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申请截止日期日期,航运日期的关系,什么是后发证,这些规定

篇一:航运安全体系管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公司管理的变化,原来执行的相关制度需要修正,经公司研究决定,经修正后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日起正式实行,原来的制度同时终止,望每个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1、上下班时间 作息及考勤 1.1 工作日安排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具体作息时间安排:上午08:00至下午17:00,其中中午12:00至13:0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若有临时变化按照公司通知为准) 1.2 节假日、双休日由公司安排每天2名员工值班。(值班采用轮流形式,每个月由人事部制定值班表,其中总经理和指定人员不安排固定值班,用于替代因临时公务而不能值班的值班员) 1.3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日的值班安排,在节前一星期通告。 2、考勤管理 2.1 公司考勤由公司人事部统一执行,各部门配合,人事部的考勤应将考勤表(每天)张贴公开,次月5日前汇总后报财务部。 2.2 财务部每月根据考勤记录编制员工出勤表,在申报每月工资表时一同交总经理批准。 2.3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临时外出不超过一个小时的须经部门主管同意。部门主管、指定人员临时外出或者其他员工临时外出超过一个小时的需向总经理报告并经得同意后方可,总经理不在公司时,应该向人事部报告去向和事由。 2.4 执行考勤的员工必须如实记录每个员工的上班时间,如有违规,依违规情节等同处理。 2.5 出差、加班按出勤计算,夜间加班一小时按照出勤三小时计算。 2.6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个月累计超过3次,按缺勤一天计算;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一个小时以内,按缺勤半天计算;迟到、早退2个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累计两次缺勤半天的按旷工1天计算。 2.7 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工资五天,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半月工资并取消年终奖金发放资格;连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员工予以辞退。 2.8 员工的出勤考核和是否按质按量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将直接影响其年终绩效评估、效益股份分配及年终奖金。 2.9因上班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临时性严重交通堵塞等)原因迟到的,按正常上班计算。 3、加班 3.1 公司鼓励员工通过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达到工作目标,员工在公司内加班需得到公司同意。 3.2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日的轮流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作为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的补充。 3.3加班公司一律不计发加班费,但是纳入考勤统计,以便今后员工在各种私事时可以安排调休。3.4年度加班必须在本年度调休完毕,不能延续到第二年。 3.5调休要服从于工作安排,有工作繁忙时不安排调休。 4、请假 4.1 事假 员工要做到有事请假,事后销假。请假一天以上均须以书面的形式,于事前填写《申请单》。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一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须先打电话口头请假,除了上班时间中途请假的,其他请假都需向总经理请假,得到批准的按照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又未及时到岗的按照迟到、早退或者矿工处理。请事假在一天之内的,除了主管和指定人员、会计,其他员工在向总经理请假前需先经得部门主管的同意。 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7天。超过7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除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 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2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均按照请事假一样程序办理,销假时需提供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但以一天为限。急诊病假手续可于事后补办,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4.3婚假、产假。 根据国家规定一次性休完。 4.4丧假 员工丧假一次性修完。具体享受天数如下(需出示相关证明): 死亡: ―父母、配偶、子女
3天 ―岳父、岳母、公、婆―
2天 ―兄弟、姐妹
1天 ―其他亲朋好友― 半天 第三章劳动纪律 1、录用 员工一旦被公司录用(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准),并按国家规定交纳社会保障金。 2、调遣 公司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派或调遣员工至其它部门,员工需服从统一调配。其薪金,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3、职责 公司期望员工以有效率且值得信赖的方式,积极地履行其职责。 4、态度 每个员工必须负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坚决服从上级领导的命令。尊重他人劳动;尊敬领导长辈;就事论事,不搬弄是非。 5、员工必须为公司服务,并尽其最大能力履行其职责,并同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经证实员工习惯性的怠忽职守,或经发现故意不服从指示、行为不检、欺诈、欺骗、或犯罪,有违公司以德为本的宗旨,或者违反聘用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终止其服务,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公司利益的,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公司严禁员工向船员、客户、供应商或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连的任何人索要个人私利。不得以公司的资产、物品或名义从事与公司无关的业务。违者以一罚十。 7、员工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合约公司从事私人盈利性工作,不得实施与公司利益相悖的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8、所有员工必须保证通讯联络,手机24小时开通,一个月内发现失去通讯联系情况2次以上的,手机费用由本人承担。 9、工作时间,所有员工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网上炒股和淘宝购物及看电影电视剧,违者严肃处理。 10、任何人若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聘,情节严重者将受到起诉。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通报批评一次,扣500元。
