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我是浙江人在上海相亲,想在浙江省买房,需要什么条件能马上提取在上海缴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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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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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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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依照公积金提取的请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商定提取、部份提取以及销户提取3种类型。 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较为首要的1项,那末公积金是如何提取的呢?提取公积金又有甚么前提呢?今天小编就以浙江省为例来以及大家介绍1下。浙江省公积金提取前提职工有以下情景之1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部份或者完整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瓜葛未再就业的;三、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假寓的;四、非本县市户口(自杭州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瓜葛的;五、职工因辞职、下岗、解雇、开除了或者单位破产等缘由与单位终止劳动瓜葛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三年或者女职工春秋满四0周岁、男职工春秋满四五周岁仍未从新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2)职工有以下情景之1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一、购、建、大修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越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份;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糊口保障或者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糊口严重难题的。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材料一、购房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供购房发票、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配偶的名字,还要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二、按揭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房产证复印件、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夫妻双方身份证以及结婚证,配偶提取公积金证明(夫妻月提取公积金总以及依据月还款为上限提取)。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流程(1)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列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下列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2)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3)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封存户内的职工相符住房公积金提取前提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5)经审批相符提取前提的,申请人凭身份证以及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介绍,想了解更多相干知识请延续关注齐家咨询,更多精彩咨询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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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积金能这样提取吗 zhe jiang sheng gong ji jin neng zhe yang ti qu ma(十)出国、出境定居的;(四)离休;(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应该是不可以提取。具体可咨询省公积金处房产百事通:你好!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购买、退休(退职)的。根据第一条、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自住的带上产证和你与你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注,你们的户口本只能是在同一户口下,一年以上,才可以用你的公积多金办理装修贷款)房产三证,还有结婚证,公积金帐号,以及农行的卡。公.积.金、支取、异地购房方式!负责浙江!(十)出国、出境定居的;(四)离休;(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应该是不可以提取。具体可咨询省公积金处房产百事通:你好!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购买、退休(退职)的。根据第一条、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浙江公积金取正规手续~正规合同~正规发票~高诚信电:一叁②④提取①⑨捌捌专业六零贰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年 shang hai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 2 0 1 6 nian(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1)原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2)原公共租赁住房: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1厦门2015公积金提取条件 xia men 2 0 1 5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厦门从3月16日起也正式推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定。若租的是商品住房,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原件(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开具)即可。若租的是保障性租赁房。银行卡材料为本人本市的同名银行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则分为租住商品住房和租住保障性租赁房两类;若是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若到银行办理,均还需提供复印件。【业务二】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可用公积金试行至日市民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职工需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需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板房改造,该标准将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租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先由建设单位提备案申请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前,得先由建设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预制板房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书》、《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业主分户出资明细表》,不但切实可行,手续还不复杂厦门可提公积金改造预制板房:试行2年 父母子女共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金缴纳证明及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按年办理改为委托按季提取3月16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厦门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委托按季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职工签个委托协议就可搞定,就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系统将自动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同名银行储蓄卡内。据工作人员介绍,租住商品住房的,设有季提取金额上限——1800元,每年1月、4月、银行卡材料,并向社会公布。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季提取金额按照扣除租金补助部分后的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父母、子女均可申请提取。以往繁多的提取材料在新规中被简化为三种——身份证明材料。从签约后的下季度起,放宽了提取条件,简化了提取材料。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知,试行期至日。符合条件的本市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屋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业务一】公积金可委托按季提取支付房租今起可按新流程办理条件放宽,材料简化今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文、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原件,需提供租赁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啦。近日,不用每年都去窗口排队办理了,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更加便利,在租住保障性租赁房或商品住房时、7月、10月的10日前,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或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职工当场签订委托协议后,即时生效,同时新增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板房改造业务。备案办结后。按照新规,房租需超出家庭收入的10%的提取条件被取消。本市职工只需满足两个条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厦没有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大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da lian shi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公积金必须缴满一年以上,且无欠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去取的情况下:(房主名、贷款人、公积金是本人的情况):1.身份证2.贷款合同、房子合同(可不带)3.公积金卡和期密码4.还款记录(还款的卡需要打交易记录/如果是存折直接拿去就可以)他人去取得情况下(只限爱人):除了上述的4样外,还需携带结婚证和爱人的身份证即可另外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那都是以前的规矩了。注意:第4点还款记录,如果是银行卡的情况下,只可以本人拿身份证去银行窗口去打印。需要这个主要是因为,有的时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器有故障时旦乏测何爻蛊诧坍超开,他们连接不上网,查询不到你的还款信息,所以才要求带这个。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不带这个的。宁波北仑提取公积金条件 2 0 1 6 . 9 . 1 ning bo bei lun ti qu gong ji jin tiao jian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下岗、失业人员,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符合购买、建造;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且连续下岗,男性45岁(含45岁)、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成都公积金提取,提取条件,流程 cheng du gong ji jin ti qu ti qu tiao jian liu cheng叁.(②...8...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3:(一)出境定居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遇到突发事件;没办法的,可以找(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6)...伍...(四武汉的公积金提取条件繁多吗,能够提取公积金吗 wu han de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 fan duo ma neng gou ti qu gong ji jin ma武汉的公积金呀,如果要提取,可以的。符合条件者可提取!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什么,怎么提取公积金呀 cheng du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 you shi me zen me ti qu gong ji jin ya成都公积金呀,如果想提取,可以的。退休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9;8,并出具提取证明、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3、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该条例第25条规定;7,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准予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年装修房子可以提取吗 gong ji jin ti qu tiao jian 2 0 1 6 nian zhuang xiu fang zi ke yi ti qu ma因此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行的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购买(含二手房)。以上解答希望帮到您、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装修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桂林新房装修,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gui lin xin fang zhuang xiu ti qu gong ji jin de tiao jian装修不行,公积金只能通过还贷形式支取出来。需要拿购房的资料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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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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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12539;【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官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欢迎光临,这里是语录频道!位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img src="/002s.jpg" alt="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title="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省属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省直房委会的办事机构单位。在省直房委会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省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点击进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利息,下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住房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省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账制度,每年对账一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向单位送交对账清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储存额不符并要求复核时,管理中心应当在单位、职工提出复核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七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账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
十一、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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