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月枫 丈夫上司侵犯私自买保险有没有侵犯到妻子的权益

?妻子能否拒绝丈夫的同房权利?        据《大河报》报道:郑州市一男子醉酒后想与妻子同房遭到拒绝,竟打110求民警帮忙。  据郑州市某派出所民警介绍,凌晨3时许,他们接报称某某小区一居民家中发生纠纷。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一40多岁的男子醉醺醺的样子,其20多岁的女儿正在数落他,其妻坐在沙发上一言不发。男子的妻子说,凌晨1时许,丈夫王某下班后没直接回家,而是去喝酒了,到3时才回家,身上脏兮兮的就往被窝里钻,把妻子摇醒非要过夫妻生活,遭到她的拒绝。其后,王某就大吵大闹,将一家人都吵醒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王某将民警叫到门外,对民警说他都28天没过夫妻生活了,每次都被妻子拒绝。昨天凌晨下夜班后,他到一小店里喝了0.5公斤白酒,回家后想借酒劲强逼妻子就范,不想再次遭拒,还被妻女责骂,一气之下,他就打了110。  王某的做法令民警哭笑不得,他们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其尊重妻子,不得胡来。  看了这篇报道首先是令人啼笑皆非,其次是想到了男女平等问题和夫妻双方的权利问题。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其实在某种情况下“男女平等”已经变味了。男人挣钱女人花,好像理所当然;女人养活男人似乎就不大应该,这叫平等吗?过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王某已经28天没有过性生活了,其妻是否体谅过他?王某的要求过分吗?他妻子的拒绝合理吗?豫西有这样的民谣:  房檐滴水照窝流,  两口子吵架不记仇;  白天吃得一锅饭,  夜晚枕着一个枕头。  几千年来,天下夫妻莫不如此,同居是正常的,分居反而就不正常了。可笑的是民警“教育”王某“要其尊重妻子,不得胡来。”究竟是王某胡来应该让民警“教育”,还是其妻的做法不近人情?如果其妻永远拒绝下去,王某就可能被剥夺性生活的权利。好像在哪里见过关于丈夫“强奸”妻子的报道,经法庭调解,最终不了了之,法官说夫妻双方在没有离婚其间,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性生活权利。  我们都知道,男人和女人在生理需要上是有所区别的,如果男人施用暴力(比如把妻子绑起来)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可能是悖理或违法的,但是合理的要求被妻子拒绝,似乎就有点不合情理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人们同情的是妻子,被人们谴责的是丈夫?丈夫因为是男人就注定应该有求必应,无求不能应吗?这平等吗?说实话,我如果是个民警,会当场警告王某的妻子,她28天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不应该的,丈夫享有性生活的权利!可惜民警对王某进行了“警告和教育”,似乎错在王某。那么王某的妻子如果继续拒绝下去,是否王某永远都不能与其妻发生性关系了呢?另外,王某的女儿也是个不解人意的孩子,你已经20多岁了,也算是个成年人了,难道你也觉得错误全在你的父亲吗?真是可笑至极。  男女平等决不是一味强调女人的权力,男人也享有平等的权力,否则何谈男女平等呢?!             网友九砖学士回复:   能吗?不能吗?  网友天涯新鲜人回复:  哈哈,四十几岁的男人性欲还那么强啊??一个月一次差不多啦,女儿都二十多了!!  网友苏柏亚回复:  丈夫能否拒绝妻子的同房权利?这个问题也要一起讨论的。  网友acr回复:   这个.......应该配合一下嘛,男人老不过性生活也会得病的。  网友工艺精良回复:   楼主的意思是男女平等,妻子对丈夫的性生活要求应该有求必应,同理丈夫应该也要对妻子有求必应才算平等。不过,从男女生理条件来看,后者好像不太容易做到,而且这年头好像抱怨老公不中用的女人也不少。  其实,性生活这个问题还是有商有量的好。  突然想到一事,如果老婆欲火攻心但老公坚持不举,不知老婆会不会一气之下打110要求同房权利,哈哈哈  网友ID鲁智深回复:   喝了0.5公斤白酒,酒量还不错。  网友jupetor回复:  警察永远是错的。比如民事纠纷,如狗咬伤人报警,比如出租屋房主与房客之间纠纷……他们全部是受害者,好像警察成了加害者一样。  面对这种不该警察管的事情如果接到110---警察不出警或出慢了,那绝对是警察不监守职位;如果警察出警或一方不满意,那又是越权,给予调解也会遭受不合理的唾骂。  网友纸上的笔回复:  这是个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我搬条板凳坐着听你们讨论。  网友小人物罢了回复:   男人有享受性生活的权利,女人有不进行性生活的权利!OVER。 如果男人拒绝性生活呢?  网友retinoscopy回复:   老婆当然有拒绝的权利,但丈夫也有离婚的权利,然后找个不拒绝的女人做老婆。  网友bear-9912回复:   权利是有的,但要看用在什么时候,28天啊,我靠!如果你是男人,你能忍受了吗?我也有权要求....  网友草原的漂泊回复:   楼主法盲,如果你妻子上法院告你 婚内强奸,你是不是会莫名其妙?  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这可能是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  网友lcqxjhb回复:   家庭事务,怎好劳驾警察,自己解决得了。  网友今天来赶集回复:  就不能换一种方式吗?用强让人难以忍受!  网友laspe回复:   不合理不能忍受就离婚嘛。  网友哑巴也想叫喊:   你有过的权利,我有不过的权利。  网友ksdh回复: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别什么事情都依赖伴侣。  网友大家狼回复:  有一个观点在民主国家很普遍,但在中国很陌生:“你有权行使你的权利,但你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妨碍别人的利益。”王某做为丈夫有权要求同房,但妻子也有权拒绝,同房毕竟是两个人的事,不是单方面能干的事。  网友qaztt回复:   这也要讨论,一定是这个老公不好啊,要不然他老婆喜欢还来不及呢。  网友沙州人回复:   女人有时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我认为有权力,不想做就是不想做,何必逼呢?那样什么味儿都没了,反而留下了阴影,以后更不想做。有时女人是心情不好,或是身体不允许,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不想做的原因。再说了,如果白天上班很累,好不容易睡着了,看着男人喝完酒半夜三更才回,本来就一肚子火了.还要起来跟他亲热,想想,多不情愿啊!  网友凉州牧回复:  不是所有问题都要用法律规定的。也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用法律来解决的。西方老话:THERE IS NO FAIR IN LOVE AND WAR。我认为同样适用于婚姻。个人认为,老婆不和你上床,不是你有问题,就是你太没有本事。  你的法定妻子,和她ML天经地义的,至少有1万条办法解决……如果你只会打老婆,或打110,只能说明你智商太低,怪不得老婆不和你上床呢!(玩笑)  网友狮子山回复:   这种事情,警察管个几吧呀,清官还难断家务事呢!  网友李翰如回复:   婚内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有配合对方“办事儿”的义务,如果拒绝,于法于德,均有违背。当然楼主说的情况,丈夫弄的没个人形,还腆个脸要办事,妻子拒绝当然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妻子不配合,那就应该硬整。  当然如果妻子身体素质比丈夫还强,打架比丈夫还狠,比如我,那就只好DIY,毕竟求佛不如求自己。大丈夫嘛,能伸能屈不仅仅指的是那个东东。DIY成本低,非常节约资源,何乐不为,也不知道大家年青时候咋挺过来的。  网友水清月影明回复:   建议政府多设几个红灯区,这问题就解决了。  网友越过彩虹回复:   同房不是夫妻的必要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必须同房。     网友早餐牛肉面回复:   楼主,这样的问题也拿出来问吗?记得有个法律术语叫:婚内强奸。现在你明白了没有?  网友一剑飞仙回复:   强迫当然不对。妻子有拒绝的权利,那老公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离婚呢?  我看可以。离了可以找愿意过性生活的女人结婚啊!她有不愿意的权利,那LG就可以不要她的权利。  网友纤纤的小猫回复:   这个妻子是过分了点,但是她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情那位男士。但是这么个事也要扯到什么男女平等上,说明楼主是个烂人。  网友jumpingapple回复:   新的《婚姻法》把这个定为“婚内强奸”。本来这个事情就应该是你情我愿的!又不是说作为妻子就应该随时随地满足丈夫的性要求的!  网友鬼子头上的大刀回复:  女人还是应该配合,哪怕是忍一下也好啊,不就是几分钟啊,要是我啊,根本就不求,穿上衣服就出去了……看来这个男人也不咋的。  