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新大风集团厂有什么隐患?新大风厂能成功吗

【三板头条】谈谈《人民的名义》有关大风厂的BUG
摘要:最近,史上最大尺度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实力圈粉,活跃的表情包更是无处不见。有评论称,该剧高度还原了中国的政治生态,更是揭开了腐败幕后不堪入目的权色、权钱交易。一系列反腐的真实案例成了剧中大量鲜活的素材,但不得不说,现实生活中的反腐却比影视剧中的更触目惊心。在《人民的名义》有关大风厂剧情中,陈老和郑主席带领大风厂职工重建新大风厂时,有
最近,史上最大尺度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实力圈粉,活跃的表情包更是无处不见。有评论称,该剧高度还原了中国的政治生态,更是揭开了腐败幕后不堪入目的权色、权钱交易。一系列反腐的真实案例成了剧中大量鲜活的素材,但不得不说,现实生活中的反腐却比影视剧中的更触目惊心。在《人民的名义》有关大风厂剧情中,陈老和郑主席带领大风厂职工重建新大风厂时,有一个细节是存在bug的。陈老和郑主席在盘点股东们认缴的股本时的对话中提到&一共募集627万,股东203名&。
问题1:新大风厂能否成功设立?
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新大风公司的设立,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问题2:假设新大风厂已经设立成功,股东人数超200人,是否会成为新大风厂走向资本市场的障碍?
我们先来看下这些&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主要原因:
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当年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32家辅业企业改制均是全员持股;
三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
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
我国《证券法》有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说,未上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违背证券法的。如果新大风公司未来发展走向资本市场,这超过200人的自然人股东就是很大的隐患。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
(2)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即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
问题三:股东人数超200人,如何申请在挂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以下简称&本指引&)中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关键词:三个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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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民的名义》越播越火,先有&史上最大尺度反腐剧&的名号引人瞩目,后有戏骨豪华套餐加持圈粉,据说一周诞生了55篇10w+...
还有诸如:旅行类公众号&百程旅行&以此为切入点推文《&人民的名义&没有告诉你,贪官是这样办签证出逃的》。
再比如美体类账号&更美&借势李达康引人瞩目的银河系双眼皮,推文《&人民的名义&花1.2亿给达康书记做了个双眼皮?》。
真的对现在的新媒体小编们竖起大拇指!
K先生极少追电视剧,这次却也沉沦了...
但是看电视剧的过程中难免职业病又犯了...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一名投行从业人员,特别是在看到自己的朋友圈被律师朋友们刷屏:
从一名投行人员的视角,K先生不得不说其实剧情发展到目前为止,刚刚筹备成立的新大风厂,虽然是陈岩石同志的关心帮助下成立的,但却涉嫌集资非法,不信请看下图:
剧中没有具体讲新大风厂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如果新大风厂采取的有限公司的形式,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股东人数上限就是50人(第24条)。
如果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那么同样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78条),也就是说股东人数上限是200人。
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在《证券法》里面有同样明确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而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标准有两条,第一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就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当然,也有两个例外的情况:
一是2006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经体改委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批准,且不涉及违规的,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是,新大风厂显然也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法律之所以对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有严格规定,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视为公开发行,要求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主要还是为了防止滥用公司法人的名义,招募社会公众投资,造成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所以,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汉东证监局对于新大风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是应该向汉东省委省政府发函提示其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当然,由于在历史上除了证监会之外,其他政府部门也有权力审批公开发行股票,造成大量公司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加之2006年之前《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规定并不十分严格,因此存在超200人问题的公司数量众多。
