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的员工,还能再申请入职吗

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岁末年初,除了跨年晚会,职场人的“强心剂”无疑就是年终奖了。年终奖,顾名思义是一年年终用人单位所发的奖金,如何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标准都是企业与员工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对企业来说,发放年终奖不仅是对员工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认,对为企业作出的贡献给予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激励员工继续为企业努力工作,当然也是留住人才的砝码之一。对于员工来说岁末将至,辛勤工作了一年,总算到了收获的时候,自然希望能获得一份丰厚的年终奖励,这也是企业对自己全年工作的认可。发放年终奖本是一件让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好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年终奖又往往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对于年终奖,你是否有很多疑问:企业能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自作规定吗?年终奖是必须发给员工的吗?在发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员工,还能争取到年终奖吗?企业每月扣除工资的一部分,留到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这种做法合法吗?等等
拿完年终奖再辞职
年尾辞职有年终奖吗?
中途辞职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对于年终奖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taoranting :
大家注意了,赶集网上面的招聘信息水太深,比如北京天佑通顺物流青岛分公司,先让你交钱说是健康证180,然后让你买好烟说是照顾一下,还必须是好烟,然后给你一个什么唐经理的手机号,去什么花香汽配或者花香国际家居,说交保险费98块,然后把你买到惠何汽配当保安(徐队长)说是培训半个月,到了还让叫什么消防证,扣押身份证,等培训完后,一分钱也不给,也没有见到什么消防证,后来给那个什么唐经理打电话,说是直接去物流
盛世流光31 : 521医院才不行,我是2013.04月才辞职,2012年超产奖都被克扣。
残缺韵律5 : 发了年终奖,想辞职,先把奖金交回来,公司有自己的霸王条款,员工永远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你要离职,谁会顾及你的权益?
怒默语晨7 :
我在一家针织厂上班,工资压了40多天,公司不给我辞职,叫我自离。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而且没给我上保险,每天还超长加班呢,没加班费。我怎么办啊
职场人生9 :
嘿嘿!看来还是拿了年终奖再离职吧!
大公无私 :
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职场菜鸟2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据此有人认为,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难得糊涂6 :
张先生2004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6年9月离职。第二年1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2006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张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张先生认为,离职员工也在过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年终奖既然是对于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公司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歧视离职员工。公司则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张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奖金额。
爱上旅行4 :
一般来说,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年终奖,它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能够证明在你入职时就知道该单位的年终奖发放是惯例,已经成为福利的一部分,成为你入职时综合考虑该单位待遇的一部分;这两种情况下即使你年底离开,该单位也应该给你发年终奖。
甜到悲伤3 :
目前,由于法律上对年终奖没有做明确规定,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还存在争议。按照劳动法,公司发放工资时应该按月发放,并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而对于年终奖,公司有着较大的自主权。
松舞龙心5 :
张先生于2011年年末辞职。但之后,张先生要求前东家按照劳动合同继续给付自己2011年的年终奖时却遭到公司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申请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庭上,该公司提出拒绝支付张先生年终奖的理由:年终奖并非固定性收入,公司从未承诺必然发放,且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张先生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欠佳,绩效考评不合格。其次,该公司年终奖的统计周期是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张先生于日离职,公司发放绩效年终奖的时间远在其离职之后。张先生回应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曾明确约定报酬包括年终奖并按年支付,他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虽然辞职,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应得的2011年劳动报酬。同时,公司领导曾试图挽留他的邮件显示,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优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首先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再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以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四倍计算年终奖。
盛世流光4 :
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拖延发年终奖的情况十分常见,20%的企业次年的5—6月才发放年终奖。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未对发放的时间予以限制,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诸如“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为由拒绝给付年终奖”这样的内部规定剥夺了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是否发年终奖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与劳动者的约定。单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承诺,推迟发放年终奖,其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此外,“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后发放年终奖。
职场菜鸟 :
一、作为劳动者,如果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明确说明有年终奖,最好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注明年终奖的数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等,应明确若中途离职,年终奖是否仍发放或按什么标准发放等问题,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苦于凭证。
二、作为用人单位,年终奖作为吸引劳动者的福利之一,应有相关的发放制度,将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作明确规定,尤其明文规定不予发放年终奖的情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相关制度制定后,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此外,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后,应严格遵守,杜绝随意破例的情形。如果制度制定后,单位并未严格遵守,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并未遵守制度的,用人单位同样有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天边的云5 :
2006年开始,我一直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2009年12月底,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12月1日告知我: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对此,我没有提出异议。12月31日,我办好相关手续后离开公司。春节过后,我已经到新的单位上班,原先的一位同事兴奋的叙述了他们全家去三亚游玩的快乐旅程,并说这次旅游的所有费用都来自于他的年终奖,原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每人1.2万元。一开始,我认为是人事部遗忘了自己,于是我满怀希望的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补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说,公司有规定:凡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无论什么原因,都无权拿年终奖。尽管自己已经离职,但毕竟已为公司贡献了3年,同样努力干了一年,为什么年终奖却没有份?是不是单位故意要在年后发放?单位的做法合法的吗?
