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全文”的赔偿该怎么个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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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1条收藏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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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2014电大《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答案汇总国家;一、名词解释;1、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2、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3、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4、残疾赔偿金是指残疾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的生;5、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二、单项选择题;1.某市公安局接到王某在录像厅
2014电大《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答案汇总 国家赔偿平时作业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4、残疾赔偿金是指残疾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的生活困难所需的费用。
5、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的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某市公安局接到王某在录像厅播放黄色录像的举报后,遂对其放像设施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将放像设备损坏导致报废。后经审查,王某并无播放黄色录像之情况,王某提出要求公安局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公安局的行为是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赔偿
B.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王某录像设备修复费用
C.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修复录像设备费用以及停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D.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应赔偿王某修复录像设备费用以及停业审查期间为正常运营所支付的费用
2.某外资公司经A市政府批准取得市郊采矿权,合同约定5年。3年后,市政府对市容进行重新规划,该公司采矿地点被列为绿地。市政府要求该公司关闭矿场,并对采矿场地进行垦复,该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不予赔偿
B.市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应该给予补偿
C.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赔偿关闭矿场所受损失
D。市政府的行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1995年5月‘刘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4年。后在刘某多次申诉下, 1998年10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刘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刘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刘某要求国家赔偿。―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A.决定不予赔偿
B.决定对刘某从1995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刘某从1997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对刘某.从1998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b4.张某两次伙同他人聚赌,并提供赌具,5月11日赌博时被派出所干警抓获。当晚即被拘留,在讯问期间,张某受到殿打,致胸部、背部软组织挫伤。5月12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张某拘留14日的处罚。张某不服,5月19日经复议市公安局改为拘留7日处罚。张某要求予以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公安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合法的,不应予以赔偿
B.公安局对张某人身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C.公安局的处罚行为以及对人身的伤害都是违法的,应予赔偿
D.对张某人身伤害是公安干警个人造成的,应由个人赔偿
5.某治安联防队接受县公安局的委托,在维持社会治安中联防队员江某抓获有行窃嫌疑的黄某。因黄某言语冲撞了江某,江某便用警棍将黄某击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谁承担赔偿的义务?【 a
A.某县公安局
B.某县治安联防大队
C.某县公安局和治安联防大队
D.联防队员江某个人
6.根据我国掴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赔偿金应如何计算?【a
A.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D.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7.某市交通局下设属于事业单位的出租汽车管理处。根据该省人大通过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所赋予的出租汽车管理处收取管理费的职权,该出租汽车管理处收取李某管理费3.2万元,后经确认其中3万元属违法收取。李某如提起诉讼,应以哪一个机关或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a
A.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B.某市交通局
C.某市交通局与出租汽车管理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授予职权的省人大
8.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c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应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9.某市中级法院审结一经济案件,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义务人某造纸公司裁定强制执行,执行数额为1000万元,但诉讼标的却只有400万元,且申请人也只申请执行400万元。法院执行人员将1000万元存款强制划拨。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某造纸公司要求法院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依裁定强制划拨属于合法行使职权行为
B.法院不必赔偿,因法院强制划拨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c.法院应予赔偿;因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法院执行错误,应由提出执行申请的一方赔偿
10.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A.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B.赔偿请求人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赔偿申请
C.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允许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D.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1.宁某系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宁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斥喝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宁某遂破口大骂。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李
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A.能,因为宁某系公安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B.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不能,因为宁某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宁某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行为
12.李某与王某筹集资金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汽车判归已有,由其偿还李某的投资20000元,反之则由李某退还其投资20000元。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在诉讼期间将汽车交由其继续营运,并由刘某以其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开出营运至法院确定车辆归属时止。该案经法院判决归李某,但李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将其所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赔偿?【 c
