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量他人,怎样处罚

李雅诗:多元化处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冲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让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也带来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日益严重的征地冲突。如何立足于基层实践现状,全面分析,争取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土地征收相关制度,从而实现村民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城市发展的双赢局面,是考验我们这一代国家公务人员执政能力的又一难题。
一、政府面临严峻的征地冲突形势
征地冲突造成人员伤亡。大多数征地冲突中存在暴力冲突或暴力威胁,地方政府为尽快完成工作时常迫不得已出动警力征地。虽然随着媒体监督力量的增强和国家对警力使用的限制,警民冲突中警方行为已逐渐被规范,然而这变相促使农民暴力冲突行为有升级趋势,少数激进分子会将事件演化为群体性暴力冲突。
征地冲突造成财产损失。被征收土地通常会处于闲置状态,既无法施工,又无法再耕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农业生产的停滞。大量人力物力被冲突双方投入到对抗这种非生产性活动之中,资源的沉没成本应纳入冲突成本之中。此外,征地冲突还常常会引发大规模集会,影响到区域交通和社会秩序,对区域其他生产领域产生消极影响,抑制经济行为。
征地冲突破坏社会秩序。农民与政府和村委会、农民与农民之间出现信任危机,恶性征地冲突事件的发生极大地动摇了地方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和群众认同合作关系被零和竞争关系所取代,一些正常的社会活动被迫取消,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劣。
二、征地冲突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被征农民缺少话语权和参与权
被征农民一旦缺乏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的广泛参与,则有碍于政策主体考虑目标群体的诉求、疾苦和愿望,无形中增加了政策流弊,阻断了发挥集体智慧去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的盲目性、片面性,极易在政策执行中产生冲突对抗、政策停滞等现象,政策执行成本增加,政策效果和社会效应不佳。
目标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的监督缺位,对征收政策无法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导致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过程中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收窄了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的视野,使征收政策依据并非由群体的意愿做出,增加冲突发生的可能。此外,没有目标群体参与而产出的征收政策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增加征收阻力,增加征收冲突的发生。
(二)被征农民缺乏对政府权威的认可
一项公共政策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制定和执行主体的权威。一般而言,政策制定或执行主体在目标群体中具有较高权威,目标群体对政策制定或执行主体越认可越信任,或者政治系统具有高强制力,能够对不服从者施加惩罚,则目标群体更容易接受政策。无奈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遇到村民的阻挠阻力颇大。大多数村民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村民不再有对“父母官”的敬仰心理,他们往往通过阻拦施工、上访甚至打砸、围攻村委或地方政府等方式抵制征收。更有甚者,敢于与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峙、对抗,提出明确的利益诉求。部分村民无惧拘留等处罚,抵制态度强硬,且具有较高的组织性。在一些纠纷事件中,村民出现通过诉诸传媒、利用网络等方式争夺话语权,传媒和网络的普及动摇了过去的政府话语中心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土地征收的政策权威。
(三)村民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滞后
近年来,农村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然而农村思想观念、文化的变迁滞后于形态的变迁。村民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自给自足的封闭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早已根深蒂固。同时,长久以来农民群体离政权中心的距离较远,具有较强的闭锁心理和边缘化意识,而征收迁居与村民相对保守的思想观念、价值观、行为习惯的差异较大,习惯了乡土生活、农业生产方式或为维护既有秩序的他们往往不愿意迁居。政府征用村民祖祖辈辈生活、生产的土地,改变其一直生活的环境,用来支持国家城市化建设,让其重新融入城市生活,显而易见,并非所有的村民可以立即适应并配合。
三、优化征地程序,避免矛盾产生
(一)充分为村民拥有的权利开辟道路
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征地的批前程序和利益相关主体的协商谈判机制。因此在程序设置上,我国应建立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查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将公告环节前置,将听证作为土地征收的必要环节。在土地征收获批之前,政府应向被征收村民详细告知土地征收的事由、范围、补偿安置等征收政策,听取被征收村民的具体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村民的知情权、质询权。同时,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参与征收的政府官员应该摒弃错误观念,尊重目标群体的政治权利和政策相对人地位,不仅要把被征收村民当作征收客体,还应与被征收村民主动沟通,重视被征收村民的参与力量。
此外,严格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还体现在被征收村民可以推选代表与政府就土地征收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情况下,应允许提请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避免土地征收一家言之。
(二)切实为政府的政策权威保驾护航
被征收村民对土地征收政策越知情,其行为和判断也越趋于理性,继而对政府政策的认可度也会提升,从而会降低其对政府的不信任,增强其主动配合征收的积极性。因此,提高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的信息对称程度,树立政府权威,对于减少农村土地征收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被征收村民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权威的认可度,应从整体着眼,重视每一项征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重视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优化。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加强对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提高政府、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减少土地贪腐、与民争利等侵蚀村民土地权益的行为,确保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中立和公益地位,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农村土地征收的政策权威。
(三)周全为村民的多方需求出谋献策
农村有着不同于城市的独具其自身特色的人文环境。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被征收村民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正视村民的多方面诉求、全面考虑村民在征收中可能面临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上的挑战,避免土地征收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当征收政策引起目标群体抵触时,政府官员需要对政策进行解释的意图,在沟通中疏导目标群体不满情绪,把握好将农村土地征收冲突消與于无形的最佳时机。做到彻底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努力搭建政府、村委、村民和企业平等协商、有序沟通的平台,为村民提出自身合法需求疏通渠道。此外,沟通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不恰当、标签化和过激的言语行为,营造缓和有序的征收氛围,从而为农村土地的和谐征收创造良好条件,减少农村土地征收冲突发生的风险。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过:“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由此,构建农村征地冲突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方面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多元化冲突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高效性。
作者单位: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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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农民为了生存,为了活命,就不能轻易要卖掉的。即使是卖也应是合理的,得保障农民自身的长远生存。
20081012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只能被行政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做法,体现了追求城乡协调发展的科学精神,摆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模式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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