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回自己在光大期货开户要多少资金的资金账号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或),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一)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二)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十五)知晓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该知晓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个人或法人。
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十六)知晓参与程序化交易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使用程序化交易应按照期货公司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报备等手续,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期货公司自身管理需要,期货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软件,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和甲方的业务规则,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并理解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或不完整,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的期货介绍商依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协助乙方办理开户及相关手续。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保证金及其管理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或)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金以甲方开户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提取的保证金;
可提取的保证金 = 客户权益 - 交易保证金 - 客户权益中按照监管规定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不可提取的资金
(二)为乙方向交易所或结算机构交存的持仓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且无须经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以及甲方期货介绍商营业场所局域网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期货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许可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以乙方的期货账号及交易密码作为乙方的身份认证方式,乙方同意,凡通过此身份认证下达的交易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下达的有效交易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乙方有义务及时修改交易密码。如乙方对电话报单身份认证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甲、乙双方需签署补充协议。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的交易初始密码、资金初始密码为乙方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乙方在划入资金前必须首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修改交易和资金的初始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同乙方或者经乙方授权发出的指令。乙方有义务确保自己的密码安全,因密码遗失或泄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期货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乙方开仓可用资金 = 客户权益 – 交易保证金 – 客户权益中按照监管规定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不可用部分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与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只要甲方将乙方的相关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应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等文件。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采用向客户交易系统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作为辅助通知方式。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或,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有义务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二条 甲方结算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法进行结算,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两种结算方式。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的主要差别在于:
一、 逐日盯市:
1、 平仓盈亏(逐日盯市)=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
(1)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 平历史仓盈亏=平仓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 持仓盈亏(逐日盯市)=持当日盈亏+持历史仓盈亏
(1) 持当日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 持历史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 当日盈亏=平仓盈亏(逐日盯市)+持仓盈亏(逐日盯市)
4、 当日结存(逐日盯市)=上日结存(逐日盯市)+当日存取合计+当日盈亏-当日手续费
5、 客户权益=当日结存(逐日盯市)
二、 逐笔对冲:
1、 平仓盈亏(逐笔对冲)=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 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 当日结存(逐笔对冲)=上日结存(逐笔对冲)+当日存取合计+平仓盈亏(逐笔对冲)-当日手续费
4、 客户权益(逐笔对冲)=当日结存(逐笔对冲)+浮动盈亏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任一方式发出。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最迟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之前未对上一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或其它公告:
1、网站公告
2、营业场所公告
3、网上行情系统提示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发现过错后及时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 = 客户持仓保证金 ÷ 客户权益 × 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收取比率),当乙方的风险率大于100%时,乙方应当即刻补足保证金或即刻平仓,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交易闭市后,经结算乙方的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乙方应当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或对持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或不符合持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或持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八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期货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依据交易所配比乘数确定乙方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充抵时间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若乙方出现实有货币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需及时追加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期货账户作相应处置。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三条
乙方的交割以甲方的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乙方申请交割应当按照各期货交易所的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交割申请。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造成交割不能履约的,其造成的损失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货款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有效债券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提交足额交割货款及有效交割凭证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期货实物交割的办理、结算流程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乙方进行现金交割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资料或者证明,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三条
