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配派遣劳动者者非因工负伤能被退回吗

用工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用工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的几种情形。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浏览 (205) |
(0) | 评分(0) | 支持(0)
| 发布人:
将本文加入收藏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D座29楼&粤公网安备 72号
联系电话:(蔡律师)(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8:00)目前所在的位置:
>> 便民信息
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石某到如东县政务中心,向司法首席代表刘勇明律师咨询: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就此问题,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一、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二、第1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您当前位置: >>
&&&& >>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应如何妥当处理?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应如何妥当处理?
来源:招才通浏览:评论:0
  随着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很多企业采取了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来加大效率。那么,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真的可以被单位无故退回?如果劳动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应如何妥当处理呢?相信这是很多劳务工想知道的事。今天,正规人才派遣公司【广东招才通】就来针对退回的五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退回情形一: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中,按第7-8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及代通金(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除外)。  退回情形二: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其中,按上述第1项退回的劳动者,除派遣单位除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前述第2项退回,劳动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回情形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送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裁员)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退回后的处置: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退回情形四:  下列派遣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等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重新派遣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按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遣期限届满的;  2、劳务派遣协议解除的;  3、三方事前约定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  4、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派遣单位主动撤回劳动者的;  5、依据《派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派遣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后退回的;  6、违反法律规定派遣进行整改的;  7、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确需退回的。  退回情形五: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不足的,应承担如下行政责任:  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人才派遣单位,吊销其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诉请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或者: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依据不足,派遣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进行合理重新派遣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声明:本文原创为广东招才通,转载请说明来源:/
我也来说一句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40号卓粤大厦C橦201
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热线:400-
粤ICP备号_广东招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_版权所有我的位置: >
劳务派遣中的23种退回条件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时间:&&|&&作者:王明&&|&&浏览:1111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有所涉及,但仅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退回条件作了补充并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为了有助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掌握这些退回的具体规定,我对其做了归纳整理,供参考!
对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有所涉及,但仅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暂行规定》对退回条件作了补充并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为了有助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掌握这些退回的具体规定,我对其做了归纳整理,供参考!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1种退回条件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7)因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8)因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1)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9)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0)-(11)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12种退回条件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用工单位被吊销的;(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17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1)-(12)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派遣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注意,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老、弱、病、残、孕),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二类12种退回条件中的(1)-(5)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离婚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14495积分 | 帮助2619人 | 458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8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万科城臻园路口左转(地铁2号线天河路站附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作居住证被退回初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