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司数量实在太多,证监会也不可能天天盯着每家公司的股东人数是不是超过了200人,因此一般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来进行控制,一般来讲,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工商行政部门不会为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由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适用的口径掌握不完全一致,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在地方上还是普遍存在的。
所以,新大风厂设立时股东人数就能超过200人,是不是有陈岩石同志对汉东省工商局施加了某种影响,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即便如此,今后如果新大风厂打算IPO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还是会因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而存在障碍。
事实上,大量历史上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因为直接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东人数上限、公开发行应经证监会核准等强制性规定,一直被摒弃在资本市场之外。
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变通性的做法,比如把股东打包装进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中,变成间接持股,但这种做法很早就被证监会在IPO审查中堵住了。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都是要求披露计算直接持股加间接持股是否超过200人。
另外,对于历史上因为职工持股会等原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一般会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回购等方式,将股东人数减到200人以下。
但在此过程中,又会存在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问题,不少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利益输送嫌疑,精彩程度恐怕比《人民的名义》更加精彩。
所以,虽然陈岩石同志本人是一位清正廉洁,关心群众疾苦的老党员,但他协助设立的新大风厂如果未来进行IPO或者新三板挂牌,却有可能存在严重的腐败风险。
针对大量类似新大风厂这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问题,证监会在2013年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符合该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从而给予了其解决遗留问题实现身份合法化,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路径和政策通道。
具体方案是:先规范清理,然后经证监会核准为合格的非公众公司并纳入监管,从而具有了股份公司的合法身份,可以适用已有政策法律框架进入资本市场。4号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二、是股权清晰
三、是经营规范
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14年3月,江苏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4号指引规范后,顺利在新三板挂牌,成为国内第一家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的成功案例。
此后,还有不少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按照4号指引规范后,顺利通过IPO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
总的来讲,限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防范非法集资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现实情况复杂,超200人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过去证监会采取一律不予认可的一刀切做法,要求在IPO之前必须清退还原至200人以下,实际上可能导致新的腐败行为和不公平现象,而4号指引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态度,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出路。
当然,本着合法合规经营的立场,我们还是希望企业家们不要学习新大风厂的做法,向超过200名投资者募集资金,毕竟,你身后没有陈岩石同志的支持,很可能因此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陷阱。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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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新大风厂有什么隐患?新大风厂能成功吗?
  人民的名义新大风厂有什么隐患?新大风厂能成功吗?人民的名义新大风厂203名股东实缴627万
  小编最近迷上了良心大剧《人民的名义》,摇身一变成达康书记的迷妹,好像变成天使守护着达康书记的GDP。故事以一家改制企业的股权经济纠纷引出的政治腐败案为主线展开。机制的小编发现,陈老和郑主席带领大风厂职工重建新大风厂时,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的。但有一个细节,小编认为是存在bug的。陈老和郑主席在盘点股东们认缴的股本时的对话中提到&一共募集627万,股东203名&。
  what?!股东203名?要知道我们国家的证券法有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从侧面也说明未上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违背证券法的。如果新大风公司未来发展走向资本市场,这超过200人的自然人股东就是很大的隐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和日后的隐患,在实务中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很重要:
  (1)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
  (2)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即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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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人民的名义》中,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创业|反腐|拆迁_新浪新闻