A.应予赔偿,因为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不清,致使诉讼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B.应予赔偿,因为李某所受财产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C.不予赔偿,因为该损失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D.不予赔偿,因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范围既非行政赔偿范围,亦非刑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司法
赔偿范围,
13.赵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 200元。后经确认,县公安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元
B.赵某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C.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元,市公安局赔偿100元 D.赵某既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14.任某为某县派出所民警,刘某为该县农民,两人为好友。任某在侦查一起案件中怀疑该案系江某所为。刘某向任某举报称江某现正在非法贩运香烟。江某外出开车提货时被任某截住,并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将江某带到派出所审查。而后,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刘某在外地提走云烟100箱,销售后得赃款30万元,两人各分一半。后经查明,该100箱云烟系某县百货公司委托江某购买,不是非法贩运倒卖。任某所在公安局是否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A.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任某所在派出所
B,是,因为任某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百货公司财产损失
C.不是,任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D.是,该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所属单位
15.某市A公司从香港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因公司经理丁某拒绝向公安局黄某行贿,黄某遂以走私为名将机器设备扣押,以丁某犯有走私罪将其羁押,并通过关系弄到强制执行书,将A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予以查封,致使A公司全面停产,造成经济损失250万元。丁某知道此为黄某刻意报复,泄私愤所致,心情郁闷引致心肌梗塞突发死亡。后经该市经委批准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种?【 d
A.只有由丁某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才有赔偿请求权
B.原A公司有赔偿请求权
C.合并后的B公司是本案中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主体
D.丁某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合并后的B公司均有赔偿请求权
16.吴某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因被误认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拘留,在讯问中因吴某拒不承认而遭到公安人员殴打,经医院鉴定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后经审查才知拘错了人予以释放。吴某以某市公安局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以某市公安局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为由要求行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
B.吴某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
C.假设吴某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应支付吴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
D.假设吴某能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吴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车旅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旧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到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D.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18.张某与李某因经营冷饮摊位发生争执。某区工商局在解决此纠纷时,责令张某与李某同时停止营业,并扣缴了双方的营业执照。张某多次要求归还执照未果,遂以工商局违法扣缴营业执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止营业2个月造成的营业损失3000元,摊位租赁费370元及因停业造成已配制好的冷饮不能出售的损失62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获得两个月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赔偿金,对于停止营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和未出售的冷饮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B.张某可以获得赔偿金数额包括:摊位租赁费370元,停止营业的损失3000元,以及未出售的冷饮损失62元
C.张某停止营业的经济损失3000元可获得赔偿,摊位租赁费以及未出售的冷饮的损失均不予赔偿
D.张某停止营业期间的摊位租赁费和停业期间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未出售的冷饮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19.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应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20.某乡派出所与乡联防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到村民王某家抓赌,收缴了赌具和赌资,并宣布每人罚款1000元。参赌人员王某说;你们罚款可以,但应当给我们开个收据。联防队员崔某大骂王某,并用电警棍殴打王某,致其右手严重受伤,派出所公安人员也参与了殴打。本案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理由何在?【
A.某县公安局和乡政府,因派出所是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某乡联防大队属于乡政府下属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应由乡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B.派出所和乡政府,因派出所公安人员执行职务时将王某殴打致伤,应负赔偿责任;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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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关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从立法之日起,经历了从1994年《国家赔偿法》到现行《国家赔偿法》二次修订过程。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1994年《国家赔偿法》,这是我国保障公民在法治文明社会中人身权、财产权的重要标志。为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这部法律在中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的法律制度。然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十几年后,因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被称为中国法律史上争议最大的法律。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共六章四十二个条文, 对原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三十五个条文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突出体现在:“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求偿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如何评价现行《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如何完善《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一直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国家赔偿法》法律理论与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如何评价《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一)1994年《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例如: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在这起案件中,仅仅获得74.66 元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麻旦旦提出的500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为不符当时的现行法律,而没有得到支持。