第四章行政事宜 1、员工记录保存 员工需将个人资料交人事部存档。如未及时通知公司更改个人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利益损失将由员工个人承担。 2、员工若与公司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出书面辞呈,经公司同意后,在解约日前归还借取的物品,有备用金的,需向财务部归还备用金,并结销一切费用,然后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及办公室核准后,方可解约,公司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书面提出辞职报告。 3、差旅及费用管理规定 3.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后应告知人事部出差日期、地点及出差时间,由人事部核实后按实记录考勤。 3.2出差人员出差前可申领备用金。
备用金申请流程图3.3车船费标准 3.3.1乘坐飞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3.3.2无特殊情况不许绕道往返,否则绕道部分的费用自理,绕道时间按旷工处理,报公司分管领导并获批准的另行处理。 3.3.3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限乘二等以下(含二等),按票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3.3.4 出差完毕,应于三天内按程序报帐,填写差旅单,须经部门主管、人事部主管和财务部审核,再交总经理审批,最后交财务审核确认后报销。出差期间已享受公司统一食宿安排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 3.4出差补助标准: 3.4.1出差人员按级别依据以上住宿标准据实核报住宿费,超额部分自理。伙食补助包干。出差补助按实际时间补助,不足1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不能补助。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等四个国家法定假日出差的,除出差补助外,按加班计算考勤。 3.4.2出差期间住宿亲友处,按上述标准的50%核报住宿费。到户籍所在地出差的不享受补助。3.4.3 出差双人同行的(二男或二女),住宿费按1人标准核报。 3.4.4 外出会议、学习培训、公司内部异地借调、随总经理外出等食宿有统一安排的,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3.4.5 出差人员住宿方面有特殊情况和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另行处理。 3.4.6 出租车票的报销,需注明原因、起止路程,直接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交财务报销。 3.4.7出差期间除宴客需要外,其余餐费自理,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开支,一律自理。 3.7 应工作需要公司员工以船员身份上船担任相应职务的,需与公司另行签订《船员聘用协议》,协议生效日起停发岸上工资及相应的补助。 4、通讯费、招待费管理规定 4.1 公司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对员工发给统一管理的手机型号和号码,话费由公司统(转 载于: 小 龙 文档网:航运运营协议管制制度)一支付,公司有权对于所发生不正常的通讯费用进行质疑,对于严重不正常的话费需使用者自行承担,手机正常使用损坏时由公司统一购Z配备。 4.2 因公宴客费用在300元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同意;300元以上,需总经理批准同意,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逾期的不予报销。 5、报销制度 5.1所有报销费用的凭证必须粘贴整齐,说明事由,并有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由财务部对票据的真实性、补贴计算的有效性和具体金额进行审核。 5.2因公需要报销的费用,应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在返回公司3天内办理完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例外。 5.3所有报销费用需有正规发票或者收据,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需写明情况并征得总经理签字同意。 5.4车费单据需按时间顺序粘贴,并附上清单,注明日期、时间、路线。 5.6报销人必须对财务提出的疑问如实详细说明。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以报销数额的10倍处罚,并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贪污犯罪提请公诉。 相关事项未填写申请单或电话请示未获得批准的,上级应拒绝签字。审核人员把关不严的,以虚报金额的50%罚款;知情不报的,将予10倍罚款。 财务付款及报销流程
现金收付:汇款:
(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支票: 注:自有船舶需提供船舶物料申请单。 6、值班制度 1值班电话必须有人接听,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如有必要通知相关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值班期间○ 2对来客做好接待工作;○3接收并记录邮件;○4完成各船舶动态及气象,如有异常,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5完成其他同事委托的事项,如无法完成或完成有困难的,及时通知委托人;○6紧急状态下做好各人员;○ 7保管好公司财物及安全;○8做好值班记录。 部门及人员的协调工作;○ 人事部在假日结束后要对值班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的考勤记录。 值班人员的作息考勤采用由公司指定人员或总经理临时抽查形式进行。 7、保密规定 7.1员工务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充分体会公司的商业秘密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和生命。 7.2公司的成本、利润、经济效益不得向无关部门和人员透露。 7.3公司定稿的业务操作程序、合同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保密的范畴;如工作需要必须向外发布的,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批准。 7.4公司的体系管理文件、各种手册、图书资料都是公司自有产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印和拷贝。 7.5公司的管理档案、人事档案、船员船舶档案等,非当事人未经许可不得翻阅,更不能带离公司。 7.6违反以上条例公司将予以处理,性质严重,造成法律后果的将予起诉。 8、合同管理 8.1财务部为公司所有合同的归档部门,船员服务机构的合同由人事部保管。 8.2任何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合约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均由体系办需统一编号并保存电子文档。 8.3合同样本必须仔细审阅,获得总经理的审批并签字后,到财务盖章。 8.4合同原件交财务部统一分类保管,签合同部门保管复印件。未经总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借阅合同原件。 9、卫生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总经理的办公室由财务室负责清洁。 公共场所(会议室、洗手间、走廊等)的卫生由各部门轮流完成清扫,周一到周五分别由体系办、海务部、机务部、人事部、财务部轮流完成,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 10、宿舍管理 1、宿舍管理规定 1.1 公司集体宿舍作为公司一项有限资源的福利,有选择性的提供给最需要的本公司员工。 1.2 公司集体宿舍目前是指公司租借的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宿舍。 1.3符合如下条件的员工可以向总经理申请入住集体宿舍:非本籍员工;远离公司办公地点的有特殊困难的员工。
