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式回购交易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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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6:新经典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96 证券简称:新经典 公告编号: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李平先生关于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陈李平先生于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50,000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日,购回交易日期为日。待购回期间,出质人须于日对该笔交易进行提前购回,华泰证券不收取提前购回的补偿回购利息。本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8%。 截至本公告日,陈李平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9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88%,其中被质押的股份累计1,4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总股份的29.5918%,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8%。
陈李平先生本次股份质押是为个人融资需要。陈李平先生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同时陈李平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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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价的影响在哪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价的影响在哪里?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是控股股东吧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在资金融出方(一般为证券公司),然后从证券公司获得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股票的一种交易。说白了就是股票抵押贷款。具体对股票好不好,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对股票的话,单纯的这种业务既构不成利好也构不成利空,还要看资金投向的项目方向,应该中性吧。
  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是针对需要融资的客户,或者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短期需要资金,可以将股份质押给证券公司以融得资本,进行投资。简单说这只是一个融资手段,与股票的交易并不是直接相关。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价的影响在哪里?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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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出台 券商须用自有资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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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五(24日)下发《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对开展该业务的业务规范作出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过必须以自有资金参与。
  ===本文导读===          ===全文阅读===    证券公司可以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过必须以自有资金参与。  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五(24日)下发《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对开展该业务的业务规范作出明确。  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一类是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类是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若融入方存在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都不符合资格条件。若融入方为机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标的公司也有资格限制。《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的公司准入标准并定期评估调整,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者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公司,都不能作为标的公司。
    近期A股巨幅波动,除了激进投资者面临平仓危机,众多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恐怕也是寝食难安。券商研报显示,截至2015年6月,全市场股票质押总市值已达2.53万亿元,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已触发股权质押计划的警示线甚至补仓线。本周,一些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遭“强平”的传闻更是屡有出现。  随着银监会加入救市大军、允许对股票质押贷款展期,以及这两日A股暴力反弹,股权质押危局有所缓解。但股市惊魂,为前期疯狂的股权质押市场敲响警钟。   踩到红线  6月15日以来,A股持续下挫,如果以7月7日的收盘点位计算,沪指下跌32%,指更是狂泻40%。在业内人士看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高位股权质押的炸弹随时会被引爆。  7月5日,出炉的一份研报显露这份担忧。这家券商估算,截至2015年6月,全市场股票质押总市值已达到2.53万亿,按折算率为0.3计算就是7500亿元,资金来源中券商自有资金及发债约2500亿,银行理财5000亿。这部分不属于配资,但是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已触发股权质押计划的警示线甚至补仓线。  据了解,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券商渠道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率多为30%,而预警线和平仓线分别为质押价格的150%与130%,一旦股价在质押后跌幅超过50%,即逼近预警线。而银行则按照20日均价计算40%左右的折扣率,警戒线设置在折扣率的1.4倍。   证券时报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6日,今年以来576家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在股指巨幅震荡中,37家公司股价逼近或触及预警线。其中,、等12只股,股价相比股权质押起始日收盘价,跌幅超55%。  《金证券》记者相熟的深圳券商人士称,质押物价值会随着二级市场股价下跌而缩水,一旦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时,证券公司会向客户发送预警通知,提示其关注市场风险。客户有三种履约保障措施,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或补充现金、用现金偿还部分融资款项,若客户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证券公司会强制平仓。  事实上,在这场风暴来袭之前,由于A股一路高涨,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已将手中股票全盘质押,加上激进质押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是现金紧张,紧急筹措相当困难。对于前面三种补救手段,大股东普遍压力山大。  艰难应对  《金证券》记者致电了几家股东股权质押后股价跌幅排名靠前的公司,内部人士的回答大同小异,“这是大股东层面的事情,我们不清楚。”  即便如此,涌动的暗流仍可从近日几则公告中可见一斑。