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被同事日了在店里干活时摔伤了老板不赔钱

我们店员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造成手部受伤,住院期间本店支付一切手术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共计14000元按工伤法律走我们应该赔偿多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我们店员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造成手部受伤,住院期间本店支付一切手术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共计14000元按工伤法律走我们应该赔偿多少?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浙江 杭州|解答问题:0条
你好,医药费等都可以走工伤保险程序的,你们不用出钱的
相关法律咨询
我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住院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承担?
我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住院花了不少钱。请问,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我朋友林某在工作时不慎自伤眼睛,虽然经过两次手术,但是有一只眼睛还是完全失明了,眼里植入了人工的晶状体。从林某出事入院到痊愈出院,工厂前后支付了两次手术和药费等共计两万多元钱,但工厂认为眼睛是林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能算工伤。请问:林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你好,林某的伤情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即用人单位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而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鉴于用人单位已支付了林某前期相关的手续费,若经鉴定林某的身体损害构成伤残,则用人单位还应继续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否则,林某可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中不慎被电锯锯到左食指,断了两条血管和两条神经线,在住院期间费用一切是用人单位支付!住院12天,后继续休息2星期!用人单位以这期间〈26天〉为50元生活补贴,是不是还有什么地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呢?望律师比点意见。
如果构成伤残等级,可以要补偿金。另外,可以要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息期间按原来工资标准发工资。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1小时前
相关律师回复
章丽婷律师 最近回复:
王纪伟律师 最近回复:
周建飞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162律师在线
3143今日解答顾客在餐馆内就餐时摔伤 谁担责?
来源:华龙网
不少消费者都认为,在餐馆内吃饭时,若遇到了意外,餐厅应该担负责任。但作为店方,许多人也表示不解,自己没站稳摔了跤,怎么会“赖”到店方头上来?
近日,万州区司法局太白司法所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当事人汪先生和餐馆老板陈先生为此争论不休。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
顾客在餐馆就餐时摔伤引责任争议
10月10日晚上,汪先生一家五口人到万州区沙龙路一段某餐馆用餐,由于楼下满座,他们被服务员安排到该餐馆二楼的雅室,二楼和一楼是通过一段台阶连起来的。
一家人有说有笑、其乐融融地吃着晚饭,谁都没想到会发生一件不愉快的事。吃过饭后,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抱着小孙子下楼时,忽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重重摔倒在地。“哎哟,哎哟。”李女士疼得说不出话来,小孙子也疼得哇哇大哭,汪先生等人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女士和小孙子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双手前臂骨折,未满周岁的小孙子头部血肿、创伤性右侧枕部硬膜下出血、双侧枕骨骨折。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料,祖孙俩慢慢恢复了健康。
李女士和小孙子出院后,汪先生一家人向餐馆老板陈先生提出赔偿。汪先生认为,自己一家人到餐馆吃饭,然而餐馆内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到位,因此才会发生意外。但陈先生认为李女士在餐馆内受伤属意外,是她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因此餐馆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当事双方申请调解,伤者获赔1.5万元
双方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多次协商未果。10月27日下午,汪先生和陈先生两人一同来到太白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他们主持公道。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也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
经人民调解员骆波向当事人了解核实,餐馆楼梯有一部分未安装护栏,离地面最近的一步阶梯较高。另外,汪先生一家人去用餐时,曾要求不到楼上用餐。
根据纠纷发生的情况,骆波抓住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调委会调解处理、而不愿“打官司”的想法,一方面向餐馆老板陈先生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餐馆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协调,做好汪先生一家人的安抚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协商解决。
经过调解,第二天上午,在太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餐馆老板陈先生当场兑现支付了赔偿金15000元给汪先生一家。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汪先生妻子和小孙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说法: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受伤,餐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出现意外,餐馆方应负责吗?
顾客汪先生一家和餐馆老板陈先生之间的矛盾点在于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发生了意外,餐馆方到底应不应该负责。就此,记者咨询了太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太白司法所所长骆波。
“顾客进入饭店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饭店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的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就应当确定为饭店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骆波告诉记者,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骆波告诉记者,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餐馆应赔偿李女士和其孙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等。
顾客在餐馆内就餐时摔伤 谁担责?
来源:华龙网
不少消费者都认为,在餐馆内吃饭时,若遇到了意外,餐厅应该担负责任。近日,万州区司法局太白司法所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当事人汪先生和餐馆老板陈先生为此争论不休。李女士和小孙子出院后,汪先生一家人向餐馆老板陈先生提出赔偿。
不少消费者都认为,在餐馆内吃饭时,若遇到了意外,餐厅应该担负责任。但作为店方,许多人也表示不解,自己没站稳摔了跤,怎么会“赖”到店方头上来?