网友晕易肥回复:   这事应当由道德来规范为好。个人认为,道德的双人床,不需要睡进法律这个第三者。   网友玲紫回复:   想一下一个男人满嘴酒味,浑身脏兮兮的,却要求老婆配合....晕!!!!为什么不去把老婆哄的开心,自己清爽整洁呢?  网友heartofsky回复:   俗话说:30如狼,40似虎,他老婆28天不过性生活我还真不信,特别是在她这个年龄(他40多,估计老婆也差不多35-50),那只能说明她老婆有外遇,已经有了满足了,一般女人有外遇都不是很情愿再跟老公做事了。   网友偶然一瞥回复:   不能只看表面,拒绝肯定是有原因的。这样的讨论没结果的。  网友亿年孤独回复:  王某的妻子不应该拒绝王某正常的婚内性要求。合理的婚内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王某28天没有与妻子同床,而且每次都被妻子拒绝,这是妻子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她的夫妻义务——如果她能进行性行为的话。  我国乃至世界上的法律都有问题。“婚内强奸”?这本来就是一个不通的法律术语。福柯说:强奸一个女人对女人性器官造成的伤害,相当于一个人打了一个人眼睛一拳。  其实,女人的阴阜和眼睛一样,都是人身上普通的器官而已。  因此,“强奸”一个女人只能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也就是一般的打架处理,警察只能予以斥责,而不能逮捕,更不能判刑。  所以,“婚内强奸”是不存在的事实。  在我国,“取消强奸罪”成了时不我待的一件事。也是势在比行的一件事!  至于老王,如果妻子拒绝和他发生性关系,可以使用强迫行为。  顶多算做夫妻之间的小争小吵,夫妻之间发生龃龉,哪个人,哪一天没有过?  如果这算作“婚内强奸”,真的是千古冤狱,也是法律的奇耻大辱!     ……  福柯是这样说的:如果一个男士未经女方允许,就强迫性地插入女方的性器官,相当于一个男士未经某人同意,就打了某人一拳。所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  言下之意为:女人的那个东西只是一个人身上与生俱来的普通器官,在人身上的所有器官中,并不占有特别地位,也不具有优先性。  比如,一个男士深夜在废铁路旁,将一个女士扑倒,然后狂暴地脱掉她身上所有的饰物,然后将自己的那物横蛮地插进女士的那里,正好,一名警察在那里,他只能上前说:某男呀,深夜打架是不允许的,虽然没造成堵车等影响交通的行为,但我仍要骂你,快把你那东西拿出来,穿好衣服,走!  如果女士正好那里在静静地流血,可能这男士就要付医药费了;如果什么也没出,教训一顿而已。  联系到楼主帖中的丈夫老王。老王妻子拒绝老王的性要求,28次,老王可以采取强迫性地把她剥光,扔在床上,不经妻子允许就插入等所谓“过激”行为。警察只能斥责妻子的不履行婚姻内义务,而不能对老王对妻子的这种夫妻间常有的打打闹闹提出任何批评,更不用说造出离奇的千古冤案诸如“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这可能是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等法哲学盲的徒令后世耻笑的“痛苦的笑话”了。  综上所述,妻子不仅不能拒绝丈夫的同房权利,在不可忍受的范围内,妻子的多次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应被视为违法。丈夫有权提起公诉。  网友懒胖回复:   我不通法律,但我有个问题:  刑法强奸一罪中有没有条文规定,强迫实施性行为的一方必须不是受害者的丈夫?如果没有,少拿婚姻关系说事,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你可以提出离婚,但不能强迫人家和你发生性关系。多明白的道理?  网友子夜贝贝回复:   亿年孤独的回复简直是放P!!!连强奸罪都给否定掉了,你的眼珠借我插一插可好??你的后庭借我插一插可好??反正都是你身上的一个普通器官嘛,在人身上的所有器官中,并不占有特别地位,也不具有优先性,了不起我下次不插就是了。  白痴兼法盲!  网友好烦好累回复:   做男人好累,妻子有不同房的自由,男人要有会赚钱的义务,奶是不道德的,嫖娼是犯法的,自己解决是心里变态的,出家当和尚是不负责任的。  张口笑回复:   今天看了《工人日报》上的一篇报道:夫妻生活面临“七大挑战”。  婚外恋;夫妻分局;家庭暴力;性格差异;经济拮据;再婚与复婚;夫妻性生活。  这份重庆市妇联公布的婚姻调查显示,百分之六十的重庆市民对婚姻满意,三十三基本满意,百分之四不满意。婚外情和贫困问题是影响夫妻生活最为严重的问题。  网友秦翎回复:    婚内强奸,靠,告丈夫的妻子绝对是个畜生!怎么着也是你老公,如果你觉得受了侮辱,你离婚好了,好歹一夜夫妻还百夜恩,妈个逼的,贱人!  网友策马入红尘回复:  没有性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应该离婚,准许离婚,马上就办吧!  网友被俘虏的大灰狼回复:  我老婆经常拒绝我,可我并不在意,因为我还有四个性伙伴(她们全有老公),足够用的啦!!  实在不行,打手枪不就解决问题了嘛!    网友huardianisme回复:   这个男的没有魅力:不讲卫生、酗酒、不尊重自己家庭生活的隐私、对事情没有界限感......  网友芳舟回复:   凡是不情愿的事情都可以拒绝,包括性爱。  网友享受孤独的黑夜人回复:   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强制性兵役应该说侵犯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可是,公民仅仅拥有权利吗?不妨设想一下,女人利用这个权利,结婚后拒不同房,男人为结婚花费的几万,几十万应该找谁索赔呢?天下的女人啊,抓住这个机遇吧,结个十次,八次婚.这一辈子就够用了,这比做小姐来钱快,诈骗还得被判刑.这多容易,你只要说一句----------------这是我们女人的权利。  古大风到歌房找小姐,爪子不老实到处乱摸,小姐大怒,没有我的同意,你敢侵犯我的权利,遂打110报警.古大风叫冤,我可是花了钱的,有合法手续,警察训曰:我结婚五年,还未和老婆睡过觉,你难道不知女人的权利吗?我结婚可花了二十万,老婆都不让碰一下,你找小姐才给了二百元,就.......  古大风哭丧着脸说:同是天涯沦落人,我老婆进门二十八年了,我现在还是童男子,没脸在活下去,本想在临死前爽一下,谁知小姐也讲.......  网友cenderila回复:   我认为双方缺方沟通和理解。妻子为什么拒绝?只是简单的蛮不讲理或者说性冷淡吗?多多体谅对方才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网友紫衫百合回复:   估计他老婆到了更年期了,没有性欲了。可怜的男人,可怜的女人。  网友白桦林E回复:  大家把道德和法律分清楚再说话吧。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调整的只是一部分,如果说男女平等在法律中怎么体现,当前的法律就是倾向于保护女性的权利。婚姻法里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和权利,妻子的拒绝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丈夫是否再采取公力救济之前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强行)呢?我认为非法的行为不能成为另一个非法行为的合法前提。   网友公主殿下回复:   可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况:  1.夫妻因工作.学习需要而两地分居的  2.结婚登记后尚无固定住所的  3.有受虐待.侮辱.折磨不堪同居之事实的  4.因患病或其它健康方面原因不易同居的  5.正在服刑而无法同居的  6.还有其它免除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  如果王某妻子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视为正当权利的行使,反之,为违反夫妻互有的同居义务。  这肯定不是婚姻法的规定,只是有我上面所述的几种情况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一方不得以暴力强迫.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同居义务尚无明文规定,故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有婚姻法的研究生吗? 来说说呀!  网友天蝎鳄鱼回复:   大家把注意力集中法学方面了,讨论得差不多了,也许应该关注一下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状况,28天女方拒绝ML,可能有外遇了,也许就是和你们当中的人在搞网恋,男方应该从这方面突破,找到有利与自己的东西,反戈一击。  网友mingtian1016回复: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在婚内强奸问题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婚内承认强奸的法条。如果闹大了只能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决。  