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延期开工工伤保险延期申请怎么算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参保。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汇总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登记。如发生变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办理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的务工人员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建筑总承包企业填报《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原则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准(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工程保修如需延期,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工程保修期的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保修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不可抗拒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参保缴费后,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工期为准。
六、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用人单位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状况,对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缴费费率调整由市人社部门确定。
七、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工伤(亡)及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其中,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本人或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5万元。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结算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比例确定。
八、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招标,进行再投保,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十、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及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必备措施之一。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略)
2.《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略)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略)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总工会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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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农村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已于日起施行。 覆盖建筑工程使用的农民工  “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大了,忙的时候我们有1000多人,少的时候就百十人。有些工种干个20天就走人了,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并且是和养老保险等一起‘捆绑’、按月缴纳,在建筑业执行起来比较难。”济南一家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覆盖不高,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要么“私了”,要么就是走一种以团体形式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险种。  为解决这一难题,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在具体缴费办法上,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建设单位须将工伤保费单独列支  过去工伤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遭遇执行难,新规强化了参保的强制手段,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期限与合同工期一致  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此外,通知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春晓 王敬涛 范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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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抚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span&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抚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建设局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总工会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所有建筑业单位,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方案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外地来抚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该建设项目的《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附件一)、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盖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章),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和缴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依照《建筑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其应为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
在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三、缴费方式和费率
总承包单位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应及时携带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建筑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有分包行为的,
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书(原稿和复印件)等材料;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六)按规定填写《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三)一式两份;
(七)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建筑单位中相对固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由建筑单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竣工结算价与备案合同造价之间差额的工伤保险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后,
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单位出具《抚州市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二)。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四、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参保期限
建筑工程项目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建筑施工单位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30日前,持批准文件或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延长期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确认变更情况后应向单位出具《抚州市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同一建设项目不重复收取工伤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六、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七、参保人员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要认真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职工劳动合同及《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参保花名册》(附件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人员发生变化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表》(附件五),并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按参保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劳动合同的不能按参保人员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调查属实后,按参保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报告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八、工伤责任主体
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工伤保险待遇的60%和40%支付相关费用。
九、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单位职工在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因建筑业单位的职工的工资普遍不统一,不明确,则工伤职工统一按抚州市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一、待遇支付程序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十二、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附件六),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单位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三、谎报瞒报事故的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四、工会组织维权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单位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五、维护建筑工人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本实施方案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抚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下发时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三十天内补办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补缴工伤保险费。
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2. 抚州市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3. 抚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4. 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5. 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表
6. 抚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编号:(赣)(抚州市)(201 
年)(第   号)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及
预计用工人数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经办机构审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   年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3、此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单位留两份。
抚州市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编号:(赣)(抚州市)(201 
年)(第   号)
参保单位名称
工期变更记录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机构审核
               (盖章) 
                                    
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单位初次申请《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抚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指单位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单位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保险结束时间是指根据新申报的开工时间和首次申报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天数,计算出来的新的工程结束时间。
3、延期是指单位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完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单位申请延期确定的完工时间。
4、此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单位留两份。
抚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总承建单位全称(章)
地税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之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总造价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  元
应缴工伤保险费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 
经审核,你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意登记,工程项目的单位参保编号为     ,其工伤保险费已缴纳。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
1、单位名称和地址,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及地址一致。
2、填写此表时,总承建单位请随带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3、总承建单位填报的上述内容如有变更,请随带有关证明材料、单位公章等前来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本表由总承建单位按一式两份填写,并盖章有效;受理业务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总承建单位各存一份。
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总承建单位全称(章):    
建筑施工单位(章):         
工程项目名称: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期限
1、请将人员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此表一同提交。
   2、请附加提交一份电子版。
   3、在工程期限内,人员参保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请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并附加相关变更材料。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抚州市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表
建筑施工单位(章): 
                  工程项目名称: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期限
增加           
(应填“增加”两字)
减少              (应填“减少”两字)
说明:1、新增人员请附上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
   2、减少人员中有重名的请注明身份证号码。
   3、“其他事项”指的是在工程期限内,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等相关参保信
     息发生变更的,请注明并附加相关变更材料。
抚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总承建单位:
保险期限:共  
  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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