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个人养老保险代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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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签订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仅说明在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日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对此都要注意保留证据。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因为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均未明确指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区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阐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按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条和款也将工伤费用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因此,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3、用人单位整体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基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无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绵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等。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各地法院均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予干涉,如果企业整体未上三险,或拖欠三险属于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4、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法院规定应予受理。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邮,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另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5、对于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理论上认为,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因此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6、社会保险基数的确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也可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7、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北京的企业一般都已经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存在整体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但是存在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一般不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而是劳动关系解除时与劳动报酬一同提出,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并同时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承担个人应当支付的金额。()企业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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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养老保险费,就可以停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吗?拖欠的养老保险怎样缴纳 - 圈中人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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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养老保险怎样缴纳
[作者:    时间: 10:21:40]
  李女士来电:我原先在一家企业上班,2004年单位破产了,后来就一直打零工,由于当时经济的状况不太理想,可能拖欠了2年多的养老保险,现在我打算继续缴纳,请问是否一定要补齐以前拖欠的?还要办什么手续吗?   市社保中心:参保者处于失业期间,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的,养老保险可以中断,当时不需要办手续,如果读者现在想继续缴费,可到社保中心办理一个中断缴费的手续后,从当前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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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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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陕西 渭南 华阴市发表时间: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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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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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违法扣发我20多年退休金,我70多岁了拒不给我要回档案、发放退休金。天理何在!!!  我叫张宪臣,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即现辽宁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所属国家干部,联系电话:。我是198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与港商合资企业“沈阳新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新辽公司”),负责该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新辽公司”合资十年。日至日。见证据(三)】。我的干部档案在辽宁省政府交际处。  日辽宁省政府交际处发给我的(职务为:物资部副经理)工作证,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发的盖在照片上的钢印(即人事关系,或组织关系印鉴,也称存档印鉴)就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钢印。【见证据(一)】他足以证明我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所属国家干部,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派出干部。同时也证明我的干部档案存档在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  合资经营结束后我回省交际处。  同时:该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工作证“使用须知”写明:“此证只供证明身份;无印章无效;不得转借、涂改;遗失应立即报告;工作调动时,交回发证机关。”  日(发证日期),我已被派到“新辽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发给我该写明“工作调动时,交回发证机关”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工作证,它证明了我没有被调离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也就是说我是辽宁省政府交际处所属国家干部,是辽宁省政府交际处派到“新辽公司”的国家干部。  自日省交际处派我工作单位“新辽公司”作出“经公司研究同意张宪臣同志提前退休”的决定。确定了我已享有了国家给予的退休待遇的权利。每月给我开退休金,给予我国家规定的医保、采暖费,……,等福利待遇是省政府接待办法定职责。  “鉴于张宪臣同志的身体状况,……,经公司研究同意张宪臣同志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书。【见证据(二)】  也就是说我自日起享有国家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一切待遇。即享有退休金,享有医疗费、享有采暖费,涨工资……等待遇。享有在我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60周岁时,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应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有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正式退休的一切待遇。  (1)也就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即现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在我年满60周岁应当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际处(即现辽宁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的法定责任,应尽的义务。  (2)日“经公司研究同意张宪臣同志提前退休。———确定了我享有了国家给予的退休待遇的权利。按国家规定每月给我开退休金是辽宁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的法定职责。  (注:“沈阳新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合资企业,属私有制性质企业他的职工不存在提前退休之说。这也说明了我的档案在省政府交际处,我是省政府交际处派到“沈阳新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国家干部。)  (3)在我已开退休金3年的情况下,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对我诬告[见“和平区检察院对张宪臣陪礼道歉说明书”(证据五)]同时,省政府交际处各别人将我在省接待办的档案给了祁荣安(见下述)96年开始扣发我的退休金至今,不算退休前无故扣发2年工资,(我白干了2年,无故一分钱不给。被逼因病提前退休)仅退休后又扣发我至今20多年的退休金、医保、采暖费和一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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