近日,万州区司法局太白司法所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当事人汪先生和餐馆老板陈先生为此争论不休。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
顾客在餐馆就餐时摔伤引责任争议
10月10日晚上,汪先生一家五口人到万州区沙龙路一段某餐馆用餐,由于楼下满座,他们被服务员安排到该餐馆二楼的雅室,二楼和一楼是通过一段台阶连起来的。
一家人有说有笑、其乐融融地吃着晚饭,谁都没想到会发生一件不愉快的事。吃过饭后,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抱着小孙子下楼时,忽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重重摔倒在地。“哎哟,哎哟。”李女士疼得说不出话来,小孙子也疼得哇哇大哭,汪先生等人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女士和小孙子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双手前臂骨折,未满周岁的小孙子头部血肿、创伤性右侧枕部硬膜下出血、双侧枕骨骨折。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料,祖孙俩慢慢恢复了健康。
李女士和小孙子出院后,汪先生一家人向餐馆老板陈先生提出赔偿。汪先生认为,自己一家人到餐馆吃饭,然而餐馆内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到位,因此才会发生意外。但陈先生认为李女士在餐馆内受伤属意外,是她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因此餐馆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当事双方申请调解,伤者获赔1.5万元
双方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多次协商未果。10月27日下午,汪先生和陈先生两人一同来到太白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他们主持公道。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也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
经人民调解员骆波向当事人了解核实,餐馆楼梯有一部分未安装护栏,离地面最近的一步阶梯较高。另外,汪先生一家人去用餐时,曾要求不到楼上用餐。
根据纠纷发生的情况,骆波抓住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调委会调解处理、而不愿“打官司”的想法,一方面向餐馆老板陈先生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餐馆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协调,做好汪先生一家人的安抚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协商解决。
经过调解,第二天上午,在太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餐馆老板陈先生当场兑现支付了赔偿金15000元给汪先生一家。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汪先生妻子和小孙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说法: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受伤,餐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出现意外,餐馆方应负责吗?
顾客汪先生一家和餐馆老板陈先生之间的矛盾点在于顾客在餐厅就餐时发生了意外,餐馆方到底应不应该负责。就此,记者咨询了太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太白司法所所长骆波。
“顾客进入饭店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饭店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的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就应当确定为饭店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骆波告诉记者,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骆波告诉记者,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餐馆应赔偿李女士和其孙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等。
[责任编辑:
热线:023-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
var cnzz_url=window.location.
if(cnzz_url.indexOf("referer=baofeng")!=-1){
document.write("-->老人摔伤索赔百万 饭店该不该赔偿? - 网易河北
十天内免登录
老人摔伤索赔百万 饭店该不该赔偿?
 老人摔伤索赔百万,住院4个月后身亡。今年5月,北京一老人与家人前往一餐厅就餐,期间,老人上厕所,不慎在厕所门口摔倒。
原标题:老人餐厅如厕摔伤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被告称与己无关
网易河北讯& 杨女士带着60多岁的母亲马女士在朝阳区蓝色港湾大渔京海餐饮公司就餐时,母亲上厕所时因地板湿滑、灯光昏暗,从台阶上摔下骨折,此后一直住院治疗。四个月后,马女士去世。因认为餐厅存在过错,杨女士将该餐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00万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餐厅辩称,马女士摔伤是因为她年迈、腿脚不灵便,且未注意脚下台阶踏空才摔倒的。摔倒的地方地面平整,无水渍,台阶边缘有醒目的黄色警示条。餐厅已尽最大的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申请高院摇号指定鉴定机构,对餐厅地面是否较滑,以及马女士摔伤与死亡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
就餐如厕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日中午,杨女士带着母亲到蓝色港湾大渔京海餐饮公司就餐。
杨女士说,母亲上了年纪,腿脚不是很灵便。就餐期间,母亲单独去了卫生间,因餐厅地下一层灯光昏暗、台阶湿滑,母亲一下子摔倒在卫生间门口处。
杨女士立刻带母亲去医院就诊,经朝阳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术后一直住院治疗。9月25日,母亲离开了人世。
杨女士认为,是因为大渔铁板烧餐厅灯昏地滑导致母亲摔伤进而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渔铁板烧餐厅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
被告:自己没过错 不同意赔偿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女士本人出庭,双方均委派一名代理律师应诉。