其实,还是有商有量的好。   网友feixue781回复:    警察的话不是司法裁断,而是作为普通人的一般性建议,可能是出于尊重女权吧,似乎也不特别地错。  但是,警察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区别于常人的自觉,不宜混淆了职业和自然人的界限呢? 只要不发生暴力冲突,警察就不该出警。否则就是给自己找不自在。现在的倾向是,出警处理对错都没关系,没人追究——谁会件件事情都处理得对呢?不出警就是责任心的问题了,肯定要追究。其实这也是一种官僚主义。   对公权的滥用,尤其是它对私权的侵犯,在中国是大量的。在这方面,警察是第一需要警惕的。但是有多少警察有这样的意识呢?有什么人告诉过他们吗?  网友快风111回复:    对此事谈法律问题难以明确,况且还要看具体情况,我觉得合法的夫妻,双方都有享受性生活的权利 也有履行的义务。但争取权利规避义务都应合情合理,我觉得男女平等是否有点偏颇,或多或少的只强调了女性的权利。  网友feixue781回复:    同房是一种合意行为,你情我愿,即使在婚内也是如此。在这里,妻子和丈夫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无法舍此就彼,无法取舍,偏向谁都不合适。实在谈不拢,离婚是明智、文明的选择。——只要双方都能接受离婚的成本。  网友buyi 回复:    连做爱都这么别扭干脆离婚算了。还要法律规定同房义务?除了病了老了,夫妻不同房也就不是夫妻了。请个保姆,家里照样有人照顾,逛红灯区一样可以解决生理问题。反对的人先把夫妻下个定义吧。照着他们的思路,不就法律还得规定做爱时间、做爱力度、做爱场合等等,否则到底是白天可以还是晚上可以还是深夜可以还是清晨可以?否则是运动几下还是运动许多下还是进去就出来?否则是在自家卧室可以还是在客厅可以还是在宾馆里可以?一切都量化技术化,否则不许动!  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妻子只有在身体不舒服或者场合时间不合适的时候才可以拒绝,同样丈夫也是这样。性惩罚是不道德和违法的。回归开头的一句话。都到了这个份上,离婚算了。  网友going_home回复:    这样讨论是没个结果的,这句话说得好:there is no fair in love and war!  看了大家的讨论,现在觉得老公老婆都有理,呵呵,真的没有谁对谁错。ML是双方的事情,在道德范围内解决比较好,法律有时候真的会显得很苍白。  网友feixue781回复:    同房的事都闹到打110了,可见夫妻情分到了什么地步。再说,打110都不动粗,又让我觉得丈夫的窝囊里,还有几分可笑中的可爱——毕竟他守住了不打女人的底线。比打老婆的到底好些。外人又不知道前后语境,只看中间一段,哪里晓得究竟。其实是无从说起。还是个案解决为好。   另,我怀疑是假新闻。当地人可以调查调查。现在有些人专门编这种离奇故事卖钱,吸引读者眼球。获利最大的是报纸,他们当然宁可信其有。所有戏剧化太强的事情,都可以先打个问号,再查一查。咱不要让人耍了哦。 事情可以存疑,但类似夫妻关系估计应该是有的(所以这类八卦新闻才有销路)。把它当成典型案例也有现实基础。一码归一码。    网友欧阳萧萧回复:    婚内强奸只是少数情况啊……不要这么公然拿来说吧……主要还是夫妻之间交流太少才产生的啊,如果平时多交流,怎么可能导致28天没性生活,只能证明他们夫妻之间的冷漠!!  网友houguohui回复:    妻子或丈夫无论哪一方当然可以拒绝另一方性要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张口笑回复:    单身是山路,恋爱是大路,分手是叉路,试婚是探路,结婚是迷路,重婚是单路,离婚是活路,再婚是死路,婚外恋是快活路……  妻子是马,不训不能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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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想要做个好男人好难啊。    男人要有会赚钱的义务,妻子有不同房的自由,奶是不道德的,嫖娼是犯法的,自己解决是心里变态的,出家当和尚是不负责任的
  加条回复  :)
  当然有。那是她的人身自由。妻子不是性奴隶。
  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不需要回复了?网友回复比正文长好多哦    恩,文章还是要支持地
  离婚算了。
  农民!
  几千年来,天下夫妻莫不如此,同居是正常的,分居反而就不正常了。可笑的是民警“教育”王某“要其尊重妻子,不得胡来。”究竟是王某胡来应该让民警“教育”,还是其妻的做法不近人情?如果其妻永远拒绝下去,王某就可能被剥夺性生活的权利。好像在哪里见过关于丈夫“强奸”妻子的报道,经法庭调解,最终不了了之,法官说夫妻双方在没有离婚其间,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性生活权利。    ================  完全是糊涂观念。好在民警还不算糊涂。如果妻子拒绝同房,总是有她的原因。丈夫要么解决问题,要么可以提出离婚。法律没有给丈夫侵犯妻子人身自由的权利,妻子也没有做性奴隶的义务。    当然,对丈夫来说也是一样,也是个独立的人,同房也必须是自己愿意。
  偶尔拒绝可以,比如有什么例假呀,或者太累了啊,等等    可是每次都拒绝,就有问题了,可以考虑离婚了
  楼主这篇应该发到法律那边去  妻子当然有拒绝丈夫同房的权利  又没卖给他了,这么点自由还是有的  法律好像有个术语叫&婚内强奸&  要告是有保障的
  这个女人真是变态,这个世界上哪还有四十多岁的男人还忙乎自己老婆的?
  完全可以和不是自己的女人的女人上床嘛!感觉也很爽哦
  作者:风风月 回复日期: 8:46:47 
    楼主这篇应该发到法律那边去    妻子当然有拒绝丈夫同房的权利    又没卖给他了,这么点自由还是有的    法律好像有个术语叫&婚内强奸&    要告是有保障的  ------------------------------------  
哪来什么婚内强奸啊!不懂别乱说!
  如果有的话,那丈夫也有拒绝养家的权利。
  没有,但有虚招外遇得权力
  作者:你要查找的ID 回复日期: 8:22:00 
        有时候想要做个好男人好难啊。        男人要有会赚钱的义务,妻子有不同房的自由,奶是不道德的,嫖娼是犯法的,自己解决是心里变态的,出家当和尚是不负责任的  ------------------------------------------------------------  。。。。。。。。。
  首先容俺问一声,同房能算是权利么?婚姻只是一种许可,而不是授权。    这应该是两厢情愿的事情,如果一方不情愿,另一方无权强求。
  无言。没有公平
  一个月有理由就算了,以后再说    要一辈子都拿着,就不如自己出去玩,爱理不理
  老男人的帖子怎么一个又一个,害的俺吃饭前都走不踏实  顶先,回来再看:P  
  当一切都已经看淡,只有些执着还留在心间
  夫妻间的性生活是维系夫妻感情延续的方式之一,也是一种务。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因为一方或双方的身体不适、工作压力、家庭锁事、婚外情等原因引起心情不好、争议等情况,而令一方对夫妻性生活不能如愿。这时候双方得冷静、体谅(婚外情除外),分析并找出原因来解决问题,以促进双方感情,切莫感情用事。  
窃以为:文中所述的夫妻双方均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警察对此事的处理不够客观。
  哈哈,大家各抒己见吧。
  这个问题好像讨论不出什么结果的……还是互相沟通比较好。
  我个人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我的天,居然还有这种文章。
  作者:河南张口笑 回复日期: 23:01:28 
    我个人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  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性交,就是强奸,无论婚内、婚外。  丈夫难道有强迫妻子的权利?妻子难道有接受强迫的义务?  现代社会,居然还有王某这样的蠢货,有楼主这样的男人也就不奇怪了。
  这种文章另人作呕
  闹剧呀。。。。。
  网友秦翎回复:      婚内强奸,靠,告丈夫的妻子绝对是个畜生!怎么着也是你老公,如果你觉得受了侮辱,你离婚好了,好歹一夜夫妻还百夜恩,妈个逼的,贱人!  --------------------  KAO,强奸妻子的丈夫绝对是个真正的畜生,怎么着也是你老婆呀,如果你觉得委屈,你离婚好了,好歹一夜夫妻还百夜恩,MD,简直就是个畜生!  真不明白,男人为什么会觉得自己有伤害女人的权利,还特别理直气壮,就因为这女人嫁给了他,这种男人不配有妻子!
  继续吧
  好象男的不能拒绝女的,否则女的会告你性无能,夺回自己的性福
  去年的贴子太老了,要与时俱进嘛.
  老婆不愿意,那不是索然无味?强行释放连畜生都不如吧
  男人要有会赚钱的义务,妻子有不同房的自由,奶是不道德的,嫖娼是犯法的,自己解决是心里变态的,出家当和尚是不负责任的(ZT)
  感谢关注和支持。
  到底该从法律上谈,还是道德上说呢?我看还是离婚算了。不过是不是碰到这事就离婚呢?那还不如不结婚。我一直搞不懂为什么法律要规定婚姻的存在呢?没有婚姻不就什么事都没了,也不用结婚,也不用离婚,也没有什么夫妻权利和义务,更没有后面一大堆事,人类真是自找麻烦。呵呵,见笑了!