7月7日,称,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通知,今年6月大富配天投资将持有的1286万公司股份,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由于质押股份的市值减少,大富配天投资须将300万股股份增加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  耐人寻味的是,7月3日起公司已经以“拟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开始停牌,而从股价走势来看,大富科技从6月最高51.69元,在停牌前已经缩水至22.95元,股价跌幅已接近55%。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公告称,7月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告知函》。根据函件内容,唐人神控股于7月3日将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共计300万股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质权人为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管公司).  据了解,6月25日,唐人神控股与资管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唐人神控股将持有的唐人神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资管公司进行融资,并委托国泰君安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事宜。  这家公司也已于7月8日停牌。停牌前公司股价定格7.43元,相比6月25日的收盘价14.7元,近乎腰斩。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所提的质押物缩水严重的全筑股份、蓝鼎控股,前者7月8日起停牌,后者7月7日停牌,又于10日火线复牌,拥抱了一个涨停。  危机未除  那位券商人士分析,以往大股东股权质押后股价下跌凶猛,上市公司会适时释放利好,但这回是大盘系统性危机,前期屡试不爽的增持、收购等手段全部失效,情急之下公司只能紧急停牌,这也是这段时间A股停牌率超过50%的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也发现,近来一些解除质押的公告也逐渐增多,甚至在刚刚将股份质押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解除质押。对此,有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向《金证券》记者表示,股价短期内大幅下跌,让股权质押出现了不可控的因素,协议双方可能就会选择解除质押。  坊间更是流传一段子,某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面临平仓,此人找了一个人告他,然后法院把他账户冻结了……  尽管频频祭出绝招,《金证券》记者也发现,近期市场曾多次曝出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遭“强平”的传闻,如果传言成真,公司的控股权或将面临易主。   不过,随着国家救市金牌不断,站在悬崖边上的股权质押风险,眼下又被拉了回来。7月9日,银监会网站显示,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健发展,银监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一、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到期的股票质押贷款与客户重新合理确定期限。质押率低于合约规定的,允许双方自行商定押品调整。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与委托理财和信托投资客户协商,合理调整证券投资的风险预警线和平仓线。  那位券商人士提醒,目前市场刚刚恢复元气,部分公司如果仅是为了“避难”生硬停牌,如果复牌时机拿捏不准,仍然难以逃避补跌的命运。也就是说,个别公司的股权质押危机仍然没有完全解除,投资者不得不防。(来源:金陵晚报)
    不停牌,又无法补仓,公司就可能要易主了  【金融·资本】上市公司停牌比突破50%,背后股权质押链条风险隐现  自6月中旬以来,沪指累计下跌27%,三成个股股价惨遭腰斩;进入7月份,几乎每天都会有上百家停牌;截至7月7日23:20分,沪深两市又有660家公司公告停牌。至此,A股市场共有1429家上市公司停牌,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量的51%。7月7日上午收盘时,的100只成分股,51只停牌,48只跌停。7月8日,停牌潮达到高峰,A股共有1342家公司停牌,创下A股有史以来停牌数量最多纪录。  大跌开始之时,有媒体对“一周112家上市公司停牌”尚称赞其“有良心”。然而一波又一波规模更大的停牌潮发生后,很多投资者还是不免出现恐慌心理。其实,停牌是股市大跌或股灾发生时,全球通用的紧急救市措施之一。停牌的目的,除了保护包括散户在内的投资者利益外,上市公司选择“躲为上”也是合理合法的市场行为。  停牌比突破50%,多数未披露具体事由  中国的A股市场从来没有遇到过规模如此大的停牌潮,以至于近来产生了一个新词“停牌比”。7月6日交易时间,A股的停牌比达到27%,有媒体大呼:“这是A股市场首次!”没想到,数据很快刷新,7月7日交易时间,A股停牌比突破40%;到了7月7日晚间,停牌比突破50%。至7月8日,停牌公司数量已达620家。  从上市公司的停牌公告来看,绝大多数未披露停牌具体事由,而披露的事由也多是“筹划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等等。更有上市公司宣布筹划重大事项时显得颇为应付,例如7月8日宣布停牌的公司,、、、等的停牌公告中均有“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的字句。  甚至,一些原本不用停牌的事情都被上市公司拿来做停牌理由,例如,、均以“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作为停牌理由;以“正在洽谈与意大利公司合资合作”就申请停牌;更有的停牌公告让人哭笑不得,因为海南椰岛在今年4月25日公告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为此,对这次停牌,公司特别解释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与上述事项无关。  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前发布类似的公告,恐怕会招来股民的吐槽,但是如今股民期盼上市公司停牌。据媒体报道,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一天接到多个股民打来的电话,希望公司停牌。  当然如今的停牌潮并非上市公司响应散户要求的结果,有业内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停牌主要原因还是为了规避此次股市大跌中出现的非理性和踩踏式的狂跌风险,因为这种下跌很多跌破了员工持股价格和定向价格,特别是导致有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面临补仓和平仓的风险。  停牌背后,股权质押链条隐现  多位私募、基金人士向《周刊》记者表示,股权质押面临补仓是目前上市公司火线停牌的主要原因。较多的股权质押发生在上市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的融资环节中,即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银行、券商或者信托,再从这些机构中获得贷款或融资。如果上市公司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那么银行等机构可以将股份售出、获得受偿。  举例来说,上市公司将10亿股权质押给某金融机构获得5亿的贷款,机构对于质押的股权会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是融资规模的150%(7.5亿)和130%(6.5亿)。如果股价下跌触碰到150%的警戒线,即10亿的股权下跌至7.5亿,那么上市公司就需要补仓;如果股权价值进一步下降到6.5亿,那么机构就会强制平仓,股权从上市公司手中转移至金融机构手中。  有市场人士分析称,在上半年股市大涨的形势下,股权的价值是升高的,而且流动性很好;但是6月中旬开始的连续下跌并且跌停让股权的价格大打折扣,特别是连续跌停,股权的流动性也出了问题。  此前有媒体报道,截至7月7日收盘,今年共有911家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占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1/3左右。其中,有132家公司当日收盘市值已经低于质押时参考市值的一半,若A股行情进一步恶化,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面临的补仓压力将急剧上升。而这些有股权质押在外的企业如果股价下跌到一定价格就可能触及股权质押的警戒线。  实际上,除了质押股权以获得融资之外,在定向增发中通过股权质押对优先资金保证收益,也是股权质押的重要方式。  北京三个农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韩瑾有过长期的股权质押项目运作经验,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很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也包含股权质押项目。