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1号辞职31号离职 社保辞到12月31日会发双薪吗

准备在11月换个工作,可是公司的年底双薪要求12月31日仍在公司工作,而听说按照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可以领到按月折算的部分,不知道哪种说法对!
为公司工作了11个月,如果1分钱拿不到实在是亏呀!还望大家给点意见!万分感谢!
按照相关人事规定:
有《劳动合同》的按合同日期,无合同的按正式用工日期起计算
每一年合同关系顺延,如一方解约,需提前30天提出
你若不是12月31日签的合同或12月成为正式员工,不能以工龄满1年计算。
你想辞工是你解约,按公司规定(查一下公司制度)能结工资就不错了
有的公司不提前通知,工资还要扣除一部分呢,因为造成了公司岗位空缺。
如果是公司辞掉你,在这个时候你也不划算
因为按照劳动法,只要他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就差不多了。
所以,你的双薪要求,想都别想,除非老板特别买你的面子
你的岗位是重要岗位,你们平时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
才有可能幸运的拿到双薪。
好好想想,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阿!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一般的计算周期是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计算规则,有些是以年来计算,以满几年,转正未满一年,未转正来计算。
有些未满一年的,以来公司多少的月/12来计算。
你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
领取证件还是可以的,放心去吧 。
机会不会从天而降是你选择工作而不是工作选择你;做好充足的准备向着新的人生出发。(新的工作)换工作一词在朋友中是常听到的,新工作意味着对人生的重新定位做好充足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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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了,大家说说年前辞职好还是年后辞职呢
换份工作,换种心情
大家说说年前辞职还是年后辞职好一点呢
我们是绩效考核,年底也不会有双薪和年终奖
只有点年货钱
好一点还能评个先进有点奖金,还有可能评不上先进啥也没有
能拿多少就拿完走人 别吃亏&
<p id="rate_92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要辞职就年前辞 心情好得多&果果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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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福利要拿到手
当然拿好年终奖再辞职
年后 过年会有年货发吧一般
不拿白不拿&
年货也就几百块钱&
年后,有年终奖吗
年后 过年会有年货发吧一般
年货也就几百块钱
领了年终奖再说
木有年终奖&
年终奖啊?怎么也有万把吧?
领了年终奖再说
木有年终奖
没就无所谓了,有奖过年就随时走&
看公司,过年没啥福利就辞职算了,在家好好过年,不过年初找工作的人多,工作不好找!
当然有年终奖就拿年终奖辞职,没有的话,早辞职
木有年终奖
没就无所谓了,有钱过年就随时走
把年终撸了再走。。
有没有都无所谓,不舒服的日子一天不过。
你一共才活多少天,憋屈的犯不上
对,就是不想继续这样憋屈着&
年货+年终奖,年前特别是现在走的话太不靠谱!年后也好找工作
有没有都无所谓,不舒服的日子一天不过。
你一共才活多少天,憋屈的犯不上
对,就是不想继续这样憋屈着
如果年前需要做年终总结之类的,不要钱直接走,我就是
工作不好找啊慎重
看你找好下家没,一般公司都很抠门,上家说你没做到过年,不给你年终奖,下家说你没做满整年,不给你年终奖,所以这个需要自己平衡,个人观点有好下家马上走,没有就先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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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离职能否拿到年底双薪?
刘小姐所在的某成品制衣公司对员工年底双薪做出明确制度规定:每年农历春节前计发双薪。因公司职业发展受限,出于个人职业发展的考量,12月底,刘小姐向公司递交辞呈,并于一月初正式离职。在进行离职结算的时候因为公司有发放年底双薪的规定,所以李小姐就提出要求一起结算,但是公司提出年底双薪是要到春节才能发放的,而刘小姐虽然工作了一整年,但由于在节前辞职,因此没法享受着一福利。
刘小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虽然没坚持到过年,但是自己在公司工作了一整年,理应享受该双薪。跟制衣公司交涉多次均没有结果,刘小姐最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底双薪。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年底双薪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通俗点来说其实还是工资。它和一般的月薪是同种性质,年底最后一月或是农历春节的那个月固定发放,相当于把每月工资预留一部分留待最后统一固定发放。而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明确的有年底双薪的规定,而且刘小姐在去年一整年都在公司服务,因此,作为其工资中的一部分,刘小姐有权讨要年底双薪。
经仲裁审理,最后认定鉴于李小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因此制衣公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刘小姐补发年底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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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 员工辞职要双薪
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支持员工诉求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案情简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引争议&&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厂。&&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公司。&&被告(被上诉人):谢某。&&谢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职某机械厂工作,担任作业员一职(某机械厂是某机械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期间某机械厂与谢某先后签订了三期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期满。合同期满后,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工作且某机械厂未提出异议。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的工资总额为25880.26元,某机械厂已经依法支付,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年1月24日,谢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机械厂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25880.26元;裁定某机械厂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谢某其他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机械厂和某机械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880.26元。&&裁判理由&&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续签义务&&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厂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处工作,且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认为,在认定该问题时需综合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且,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逐步消除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同步的现象,既约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规范的行为,也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本案中存在前后合同的签订问题,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后,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的后一个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与前一劳动合同不同,故后一个劳动合同就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惩罚性责任的初衷,就是防范存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因素,只要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尽管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实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仍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裁判结果&&用人单位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谢某25880.26元;二、驳回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手记&&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签&&本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该法第十条“用工”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应缩小解释的范围,理解为首次用工。认为在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如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不能适用该法,理由是合同已在前劳动关系中确立,可视为是在前劳动合同的继续,故实际双方在该阶段已有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权就不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间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如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时,在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可能与在前劳动合同不同。为防范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因素,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法律规定只要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除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惩罚性责任。因此,第一种意见关于“用工”的理解不准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首次用工和在前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实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仍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故不能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采用了第二种意见,该意见也符合正在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者依法可取得二倍工资请求权。&&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如存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就此与劳动者产生纠纷。而对劳动者来说,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资关系中较弱一方,无论劳动关系任何阶段,都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丧失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依据。(黄铎斌) &&法官简介&&黄铎斌,二级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离职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发在职期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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