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干部下文试用期聘用合同1年聘用3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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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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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录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委培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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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县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2016年县卫计委委托徐州卫生学校定向培养30名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睢宁县户籍考生,2016年中考分数不低于455分,中考体检合格。
二、招录专业及招录计划
徐州卫生学校农村医学专业,计划30名。
三、报名材料
中考准考证,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分数条,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日—7月6日
报名地点:县卫计委基妇科(睢宁县红叶北路188号)
五、录取办法
日前,县卫计委和徐州卫生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及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委培生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农村低收入家庭考生(以县扶贫办建档立卡名单为准)优先录取。考生被录取后,县卫计委与其签订委培协议。
六、聘用及待遇
委培生毕业后,由县卫计委负责安排其到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试用期3年。试用期内取得村卫生室岗位所需执业资格的,由村卫生室所在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乡村医生待遇;试用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予聘用。
农村医学专业学制4年,前三年学费全免,前两年所有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
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广西桂林市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控制数人员公告【3】
&&&&【提要】事业单位信息 : 2015广西桂林市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控制数人员公告【3】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查实,经查实有问题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一)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二)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1、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2、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五)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提示:&&&&1、报考人员注意核对报考专业,专业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5年版)》核对。报考人员本人所学专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5年版)》中没有列入的,报名时可以选择与所列专业相近(所学专业主要课程有70%科目相同)的职位报考,是否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准。&&&&2、本次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工作,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指定面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面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举办的面试培训班,均与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本《公告》由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公告》解释电话: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科2。&&&&相关网站:&&&&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桂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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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聘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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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卫计〔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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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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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乡镇计生办、卫生院、服务所,县直各卫生、计生、医疗机构,委机关各科室,各挂靠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将《岳西县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
关于印发《岳西县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卫生院、服务所,县直各卫生、计生、医疗机构,委机关各科室,各挂靠单位:
& &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将《岳西县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岳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岳西县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 & 一、党管干部原则;
& &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 &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 &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 &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 & 六、依法办事原则。
& & 第三条 副科及以上的干部管理按其他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人员编制管理
& & 第四条 各卫生计生医疗单位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委人事教育科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后,报县编委审批。
& & 第五条 各卫生计生医疗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核定的人员编制,未经批准,不得超编配备人员。
第三章& 人员招聘管理
& & 第六条 各卫生计生医疗单位招聘计划应根据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结构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所需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的时间、方式等。
& & 第七条 各卫生计生医疗单位在每年12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经委人事教育科初审后由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审核,县编委审批。
& & 第八条 对不申报年度招聘计划的卫生计生医疗单位,除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干部任免、职位轮换等组织需要调配外,原则上年内不予人事调配。
& & 第九条 卫生计生医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 & 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公立医院新进岗位聘用人员,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制定招聘方案,经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他卫生计生医疗单位招聘计划经县卫计委研究确定,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审核,编委审批、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县人社局、卫计委共同实施。
& & 二、后勤社会化人员(护工、保安、司机、水电工、炊事员)、返聘离退休卫生骨干(县级为副高职称及以上,乡镇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报县卫计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条 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计划经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同意,报县编办审核、县编委审批,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 &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医疗单位新招聘正式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 & 第十二条 新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 &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系统招录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员调动管理
& & 第十四条 人员调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许可的前提下,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且具备人员调动的基本条件和其他规定条件。
& & 第十五条 人员调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 & 一、从县外调入本县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
& & (一)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酌情考虑放宽。
& & (二) 调动程序
要求调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县卫计委人事教育科,县卫计委根据编制情况、用人计划和岗位需求等情况,经县卫计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县编办审核并提交县编委审批后,由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 & 二、县直卫生计生医疗单位之间调动的
& & (一)基本条件
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二) 调动程序
& & 1、符合干部交流任职和轮岗条件的,按照《岳西县卫生计生系统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 & 2、要求调动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县卫计委人事教育科,县卫计委根据编制情况、用人计划和岗位需求等情况,经县卫计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
& &三、从乡镇卫生计生医疗单位调入县直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
按照县编委有关规定,采取公开遴选的办法进行。
& &四、乡镇卫生计生医疗之间人员调动(调整)的基本程序
& & (一)要求调动人员调动的程序
要求调动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县卫计委根据编制情况、用人计划和要求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经县卫计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
& & (二)因工作需要进行人事调整的程序
县卫计委人事教育科每年均对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人员配置、岗位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编制情况、人员配置及岗位需求等情况提出人事调整方案,经县卫计委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
& &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要求调动包括调出本县卫生计生系统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 & 一、被聘为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在聘用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
& & 二、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聘用单位工作未满4年的;
& & 三、获得&名医&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后,在该单位工作未满4年的;
& & 四、新招聘在该单位工作未满4年的;
& & 五、县卫计委或单位资助的科研课题尚未完成的;
& & 六、在单位单独负责某项技术岗位,短期难以培养或替代的;
& & 七、带薪进修后为该单位服务未满4年的。
& &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要求调动的,一律从严控制。
& & 一、从其他乡镇卫生计生单位要求调入县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城关周边乡镇卫生院计生办的;
& & 二、单位业务骨干或岗位工作人员紧缺,调离后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一律从严控制。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调动的,一律不予审批。
& & 一、近5年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 & 二、近5年内有一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 & 三、违反行风效能等有关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未满5年的。
&&&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可适当放宽调动的条件
& & 一、本系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家属;
& & 二、本人身体或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家庭特别困难得到单位和职工公认的;
& & 三、经县卫计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可适当放宽调动条件的。
& &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县卫计委或上级部门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人员的条件和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借用人员的身份不变、编制不变、供给关系不变。
& & 第二十一条 县卫计委集中研究人员调动工作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
& & 第二十二条 干部管理任免权限
& & 一、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由县卫计委党组统一管理;干部任免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委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干部聘任,须报县卫计委研究批复;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由所在单位管理,聘任情况报县卫计委党组审核备案。
& & 三、医疗卫生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县编委核定的职数选拔任用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和资格。
& & 一、熟悉新时期党的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 &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 三、由副职提任为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升为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 &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发文任免等程序进行。
& &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一般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进行。职工人数较少(30人以下)的单位应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 & 二、组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察程序和方法,确保考察工作质量。考察结果须及时向委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 & 三、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有关规定,由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做出干部任免决定。
& & 四、任前公示:新提任的干部一律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 & 第二十七条 在调配、任免工作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在调配、任免等人事管理中,违反本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由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 & 第二十九条 组织研究决定任免、调动的人员,必须服从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予以免职。对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到岗的,按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三十条 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加强对干部任免、调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卫计委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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