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或收取方式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调整乙方手续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遇新品种上市的,手续费按甲方标准收取,乙方如有异议的应于首次参与新品种交易当日结算前与甲方协商,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六十六条
作为金融机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
第六十七条
甲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原则,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
在为乙方办理开户业务过程中,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存在可疑之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甲方有权拒接为乙方办理开户业务。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的,甲方有权拒接为乙方办理开户业务。
在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像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甲方。乙方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义务将信息变更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告知甲方,信息变更的内容不限于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账户实际控制人、期货结算账户、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及结算单确认人的相关信息。乙方未能将信息变更告知甲方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新品种上市等,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公告、公司网站公告、网上行情系统提示信息等任一方式向乙方发出,乙方若继续委托甲方进行期货交易的,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生效或者于变更、补充协议上规定的时间生效。
除本合同第六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乙方通过银行端挂接在甲方的银期转账功能尚未注销。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申请表》。
第七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乙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第七十三条的约定自行清理账户。
第七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告客户书》、《期货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银期转账服务协议》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数字证书用于标识网络用户的身份,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安公司)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合法授权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期监”)为用户提供数字认证服务。为确保数字证书的正确签发和使用,更好地为用户提供规范的服务,保障用户的权益,请用户于申请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前,仔细阅读下列风险提示及使用须知:
一、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不作其他任何用途。用户应妥善保管、 正确使用证书,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作业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用户应自行承担使用证书 所产生的义务、责任。
二、用户通过数字证书申请办理业务、签署合同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或文书上手写签 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三、用户通过数字证书开立期货账户可能遭遇以下风险,在决定进行开户前,应充分了解并接受以下事项:
1.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数字证书开户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使用户不能正常开立期货账户的风险。
2.由于电脑病毒、黑客侵入、硬件设备故障的影响,可能导致数字证书开户发生错误的风险。
3.使用数字证书开户,可能存在用户的身份被仿冒的风险。
4.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变化,数字证书网上开户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用户不能及时通过数字证书开户或发生错误的风险。
6.由于用户数字证书文件过期,存在不能进行网上开户的风险。
7.证券期货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四、获得数字证书时,应设置密码,避免设置与个人资料相关的简单密码,如身份证号 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应定期更改密码;
五、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数字证书申请流程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用户所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请求。
六、如数字证书信息在数字证书有效期限内变更的,用户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并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及时向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申请注销该数字证书。
七、数字证书须用于申请时预定的目的。国富安公司签发的各类证书,仅用于表明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所要标识的身份,以及验证其使用该证书内包含的公钥所对应的私钥制作的签名。如果证书订户将该证书用于其他用途,中国期监及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八、数字证书有效期限届满,用户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与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手续。
九、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私钥。避免在公共场所或他人计算机上使用数字证书。如因用户原因致使数字证书私钥泄露、损毁、丢失的或遭盗用、冒用、伪造、篡改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如数字证书私钥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损毁、丢失、泄露的,用户应当及时向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手续办妥时起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十一、用户知悉数字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协助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完成注销该数字证书的工作,并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
十二、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期监和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有权暂停数字证书使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
2.用户已知悉数字证书私钥丢失或者可能丢失时,未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并通知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的;
3.用户超过数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但仍使用数字证书的;
4.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数字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有用途而要求终止;
6.将数字证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用户损失的,中国期监及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和国富安公司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 律纠纷,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和国富安公司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3.其它违规申请数字证书服务的情况。