举例来说,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再融资20亿,包含来自银行的15亿优先资金和来自某投资人的5亿劣后资金,15亿的优先资金一般是要求固定收益的,假设固定收益10%,也就是说银行会要求项目结束后收回16.5亿的资金,5亿的劣后资金不够保底,这时候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优先资金往往会质押价值11.5亿(16.5亿减去5亿)的股权给银行。  “2014年定向增发项目剧增,估计有大约90%的民营企业定向增发项目中包含股权质押。”韩瑾向记者介绍。由于国有上市公司有政府背书,管理者也不如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激进,所以这类股权质押往往发生在民营企业中。  不停牌,可能就要易主了  据媒体报道,在股权质押比例前十大公司中,(002018.SZ)60%的股权质押在外,位居第一;其余9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均超过40%。前十大公司中,目前只有(600370.SH)没有停牌。不愿具名的某大型券商管理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果不停牌,而这些公司又拿不出资金和股权补仓,上市公司就要易主了,这是对大股东最大的威胁。  韩瑾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果不停牌,这些上市公司必须拿出资金或股权补仓,可是融资的上市公司本身现金流就不会很宽裕,要他们再从正常经营中拿出资金,以目前的股权质押的规模和覆盖面,如果大量的公司从自己的日常经营中提取资金,无异于从实体经济中抽血,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则是一种打击。而上市公司也会非常被动,一方面股价无法提振,一方面日常经营的现金流缩减,可谓腹背受敌。  优选金融集团总裁张虎成也赞成上市公司采用临时停牌的方式规避风险。他认为,如果被清盘或者止损,反过来又会导致市场进一步下跌,所以不如暂时停牌,等市场稳定再说。  实际上,除了上市公司之外,拿了股权的金融机构也不好过。据前述券商人士透露,银行和券商做股权质押项目较其他类型的机构更多。华泰证券公告显示,银行理财资金中约有5000亿参与到了各类股权质押项目中。理财资金属于银行客户的钱,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表外资产,因为停牌,这部分资产暂时不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出现损失。  中国股市不是第一次大跌,为何今年出现了大范围的停牌躲避风险呢?优选金融集团总裁张虎成认为,虽然2007年也出现了“5·30大跌”,但是那时经济形势很好,资本市场杠杆率较低,大跌也就是那几天的事情,并且当天盘中都有反弹。他认为,2014年开始的这波市场行情部分是由于杠杆资金的推动,杠杆资金是把双刃剑,股市下跌时,资产缩水的速度也会非常快。  股权质押是“定时炸弹”吗?  在股权质押项目的潜在风险暴露之际,关注和质疑的目光聚焦到这一类型的项目。据媒体统计,今年以来,随着股指飙升,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在不断增加,576家公司股东累计质押所持有股份1244次。从3月11日至6月15日,沪指累计上涨近1800点,涨幅54%。正是在股指不断攀高的这段时间内,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权质押的热情高涨,区间发生的股权质押次数占年内总数逾六成。  业内认为,在市场剧烈波动时,股权质押有可能出现无法偿付本金等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对质押个股设有质押率以及预警线、平仓线等。  然而,也有业内较早开始做股权质押项目的券商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达了不同意见和看法,他认为股权质押并非高风险,他甚至表示:“如果股权质押能给市场带来风险,那么银行将不再有低风险的资产。”  他告诉记者,平常的行情中,大股东以日常经营收入补仓不是什么问题,而且他们手中或多或少都会留有股票可以补仓;即便是在本轮大跌的行情之下,很多上市公司出质时的价格也低于现在的价格。在他们做股权质押的六七年中,尚未出现“强平”的情况。他认为,即便在目前的行情中,股权质押也谈不上对市场带来风险。被问到目前他的股权融资项目有无受到影响,他表示,目前来说公司客户比较稳定,业务没有因为市场变化受到影响。  上海仁和智本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总监胡爱文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股权在众多资产中属于优质的资产,具有公允价值和较强的流动性。他认为股权质押与本次市场大跌之间没有相关性,相反是股市大跌影响到了股权质押融资这类项目,市场对于股权这一标的物的信任度降低,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因此而被要求重估。  而上述不愿具名的券商管理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股权融资风险不高,那双融风险高吗?可是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这些都具有了风险。杠杆本身是这样,用得好是支持实体经济,用得不好就是定时炸弹。”(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  (一) 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  (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  (二)对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  (三)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  (五)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的公司准入标准并定期评估调整。证券公司不得将下列公司列为标的公司:  (一)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三)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证券公司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股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  (三)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  (四)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  (五)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  (六)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  (七)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  (八)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  (九)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回购交易期限、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适时评估调整。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尽职调查的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分工、程序、内容等,重点调查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资金用途等情况。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参与尽职调查。  质押的标的股权为证券公司推荐挂牌或注册转让的,推荐的证券公司可以不再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并留存。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确定融入方融资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二)标的股权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折算率上限及回购交易期限;  (三)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融入资金的用途;  (五)交易方式与交易流程;  (六)质押登记、履约保障、权益处理、特殊事件处理、违约情形及处理方式;  (七)标的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后续管理制度,明确融入方应当在协议期间定期提供经营、财务、投资、资产处置等最新信息,通过电话、邮件、走访等方式对融入方进行回访,重点对融入方的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诉讼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影响履约能力的因素及标的股权情况进行了解和动态跟踪。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出资金持续跟踪机制,防止融出资金投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提前(部分)返款和解除(部分)标的股权的质押。