  倒! 这版里都是 离婚的题材!
  我只想问问各位专业人士,婚内强奸如何举证,哪方举证?
  什么叫同房啊?    难道夫妻一定要同一个房间生活吗?    现在房子大了,都有好几间了.
  有权利拒绝,但拒绝的次数多了,就必须离婚!否则这还算是夫妻吗?
  我想是有拒绝的权利的,    男人如果受不了可以离婚啊,可以再选择愿意和他同房的啊,反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
  要是我的话,就跟她说,50元行不行,要不100,不行?200!    再不行?你咋这么贵啊?
  道德意义上说,有。    法律意义上说,没有这个规定。
    这个问题也要问?
  继续讨论吧。
  天!这么弱智的问题也要问,女性不同意那叫婚内强奸,违法!
  好悲哀呀
我不知道这个男人这么傻干吗
不行就到外面找呀 有要钱的
也有不要钱的
不就是发泄一下吗 哈哈
是不是穷呀 或者是长的太丑呀
  网友纤纤的小猫回复:     这个妻子是过分了点,但是她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情那位男士。但是这么个事也要扯到什么男女平等上,说明楼主是个烂人。  
  鸡年祝愿天下朋友:工作舒心,薪水合心,被窝暖心,朋友知心,爱人同心,一切都顺心,永远都开心,事事都称心!
  这个妻子是过分了点,但是她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情那位男士。但是这么个事也要扯到什么男女平等上,说明楼主是个烂人。      楼上说的,比较同意.用别人说的话是因为这篇文章太长了,不想看,没看完不好发表意见是吧,嘿嘿...
  王某的老婆既然有拒绝的自由  那么王某当然有拿家庭财产去找鸡的自由    女人不就那么回事吗?你不干的事情,自然有其他人代替。
  有拒绝的权利的
  都是强人,俺是来学习的……
  想一下一个男人满嘴酒味,浑身脏兮兮的,却要求老婆配合....晕!!!!为什么不去把老婆哄的开心,自己清爽整洁呢?    我赞同,呵呵,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包括性。性在很多时候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的。:)
  有5万字了吧?
  否则算婚内强奸
  可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况:    1.夫妻因工作.学习需要而两地分居的    2.结婚登记后尚无固定住所的    3.有受虐待.侮辱.折磨不堪同居之事实的    4.因患病或其它健康方面原因不易同居的    5.正在服刑而无法同居的    6.还有其它免除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      如果王某妻子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视为正当权利的行使,反之,为违反夫妻互有的同居义务。
  且,说得好像离婚是男人对女人的惩罚似的    男人不举女人可以离婚,女人不愿男人当然也可以离婚,爱离不离    至于找小姐么,离了再找,否则阉了
  对于婚姻应该持严肃态度。
  作者:徐小虾 回复日期: 13:14:18 
    可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况:      1.夫妻因工作.学习需要而两地分居的      2.结婚登记后尚无固定住所的      3.有受虐待.侮辱.折磨不堪同居之事实的      4.因患病或其它健康方面原因不易同居的      5.正在服刑而无法同居的      6.还有其它免除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    ---------------------分割线------------------------  看样子就那就只能由第六条下手:    这个男的也是太SB~    自己老婆也搞不定~    还TMD打110~~    以为警察……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还有现在的什么明星,看给丫NB的样子,搁在过去,你就是下九流的  诶,伟大的咱们的毛主席唯二不妥的做法就是男女平等,给戏子地位
  我一个朋友的公婆,都快六十的人了还为这个性问题闹离婚呢.  那老头特能玩,年轻时起都没消停过,情人小姐啥的没断过,开始他有权情人是不缺的,后来下来了只好找小姐.他自己在外面买了一套房专门做那事用.老太讲他变态,一把岁数了还强迫她给他KJ,并且要吞精,恶心死了.所以坚决不跟他过性生活了.
  这个帖子仍然有人点击,是我没有想到的,看来这个问题有讨论的价值啊。
  恩,婚内强奸是一个法律上颇受争议的话题。楼主太自大了,法学  专家还在争论中的事情,你有什么资格给它盖棺定论。    下面转一些新闻,案例和法律专家对这个问题的意见。    zt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截然相反的判决    堪称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的当属王卫明。1992年11月,王卫明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199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王卫明即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与该案结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发生在素有“花鼓之乡”之称的安徽凤阳。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被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正当人们对上述两案的案情及其判决结果细细“品味”、慢慢琢磨之际,远在内陆的四川又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奸案。1998年7月,南江县上两镇农妇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到南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夫吴跃雄离婚。南江县法院于1999年10月9日缺席判决王、吴离婚。在上诉期内,吴的父亲替吴向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外出打工的吴也于2000年5月赶回父母家,此后吴虽与王分居,但他依然帮妻子干农活。2000年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王见吴来后,立即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并且上了木闩。吴用脚将门踢开后,双方抓扯起来,吴将王拖到卧室,强行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将王按在床上并撕烂她的内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是当晚11时许。次日上午10时许,王某跑到派出所报案。6月14日,吴跃雄被警方刑事拘留。其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批捕,并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3月底,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跃雄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该院对吴跃雄作出无罪判决。      这几个典型案例,不仅社会反响强烈,媒体关注有加,而且其中蕴涵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让司法机关颇费脑筋。案情基本一样,但判决结果迥然有异,实际上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人们不禁心生疑问:中国的法律这是怎么了?
  这个还是zt      四、婚内强奸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8]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甚至向来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二)、全盘肯定说。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9]    (三)、折衷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    对否定说、折衷说的一点看法 (一)、支持全盘否定说的人主要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认定婚外强奸,取证相对容易,如物证(精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而认定婚内强奸,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有待解决,不仅司法操作上难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总结起来就是1、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2、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当一个妻子站出来指控自己的丈夫强奸她时,那就说明她们的感情已经破裂,这个婚姻还有稳定性可言吗?家庭是社会的一个个小分子,如果对婚内强奸置若罔闻的话,则会使越来越多的妻子受到伤害,从量变到质变,社会能稳定吗?个别公正的失衡会导致整体秩序的紊乱。另外,法律上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可能被人诬告和陷害,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取消某个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证难易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更不能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借口。但全盘否定说存在着以下几处不妥:    首先,在婚内强奸发生后,为什么有那么多国人偏袒实施性攻击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躏的妻子呢?这主要是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因为人类很长一段历史可以说是男性对女性性奴役的历史。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是法定的性奴隶与生育传宗接代的工具,即使遭受丈夫的强暴,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 ,妻子根本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者的儆戒。这从语义的角度来看更能说明问题。椐《辞海》“奸”除了有“犯” 的意思外,“奸”的第二义项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性关系当然在“不正当”之外,“奸”的本质特征为夫妻以外的男女关系,“奸”本身即将丈夫排除在外,所以,丈夫不容怀疑地享有性霸权。但是,这是什么年代了,是二十一世纪的新纪元,中国也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等,国人的经济观念在改变,但为什么在这一点上却滞留不前呢?这只会导致法律和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滞后,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反作用,拖了发展的后腿。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这样,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 ,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再次,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侵犯妻子的人格权,骨子里是把妻子当成性机器。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    最后,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婚姻仅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婚姻仅仅使得性行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性行为必须具备性交合意这一实质要件,才是真正合法的。否则,结婚就变成了卖身,而结婚证就变成了卖身契!妻子可能连妓女都不如,因为妓女在上床前都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二)、折衷说认为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期间,丈夫进行强奸的才能构成强奸罪.那就意味着处于正常时期的夫妻关系发生婚内强奸,妻子将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也得不到安全的保护.这比婚外强奸更可怕,因为婚外强奸中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利的保护,犯罪人也能绳之于法.然而,在婚内强奸中,妻子却无处申诉,将可能反复遭受丈夫的性摧残.