未来精英7 :
我们单位的基本工资比较低,但是年终奖比较丰厚。我只有等拿完了年终奖才能换工作,因为对年终奖的不舍,曾两次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
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拿完年终奖再辞职
--年尾辞职有年终奖吗?
--中途辞职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对于年终奖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发放年终奖是一个单位的企业文化所在,作为曾为公司奉献过一份力的员工,即使离职了,公司也应该持宽容的态度,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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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一位员工半年前辞职,现又回公司工作,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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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红云之端
发表日期: 8:27:50  一位员工半年前辞职,现又回公司工作,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  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个指的是在同一合同期内。    老员工辞工了,解除了劳动关系。又回来了,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重签合同,当然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啊
  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辞工出厂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自行应聘到同一单位,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回复:《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我个人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纵观整个劳动法律,其始终关注的是一个连续的劳动关系,对于那些离职后进入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为新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关注。当劳动者再次离开新的用人单位回到原来用人单位时,这意味着新旧用人单位的转换,也意味着新一段的劳动关系的开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之外停留的一段时间其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能、能力是否得到增长、提高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压力等情况是否得到改变,这都是双方需要重新考虑的因素。如果越俎代庖的代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的再次磨合,是不是也意味着剥夺了双方的权利。如果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其在试用期的任意解除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一旦原用人单位不再是以前的用人单位而要离开时,其摆脱束缚的压力很大。    ---  个人支持第二种说法。  
  @公主姐姐驾到
14:31:00    作者:红云之端 发表日期: 8:27:50  一位员工半年前辞职,现又回公司工作,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    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个指的是在同一合同期内。    ......  -----------------------------  非常感谢公主姐姐精彩的回答
  @红云之端
8:27:50    一位员工半年前辞职,现又回公司工作,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  当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规定是针对续签合同的情况
  支持第二种说法!
  @红云之端
8:27:50    一位员工半年前辞职,现又回公司工作,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  不一定。。从立法本意看,就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如果是续签合同,绝对不能。如果是重新签订合同,更换工作岗位应该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是同一岗位则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毕竟,你已经试用过人家一次了,还想试人家N次?  个人拙见,不一定准确。。我干劳动的都没注意这个问题,汗颜啊。。。  
  我查了下资料,最早出现试用期这个问题是1991年《劳动法》出台前,大连市劳动局的请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文号是劳办力字[1991]40号(日),当时劳动部的复函是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后来《劳动法》出台,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鉴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法》,新法优于旧法,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看,虽然《劳动法》及劳动部的解释并没有废止,但是估计司法审判时,劳动部的规定法院不会采纳,企业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在劳动仲裁的程序中,劳动部的解释依然有效,企业这种做法有胜诉的希望。。总之,现在劳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太多了,一句话,自由心证!!!~~~~企业自求多福了  
  第一次到这个板块。。。。看楼上的回答,实在是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条怎么理解,确实被楼上诸位理解震精了。。。。。。    正解是: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该职工受聘同一岗位、不同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被聘用三种情况!!!      劳动法可以说是最简单的法律部门了,这么个问题,怎么会有理解上的歧义呢。。。。    
  说劳动法简单的可以走了。。。我学法律的干了7年监察员了,越干越糊涂。刚开始很明白,太简单了,后来不大明白,现在是真不明白了。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多如牛毛,70年代的部门规章都有有效地,别说各种规定答复解释了,涉及到省的规定更多,20多本书。。。法院的更是大爷,你跟他们打交道就知道了,自由心证,一个法官一个解释。等有一天你跟我一样见过N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就知道了,才刚上路来。
