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祥森木材加工厂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关于木材加工厂手续办理
王菲市长:&&&&&您好!&&&&&关于给你写信的原因,其一是因为两个月以来在广元办这个木材加工厂的事!联系了两个地方的林业部门,一直没有办下来,下边管事的都说不办。要领导指示,打了无数电话,没有一次说领导在的。不知道这是不是广元的地方政府办事效率!地方领导比市领导还忙!在成都办理这个木材加工厂审理也很快!而且也很规范,难道地方政府需要什么特殊的审批程序?为什么广元就这么难呢?&&&&&其次关于木材运输的问题,办理这个砍伐证,运输证,及砍伐指标,需要领导批示,这个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森林绿化林业面积,因为木材加工需要的就是木材,这边的木材的砍伐指标为什么只有特殊关系的才可以批,这里边的利益链条很明了。人民公仆不为民着想,不忧国忧民,这样子的官估计上面不允许,人民不允许。&&&&&肯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处理一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加快审批程序。为人民服务!这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好官!
请华兮同志阅处。
王菲&&& 15:32:41
请市林业和园林局核查回复。
任华兮&&& 20:10:18
尊敬的龚先生:&&&“市长信箱”号信件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对林业事业的关注!现就你咨询的关于林木采伐、运输和木材加工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办理木材加工厂。我市正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生态广元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故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木材经营和加工企业的发展必须在森林资源的承载范围之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各地木材经营加工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和总量控制,目前我市的经营加工企业已满负荷运转,依据森林资源现状和全市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暂时不能满足你兴办木材加工厂的愿望。如以后通过工业原料林的建设和现有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有空缺指标和满足你加工厂生产的森林资源,请你再根据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要求向厂址地所属林业和园林局申报。&&&办理木材加工厂,除满足规划外,还必须有生产场地、生产机器、生产技术人员、原料来源保障等。具体申报材料可登录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网页查询。&&&二、关于林木采伐和运输。林木采伐必须在有采伐指标的情况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实施。你所说的采伐指标分配问题,我市是按照市政府文件逐级下达到县、乡镇,个别地方到村。如你有自己的林木,可以提前向当地林业站或县林业和园林局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森林类型和生长状况合理下达采伐指标。如发现指标分配不公,请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反映。至于办理木材运输证,只要提供木材合法来源依据,交纳了相关费用,根据本人申请即可到木材起运地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如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欢迎电话咨询市林业和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咨询电话:。
市林业和园林局&&& 9:59:2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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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82  更新时间: 10:56:53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地点、从业人数、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方式、木村来源、法人
县区林业局
(3)审批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必要的机械设备;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法人证明
(4)承办意见
符合规定的,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重新补报。
信息录入:侯波&&&&信息审核: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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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办理机关:各县(市、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各县(市、区)林业局&&&&办理地址:各县(市、区)林业局&&&浏览次数:
事项编号:
350800LY-SP-0002
事项名称: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号)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木材供给能力和产业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木材加工批准权限的通知》(闽林政〔2011〕40号)将消耗林木资源蓄积10万立方米明确折算为消耗7万立方米材积,规定“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7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理条件:
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单位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经营或加工地点(含木材仓储地点,自由、租赁、待建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及从业人员数量等;
加工木材年消耗林木蓄积5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还需提交木材加工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报告(包括规划布局、当地森林自由承受能力、技术装备、原料合法来源及市场分析等)
办理机关:
各县(市、区)林业局
责任科室:
各县(市、区)林业局
办理地址:
各县(市、区)林业局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林业局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事项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受理窗口:规划国土建设局窗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行政收费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苗木生产使用地土地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3、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
4、资金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人以上);
7、具有林木种子生产、储藏、加工、检验、包装等设施和仪器使用权证明(附相应的图片);
提供由林木检疫站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林业局现场勘验证明;
办理程序:
1、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勘验;
3、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延期的,需申请换领新证,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湖北省林业厅
当前位置: 
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林业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销售木材、没收已销售木材货款
  部门处理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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