1.4 获得批准的员工方可入住集体宿舍,且仅限于本人使用。 1.5 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否则发现一次扣200元。个别情况下,以不影响其他室友为前提,经事先报告总经理同意,允许临时性留宿住宿员工的直系亲属,原则上控制在夫妻、子女、父母关系以内。 1.6 安全使用水、电、煤气及相关器具和设备。随时关灯,关水龙头,关电器。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1.7公司承担集体宿舍的房租,其余费用如水、电、煤气及有线电视费等均按人头每月平均分摊(新应聘的员工当月免摊,男生宿舍扣除阿姨烧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公司财务根据办公室书面通知在有关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篇二:1、《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中期评审稿)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日《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中期评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拖轮经营活动,维护港口拖轮经营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港口拖轮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港口拖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拖轮,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协助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在港内(锚地)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专用型船舶。 (二)港口拖轮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拖轮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自有拖轮,是指港口拖轮经营人为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合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拖轮。 (四)消防拖轮,是指配备消防装置、专门用来扑灭他船火灾的拖轮。 第四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拖轮服务。国家鼓励港口拖轮经营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港口拖轮经营市场。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便民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需至少拥有一个保障其拖轮停靠的专用泊位(专用基地或码头),基地建设应当遵循“一港区一基地”原则;(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拖轮数量:从事内河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一艘自有拖轮;从事沿海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两艘自有拖轮;应当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且拖轮马力大小具有合理配比;拖轮应当处于适航船龄,基本状况良好;配备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入级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及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 (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并按下列数量要求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经营港口拖轮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机务至少配备2人,海务至少配备1人;21至30艘的,机务至少配备3人,海务至少配备2人;30艘以上的,机务至少配备4人,海务至少配备3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港口拖轮经营人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船舶和船员有效证书且熟悉航行区域水文、气象等条件。 港口拖轮经营人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三年以上从业资历。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与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港口拖轮停靠自有专用泊位(专用基地或码头)的,应当提供所停靠专用泊位(专用基地或码头)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租用他人泊位(基地或码头)停靠港口拖轮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拖轮靠泊的协议和该码头的港口设施经营的相关许可证明; (五)港口拖轮经营人使用拖轮情况一览表,内容包括拖轮名称、国籍、船级、船级编号、主机功率、出厂时间、最大吃水、系柱拖力、所在港区、拖轮所有人等; (六)自有港口拖轮船舶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入级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取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等;租用他人港口拖轮经营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港口拖轮所有人签订的租用协篇三: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 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 对于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的管理制度,我们先要从它的历史开始了解。 美国的运价管理制度历史是以《1916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作为起点,而美国此次对运价行为的管理是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在日,美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航运法,即《1916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16)该法首创了美国运价的报备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其中规定:所有州际和国际海运的承运人都必须向美国海运理事会报备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所有运价本中的运价都必须符合海运理事会的合理性标准;如果根据成本、服务的价值或者其他运输条件而无法被认为是正当的运价,海运理事会可以将其取消。 但是,海运理事会是不能确定对外贸易中的运价水平。 在该法律中允许双重运价合同。双重运价合同的定义是除了运价本所表示的合同外,以托运人将其全部或者固定比例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承运为条件,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特别订立较低运价的合同,即“忠诚合同”(loyalty contract),而只要该合同无损于美国贸易,不违背公共利益,并且没有不公正的歧视或者不公平。 之后是《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对运价的规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海运中对外贸易运输份额大大提高,远洋运输在航运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很大变化。