  五、对婚内强奸的正确界定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10]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四)、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五)、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处仅指婚内。婚外恋是道德问题),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    (六)、丈夫强奸妻子与理与据。表现: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11]
  好了,转玩了,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楼主的那个事例吧。    1。过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夫妻间的性生活都  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丈夫没有强迫妻子的权力正如妻子没有强迫  丈夫的权力一样。妻子的拒绝如果让丈夫不堪忍受,丈夫完全可  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而不是强迫妻子满足他的欲望。    2。楼主是个非常偏心的大男子主义者。他承认丈夫是人,会有  人的欲望感情会需要体谅,却不承认妻子也是人,不是工具,也  有欢乐悲伤的不同情绪,也需要体谅。    3。在没有了解妻子拒绝丈夫的原因的情况下横加指责是非常愚蠢  的。因为一般来说妻子不会无故拒绝丈夫,很多遭到妻子拒绝的  丈夫都该反省自身的行为。比如有些喜欢性虐待sm或者口交肛交  等不正常性方式让妻子不堪忍受。比如曾暴打妻子儿女致使感情  完全破裂。再比如嗜好赌博或者有过一夜情,婚外恋等等。那位  被妻子拒绝的丈夫是否无辜,我认为当事人20岁的女儿的不同情  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这个也许知道前因后果的女孩比楼主这个  什么也都不知道的外人更有发言权。楼主却一幅顺我者昌,逆我  者亡的嘴脸,仅仅因为她和搂主观点不一致就去指责她&不懂事&,  真是可笑至极。    4。男女平等,男人挣钱女人难道就不用挣钱了吗? 在中国大部分  的普通家庭男人还养不起女人!和男人一样每天工作8个小时的女  人到处都是,男人难道可以因为工资上高过女方的几百块而大言  不惭的说只有他在养家吗? 而那些少数的不幸做了全职主妇的女  人,她们付出的家务,照顾父母孩子的劳动难道就不是劳动? 顾  个小保姆还要花钱呢!    最后,缺乏良心不是你的错,是你爸爸妈妈没有把你教育好,  这句话送给回帖里某些连人和物品的区别都搞不清楚的男人。  
  作者:正版夜游神 回复日期: 23:49:43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呵呵,那不就是奴隶嘛!奴隶都是很听话的,不听话的就打,  鞭子,辣椒水,老虎凳一起上,一不小心出手重了打死了都  不犯法的。    有的时候真的觉得某些中国男人的良心绝对是被狗啃了的。  
  当然有这个权利了,想硬来的就是婚内强奸了。
  不明白男的.....练葵花宝典吧。
  为什么一定要跟她呢?外面找一个不就得了.  
  那就只好婚内通奸,婚内诱奸,婚内顺奸,婚内...总之是奸!!!
  继续。
  强奸是怎么定义的?  找个老婆如果就为这个,不如找小姐,款式多选择多。
  《强奸何以为罪》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3山东大学博士桑本谦      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按照一般刑法教科书的观点,是因为强奸侵  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①。但这种常识性解释不能消  除我们的所有疑惑,人们仍然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刑法对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关怀备至,而  对男子的性权利保护却无动于衷?妇女强奸男子②(下文称&逆强奸&)何以会被排除在性犯  罪的条款之外,难道仅仅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或者立法者真的认为妇女的性权利比男  子的性权利更有保护的价值?此外,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指不对身体的其他部  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如果排除受孕和传染  疾病的风险的话)。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认为的,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与用阴茎插入一  个人的阴道之间没有原则性区别③。但法律对后者的惩罚却远重于前者,这是否意味着与  其他器官(比如头或手)相比,性器官在法律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强奸对妇女造成  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即强奸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那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即为什么强奸会对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足以与10年有期徒刑相称的严重伤害?进一步的  追问则是,为什么人们在观念上会确认这种伤害?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将会揭示强奸犯罪背  后深刻的社会制度背景和社会心理根源,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对这些背景性和根源性知识  缺乏了解,我们就不会真正弄清楚对强奸的处罚为何如此严厉,甚至我们也不清楚---看起  来是一个更加简单的问题---强奸何以会被各国刑法普遍确定为犯罪,而&逆强奸&何以会  被各国立法者统统忽略了。借助于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分析视角,本文企图在一个远比  刑事法律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中去探讨这些看起来是众所周知的问题,由此获得的结论将  会挑战我们久已形成的一些常识性观念。一、强奸与婚姻制度据说动物世界中的强奸非  常罕见,而在最接近人类的灵长类动物中,强奸几乎更是闻所未闻①,尽管这种说法的可信  度很难获得确认---因为即便一头雄师和一头雌狮自然交配,观察者也难以断定交配是否  已经获得了身体相对弱小的雌狮的有效同意---但我们至少可以断定,即便强奸存在于动  物世界之中,也只能被看作是完成物种繁衍的正常生理活动,已经遭受强奸的雌性动物不  可能获得某种根据对强奸表示不满(假设动物能够表示),而承受强奸风险的雌性动物也不  会产生免遭强奸的心理预期(假设动物也有心理)。总之,动物世界中的强奸只要不违反自  然规则就不会被视为反常。我们的假设看起来很荒诞,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明,在人  类结成社会之前,确切地说,是在规范人类性行为的社会规则产生之前,强奸不会成为一个  社会问题,换言之,只有在强奸被某种社会规则明确禁止之后,强奸才会被视为一种罪过并  因此受到某种惩罚。人类社会的性秩序是以限制性竞争为主旨的,与动物相比,人类更加  需要一种限制性竞争的社会规则。尽管动物世界里的性竞争也很普遍,有时还很残酷,但  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动物的性竞争大多受自然律的限制。一头雄师大概只在发  情期内才会把一次交配的机会看得远比一顿美餐更加重要,在这段时间之外,它还是把主  要精力用来觅食找穴或抚育幼仔。适度的性竞争不仅不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相反,因性  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的选种机制还能促进物种的健康繁衍。人类的性竞争却没有被自然  律限定在一段短暂的发情期内,人类的性行为或多或少是不分时刻的,这会导致人类的性  竞争远比其他物种更为频繁地发生②。并且考虑到人类所拥有的非凡智慧和富足资源,不  难想象,人类性竞争的潜在破坏力更是远非其他物种所能比拟,倘若不加限制,整个社会必  将难以为继。婚姻---作为规范人类性行为的一种最重要的社会秩序---就是起始于限制  性竞争的需要,这一需要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婚姻在我们已知的社会中普遍存在。也有学  者认为,婚姻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它能满足抚育幼儿或根据性别进行劳动分工的需要,〔1〕  (P283)但这些需要与限制性竞争相比就显得不那么迫切。更何况,抚育幼儿或根据性别  进行劳动分工除婚姻之外并非别无选择,但把性竞争降到最低限度大概只有婚姻才能做得  到。为了避免同性(主要是男性与男性)之间因争夺性资源而酿成的冲突,就必须为性资源  确定归属并划分界限,从而终结性资源既无归属又无界限的混沌状态。发生学意义上的婚  姻就是一种关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或者说,是性资源的&私有制&,至于抚育幼儿或根据  性别进行劳动分工都是添附于婚姻的一些额外功能。因而在我看来,与其将婚姻视为一种  生物学意义上的&再生产策略&(男女两性相互引诱对方以达到复制自己的目的),〔2〕(P  56)倒不如把婚姻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维护性秩序限制性竞争的策略。分析婚姻制度的  起源可以使我们看到,婚姻最基本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两性间的合作(这种合作不通过婚  姻也能实现),而是为了阻止同性间的相互侵犯,正如财产私有制是为了阻止人与人之间相  互争夺其各自拥有的财产,婚姻也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相互侵犯其各自拥有的性资源。说  到底,婚姻首先不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一种制度,而是男人与男人之间关于女人的一种制  度,在较弱的意义上或许也是女人与女人之间关于男人的一种制度。因此可以推定,最早  固定生活在一起的一对男女并不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创始人,而最早约定互不侵犯各自占有  的性资源的两个男人才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奠基者。这种对婚姻的理解自然不同于康德在  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对婚姻做出的经典阐释。