十五、如果自然人死亡等原因终止时,用户的继承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向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申请注销数字证书。该继承权人承担数字证书注销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无法履行相应义务的,以及用户自身原因或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导致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无法履行相应义务的,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七、因数字证书申请、使用及相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期监、用户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中国期监有权以在互联网上公告的方式修改本责任书,如用户有异议的,应在相应公告发布后的60天内或者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向中国期监提出异议并与国富安公司协商达成一致。逾期末提出异议的视为用户接受修改。
用户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上条款,并同意本责任书的全部内容。
本人自愿申请开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所提供用于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二、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本人不存在金融现货、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四、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尊敬的客户:
现就居间人的相关事宜向您作如下告知:
1、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个人或法人。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不是光大期货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分支机构;
3、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4、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5、居间人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6、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以上《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告客户书》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已经向本人出示并说明,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谨规范的服务原则,为保障您网上交易业务的安全,我公司已经对网上期货业务系统采取了严密的安全措施。尽管如此,鉴于网上期货业务是通过多个复杂环节实现的,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风险。
本着负责的态度,我公司郑重提示您,您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可能面临(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由于因特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及行情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您的计算机可能遭受网上的恶意攻击,导致交易指令及行情的传输被堵塞,出现混乱;
三、您的计算机可能感染木马、病毒,导致运行缓慢,延误交易,或者交易账号及密码和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失窃;
四、您的交易环境可能不够安全,在操作计算机时自己泄露或不慎被他人偷看,泄露了重要的账号和密码信息;您的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易于被他人破解;
五、您使用的设备或者软件系统可能与我公司的网上期货业务系统不兼容,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六、您可能由于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者失误;
七、可能在复杂情况下,您的系统终端显示的权益、持仓、开平仓数量等数据与账户实际情况不符,出现无法开平仓、重复开平仓、无法提款等问题;
八、由于我们双方面临的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出现不能及时收看行情,不能及时交易的情况;
九、您在使用我公司提供的掌上财富手机行情交易系统时,可能面临上述类似的风险;
十、您在办理网上银期业务时也同样可能会面临上述类似的风险。
如果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即除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期货交易,存在除上述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会存在本人期货账户信息及交易结算数据泄露给第三方的风险;
二、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行情数据而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三、由于“第三方交易软件”存在的设计缺陷而发生不能交易或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四、由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禁止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或由于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产生了不利影响或存在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期货公司有权随时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对接;
五、由于使用的“第三方交易软件”是与第三人共用同一接口接入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过程中,可能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任何时间被期货公司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使用。
六、其他可能存在的可预见的或无法预见的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如下防范策略:
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采用相应的防黑客和防病毒产品,定期扫描和检查,以防止感染木马、病毒;配备足够的带宽;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妥善管理和使用计算机及网上交易密码,不对他人泄露密码信息,使用复杂密码(字母数字组合,足够长度),并定期修改,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及时关注我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提示信息;尽量采用安全的登录验证手段;及时关注您电脑终端上的各种信息,对网上交易的安全保持警觉性。如果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请安装我司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作为备份,以供在第三方交易软件出现问题时使用。
当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止交易等相关操作,及时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400-700-7979 ,获得服务人员的支持,以防止您账户出现进一步风险。
如果您不能理解或者不能承受网上交易带来的风险,无法理解或实施本揭示书提示的防范策略,本公司建议您不要开展网上期货业务。
如果您申请或已使用网上期货业务,我们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网上期货委托业务的风险,并能承受网上期货委托业务的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人已完全知晓并理解网上期货业务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均由本人承担。
尊敬的客户:
为使您充分了解期货互联网开户的风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向您提供本《互联网开户风险揭示》,您应当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和损失:
一、/为我公司官方网站,/OpenAccount/为我公司统一用于办理互联网开户业务的网站,400-700-7979为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您可登录以上网站、通过以上服务电话或到当地我公司营业部咨询、办理有关业务。请您注意识别和防范,务必通过上述指定网站申请互联网开户,避免轻信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虚假信息,避免账号、密码、联系电话以及数字证书等个人信息泄露,否则因此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2、我公司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开户服务,任何机构或个人擅自以光大期货名义办理互联网开户等相关业务的,均为非法经营,请您注意识别。
3、由于互联网开户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互联网技术、电子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如果用于证实客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客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互联网开户等业务从而给您造成损失。
4、由于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填制或确认的申请表所载信息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隐瞒有关信息、遗漏有关信息等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开户失败、账户被限制使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5、您在使用互联网开户服务过程中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互联网开户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请您务必按照我公司指定的互联网开户网址提交姓名、身份证号、卡号、密码等验证信息,避免因通过仿冒网站、非法网站等泄露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而遭受损失。