  楼上的那个什么的走狗来着,我说劳动法简单是相比较而言的,你看明白没有?作为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下的一个分支,和其他法律相比,劳动法律算是最简单的法律之一了,你若学过法律,觉得有问题么?    哦,原来是体制内的,劳动监察啊,做人事的大都和这些人打过交道。这帮人是什么水准,我想不需要我来评价吧。。。    那个什么狗来着,如果是学法律的,7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连同一法律领域内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都理不清爽,就别说出来了,只能显示某些生物的智商有异而已。在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只要能搞清楚法的位阶、效力层次这些基本的东西,那么这些问题就不至于被无知的复杂化。    另,关于法律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我们只能按照条款做字面解释、当然的解释。。。一个有法律功底的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学素养了吧,“一个法官一个解释”、“自由心证”我想不是法盲是不会乱解释的,不是法盲也可以分辨出这些解释的。。。说这些只能证明智商问题。。。    鄙人鄙陋,居然要费口舌解释这些最基本的东西,汗颜。。。。    我是该惭愧呢,还是该悲哀呢?    无知!
  。。楼上整一sb!无知者无畏,鉴定完毕。
  可以签订试用期的。
  这个问题无须解释。    正解是: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该职工受聘同一岗位、不同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被聘用三种情况。    那个什么狗来着,无知就无知吧,就别吠了。。。谁家的。。。请栓好!
  刚看到一个小报,贴给大家看看:    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来源:山东科技报  日     
日前,龙口市某企业的职工王仁军来到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自己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与企业产生矛盾事项向工作人员咨询。原来,2007年1月份,王仁军参加企业招聘时被企业录用为合同期为二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制工人,从事模具加工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规定试用期工资每月76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1100元。王仁军顺利通过了试用期,并一直在该企业工作至2008年底,因合同到期,企业无岗位安置,其离开企业回家。2010年3月份,该企业因经济前景好转,急需有模具专业特长的工人充实企业技术力量,听到消息的王仁军再次到该企业应聘,因为有技术专长,顺利被录用,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试用期问题产生了分歧,诉诸劳动部门。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向王仁军供职企业做了详细的说明:《劳动合同法》将约定试用期的次数限定为一次,是考虑到劳动者的人品和技能,经试用一次后,即可有大体了解,无需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本人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者岗位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或合同续订、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同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企业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或再次招用时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又看见一个小报:那个什么狗的来着,别吠了。。。。          烟台: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 试用期只能签一次   水母网
17:29:46 水母网
    水母网4月18日讯
企业与员工重复签订试用合同,并在第二次“试用期”内将员工解雇。近日,被解雇员工上诉至劳动仲裁部门,依法驳回了企业的决定。    
王某一直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双方最后一   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同年2月,公司因王某工作出色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为市场主管。按公司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王某感觉不妥,但考虑到升职便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    
王某在新职位上并未做出好成绩,还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差错。公司以王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公司则认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为此,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该公司和王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延伸阅读: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YMG记者李珑 通讯员袁野)    
  @萨德门下走狗
15:41:00    我查了下资料,最早出现试用期这个问题是1991年《劳动法》出台前,大连市劳动局的请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文号是劳办力字[1991]40号(日),当时劳动部的复函是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后来《劳动法》出台,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  -----------------------------  多谢指点
  这个问题确实有点弱智了,我记得劳动合同法刚出台不久这个问题就已经明确了,现在还在这里讨论,还振振有词的。。。。  那个我玩游戏的号是正解。。。
  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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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公司15年后因个人原因离职3个月后又再次入职回原公司,请问我的年资还能累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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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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