如果换位思考,就会发现,这种赔偿,无法补偿、安抚受害者心灵的创伤,因此,失去自由的代价,不能简单的以直接损失计算,仅赔直接损失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弥补了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二是赔偿数额较低。例如: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蒙冤者平反昭雪并进行赔偿。通过计算得出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估算的赔偿金约22万元左右。在美国有一个与佘祥林类似的案例:1974年,当时只有19岁的詹姆斯被指绑架并强奸了一名9岁男童,而被判终身监禁。经过35年后,詹姆斯一案得以重新调查,并最终通过DNA检测,确定他不是真凶。日,法官当庭宣布詹姆斯无罪释放,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200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蒙冤入狱一年就能得到5万美元的赔偿金,因此,詹姆斯得到了175万美元的补偿金。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共计11年,按照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金只有22万元左右,不足詹姆斯一年得到的国家赔偿补偿金。做为司法机关以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仅在物质上得到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而在精神上受到的打击难以得到安抚和补偿,本身就失去了公平,这是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中的一个大的缺陷。三是请求赔付程序不尽合理。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确认和先行处理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实际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做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最终确认权,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都不确认违法,赔偿申请人永远也进入不到赔偿程序中。因此,从麻旦旦、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的典型的案例,充分了暴露1994年《国家赔偿法》存在着很多不足。例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赔偿数额较低、关于疑罪的争议以及赔付程序不尽合理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消极影响。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麻旦旦、佘祥林赔偿案改变了1994年《国家赔偿法》,同时,也说明一部好法律会改变不同人的命运,也会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二)2010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修订后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贯彻了注重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也随之呈现出了一些新的难点: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新的缺陷。新修订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进程的又一重要的里程碑。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补偿和安慰。但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以致于在法律实施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作参照,那么在个案审理中,只有通过分析具体案件,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在实践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往往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存在较大分歧,不管赔偿义务机关如何释法明理、耐心疏导,都不能让赔偿请求人理解和接受,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申请人难以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
  二是扩大了赔偿范围。取消确认前置程序,改变了申请赔偿的“规则”。通过对归责原则的修改,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修改为“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确定了对于刑事案件今后要适用结果归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即使不违法,只要造成损害即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改变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扩大了请求赔偿的范围。但是,对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虽然将确认与赔偿合二为一,却仍然要适用违法原则即要先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或错误,才能进行赔偿。这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赔偿的行政案件和与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仍然有可能是一个通不过的门坎。
  三是赔偿义务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自已做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时,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要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与赔偿委员会,此时,赔偿义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当患者又当医生,如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不准绳,审判自己裁判的难度相当大。更何况判自己赔偿后,还要让当地的财政主管部门拿钱赔款,实在是没有面子,下不了决心。因此,当人民法院成为赔偿义务主体时,能否实现在审查的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合法,做到公正、公正和透明,值得我们深思。以上的问题还有很多,在这里不再一一例举。
  二、如何完善《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相关法律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就而蹴,必须遵循国家赔偿工作的客观规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的讲话中指出:“要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和运行机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既要着眼长远发展,又要注重当下实际;二是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注重高效便民;三是既要遵循合法原则,又要注重创新发展;四是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注重求真务实;五是既要在形成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又要在贯彻落实上出“实招”。由于现阶段我们国家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实力还不够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受到限制,不可能实现全面赔偿。但应适当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适当增加刑事赔偿金的数额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解释, 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2013年国家赔偿的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在实践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对无职业的赔偿申请人,只相当于国家为受害人补回了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得的正常收入,额外的损失未得到补偿。一方面,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接间损失,不会得补偿;另一方面,还要忍受失去工作、失去自由和与亲人一起承担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在上述美国佛罗里达州詹姆斯蒙冤入狱一案中,詹姆斯一年得到5万美元的赔偿金,就是充分考虑了以上综合因素。因此,建议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按国家规定标的2-3倍给予赔偿,以求真正的公平和公正。