在康德看来,婚姻只是性资源在两性  之间互易其主的一种长期的垄断性交易,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  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3〕(P95)康德对婚姻的理解只是表面上的,之所以需要婚姻  形成一个两性&结合体&,就是为了让谁也难以插足到别人的领地之中,如果世界上所有的  男女都能在各自的婚姻中恪守夫道或妇道,那么性竞争就可以被降低到社会可以承受的限  度。不难想象,倘若人类社会没有婚姻制度,换言之,倘若关于互不侵犯性资源的排他产权  尚未确立,那么单纯的强奸充其量被视为对女性身体的一种轻微伤害。并且,在没有婚姻  制度的社会里,女性也不可能承担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道德义务,因而单纯的强奸不会(  或基本不会)对女性造成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但上文对于婚姻制度的重新解读却要求我  们重新界定强奸的受害者,对应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强奸就是一种&性盗窃&①,强奸的第  一受害者是性资源被盗窃的那个男子。(由于强奸大都包含着暴力的成分,所以强奸看上  去似乎更像&抢劫&,但之所以把强奸说成是&盗窃&,是因为强奸者并未对性资源的所有者-  --也即强奸的第一受害者---使用暴力。)将强奸理解为&性盗窃&非常契合于早期社会对  待强奸的态度,早期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奸首先是对丈夫的侵犯。因为妻子在婚姻中  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彻底蔑视,丈夫是妻子的所有者,妻子的地位只相当于丈夫的财产。&性  盗窃&的说法似乎已与现代社会的情形颇不相符,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已经获得法律的保  障和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一事实大概是反对将强奸理解为&性盗窃&的最重要的理由。既然  妻子已经不再是丈夫的财产,所以强奸就首先是对妻子本人的侵犯,而&性盗窃&的说法却  似乎是在坚持对女性的某种歧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男性特权在现代社会的婚姻中的确  已经大大弱化甚至不复存在,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妻子已经成为其自身性资源的所有者  ,因为即便是现代婚姻也不承认妻子拥有不受限制的性自由,妻子仍然需要对丈夫保持性  行为的忠诚。而男性特权的弱化或消失也仅仅表明现代婚姻中的丈夫与妻子一样失去了  自由支配其自身性资源的权利,即丈夫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现代婚姻已  经演变为一种性资源的&双向私有制&,即男女两性互为所有者互为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  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性资源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法律文本上通常被表述为  &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所有性资源不受他人侵犯的  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性资源的义务&。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  妻子与丈夫一样自由了,而只意味着丈夫与妻子一样不自由了;现代婚姻中的妻子并没有  收回她自身的性资源,但她丈夫的性资源却归她所有了。由此看来,将强奸视为&性盗窃&  并不相悖于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只要承认强奸的受害者首先是性资源的所有  者,那就必须承认,在现代社会中强奸的第一受害者也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个男子。&性  盗窃&的说法与歧视女性毫不相干,因为&逆强奸&同样可以被看作是针对某个女性的&性盗  窃&。然而,把&逆强奸&排除在性犯罪的条款之外却似乎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因为这种做  法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资源(它来自某个男性)并未获得与男性拥有的性资源同等程度的  法律保护。被强奸的女性当然也是强奸的受害者,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强奸侵犯对象的女  性甚至远比作为强奸第一受害者的那个男子会受到更大的伤害。但从理论上说,被强奸女  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强奸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  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被强奸女性所  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包含的某种歧视。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  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观念恰恰是与婚姻制度相伴而生的,甚至可以说,这种观念正  是广义上婚姻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们都会承认,被强奸  的女性是无辜的,既然如此,社会为什么还要坚持那种给无辜女性施加巨大心理压力的贞  操观念呢?苏力曾经指出:&强调贞操在历史上从功能上对防止对妇女的性犯罪从而保护妇  女身心是有一定作用的。正是由于对贞操的强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就会对  可能的性犯罪者构成某种程度的心理和舆论制约,也必然会影响社会对性犯罪者惩罚的严  厉程度。&苏力进一步暗示,这正是贞操观念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合理性。〔4〕(P46)我  同意苏力的结论,但不同意他的推理。贞操观念从其功能上看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女性,而  是通过对女性施加影响来保护男性所有的性资源不受侵犯,对于女性而言,这种观念既可  以有效地阻止通奸,又能给女性在遭受强奸时奋力反抗提供强大的激励。的确,如苏力所  认为的,如果没有贞操观念,社会对强奸的惩罚不会如此严厉,但是另外一种假设同样成立  ,如果没有贞操观念,强奸也不会对受害女性造成如此大的危害后果。贞操观念的确会提  高社会惩罚强奸的严厉程度,但前提却是贞操观念首先强化了强奸的危害后果。此外,贞  操观念还从另一个方面影响法律对强奸的定罪量刑。为尽可能避免贞操观念给受害女性  带来的不利后果,受害女性在遭受强奸之后通常不会报案,这就导致强奸的报案率以及被  惩罚的概率都大大低于其他案件①,这也是法律严惩强奸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对于一个  违法者来说,由于预期惩罚成本是惩罚概率与惩罚严厉程度之乘积,因此,对于一种惩罚概  率很低的犯罪,法律只有通过提高惩罚严厉程度来保证一种威慑效果。〔5〕(P225)如果  说强奸已婚女性是针对某个男子的&性盗窃&,那么显然,强奸未婚女性就是对被强奸女性  的&性抢劫&,由于未婚女性的性资源尚未转让给某个男子,所以可以认为,未婚女性是其自  身性资源的所有者。但还必须看到,由于婚姻的普遍性,未婚女性的性资源通常总要转让  到某个男子那里,因而,强奸未婚女性也可以被视为是盗窃了某个男子的&潜在&性资源。  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即便不在法律上,也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一种比  强奸已婚女性更为严重的犯罪②,因为前者除了会给未婚被强奸者造成至少与已婚被强奸  者同样严重的精神伤害之外,还会造成一种物质性伤害,即未婚被强奸者在婚姻市场的价  格实际上面临被降低的风险,这种物质性伤害通常要比已婚被强奸者所承受的物质性伤害  ---即夫妻感情遭到破坏的风险---更为严重。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同样是遭受强奸,未  婚女性失去的是&贞操&,而已婚女性则失去的是&贞洁&,后者受到的伤害是边际递减的。  二、强奸与性竞争世界各国的法律,从古至今---除了为数不多的例外③---大都把强奸定  作重罪量刑,早期社会对强奸的惩罚颇为残酷;〔6〕(P283-285)西方各国的现行刑法一  般把强奸罪的最高刑维持在10年以上,有些国家对强奸罪的处罚还保留了终生监禁。〔7  〕(P99-104)我国刑法第236条对一般的强奸罪确定的量刑幅度为3至10年有期徒刑,但这  并不表明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较西方各国为轻,因为刑法第236条还允许对符合该条  第3款规定的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和危害后果严重的强奸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做一个民意调查,我敢断定,没有多少人会认为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  过于严厉,在人们的观念中,强奸是一种危害后果很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不贷,但法律为  何对强奸(确切的说,是男性针对女性的强奸)的处罚如此严厉却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  题,该问题的另一面是法律为何对&逆强奸&网开一面。从法律的角度,禁止强奸是为了保  护女性的性权利,或者如上文所揭示的,是为了保护男性所有的性资源。但从社会学的角  度,禁止强奸则是为了维护以婚姻制度为主的性秩序,而其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限制人类  社会的性竞争。所谓&限制&性竞争就意味着不是&禁止&,法律并不禁止某个男子通过积累  财富去赢得性竞争中的优势,如果社会上的大多数男子以这种方式参与性竞争,那么性竞  争的激烈程度实际上已经被缓解了,因为达到目的所需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消耗了太多的  时间和精力。并且,这种性竞争客观上还会导致社会财富总额的增值,因而是一种良性的,  甚至是对社会有益的性竞争。但强奸引发的性竞争却显然是恶性的,它不仅包含着男性对  女性的暴力,还会激发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暴力,社会绝不可能容忍一种威胁到和平秩序的  恶性性竞争。因此不难理解,强奸引发的恶性性竞争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和风险是法  律对强奸规定严厉惩罚的直接社会原因。