庭审时,被告北京大渔京海餐饮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马女士摔倒的地方灯光照明强度适中,地面平整,摩擦力适中,无水渍,台阶边缘有醒目的黄色警示条。餐厅已尽最大的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马女士摔伤是因为她年迈、腿脚不灵便,且未注意脚下台阶,踏空才摔倒的。”被告代理人说。
被告表示,马女士本身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朝阳医院手术治疗后,骨折基本痊愈,后转至六里屯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后来由于她自己本身的疾病加重,所以又到朝阳医院和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
从原告提交给的材料及证据来看,马女士去世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心脏病,大渔餐厅对马女士1个多月的摔伤骨折治疗认可,其后续治疗其他自身疾病与餐厅没有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的母亲摔伤会导致这些疾病复发和加重,所以原告要求赔偿马女士治疗摔伤和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没有道理。”
大渔餐厅称,马女士摔伤后,大渔餐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由工作人员陪同去医院看病,垫付了3400多元的医疗费,8月5日又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我们已尽最大限度的救助义务,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申请对地面及受害人死因进行鉴定
杨女士说,事发当天她本人并不在场,“我们一家在大渔餐厅给父亲过生日,后来有服务员跑来告诉我们母亲在卫生间摔倒了,我问他们是在哪摔的,服务员说是在卫生间门口。我急忙跑到地下卫生间门口,看到母亲在地上坐着,两只胳膊都拧着劲儿似的,抬也抬不起来。我印象中灯光十分昏暗,旁边还有保洁员一直拿着墩布在擦地。”
杨女士说,我当时还问怎么大中午正有顾客的时候擦地。当时警察也在场,“明确告诉我们,我们这个事情属于侵权案件。”
杨女士表示,母亲因为摔了一跤,才导致疾病复发。被告要推责,可以拿出反驳的证据。“餐厅的台阶设置与国家相应的规定明显不符。”
大渔餐厅对原告所称事发时灯光昏暗,保洁员在擦地并不认可,被告坚持认为,意外是马女士踩空台阶所致。
大渔餐厅表示,该公司在蓝色港湾内,所有建筑风格都是一起设计的,“不可能给无资质的餐厅或公司经营。我们只在营业结束后,才进行清洁和整理,不会在营业时候拖地。对于地面是否较滑,以及马女士摔伤与死亡的关联程度,我们申请由高院摇号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实地探访 洗手间在地下一层 如厕要走两段台阶
昨天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事发现场回访。
大渔餐厅坐落在蓝色港湾的东南角左岸区域内,周围全是酒吧,但没有开门,附近都在施工,四周显得冷冷清清。
大渔餐厅布置色调偏暗,黑红的桌布,黑色的皮椅,黑色的台阶,暗黄色的灯光。虽然接近用餐时间,但餐厅里只有五六桌客人。
从餐厅正门进入就餐区,在大堂东侧有一个楼梯。记者询问服务员楼下是否有座位时,服务员称地下一层左侧是卫生间和洗手间,右侧是厨房。
随后,记者顺着黑色台阶走向地下一层,只见每层台阶边缘都画着黄色虚线,部分台阶上贴着小心台阶的提示语。此时,台阶刚擦过不久,周围还有部分残留的水印。从一楼到楼下卫生间要经过两部分台阶,中间隔着一块八九平方米铺着黑瓷砖的空地,上面摆着“小心地滑”的指示牌。
当记者询问保洁是否知道老太太就餐摔跤的事,保洁称确实看到了,但不知她怎么摔的,可能是没扶好。
记者询问保洁,何时对地面进行清理作业时,该人说,“没有固定的规范,看到地板脏了、或者鞋印儿多了,就要拖一次。”
专家观点 地滑设警示标志 餐厅也不能免责
今天上午,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餐厅有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但如果说消费者本身患有心脏病,还特别爱喝酒,喝进了医院;再比如说,消费者在餐厅不小心自己扭到了脚,那这就属于消费者自身的问题,餐厅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赔偿。”何山说。
何山表示,针对本案来讲,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顾客摔下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餐厅的原因还是她自己的原因。要确定餐厅是否有责任,要确定餐厅有没有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装修,地板是不是按照要求达到一定的防滑等级,地面上是否有油渍、水渍等,如何确定责任,有些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鉴定。”
何山说,如果认定双方均有责任,赔偿数额要根据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划分。“比如消费者因为餐厅地面湿滑摔伤,虽然餐厅设置了警示标志,也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而是相应减少餐厅的过错责任。”
消费者可依消法或侵权法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山表示,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摔伤,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饭店餐馆索赔。
日,王先生到北京出差时与朋友到一家烧烤店聚餐。餐后,王先生和朋友下楼时意外滑倒摔下,磕到后脑不治身亡。烧烤店称,有目击者表示,当天王先生并非意外滑倒,而是在与朋友聊天,倒退着下楼梯时后仰摔倒的。王先生家属认为,烧烤店楼梯台阶表面油滑、部分台阶残缺,没有防护措施,服务不到位,导致王先生摔伤不治。起诉餐厅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48万余元。
日,张女士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间,张女士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梯时不慎摔落,经诊断右腕桡骨骨折,右肘冠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时,餐馆认为张女士摔伤是其自身责任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餐馆楼梯地面湿滑,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张女士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2.7万余元。
相关链接: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HEB037
相关新闻阅读
48小时评论排行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网易河北访谈间
&select name="site" class="left"&
&option value="网易" selected="selected"&新闻&/option&
&option value=""&网页&/optio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班时被同事日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