  (二)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表明2010年《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的范围。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法院错判,造成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同时,能否给赔偿申请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值得商榷。例如:有一案例:农户某甲,于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20年渔池合同。日,换届后的村委会又将该渔池承包给了某乙。某乙是将该渔池改造,产生费用2480.00元。双方产生争议后,2005年5月某乙将某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某甲给某乙2480.00元补偿款。某甲不服上诉,被驳回。某乙于2005年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在执行期间,正逢过年,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某甲被依法司法拘留十五天,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了7只母羊和4支鸡,折抵全部执行款。某甲一直申诉。2009年10月,经二审法院改判,撤消了原一、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进行了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又给某甲买了7只母羊,4只鸡每只补了100元,按再审判决返回全部执行款。但,某甲直上访,同时,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给予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当时,我的7只母羊,被法院执行给了某乙,而某乙正是通过饲养这7只母羊,在几年的时间里,发展到近百只羊,后来某乙将这群羊卖了后,又用此款盖了一座房子。而法院执行回转的给某甲的7只母羊,经过饲养到现在已扩大到115只羊,每年仅靠养羊的收入就有五万多元。由于法院的错判和错误执行,给我财产带来了损失,也给我全家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因为在我被拘留的期间,70多岁老母亲及女儿在大年三十的晚上站在大街上等我回家过年,之后,老母亲即病故。因此,我一定要讨个说法,申请法院给予精神损失赔偿金。由于某甲在精神上伤害是一个无形的、抽象的,请求国家赔偿又与法无据,而法院在当时执行生效的判决,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也是正当的执法行为,因此,执行法院并不违法。但是,王某遭遇从客观上却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今后国家赔偿制度,能否将因申请赔偿人财产损失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展进来,二者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有待于在法的实施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三)适当补偿申请赔偿人间接损失
  例如:日,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1995)某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甲公司位于某市中央街的十户住宅和一户门市房,因未依法向某某房管部门送达保全裁定和未办理被查封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通知,使赔偿申请人在胜诉后其债权无法通过执行诉讼保全的房产得到实现,甲公司已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法院于日终结此案。乙公司于日向某某市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日,某某高院作出(2013)某某高赔确申字第2号裁定书,已确认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1995)某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未依法送达的行为违法。赔偿申请人乙公司依据上述裁定书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费用支付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乙公司在判决书中未能执行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工程款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共计: 1,803,487.37元。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违法保全赔偿是乙公司针对某某中级法院在诉讼中具体财产查封提起的,属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未能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本金及银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申请赔偿人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赔偿申请人的直接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赔偿申请人的请求。就本案而言,赔偿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前提是执行程序违法或错误,法院认定本案赔偿的只能是直接损失,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必竟过去了近十年的时间,期间赔偿申请人一定会有利息上的损失,毕竟法院的违法保全过错在先。因此,如果严格按着法的定义来适用法律,不保护间接损失,也有背于《民诉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法的适用中,适当补偿申请赔偿人间接损失,从民诉法 “公平原则”出发,不会有失公允。
  三、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创新
  由于在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独立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因此,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司法和执法主体的既是司法机关又是赔偿义务机关,其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例如:人民法院在办理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自赔)案件中,必须由一审法院审查立案、确认和赔偿,如果经过确认本院行政或民事审判、执行不存在违法或错误,即可不赔。因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又是审查机关,法院要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所以,要改变这种现状,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审判机关内部,实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从源头上治理和整治,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从机制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日,安徽省高院再审的“官员杀妻案”,以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判已服刑近17年的“杀妻案犯”于英生无罪。之后,真凶曝光,于英生蹲冤狱17年后恢复公职,充分贯彻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其次,要建立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要对刑事、民事审判、执行等案件,实行错案终身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案件的发生。第三、单独设立国家赔偿裁判机构,让清官不断家务事。有学者建议,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地方或区域,通过设立行政(赔偿)法院,把法院自已裁判自己是否对或错的权力分离出去,让法官不再既当运动员与当裁判员,通过由第三方当裁判,会使法院的审判、执行和赔偿案件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
  综上,在推进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过程中,行使国家权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和执法者,只有敢于面对、承担错误、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才能真正地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赔偿制度会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并一定会有所创新,同时,也会给无辜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希望和信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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