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与可能患病的职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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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期间公司能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是一名劳务工,现在我生病了,可是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可以跟我解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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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患病还在规定的医疗期限的话,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医疗期内不能解约。
要看你生的什么病,是否处在医疗期,公司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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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生的什么病,是否处在医疗期,公司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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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能解约。
要看你生的什么病,是否处在医疗期,公司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等疾病医疗期结束后,公司可以终止。如果是职业病,则不能解除合同。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1.如果你患病还在规定的医疗期限的话,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2.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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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  近日,巴中读者焦某来电话咨询,他在一单位工作已经七年,由于患病医疗期满后,病仍未好,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其它工作。于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他的经济补偿。
  就焦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又根据劳部发[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第十一条又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和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TAG=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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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吗?就是转成固定员工?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条款怎么解答呢?两次续签就可以转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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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你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在合同的存续和终止不受时间约束;2、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终止合同的,如有下面的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若出现上面列举的情况,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同样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依法,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次续签劳动合同,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合同将依法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与企业签订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续签合同,法律规定只能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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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  案情介绍:
  据《劳动报》报道,外来务工人员牛某两年多前被一家设备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牛某的工资由底薪、职务津贴、伙食津贴、全勤奖等组成。因为牛某的工作的岗位有时会接触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溶剂,虽然公司提供了必要的防护,但他还是很担心自己的身体。去年10
月初,牛某突感不适,他立即向部门领导请假去医院看病。医生确诊他患有传染病,必须住院治疗。牛某打电话向单位领导请了病假后开始住院治疗,几个星期后出院,遵医嘱在家休养。
  去年11月初的一天,牛某到公司找到了分管领导,称,他的病与在工作中接触有害溶剂有关,要求公司承担所有医药费。分管领导拒绝了他的要求。几天后,牛某再次来到厂里。当时公司经理正在开会,牛某携带易燃品冲进了会议室,要求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并且将易燃品打开威胁经理。后来旁人赶紧阻止了牛某并报警。虽然易燃品被拿走,但牛某还是不断辱骂经理,并与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牛某与经理两人都受了轻微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公司给了牛某一笔钱作医疗费用。几天后牛某就收到了公司的违纪开除通知。
  去年年底,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补缴综合保险费以及给予2009年、2010年养老补贴凭证,恢复劳动关系。
  牛某诉称:他于2008年年底进入该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初,他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患有传染病,被要求入院治疗。其所从事的工作系有毒有害工种,因此他的诊断及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但公司不肯承担,所以他才拿着易燃品去会议室,发生冲突后公司才给其治疗费。公司后来还以他有过激行为为由将其开除。他认为引起冲突,公司也应承担责任。更何况自己还在病假期间,公司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仲裁委裁令公司支付2010年12月的病假工资,补缴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综合保险费以及给予2009年、2010年老年补贴凭证;恢复劳动关系。牛某还提供了病情报告单、出院小结等证明其身体状况。
  公司辩称:牛某在职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均已正常缴纳至2010年11月,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无需承担牛某的病假工资及综合保险费。2009年、2010
年的老年补贴凭证不在公司处。因牛某的过激行为性质恶劣,违反了规章制度,故公司以其对上级领导施暴,并严重危害公司安全为由,依据公司《管理规则》&奖惩&条款规定:&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予以开除&给予牛某开除处理,并无不妥。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作期间,公司依法为牛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故牛某患病住院医疗费应由保险基金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劳动者负担)。牛某若经济困难需要公司帮助解决住院预交款等问题的,亦应通过正当途径向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应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的处理方式。现因牛某的行为已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符合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据此,对牛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于2010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已无支付牛某之后病假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对牛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2月病假工资及补缴2010年12月的综合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10月、11月,公司已为牛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双方对此已无争议。公司为牛某缴纳了2008年至2010年1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获取一份老年补贴凭证,保险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费满12个月后向劳动者出具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将凭证送达至用人单位,故公司应协助为牛某办理老年补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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