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行政性收费 2017取消行政事业收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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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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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逐步走向终结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卢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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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本次行政事业费改革已经引起网络热议,但新浪微博数已达162097条,有网友指出:“中国批量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释放明显改革信号”。
伴随着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衍生出了庞杂的收费项目体系,且连年增长,不少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占其财政收入逾一成以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俨然成为压在企业与公众头上的一座大山。
尽管各地也都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程,整体来说,备受舆论诟病的是其公开透明度、制度规范性十分有限,借“行政收费”名义乱征乱收现象较为严重。行政事业性收费甚至成为一些部门敛财的工具,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乱象时有发生。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借助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规范的制度漏洞,乱摊派、乱罚款,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秩序与政府形象。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披露:“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是乱收费的载体,也是腐败的寄生体。这种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产生的收费行为的本质,不是为了给国家增加收入,而是为了单位的“小金库”。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治理
尽管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但在实践上,许多地方将这一规定基本上悬空,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极大地“发挥”。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应当说,国家层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持着严厉的姿态。早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日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痼疾性行政事业乱收费依然大量存在。
正常情况下,公民或企业如果觉得某些行政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两种法律途径去解决:即申请行政复议和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两种途径的复杂程序往往令普通人士难以为继,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从某种意义上讲,纳税人在缴纳各种税款后,政府理应提供各种免费的公共服务。有网友就表示“把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变成税,这样既杜绝了乱收费,群众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个清晰地判断”。要深层次治理行政性乱收费,就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改革: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各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加大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2012年7月,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免征35项、缓征2项。2012年至2014年,云南省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对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依法行政都有积极作用。
尽管,上至国家层面下至各省市不断对行政性收费进行批量裁减,但由于基数庞大、推行力度较小,“撤费”较为有限。一些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早已使民众怨声载道,不断地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是为社会减负迈出的坚实一步。对此,网友表示“希望这是一切不合理的收费的废除的开端”。取消那些不合理收费既可还利于民,更能重塑政府的公信力,也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卢永春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见习分析师)
(责任编辑:朱明刚、庞胡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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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型式评价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型式评价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型式评价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70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你局所提情况,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保障。经商总局计量司,所涉事权以型式批准受理所在地划分。
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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