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要求融入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返款、解除标的股权的质押:  (一)融入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信息的;  (二)融入方使用融入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或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融入方擅自改变融入资金用途的;  (四)融入方拒绝或不配合证券公司对其融入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了解和跟踪的;  (五)融入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逃避出资人义务、财务及资信状况恶化等证券公司认为可能影响融入方履约能力的;  (六)融入方违反对证券公司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未能履行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的;  (七)标的股权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八)标的股权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九)标的公司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  (十)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变更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十一)业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介绍业务规则,揭示业务风险,说明发生特殊事件和业务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融入方签署确认。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可以要求融入方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质押等内外部增信措施。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股权质押登记结构办理出质登记。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标的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在质押完成后为融入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按照约定返款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应当办理标的股权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告知标的股权挂牌(注册)转让的交易场所。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违约处置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控制的具体职责、程序及报告路径,建立与风险控制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针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流程,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证券公司在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负责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前中后台、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尽职调查、征信授信、交易项目审查审批、交易项目检查等业务环节应当合理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含分支机构)、部门或岗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业务总规模、单一融入方融资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确定接受的单一股权数量占其总股本的最大比例。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权质押期间,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部分解除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约定。  本条所指履约保障比例,是指质押的标的股权价值与融资余额的比值。  第三十条  出现违约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知融入方,制定违约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处置标的股权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时间等。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违约处置:  (一)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置标的股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标的股权价值,优先偿付处置所得资金;  (二)业务协议进行公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约处置后处置所得资金不足清偿所欠证券公司债务的,申请对融入方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融入方行债务追偿;  (四)依法可以采取或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所有融入方建立信用档案,持续记录融入方资质条件变动和信用情况,并对存在违约的融入方建立黑名单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集中度、坏账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责任追究机制,明晰工作要求,落实具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相关场所业务规则;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股权提供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三)通过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洗钱、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四)为证券公司的股东及与证券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公司股东提供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欺诈融入方或损害融入方合法权益;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的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性市场披露标的公司基本信息、融入方基本信息、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等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信息。  标的公司在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证券公司可以不再另行披露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报价系统应当制定相应报送要求,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影响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顺利进行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执业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证券公司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指已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标的公司挂牌信息可与全国性市场共享的市场。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通过场外市场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在报价系统和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注册)转让的其他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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