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借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税前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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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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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比例或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号文件中,我们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比例或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号文件中,我们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
  四、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银行把利息收入为了顾问费。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利息支出包括利息、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有条件地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26万元﹐增补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国税查案、海南地税查案。
  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关联企业无偿借款营业税问题问: 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肖捷]答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电子稽查手段与传统查账方式完美结合千万税案成功告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该单位年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未按照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未对应收取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393.63万元。
  八、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九、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013年宁波地税解答:问: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答:银联公司、银行等单位在顾客刷卡消费时按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缴纳流转税,因此按应向收款方开具。商场未按取得的上述手续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答: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十三、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人有经济能力,未按期的企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权和股权。
  十四、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才能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国税函[号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网友751 ] 我有个问题: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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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资金占用费筹划成为违约金的是否可行?甲公司于2008年拿地皮一块,由于资金紧张,欲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约定由乙公司出资2000万投入甲公司,并已甲公司名义开发,后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失败,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15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甲公司可否凭合作协议、损失赔偿协议、付款记录在所得税前扣除150万呢?违约金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经稽查认定所谓的违约金实质是资金占用费,将会被补营业税,滞纳金和罚款。
  十六、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个人补税,处罚企业。实例: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检查2009年8月检查两家房地产公司,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股东个人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根据协议向借款人支付了利息,但企业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据相关税法,追补个人所得税,并对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处罚,共计133.7万元。
  十七、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011年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九十一条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十八、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风险?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将被补征2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员工借款年末未还,财税[2008]83号,企业股东以外其它人员借款年末未还,应按工资薪金扣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征税。&工商局验资处理●工商总局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第一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 与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 财 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和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帐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借款注册的公司注册后抽逃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12号)的处理。
  十九、老板个人资产抵押贷款公司使用,资产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公司贷款,税务稽查如何处理?[1]会计处理:短期借款与其它应付款[2]税前扣除:两项业务。银行贷款给老板;老板贷款给企业。企业要凭税务局开具利息扣除。[3]营业税:老板个人收取利息,应交营业税。[4]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号企业以反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老板用企业资金买车买房,产权为个人,企业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允许扣除。老板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号:&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浙江:房产公司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房产公司作为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房产公司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列支(是金融企业开给个人的利息票据直接列支还是需个人开具的利息)?答:凭开发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他类似情形按此执行。
  二十、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凡企业投资者在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法20%。大连一家企业。对外借款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二十一、企业集团统一向银行借款分摊使用的,如何处理?因为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支持,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参照总局这个,、辽宁、广西、天津等省份把此扩大到所有企业了。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凭证。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需要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财税字[2000]7号:一、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核算单位和非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凭协议、资金划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不需要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双汇资金池问题一是必须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不合规。二是必须统贷统还。
  二十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8]80号):&企业取得的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号):&未按取得的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专用或普通销售,依法缴纳,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专用或普通销售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十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关于如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问题。以下事项是税政业务部门关注的要点(1)无论何种证明,利率最高不能高于:银发(2002)30号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二、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2)提供证明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利率最有可能会被参照。参考总局网站答疑: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按照国家有关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3)其它应关注的内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十四、企业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核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三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问题:无偿贷款是否可能被纳税调整? 1、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 为条例25条将无偿赠送劳务界定为视同销售) 2、营业税(营业税,无偿赠送劳务不属 于视同销售,如果是关联企业,税务机关 会有权调整。争议点:可能认为&计税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二十五、解决贷款利息三个方案一是预收货款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二是增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三是委托贷款《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土地利息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注:此方法下非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注:此方法下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息与其他开发费用合并计算房地产(实例)\土地利息扣除(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开发成本包括资本化利息,但土地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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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编辑导读:非金融企业间借款违反了金融法规,企业如果由此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税收法规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在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条件下允许在税前扣除。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8年1月投资1000万元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乙公司成立之后由于注册资金不足,甲公司又将自有资金500万元借给乙公司使用,并约定按8%年利率支付利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原因,乙公司于2010年1月进行了注销清算,甲公司的投资款1000万元、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80万元等无法收回。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上述资产损失合计1580万元在税前扣除。
  对甲公司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批准甲公司投资损失1000万元税前扣除,借款本金及利息58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到底合不合法?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到底暗藏哪些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金融企业不具备上述许可证,不能从事贷款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再次明确,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非金融企业间直接拆借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纳税人当然应自行承担,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允许税前扣除,就成了纳税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税收买单。
  既然非金融企业间借款是非法行为,收取、支付利息也是非法行为,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的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并没有直接强调合法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直接强调合法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税原理,一方的支出必然是另一方的收入,如果一方的违法支出不允许扣除,那么另一方取得的违法收入是不是不得征税呢?答案是否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提供了贷款业务,就有纳税义务,并不强调企业一定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等证件从事贷款取得的利息才征收营业税。因为税务机关的职权只在于对符合征税范围的应税收入征税,至于应税收入是否合法,应由人民法院等机构来裁判。
  综上所述,非金融企业间借款违反了金融法规,企业如果由此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税收法规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在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条件下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非金融企业发生借贷纠纷起诉的时候,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收缴利息收入或者相应的罚款;也有可能被中国人民银行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同时在借款无法收回发生债权损失的时候,该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非金融企业间借款隐藏很多法律风险,企业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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