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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作范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范文一:摘要: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该类型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成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难点。本文从案件办理角度,剖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多发的原因,引导行政机关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关键词:政府信息;第三方;答复;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9-01   作者简介:刘召生(1979-),男,汉族,山东五莲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申请人厉某向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县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涉及的“县政府会议纪要”。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涉及该公司部分存量土地储备事宜,征询公司对该信息公开事项的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并未明确征询意见的期限。2015年5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未对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作出回复,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履行相关职责。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在等待第三方作出明确答复的期间,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中断,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复议审理中,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该规定并未明确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本案中,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由于第三方市政工程公司未提交是否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不能确定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因此,在第三方提交明确的是否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之前,被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的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仍处于被申请人的办理程序中。   (二)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   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答复申请人: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但是,《办法》同样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该条规定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依据该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的知情权易造成损害。   三、办案体会   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成为复议工作的难点,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此类案件将会逐年增多。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得到合法、有序的法律救济,更好的化解行政纠纷。   (一)行政机关要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定要求,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了解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得到有效地行使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履行法定职责,又是直接为群众服务,因此,行政机关既要抓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保证公开的质量,又要讲究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方便群众获取,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二)准确把握信息公开背后隐藏的焦点问题   目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对此,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信息公开背后隐藏的焦点问题。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目的大多是以信息公开为名推动其他案件的处理。一旦行政机关有不作为或者在证据保存上有疏忽的情形,申请人就会抓住不放,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从而引发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及时给予答复;能否公开拿不准的,要加强研究会商,慎重稳妥办理;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尽快启动《条例》的修改   《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弹性条款往往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避信息公开的避风港;还存在过度索要公民个人身份证件、所申请信息的用途证明等现象。而且,《条例》本身也存在对申请人知情权保障缺失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条例》未明确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期限,若第三方拖延答复,则无法确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获得权。若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则客观上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建议尽快修改《条例》,进一步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明确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期限,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救济渠道,等等。在《条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第三方的答复期限,在答复期限内第三方不答复的,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协舟,唐敏.长株潭城市群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方式分析[J].情报资料工作,2015(3).原文地址:摘要: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该类型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成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难点。本文从案件办理角度,剖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多发的原因,引导行政机关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关键词:政府信息;第三方;答复;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9-01   作者简介:刘召生(1979-),男,汉族,山东五莲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申请人厉某向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县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涉及的“县政府会议纪要”。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涉及该公司部分存量土地储备事宜,征询公司对该信息公开事项的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并未明确征询意见的期限。2015年5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未对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作出回复,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履行相关职责。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在等待第三方作出明确答复的期间,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中断,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复议审理中,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该规定并未明确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本案中,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由于第三方市政工程公司未提交是否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不能确定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因此,在第三方提交明确的是否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之前,被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的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仍处于被申请人的办理程序中。   (二)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   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答复申请人: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但是,《办法》同样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该条规定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依据该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的知情权易造成损害。   三、办案体会   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成为复议工作的难点,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此类案件将会逐年增多。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得到合法、有序的法律救济,更好的化解行政纠纷。   (一)行政机关要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定要求,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了解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得到有效地行使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履行法定职责,又是直接为群众服务,因此,行政机关既要抓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保证公开的质量,又要讲究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方便群众获取,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二)准确把握信息公开背后隐藏的焦点问题   目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对此,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信息公开背后隐藏的焦点问题。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目的大多是以信息公开为名推动其他案件的处理。一旦行政机关有不作为或者在证据保存上有疏忽的情形,申请人就会抓住不放,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从而引发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及时给予答复;能否公开拿不准的,要加强研究会商,慎重稳妥办理;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尽快启动《条例》的修改   《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弹性条款往往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避信息公开的避风港;还存在过度索要公民个人身份证件、所申请信息的用途证明等现象。而且,《条例》本身也存在对申请人知情权保障缺失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条例》未明确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期限,若第三方拖延答复,则无法确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获得权。若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则客观上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建议尽快修改《条例》,进一步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明确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期限,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救济渠道,等等。在《条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第三方的答复期限,在答复期限内第三方不答复的,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协舟,唐敏.长株潭城市群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方式分析[J].情报资料工作,2015(3).