女性成为性竞争中的参与者也是不足为怪的,这  使人类社会的性竞争与动物世界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考虑到人群中还有相当数  量的同性恋和双性恋,那么可以断定,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也可以成为性竞争的对手。但  在各种类型的性竞争之中,对社会构成最严重威胁的性竞争通常只发生在男性之间。由于  社会中的大多数权力和财富总是被男性控制着,与女性之间的性竞争相比,男性之间的性  竞争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利益内耗,也必然会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如此,由  于男女两性在体力、性欲、攻击性和性器官生理构造方面的差异①,男性在实现性行为上  更容易对其性对象使用暴力,特别是在吸引性对象以合作态度完成性行为的希望非常渺茫  或成本极其高昂的时候。这意味着,与女性之间的性竞争相比,男性之间的性竞争更容易  诉诸于强奸。为了将性竞争造成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把社会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  罚那种危害后果最严重的恶性性竞争或许就是整个社会限制性竞争的一个最佳战略。或  许由于这个原因---至少部分地与此相关---女性之间的性竞争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太多重  视。在一个男性始终占据支配地位的社会里,女性之间的性竞争还通常会受到鼓励,由于  女性参与性竞争的手段通常只是强化自己的魅力,这在绝大多数男性看来是一种建设性活  动。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逆强奸&之所以没有被刑法确定为犯罪,是因为性行为如果没  有获得男性的同意,勃起就很困难而不可能发生,或者即便可能发生也非常罕见。〔8〕(  P112)如果世界各国的立法者统统忽略了女性对男性的强奸,那么只能说明这种忽略是有  意识甚至是有目的的。然而&罕见&从来不是立法者有意忽略一种犯罪的理由,因为许多更  加罕见的犯罪在刑法条款上仍然拥有醒目的位置。即便不考虑现实中已经发生的许多&逆  强奸&案例,〔8〕(P113-114)在理论上,&逆强奸&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理智上的同意与  生理上的&同意&毕竟不是一回事,而如果借助于刺激性药物②,男性在&逆强奸&中的生理  障碍更是可以被轻松克服。当然必须承认,与强奸相比,&逆强奸&的成本的确高昂得多(强  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女性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性强烈,甚至可以认为,女  性天生就缺少强奸的偏好。此外,&逆强奸&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  (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逆强奸&而受孕的顾虑,他的妻子也不会因此担心抚养一个别  人的孩子),一个经验性事实可以支持这种推测,即&逆强奸&的报案数大大低于强奸的报案  数。不仅如此,强奸很容易引发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暴力,从而造成恶性性竞争,而&逆强奸&  引起同样恶果的概率却低得多。我们还可以推测,由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一般说来,女  性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  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性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上述这些理由似乎都可  以解释&逆强奸&为何会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而下文将要提出的理由---这个理由往往  被人们忽略了---也同样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一个天性放荡的女子无疑会招致社会的否定  评价,但我敢断定,女性对她的敌意肯定大于男性对她的敌意,因为放荡的女性会在性竞争  中对其他女性构成威胁,并且她还违反了女性之间关于性竞争的一种不成文约定,即,不在  性竞争中使用过激的手段或投入过高的成本。但男性对放荡女性的态度却是相当暧昧的,  多数男性不情愿把某个放荡女子娶回家中(因为这会导致婚内监管成本的上升),但这并不  表明男性天生就不喜欢放荡的女子。因为毕竟,在许多男性看来,女性的放荡会给男性增  加性行为的快感并降低男性搜寻性对象和性机会的成本。尽管我们的主流文化对女性的  放荡仍然持否定态度(这是维护婚姻制度和降低婚内监管成本的一种策略),但放荡女子之  所以屡见不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男性的暗中支持会给她们的放荡举止提供某种激励  。社会观念在不同性别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裂痕,强奸与&逆强奸&在刑法上的不同命运极有  可能与此相关。尽管没有充分的证据,但绝大多数男性仍会认为,男性被强奸者其实没有  受到太大的伤害,至少没有受到与女性被强奸者同等程度的伤害,甚至极个别男性还可能  认为,被强奸的男性因此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我们大致可以推测,由于女性强奸者  不会成为男性的性竞争对手,所以男性天生对女性强奸者的厌憎程度就弱于女性对女性强  奸者的厌憎程度,并且男性对男性被强奸者的同情也会少于女性对男性被强奸者的同情。  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学家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强  奸和&逆强奸&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由此看来,女性强奸者的幸运之处就在  于她们所生活的社会仍然是一个男权社会,几乎可以稳妥地打赌说,在一个女权社会中,&  逆强奸&肯定会被定罪量刑,但男性强奸者就没这么幸运了。如果说女性对强奸的厌憎主  要是由恐惧引起的,那么男性对强奸的厌憎则主要是一种嫉恨。不难理解,几乎所有的女  性对强奸深恶痛绝,但不为大多数女性所知的是,几乎所有的男性对强奸更加深恶痛绝。  即便法律做出一项非常不恰当的规定---把所有的强奸犯统统处决,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  男性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法律对性犯罪的惩罚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立法者除了考虑某  种性犯罪的实际危害后果之外,社会对这种性犯罪的厌憎程度也是立法者所不能忽略的。  〔7〕(P269)三、强奸与性嫉妒把强奸说成是&性盗窃&,至少有一点不妥,因为盗窃财产  会导致受害人财产数量的减少,但强奸却不会造成受侵性资源的实质性减少,并且有理性  的人们一般也会承认,强奸也不会使受侵性资源产生品质上的瑕疵。仅从客观上衡量,由  于强奸者从受害人那里拿走的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所以受害人并没有因此失去什么。不  难理解,如果所有人的思维都遵循这种&客观逻辑&,大概世界上就不会有性竞争,也不会有  婚姻制度以及关于破坏婚姻制度的防范和惩罚措施。既然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性交不会  对另一个男人和这个女人性交造成任何不便,那么设定关于性资源的排他产权就没有实质  性意义。然而,几乎所有人的思维都不会真正遵循这种&客观逻辑&。当强奸真的发生,没  有哪个丈夫或父亲会无动于衷。几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学家  )都会认为,受害人的确因强奸而遭受了损失---并且是十分严重的损失。这种情形看起来  的确令人惊异,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  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  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说到这里,我已经无法回避一个听起来令人生厌但又绝对真实地  描述人类性心理状态的词汇---嫉妒。完全可以断定,同性之间的相互嫉妒是引发性竞争  和建立婚姻制度的共同心理根源,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性嫉妒大大强化了社会对强奸的厌  憎情绪,因而它又必然影响到法律对强奸的定罪量刑。性嫉妒表现为一种心理伤痛,这种  心理伤痛产生于排他使用或占有某一性资源的心理预期遭受挫折之后,因而性嫉妒产生的  前提是人们对性资源排他使用或排他占有的心理预期。人类男性拥有巨大的生育潜能,在  最理想的情况下,单个男子一生可以生育几千个子女。但女性的生育潜能与男性相比却大  受限制,单个女子一生生育20个孩子在试管婴儿出现之前是一个现实的最大值,〔7〕(P1  18-119)这种情况导致了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生育资源的相对稀缺。男性在进化过程中逐渐  形成的一种最佳性战略是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全部生育潜能,为此男性必须尽可能多地寻找  性伙伴,以便尽可能多地占有有限的生育资源。但男性最大的忧虑是他的性伙伴在生育上  弄虚作假,为了保证他的性伙伴所生育的子女真正传递他的基因,作为一种技术措施,他必  须在一段时期内(至少一个月)使他的性伙伴与其他男性彻底隔离,这必然诱发他产生一种  排他心理。显而易见,追求生育的真实性对于男性性嫉妒心理的逐渐形成是一个强大的刺  激因素。人类性嫉妒心理也会因性资源的相对稀缺而得到强化。如果男性的全部性机会  在全部女性那里能够均衡分布的话,那么在全社会范围内,女性的全部性潜能大概足以满  足男性的性欲总和;毕竟,男性的性行为是不能持续进行的,在两次性行为之间有一段或长  或短的不应期,但一般说来,女性对性行为却大致可以持续接受。然而,由于人类在性选择  上的偏好和挑剔,性机会无论在男性那里还是在女性那里都不可能是均衡分布的。某个女  子对男性拥有较强的性吸引力因而会获得较多的性机会,当该女子所获得的性机会超过了  她的生理或心理负荷能力的时候,作为许多男性共同追逐的一种性资源,她就会显得相对  稀缺。如果某个细心的男子发现,过分频繁的性行为至少会在一段时间内减少这个女子对  性行为的兴趣,因而也会影响到自己同这个女子发生性行为的机会和快感,那么这个男子  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排他心理。