于是,美国首次出台了对从事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及班轮公会进行规范的《1984年航运法》 该法对《1916年航运法》中的运价报备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包括:要求承运人将其与托运人之间约定的运价向联邦海事委员会申报,且运价只有经过报备才能生效。而联邦海事委员会根据该法的规定,监督管理运价报备的执行情况 《1984年航运法》的第8条允许经营班轮的承运人制定时间/货量费率,另外订有时间/货量费率的合同必须符合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要求。要求的具体内容中,首先运价必须公布, 运价应适用于所有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其次运价不得以其他运价的百分数表示;再者生效日期应至少为新的或者修订的合同开始生效后30天;最后,每一时间/货量费率合同从期满时起要保存5年。 这种办法使班轮公会能以低于已报备的运价本中的费率承揽货物。 运价报备中也需要履行一部分的义务,义务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每一公共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公开运价本,供公众查阅。包括除散货、林业产品、可回收的金属废料产品、废纸和纸类废品外,公开的运价本应在所经营航线的联运航线上各点或者各港之间的所有费率、附加费、分类、规则、和做法。 运价本中也应当说明货物运输的地点、列举每一种现行货物的分类、说明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以及以任何方式改变、影响或者决定部分或者全部费率、费用的规则,包括任何忠诚契约、提单、运输合同或者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文件的样本。 该法的第10条中禁止承运人收取与所适用的运价或者服务合同不同的费率,并禁止托运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低于应适用的费率或者附加费的远洋运输服务。 在《1916年航运法》和《1984年航运法》之后,《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现在的影响最为重要。 而《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中有关运价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 主要表现为: 该法取消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运价本的要求,代之以要求承运人发展自有的自动电子运价本系统,公众可以合理费用而获得进入该系统。该法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定进入这些系统的条件和信息的准确性,并进行定期审查。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这些措施,与运价本公开者一起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运价本公开系统 另外,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者使托运人开支增加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生效,但使托运人开支减少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则可在公布之日生效。 由于该法规定服务合同条款秘密不公开,该法取消了“跟进”待遇条款,允许船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谈判不同的运输合同,且在服务合同方面给予单独承运人比班轮公会更多的自由。 在了解了美国航运运价的历史改变过程后,美国运价管理制度真正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实现运价稳定:运价报备制度要求新制定的费率或者导致托运人成本增加的新费率,应该在公布后30天才能生效。这种规定被认为能够使运价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以初步预计运费的多少。但是,运价报备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运价的稳定是很难定量的,对此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正如班轮公会运价协议能够促进航线运价稳定的结论被认为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一样。 第二点是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国际班轮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一般来说,承运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海商法律制度中关于提单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最低法定义务是为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但作为调整平等法律关系的海商法不能解决承托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运价报备制度的核心是信息的公开性,并进一步保障托运人获得与订立运输合同有关的充分、可靠的信息。运价本的公布可使托运人获得班轮公会或者承运人关于费率、货物分类、规则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其订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合同。 合同还包括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等协议组织与托运人订立的长期合同。《1984年航运法》要求公开包括费率在内的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其目的是使托运人在同样条件下获得同等待遇,即“跟进”制度。但是,该制度事与愿违,在服务合同完全公开制度下,承运人的注意力放在与竞争者比合同条件或者仅仅满足市场费率上,而不是考虑费率的企业内部成本因素、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取得商业目标上,导致承运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将服务合同完全公开改为有限公开,实际上是一种保密制度。 第三点是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在对外国竞争者的特别监管主要体现在受控承运人制度上。美国认为,外国国有航运公司以政府为后盾,可以不计成本和公司亏损进行价格竞争,从而损害美国航运市场的正常竞争。因此,对受控承运人的运价进行特别监管,除了要求受控承运人履行法律有关一般承运人关于运价本、服务合同的规定外,联邦海事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受控承运人的运价水平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最后一点是有利于主管机关全面掌握信息:运价报备制度可以使主管机关获得市场运价的全面信息,即使在取消运价本报备制度,改为承运人自己公布制度后,联邦海事委员会也能够无偿获得承运人运价本的全部信息,对运价信息的掌握和利用是主管机关制定政策、修改法律的重要根据 如今,美国现行运价管理体系是美国航运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联邦海事委员会监管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制定和实施运价主体的不同,承运人的运价可分为:单个承运人的运价和承运人之间协议的运价(如班轮公会的运价);单个承运人的运价又可分为船舶经营人的运价和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的运价。另外,由于美国对受控承运人的运价进行特别管制,受控承运人的运价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运价 根据运价的表现形式,运价可分为:运价本的运价和服务合同运价。 运价本的运价是船舶经营人、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班轮公会等单方制定的一种公开的运价。