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现在不能办理中国农药登记证查询吗?应该如可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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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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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cfz.org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产品行政处罚案
13:28 来源:201412 浏览:次 &
日,某县农业局接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的一份,反映A公司在某县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产品。某县农业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在A公司租赁的农药生产车间发现:(1)已经灌装好的农药灭线磷乳油11000瓶,每瓶180毫升,标签未贴,现场放置的灭线磷标签农药登记证号为PD,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为乳油,生产单位为B公司,联系电话为0536-XXXXXXX,生产日期未发现;(2)毒死蜱原药,8桶,每桶50公斤,批号C;(3)陶斯松1桶,每桶50公斤;(4)甲醇5桶,每桶100公斤;(5)灭线磷原药9桶,每桶200公斤。日,对A公司生产车间上述5种物品予以异地登记保存。还查出用于生产40%灭线磷乳油的磅秤、大塑料缸、小塑料漏斗、塑料管等器具。日,A公司对2月9日证据登记保存的灭线磷数量提出异议,经补充勘验,原登记保存的9桶灭线磷原药有6桶为石蜡,3桶为灭线磷原药,3桶灭线磷原药中有2桶完整未用、1桶已经用了一半,2桶半灭线磷原药计500公斤。并于日和2月21日两次对A公司负责人赵某进行询问调查。日(2月13-19日春节放假)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延期处理。日,B公司所在地的农业执法部门协助A县农业局调查B公司是否委托其他单位生产该批次灭线磷以及销售价格等。日,对委托A公司加工该批次灭线磷的C公司业务员胡某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农药合同签订、原材料提供、销售、利润分配等。&&& A公司生产的40%灭线磷乳油,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含量、剂型、防治对象等与B公司登记信息一致,但电话号码的区号与B公司所在地的区号不符。经B公司所在地的农业执法部门查证,B公司的40%灭线磷乳油从未与A公司和C公司做过任何委托生产合同。经查实,C公司业务员胡某冒用单位名义与A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A公司并不知情,认为自己是为C公司代为加工B公司的40%灭线磷乳油。A公司有生产化工产品的资质,但未取得40%灭线磷乳油登记证进行生产,登记保存中除40%灭线磷乳油外,其他物品不作为涉案货值计算,根据B公司所在地农业执法部门提供的B公司40%灭线磷乳油的价格计算,A公司生产的40%灭线磷乳油1980升,货值为9.9万元人民币。&&& 综合证据材料查明,A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情,案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等,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案件主要涉及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需要肯定之处&&& 调查取证阶段做的很好。一方面,及时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且采用“证据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多种证据固定方式,防止当事人藏匿或转移农药;另一方面,对现场用于生产的工具做了详细的记录,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不足之处&&& (一)关于罚则适用条款。A公司生产的40%灭线磷乳油,除电话号码以外,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含量、剂型、防治对象等与B公司登记信息一致,这实际上是冒用他公司登记证套证生产农药产品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没有取得相应的登记证就需要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从而选择罚则的种类。不同的厂家生产相同的农药品种,要分别取得登记证,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产品也要分别取得登记证,不能互相套用,否则都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结合本案可以具体分成两种情况考虑:一是无登记证农药的特征。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登记公告查找不到该生产厂家的该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厂家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二是假冒登记证号农药的特征。标签上有标注登记证号,但该登记证号是属于其他厂家的,又未取得登记证号所属厂家的分装许可,或者标签上的标注登记证号,经查登记公告该厂虽然有该登记号,但属于其他农药品种的。显然A公司行为是冒用B公司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在未取得B公司相应分装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生产,是否适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号的罚则值得商榷。&&&& (二)关于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根据《农业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的规定,某县农业局因为春节放假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延期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在证据材料中没有7日后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处理意见书》。&&& (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本案中对A公司生产的40%灭线磷乳油1980升是否销售的调查尚不完善,没有证据表明是A公司先收款后生产,还是先生产后收款?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体现9.9万元货值是否是违法所得。如认定不是违法所得,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无违法所得原则,并处罚款。如果9.9万元是销售收入,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农业部《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日农业部函[1999]6号)第二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销售收入的复函》(日农业部政法司政综[2000]13号)“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得到的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的规定,A公司9.9万元全部是违法所得。&&& (四)关于行政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对A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不用单独列出。&&& (五)关于对违法货物的处理。处罚程序的不完整及适用罚则的限制性造成违法货物无法处理,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只有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产品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决定,其他条款无此规定。A公司生产的农药从调查证据中看,符合“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中涉及的农药产品也可能符合“假劣农药产品”的构成要件,该县执法机构并未对此进行深究,在此类处罚案件中建议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待出具检测结果后作出处罚决定,杜绝问题农药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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