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再度创业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
近日来,《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现象级的反腐电视剧受到网民的热烈讨论。在轰轰烈烈的反腐浪潮之外,大风服装厂的员工股权事件反而更吸引我的注意。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我不免质疑:203名员工利用安置费再度创业成立“新大风公司”,是否合规?今天,我们不妨就借着电视剧的由头,探讨一下公司股权设置以及股权激励的合规性问题。 剧情回顾:“203名股东”出资627万 在电视剧中,大风服装厂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企,商人蔡成功持有51%股权,改制的老职工持有49%的股权,人数达到数百人。在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争议中,持股的员工成了受害者,为此,他们暴力抗拒拆迁,最后发生“一一六”事件。面对民愤和GDP难题,达康书记做出惊人决定:政府垫资4600万元支付员工“安置费”,并聘请律师为老员工追回股权提供帮助。如此一来,剧情反转,矛盾对立的双方,开始互相理解,一片和谐。于是,编剧准备了一个有意思的桥段:拿到了“安置费”的员工,不再纠结于“现钞”多少,而是主动发起了二度创业,打算成立一个“新大风公司”,自立自强。在老检察长陈岩石和工会主席郑西坡的鼓动下,数百名员工兴致勃勃地怀揣着万把块的“股本金”踏上了这趟共同创业、共同富裕的列车,股东的人数也从一开始的21人陡增至203人,出资从100万元增加到了627万元。电视上一边是点钞机,一边是红红的股权证书,着实热闹。
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司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公众公司与公开募集才能突破200人限制公募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上市公司: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新大风厂的股东筹资行为有“非法集资”嫌疑非法集资:符合以下的条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追诉标准:(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以上的。综上,新大风厂未公开上市,通过推介会的形式向200人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构成公开发行企业股权,无论是人数、金额、还是募集的方式、回报的形式,都初步符合发“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郑西坡们”创业为何屡屡打“公开募集”的擦边球筹资创业初期,需要筹集资金。如果门槛降低、人数增多,无疑有利于吸引资金。说服一个股东出资100万元是有难度的,如果只需要出资1万元就能成为股东,那就容易的多。筹力更多的股东,意味着更多的资源。创业者往往希望通过股权来汇聚资源,就像电视剧里的郑西坡和陈岩石,对于涌入办公室的人群兴奋不已,当股东数量达到203人时,他们都觉得这本身就是成功。利益共同体通过股权激励,形成全员持股,既可以降低创业初期的薪酬压力,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是很多创始人的“如意算盘”
给“郑西坡们”创业股权设置的合规建议 “员工持股会”已成历史在电视剧中,大风厂的老员工们之所以能获得企业股份,得益于上世纪末的国营企业改制,从而催生出企业内部的“职工持股会”这一主体,在1998年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2000年初,民政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证监会也就“员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一问题做出了复函,均表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也就“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至此,“员工持股会”已经成为了历史,即便十数年前的股权激励举措到如今仍能成为老员工们维权的凭据,但当他们面对二度创业、面对新大风厂的设立时,就如同我们千千万万的初创企业一样,必须要重新考虑:在当今的法律语境下,选择采用何种股权激励模式,才是最合理、合适、合法的。 创业初期属于“私人公司”,募资应当关注“人合”显然,公众公司(公开上市企业)在融资层面上,相较于私人公司而言,享有范围更广、规模更大、限制更小的优势,可以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人数不受200人限制。但必须注意到,法律对于公众公司也赋予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需要公众公司在募集设立、行政审批、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财务的信息披露等方面,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考虑,也是为了宏观把控经济、金融系统的风险。因此,初创公司在设立和融资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的定位,从而牢牢恪守住法律的底线,切忌不能“以私人公司之名,行公众公司之实”,即,不能一边贪图享受公众公司的融资红利,一边却逃避公众公司所应当遵从的游戏规则和监管义务。创业初期,融资的基础是“人合”,只有充分的合伙人信任与共同目标的树立,才是筹集资金的前提。 通过合规的“持股平台”,集中决策权上百人的股东会显然在实操层面不具有可行性,决策分散容易降低创业决策的灵活性和效率。所以可以通过合规的“持股平台”,让被激励的员工享受公司成长的收益权,而把表决权仍然集中在核心管理团队手中,这是比较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持股平台有多种模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模式,创始人担任GP、激励员工作为LP;通过“虚股”的方式将收益权授予员工;借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模式。此外,除了让员工们享有激励股票的收益权之外,也应当从薪酬角度上进行全面设计,设定绩效工资、业绩提成等,通过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形成公司内部的共同利益。《人民的名义》之所以受到这般热捧,是因为它真实再现了生活中的客观现实,对于“企业设立”、“融资”、“股权激励”,无一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所以,故事终归是故事,现实的操作应当遵循法律,只有把“合规”置于欲望之上,才能确保企业健康地成长。作者系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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