如果这个男子企图保持他在性竞争中的绝对优势,那么他  最终会发现一种更加稳妥的办法是对这个女子的性选择和性偏好施加影响,这需要他在她  身上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该女子在性选择上非常倾向于他或者---一种更理想情  况---他是她唯一的性偏好,那么他必然会把其他男子与该女子的性接触看作是一种威胁,  作为保持这种状况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措施,他必然企图减少或杜绝这种威胁,排他心理由  此得到进一步强化。据说,男性天生就比女性的嫉妒心更强,〔9〕(P52)、〔7〕(P128)  但很难对这种说法进行验证。有许多社会曾经实行或正在实行多妻制,但多夫制社会却显  然少得可怜,这不能当作一个论据,因为某种婚姻制度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很难断  定多妻制社会与多夫制社会的数量悬殊与男性比女性更爱嫉妒相关。但男性嫉妒心更强  的说法的确有生物学上的依据,由于女性从不担心自己生育的真实性,所以对于形成性嫉  妒心理而言,女性天生就比男性缺少一个刺激因素。此外,由于男女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  评价男性性行为和性能力的优劣有许多明确的数据标准,而评价女性性能力和性行为的数  据标准却不那么直观;显然,男性在性行为中的表现更容易被评价和比较,这使性竞争中的  男性对性竞争本身更加敏感,因而也就更容易产生性嫉妒心理。上文的讨论使我们看到了  人类性嫉妒心理的生物学意义,我们大致还可以断定,嫉妒心较强的男性会在自然选择中  居于优势,他会拥有较多的性机会,因而也会生育更多的子女。或者由于文化的原因,或者  由于遗传的因素,他们的子女也会有较强的性嫉妒心理。性嫉妒心理形成之后被反复强化  就会逐渐深化到人类的无意识之中,性竞争的威胁因此会在无意识之中逐渐被符号化,尽  管符号化的性竞争并不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但它却会在无意识之中引发一种实实在在的  恐惧。正因为如此,当某个妻子被强奸了的时候,即便她的丈夫明明知道强奸者根本不可  能成为他的性竞争对手(既不会使他的妻子受孕,也不会对他的妻子产生性吸引力),但强  奸---作为符号化了的一种性竞争威胁---依然会引发他无意识之中的一种深深的恐惧。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被强奸者或多或少有受虐偏好,或者被强奸者的丈夫或多或少有性  功能缺陷---强奸所构成的性竞争威胁就可能不仅仅是符号化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尽管  将生殖器强迫插入女性身体的其他部位(比如肛门或口),或者将身体其他部位(比如手)强  迫插入女性的阴道,可能比强奸造成的伤害更大(肛交比性交更容易传染疾病,而强迫口交  看上去也比强奸更具侮辱性),但这种性侵犯就不构成强奸,处罚也比强奸轻得多①。很重  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性侵犯构成真实性竞争威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强奸之所以远  比其他性侵犯更加令人恐惧,并不仅仅是因为强奸可能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竞争威胁(这种  情况毕竟十分罕见),更重要的原因则是,作为一种符号化了的性竞争威胁,在各种性侵犯  之中,强奸无疑是最逼真的,因为强奸至少在形态上最接近于一种能够带来真实性竞争威  胁的性侵犯---通奸。按照上面这种说法,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  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因而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竞争  威胁。的确,在早期社会通奸就是犯罪,甚至是比强奸更严重的犯罪②。尽管在现代社会,  通奸基本摆脱了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通奸已经畅通无阻,在许多国家,通奸者仍然要  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现代社会主要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伦理和习俗对通奸进行惩  罚,通奸一旦暴露,就会被纳入社会(而不是国家)的惩罚机制之下,社会舆论的强大能量足  以让许多通奸男女身败名裂。现代社会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是出于多种考虑,其中最重要  的一个原因是,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它  们的数量是如此之多,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既不划算,也不体面。既然我们为惩  罚强奸所找到的理由仅仅是&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那么我们实在找不出很好的理由  对通奸定罪量刑。
  这个回帖真长啊。
  把事情报道出来,其实一个方面揭示中国人喜欢窥探别人的隐私。
  女人连说“不‘的权利都没有,那就是泄欲机器不是老婆了。
  老张你累了就歇几天,别粗制滥造好不好啊?  好歹偶是你的粉丝,别让偶失望啊
  记得老师说过一句话  一防火  二防盗  三防大河报    大河报就会整点这东西,也就这水平了!
  哈哈哈。。。看了正文觉得可笑又可悲,站在女人的角度我分析这位妻子拒绝老公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一、在性生活中女方长期得不到满足感,故此对性生活厌倦;  二、要求男方做的事没能如愿,故此用这种方法逼其就范;  三、工作太劳累,故没有心情(这条不是太成立二十多天);  四、某一方患上性病;  五、女方有了外遇等。  唉,如果事实是真的,只有叹气的份。
  作者:正版夜游神 回复日期: 23:49:43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还有现在的什么明星,看给丫NB的样子,搁在过去,你就是下九流的    诶,伟大的咱们的毛主席唯二不妥的做法就是男女平等,给戏子地位  -----------------------------  这话听着舒服,象个男人说的。
  作者:mhfling 回复日期: 0:48:54 
    作者:正版夜游神 回复日期: 23:49:43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还有现在的什么明星,看给丫NB的样子,搁在过去,你就是下九流的      诶,伟大的咱们的毛主席唯二不妥的做法就是男女平等,给戏子地位    -----------------------------    这话听着舒服,象个男人说的。    这话我就说不对头,我绝对不赞成纯女权主义,女人要侍奉男人,但男人也起码应该敬重女人吧。  要不然你骑着一具尸体觉得很过瘾吗?      
  作者:mhfling 回复日期: 0:48:54 
    作者:正版夜游神 回复日期: 23:49:43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还有现在的什么明星,看给丫NB的样子,搁在过去,你就是下九流的      诶,伟大的咱们的毛主席唯二不妥的做法就是男女平等,给戏子地位    -----------------------------    这话听着舒服,象个男人说的。    这话我就说不对头,我绝对不赞成纯女权主义,女人要侍奉男人,但男人也起码应该尊重女人吧。  要不然你骑着一具尸体觉得很过瘾吗?      
  呵呵,系统显示错误但却怎么发出去了,而且是二次?咦,怪事。
  女人不是男人的性工具,女人不愿意男人首先应该自省一下!!~~~  28天都没有找到答案,那还一起呆了20多年,真够可以的~~~~
  作者:欲说还休-女 回复日期: 0:57:31 
          这话我就说不对头,我绝对不赞成纯女权主义,女人要侍奉男人,但男人也起码应该尊重女人吧。    要不然你骑着一具尸体觉得很过瘾吗?  ----------------------------------------------------    你真是女的?  佩服,若是换寻常小女生,看到楼上那两位如此说话,早就暴走了。  
  当然能!      如果丈夫强求的话,就是婚内强奸罪了!
  丈夫能否拒绝妻子的同房权利?  
  作者:匿名人士011 回复日期: 1:27:11 
       你真是女的?    佩服,若是换寻常小女生,看到楼上那两位如此说话,早就暴走了。  当然是女的,如假包换,在珠海的某些论坛俺可也是版主,俺从来不换名,虽然不是英雄好汉,因为这边欲说还休的名给人注册了,只好加个尾巴上去,嘎嘎。。。不过这边人多,好玩。  因为觉得他们说得过于偏激了些,我说了欣赏男人,信奉男人,但不等于女人一点自主权利都没有。象本文所说的男主人公,我觉得应该自己去好好找找答案,而不是靠“法”能解决得了的。
  女性到了一定年齡對性生活的渴求就會下降。  所以即使妻子多天不願和丈夫發生關係也屬正常。    妻子又不是丈夫的附屬﹐不願意當然可以拒絕。    在很多地方﹐婚內強姦是要判刑的。
  这个问题上应该权和利对等,双方都一样。
  作者:正版夜游神 回复日期: 23:49:43        靠现在的女人都是惯的啊      不是我大男子主义      想当初咱们的老祖宗就是英明,女人就得不能给自由,女人是登鼻子上脸,三天不挨打上房就揭瓦      还有现在的什么明星,看给丫NB的样子,搁在过去,你就是下九流的      诶,伟大的咱们的毛主席唯二不妥的做法就是男女平等,给戏子地位  ------------------------------------------------------------    這都快納粹了﹐還不大男人主義~~~  
  说了这许多,我其实还没有回答楼主的问题:妻子完全可以拒绝丈夫的同房权利。  但是我也相信恩爱的夫妻是很少会发生这种事情的。一次二次尚可理解,这么多次,真令人费解!
  有这个权利,但是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如果一个月都拒绝还没有什么特殊原因,那就是有问题了。
  作者:欲说还休-女 回复日期: 0:55:42 
    这话我就说不对头,我绝对不赞成纯女权主义,女人要侍奉男人,但男人也起码应该敬重女人吧。    要不然你骑着一具尸体觉得很过瘾吗?  -------------------------------------  你的话好偏激啊。  前后两句没看出来有什么逻辑,夫妻的话题怎么说着说着给转移到尸体上了,是不是你特喜欢咒人以后的那种感觉?
  男人要有会赚钱的义务,妻子有不同房的自由,奶是不道德的,嫖娼是犯法的,自己解决是心里变态的,出家当和尚是不负责任的  -------------------------------------------  高论。到天涯长了不少见识。
  就这件事情本身而言,分两个阶段来说:    第一个阶段:丈夫强迫妻子,当然不对,尤其是在丈夫酒后,这样的做法谁都反感,妻子拒绝当然不为过。    第二个阶段:作为妻子,因为这样的事情你打110报警,这样做对吗?这样做好吗?这样做了你丈夫好受还是你好受?以后的日子还想不想过了?    我个人认为,什么事情都要把握一个“度”,过了这个“度”,事情的本质就变了。    这件事情本身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请大家评论的时候多从家庭的角度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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