6、您成功提交开户申请并不等同于账户开通,我公司将通过回访等方式回访确认您的身份,确认您的真实意愿,您通过客户回访后方可开通并使用账户。
7、目前数字证书服务只适用于我公司互联网开户环节,我公司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届时我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您使用数字证书功能办理其他业务的,所有业务申请及文本视为您本人办理并签署,本协议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您其他业务申请。
8、本风险揭示所列示的上述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互联网开户的所有风险因素,请您在选择使用我公司数字证书服务进行互联网开户前,还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相关的法规规则,对互联网开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完全了解和掌握。
甲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乙方:投资者
鉴于甲方和银行签署的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在甲方登记的乙方实名的银行结算账号与期货账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经政府监管部门年审合格的期货公司;
2、甲方开办该项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期货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期货投资的情形;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及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乙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货市场投资风险及银期转账风险;
三、甲方与银行已签订银期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期货交易数据以甲方结算数据为准,资金转账数据以银行结算数据为准,乙方对此均予以认可。银期业务中,甲方及银行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甲方对银行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在使用银期转账服务前,须向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或者甲方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乙方通过银行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乙方通过甲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务必在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开通手续后,立即修改资金密码。因密码遗失或泄漏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使用银期转账业务时应遵守甲方银期转账相关控制条件,甲方银期转账控制条件以网站公告为准。
六、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需自行输入银行结算账号密码和期货账号资金密码,凡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银期转账,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密码,及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因乙方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如遇以下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登记变更的银行结算账号,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需变更银行结算账号及相关信息;
2、乙方银行卡挂失、换卡;
八、乙方与甲方解除期货经纪关系的,应先行注销登记的银行结算账号的银期转账业务。
九、因以下情况之一导致乙方资金划转指令未能正确执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无法辨认;
2、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内余额不足;
3、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乙方银行结算账号已被挂失、销户或授权账号已撤销授权;
5、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以及因甲方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系统稳定性等因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
7、乙方挂失其银行结算账号或期货账号前,资金已被他人冒领;
8、因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或期货交易所限制会员出入金等,甲方暂停或停止银期转账功能。
十、乙方发现其期货账号或银行结算账号内的资金异常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如果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乙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账号内非正常多出的资金部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偿付,否则甲方拥有对乙方期货账号的持仓合约和资金的处置权。
十一、乙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期货经纪合同》中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暂停、终止提供银期转账服务。
十二、本协议签署后,遇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对银期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修订或增补,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条款办理,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订或增补的内容以甲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为准,乙方若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银期转账业务,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修订或增补,修订或增补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生效或者于修订、增补协议上规定的时间生效。修订或增补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甲方因自身系统管理需要升级银期转账交易系统或增加转账服务渠道;
2、因银行端系统变更,需要修订或增补;
3、监管部门、交易所等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增补;
4、因市场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其他情形。
十三、如甲方与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协议终止,或乙方与相应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协议终止,本协议同时终止。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第十三条中所指情形发生、乙方撤销期货账号、乙方违背期货经纪合同或其他监管要求止。
十五、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六、乙方已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准确理解其含义,并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甲方期货营业部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光大期货公司编码
银行公司编码
建设银行105202
交通银行000020
中国银行无需编码
兴业银行010031
招商银行660022
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相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补充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尊敬的客户:
公司为满足不同客户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求,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之外提供由不同软件开发商开发的,挂接于公司交易接口下的各类具有较强个性化功能的交易系统,该类系统统称为VIP专享交易系统(以下简称“VIP系统”)。
交易系统为公司客户开户后的初始默认交易系统,开户成功后客户在公司网站下载,以合同约定的初始密码即可登陆使用。VIP系统需在客户期货账户资金达到一定标准,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本告知书,经公司审核开通权限后方可下载使用。
VIP专享交易系统分为辅助交易系统及第三方交易软件。
公司提供的辅助交易系统包括易盛交易系统、上期二席交易系统等,第三方交易软件包括达钱、开拓者等,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VIP系统,具体调整以公司网站软件下载中发布的信息为准。
IP系统的功能涵盖除基本交易委托功能之外的其他特殊的个性化交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委托(或程序化)交易功能、多账户交易功能、手机期货交易委托功能、组合套利委托功能、一键下单委托功能、止损止盈委托功能、批量下单委托功能、其他快速下单委托功能等,对交易者的交易专业度和熟练度存有较高要求,为此我司特就使用VIP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郑重提示并告知如下:
1.您申请的辅助交易系统权限开通后,主交易系统权限为只可平仓,您仅可在主交易系统上实施平仓,银期、银衍权限为入金。出金只可在交易日收市后通过手工方式办理(填写出金申请单,经公司结算风控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实施资金划转);
您申请的股票期权快速交易系统权限开通后,主交易系统交易权限为限制交易,您不能在主交易系统上实施开平仓、撤单等交易操作。
您申请的上期二席交易系统权限开通后,主交易系统交易权限为只可平仓,银期权限状态为正常,可出入金。
2、您的VIP系统初始密码与主交易系统初始密码相同(除股票期权快速交易系统外),依据您签署的经纪合同约定为您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后六位数字。请您务必于首次登陆时修改初始密码,妥善管理并使用您的密码,以确保密码安全。由于密码泄漏所带来的损失,我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股票期权快速交易系统初始密码与您主交易系统密码相同。
您申请的某些交易系统(如飞马),根据系统特点,指令下达人使用系统的用户代码和密码登陆后,不需要校验您的交易密码即可进行委托。根据申请,您的账户可能对应多个用户代码,您须接受所有用户代码登陆后所进行的交易,凡因指令下达人泄露密码造成的损失,应有您自己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3.VIP系统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等公共网络进行交易,这些网络的线路故障,通讯故障及安全问题均有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对此我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4.VIP系统是为满足客户更多个性化交易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交易委托方式,该类交易系统本身要求操作者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与交易软件操作基础,故不建议初涉期货交易的客户使用该类系统;
5.VIP系统内的功能设置是根据您的设定进行的特殊操作,所以您在使用此类系统之前必须充分理解该软件所具备的功能、原理及使用方法,因您对该软件功能理解偏差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损失我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6.VIP系统为软件商开发并提供,任何由软件自身的不完善及其他缺陷造成的损失均与我司无关,我司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7.部分VIP系统的软件运营商对软件使用者依据实际成交量收取系统使用费,由我司代收。对此我司将在与您约定的交易手续费基础上加收系统使用费,该费用将在您的期货或衍生品账户中代扣后支付给软件运营商;
8、如果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即除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存在除上述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会存在本人期货或衍生品账户信息及交易结算数据泄露给第三方的风险;
二、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行情数据而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三、由于“第三方交易软件”存在的设计缺陷而发生不能交易或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四、由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禁止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或由于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产生了不利影响或存在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期货公司有权随时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对接;
五、由于使用的“第三方交易软件”是与第三人共用同一接口接入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过程中,可能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任何时间被期货公司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使用。
9.如您无法正常使用VIP系统,可立即拨打我司应急交易电话021-,在验证交易密码后,由我司交易员为您提供电话应急委托。对此过程中引起的交易延误或损失,我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10.我司保留对目前提供给您使用的VIP系统进行调整的权利;
11.此揭示书应由您本人(单位)当面签署,是您签署的《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VIP专享交易系统风险告知书》,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已向本人/单位出示并详细说明,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已知晓贵公司关于非法期货活动的相关宣讲,并知晓非法期货活动风险。本人/单位承诺开立期货账户用途合法,且账户本人使用,不借予他人使用,并承诺不参与非法期货活动。
特此承诺。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联系开户营业部现场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 (省)&&&&(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 (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 &&&&&&&&&&&&&&&&&&&&&&&&&&&&&&&&&&&&&&&&&&&&&&&&&&&&&&&&&&&&&&&&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本名录不代表对相关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风险等级经纪业务资管业务投资咨询业务
R1&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 、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2&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 、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
R3商品期货及相关服务、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及相关服务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涉及商品期货的投资咨询类服务
R4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商品期权、特定产品、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涉及金融期货、期权的投资咨询类服务
R5&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涉及场外衍生品的投资咨询类服务
尊敬的投资者:
金融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自行承担交易结果。现向您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较小的市场波动亦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参与原油等涉及货币兑换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还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因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第三方期货服务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或者原始本金发生亏损,或者影响您的交易判断。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向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仅作为您投资操作的参考,若您据此进行入市操作,您必须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购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一)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
(二) 管理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本金亏损;
(三) 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本公司根据您填写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确定您所属的投资者类型,并与我司提供的服务分级进行匹配。但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与此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因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调整导致产品或服务等级下调整的,您原持有的高等级产品或服务不得再开立新持仓或购买新产品及服务。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我司与您均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合同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如我司向您提出解除经纪合同,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所有风险和有关金融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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