而服务合同运价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不予公开的运价,船舶经营人和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均可以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此外,运价本是自动公开制度。运价本自动报备和信息系统是根据《1984年航运法》建立起来的。《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取消了运价本报备制度,保留运价本公开制度,同时由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公开运价本改为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自己公开运价本制度。这样,原先的运价本自动报备和信息系统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1998年,联邦海事委员会制定了一个新规则:《承运人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该规则从日起与《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同步实施。《承运人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是《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一个实施规则。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规则的目的:(1)保证托运人和其他公众获得可靠而有用的费率和收费的信息; (2)保证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履行《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关于运价本公开性的要求;(3)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确保和监管承运人公开的运价本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4)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审查和监管受控承运人的行为。 第二,运价本公开性的要求:除法律规定不必公开运价本的货物外,公共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对货物的运输,应根据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公开其运价本,公共承运人也可通过其代理人公布其运价本。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在根据公布的运价本提供服务之前,应通知联邦海事委员会下设的航线分析署。通知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代码、总部所在地、公司代表人姓名和电话、运价本发布地址和发布机构。联邦海事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所有承运人运价本所在的网址 第三是对运价本内容的要求:改变的内容是(1)说明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改为向远洋运输中介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2)新增“忠诚合同”复印件的公开内容,但在公开的忠诚合同中应当略去托运人的名称 第四,运价本生效时间有这么几个原则:(1)凡是足以引起托运人增加成本的新费率、收费或者对现行费率、收费的改变,其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公布后的30个日历日(2)在公布的运价本中取消一种特定商品和适用的费率,从而使其成为未列明货物或者类似的一般货物并且费率增加的,属于费率增加的情形,应遵守30天提前通知的期间要求;(3)为美国国防部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在公布时生效;(4)引起托运人成本降低的对现行费率、收费、规则、规章或者运价本其他规定的修改,可在公布时生效 第五是运价本的可获得性。对于公布的运价本的格式有以下一些要求:公布的运价本应当清楚、确定;使用英语为主要的文本语言;除了引用属于同一承运人的作为一般性使用的运价本外,不存在引用其他运价本的情形;不存在与其他运价本完全相同或者冲突的情形;为了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得运价本的信息,应该提供能用于搜索运价本有关内容的搜索技术,比如用始发地、目的地、商品等词汇进行搜索可获得有关的运价本的信息等;同时,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应保证通过拨号或者因特网使个人电脑能够进入其运价本公布系统,并保持因特网地址不变。 任何人可以电子方式获得运价本,不受时间、数量或者其他限制,但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可以对进入其运价本公开系统的行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在收费标准上不应该存在歧视,但对联邦海事委员会或者其他联邦机构不得收费。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应该保留其在运价本公开系统中的资料5年,从这些资料被代替、取消、撤回时起计算,并且应当在2年内能够在线提供这些资料。2年之后,在任何人或者联邦海事委员会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仍能够在线或者以其他电子方式获得这些资料 最后是对新的运价本公开系统实施的监管。运价本由集中报备并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公开制度改为由各个承运人自己公开,必然产生如何对班轮公会、承运人实施监督,使公开的运价本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的问题。联邦海事委员会负有监督运价本公开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的责任。 针对承运人运价本公开系统实施早期存在的问题,比如没有提供足够的使用说明、商品索引、历史资料,以及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联邦海事委员会在2000年制定了两个规则:一是公众进入运价本公开系统的规则,二是进入运价本公开系统的收费规则。 对于服务合同报备和公开制度是为了适应《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新规定,联邦海事委员会制定了新的服务合同报备系统,并被编为《联邦实施规章法典》第46卷第530部分,从日起生效。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是报备的义务:根据第530部分的规定,订立服务合同的承运人或者参与服务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应将服务合同及其修改的内容、需要公布的内容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并公布服务合同的基本条件。服务合同的报备可通过代理人来完成,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理人。 第二点是服务合同报备后内容的保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的服务合同及其修改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最大程度上予以保密,联邦海事委员会不得将服务合同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联邦机构。 最后是基本条款的公开。需公开的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启始港和目的港;所涉及的货品;最低数量或者批量;期间。这些公开的内容应该确定、不得模棱两可,并不得参照在公布的基本条款中没有清楚说明的内容。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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