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格式的责任主体是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落实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 “采购人”)的需求责任,进一步强化“先确定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竞争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遵循的原则。
&&& 合理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目标。
&&& 明确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采购标的种类、技术标准、关键参数以及要求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
&&& 竞争性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分竞争。
& &&厉行节约原则:采购需求应当突出经济性、实用性,以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要求或者达到基本功能,需求适度超前,以延长使用周期,减少重复购置,杜绝奢侈采购、天价采购。
&&& 政策导向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充分体现政策导向性,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示范引导和政策扶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购买本国产品,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二)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1、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基本信息、分包情况等;
3、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4、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
5、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6、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7、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8、其他。(详见附件) 
二、规范采购需求论证行为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符合实际,避免豪华采购、重复采购等行为发生。
(一)采购需求论证范围及内容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1、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2、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3、按照规定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的采购项目;
4、同一财政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5、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确定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需求论证应当着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包括是否体现鼓励使用本国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3、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4、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5、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否符合《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二)采购需求论证程序和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3、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4、邀请采购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5、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过程中,不得仅邀请个别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征询意见,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6、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采购需求内部管理与监督
(一)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人要加强系统内部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资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行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也可引入第三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实施的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的专业化服务水平。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接受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采购需求的调整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做出调整。对采购需求调整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意见、建议不予吸纳的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进行反馈。
& &(四)采购需求的结果评价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实现采购需求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与采购需求进行比对,对需求的实现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及时发现、修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记录。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日政府出新规遏制“豪华采购” 明确采购需求内容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问题的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
  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据新华社电
  新增采购需求管理 杜绝“天价采购”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防止“暗箱操作” 全流程“阳光化”
  针对“暗箱操作”,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也必须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但专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要贯彻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机构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网络平台,让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监督。
  规范专家行为 失信者将受惩
  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聘请懂行的社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现实中出现诸多专家不“专”、专家难“责”、专家操纵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
  同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使其从业受限、经济上付出代价。
  增34种违法情形 严格追究责任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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