范文二: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文书目录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政府信息审查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
日说明: 1、带*标志的项目为必填项目。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号:你(单位)于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息。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日前予以答复。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延期答复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年
日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年
日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 电子邮件
□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本机关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审查结果请于
日前函告我机关。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本机关于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其他,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年
日茂名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号:你(单位)于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申请更正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年
日.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予以更正 □ 予以部分更正 □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年
日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年
日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号: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或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更正信息的内容,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后,再行申请。特此通知。年
日“百度文库”是百度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 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 的资料。 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户的积极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 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下载文档需要登录, 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载,对于上传用户已标价的文档,下载时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当前平台支持主流的 .doc(.docx)、.ppt(.pptx)、.xls(.xlsx)、.pot、.pps、.vsd、.rtf、.wps、.et、.dps、.pdf、.txt文 件格式。
范文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月 日
范文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2013年腊月二十七号至2016年期间我养殖场的猪因化工园区化工厂每天排放大量刺鼻的难闻的有毒气体批量死亡,死亡数量较大,我多次向成武县环保局、成武县畜牧局成武县信访办反映情况,成武县环保局说对我养殖场反映的的问题做出了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书已全部上交成武县信访办,而我养殖场从始至终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县信访办和县环保局均说已给我养殖场答复。为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特向成武县县委领导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二、你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譬如,20XX年10月23日,时任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同志组织召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纪录。申请公开的理由:由于本案不属于你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上述申请的信息,你局仍然应该依法公开。理由如下:一、政府(广义)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二、刑事侦查信息,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的抗辩理由。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三、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也应该公开。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2、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XX〕1228号)规定:“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此致
范文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李律师,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申请公开事项:20XX年9月,申请人女儿朱某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20XX年4月28日,被确认为铊盐中毒。20XX年5月8日,你局在微博中发布的消息称,20XX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你局报案,你局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之后,你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20XX年9月17日,公安部办公厅称案件已于20XX年8月结办。为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特向你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你局自从接到报案后,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你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譬如,20XX年10月23日,时任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同志组织召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纪录。申请公开的理由:由于本案不属于你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上述申请的信息,你局仍然应该依法公开。理由如下:一、政府(广义)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二、刑事侦查信息,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的抗辩理由。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三、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也应该公开。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2、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XX〕1228号)规定:“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此致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方洪,男,汉族,20XX年10 月 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1027x,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电话: 4,手机:,邮编:315040。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XX商务中心4号楼。电话(传真):,手机:,邮编:。申请事项:20XX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 8月 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 8月 19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申请人:方洪20XX年6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某某行政村全体村民群众代表:,江某某,李某某被申请人:某某国土资源局请求事项1、 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2、 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20XX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20XX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20XX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此致某某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某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群众代表:江某某,李某某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范文六: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其它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登记回执》(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通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特此通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其它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登记回执》(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机关印章)年
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通知书(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特此通知。(机关印章)年
范文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冯
浩,男,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民,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22号院。电话:。联系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501号杜鹏收。申请公开事项:1.洛阳凌波大桥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2.洛阳凌波大桥两个桥塔以及所有关于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3.洛阳凌波大桥是否属于桥梁结构体系意义上的斜拉式桥梁;4.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是桥梁必须的承重结构还是装饰物;5.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作为重大建设事项,该决策过程中采用何种形式公开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二、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公开的事项理由首先,洛阳凌波大桥属于洛阳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招投标情况和批准、实施情况依据《洛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来就应当由贵局主动公开的公开信息。但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市民均看不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其次,多家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洛阳凌波大桥的建设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该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再次,贵局在多家媒体高调宣传洛阳凌波大桥是洛阳首座双塔双索面斜拉式大桥,开创了洛阳桥梁建设的新形势!而包括申请人在内社会公众实际到现场考察,看到的桥梁现状和宣传似乎有出入。斜拉桥又称斜张桥,是将主梁用许多拉索直接拉在桥塔上的一种桥梁,是由承压的塔,受拉的索和承受弯的梁体组合起来的一种结构体系。其可看做是拉索代替支墩的多跨性支撑连续梁。其可看作是拉索代替起支墩的多跨弹性支承连续梁。其可使梁体内弯距减小,降低建筑高度,减轻了结构重量,节省了材料。斜拉桥由索塔、主梁、斜拉锁组成。而洛阳凌波大桥是在已经完全具备通车能力的支墩基础上,(实际上洛阳凌波大桥也是在已经通车的情况下,加装的拉索和桥塔)在原来钢杆上新焊接的链接构件,制作出来的拉索和桥塔!为明确基本事实,消除社会公众误解,请贵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人申请回复如下:关于洛阳洛河凌波大桥建设信息情况说明洛河凌波大桥新建工程,是洛阳市连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洛龙科技园区的重要通道,同时也是洛阳市偃师至洛宁城市快速通道项目跨越洛河的特大型桥梁工程。该桥对于河南省2020年规划中的的洛阳新城市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桥的建成对提高洛阳城市品位,促进洛河两岸对称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的迫切需要。该项目是省委、省政府2009年安排给洛阳市要办的十大实事之一。大桥全长2345米,其中主桥长1256米,宽度34米;南北引线长1089米,宽度65米,城市主干道Ⅱ级,属特大桥,工程省批预算造价2.45亿元,其中,两个桥塔的工程预算造价1100万元。该桥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中国公路咨询总公司曾多次到城建、规划、水利、文物、土地等部门深入了解情况,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认真听取沿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共选取了3种桥型方案,在项目的可行性上进行经济比选,并多次向市委常委会进行详细汇报。最终,市领导取得一致意见认为:凌波桥的现形方案,即能满足城市通行及区域交通的需要,又能够适应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洛龙科技园区的景观要求。因此,设计单位本着锦上添花,大桥采用双塔双索面斜拉桥景观方案,简洁实用,雄伟壮观,用来表现现代科学中的通讯、航天和生命科学三大热点领域,突出现代气息,象征科技与文化的发展与和谐,同时也考虑洛阳市的经济能力,比真正意义上的斜拉桥大约节约投资上亿元。凌波大桥新建工程,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程序,进行了招投标工作。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交通[号文和豫发改设计[号文批复,在省部级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经过规范的招投标等程序,从工程报价、技术能力、机械设备力量、业绩信誉等方面综合确定山东天诚市政工程公司、洛阳路星公路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负责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该工程经过积极筹备,于2008年元月开始施工。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克服资金不到位,雨季施工多等困难,昼夜加班,缩短工期,于日建成通车。目前的工程决算为2.215亿元,比预算投资节约2300万元,现正在进行政府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范文八:政府信息公开知识问答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这项工作。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2、如何理解《条例》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答:《条例》将政府信息的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虽然政府信息的掌握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是这两类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是本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行政职能。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前一类信息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公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制作的笔录;后一类信息如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要求企业提供的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调取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保存,没有以一定载体形式存在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3、《条例》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和作用?答:国务院公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规定?答: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规定了此项制度。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5、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统筹兼顾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行政机关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七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6、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答: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7、哪些措施可以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公开政府信息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8、问:《条例》自日起施行,政府机关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为了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学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三是加快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四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五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9、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而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如何公开?答:对于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而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其掌握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并接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都要受理?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不得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受理。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由哪些部门受理答复?答: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方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该政府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构受理并答复。12、政府信息由哪些单位负责公开?答:简单地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仍然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1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答:《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收费及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收费的对象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收费项目只能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有其它收费项目;收费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减免是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范文九:原告朱xx不服被告xx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徐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朱xx,男。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xx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顾x,局长。委托代理人周xx,女。委托代理人朱xx,女。原告朱xx不服被告xx地方税务局于日作出x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x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于日收到原告提出的要求书面获取xx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的申请。被告经查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诉称,原告日向被告申请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被告答复称该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地铁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已办理税务登记。被告称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故起诉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x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辩称,原告于日向被告提出要求书面获取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的申请。被告在本市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查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地铁公司已于2005年注销了税务登记,据此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地铁公司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第(三)项等证据及法律依据。经质证,原告表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上下部分和中间部分的字迹颜色不一致;公司情况注明是歇业,没有写注销登记;发票管理部门意见栏里没有盖章,分局意见栏里只有税务第六分局盖章,没有日期。被告适用法律规定太模糊,违反操作程序。原告认为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显示,地铁公司存在有税务登记证号,在档案里应有原告需要的材料。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本市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查询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地铁公司已于2005年注销了税务登记。日,被告向原告发出x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经审查,地铁公司于2005年已注销了税务登记,在被告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被告据此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xx地方税务局于日作出x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免于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崇毅敏代理审判员
范文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信息成为及其宝贵的资源,而政府则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有效实施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以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政府社会管考,试大网站收集理水平提高的重大进步,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5、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6、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红盾信息网,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7、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二、成因剖析1.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尚有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有的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让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将“信息”公开,对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2.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使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受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把当行使政府职责看成是手中的权力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那么其政务公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目前,尚有不少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愿也不必让他人知晓。三、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策建议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 “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2、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各个政府和各个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考试,大网站收集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4、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5、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6、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宜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7、渐进的将条例完善为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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