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那年改同村人买卖房屋判决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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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同村人的宅基地可以相互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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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钱款属于非法所得,政府可以依法收缴,那样可算不上买卖。宅基地实行审批制度,不要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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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是同村的农民买卖宅基地现在卖方想把房基地要回来买方又想保留这个宅基地请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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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村人购买,可以要求更名,卖家不可以返悔的,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我是农村户口,奶奶四十年前买的同村人宅基地,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无书面证明或办理宅基证,卖主现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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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即1976年,买卖土地的可能性极小,当时群众需要宅基地村里会及时发放,你们家为什么非得买呢,简直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难说你们哪里没有红卫兵,难说红卫兵不管不问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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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可以过户吗?
问题描述:
农村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可以过户吗?各方面都符合条件,只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政策?为什么要等政策?想问一下政策什么时候能下来呢???
管理员回复
用户你好:
关于买卖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政策问题,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号)要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青土资房发〔号)中,明确规定买卖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但在近年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中,没有明确上述内容。据了解,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根据新的政策规定起草登记规则。具体事项待上级机关政策明确后,给予答复。政策出台的具体时间目前难以确定,请理解。
-中央部门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工委
国土资源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生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省市政府网站-
-省市机关网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青岛市国土房管局
-市内部门网站-
中国·青岛·崂山
崂山区纠风网
崂山旅游体验网
-新闻媒体网站-
中国新闻社
北京青年报
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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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判指导-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百度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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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认定合同效力的意见(讨论)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建设与发展,使得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保同纠纷日益增多。中院民二庭自2005年底爱理该类案件后至今已有几十起,虽然案情各有不同,但均涉及认定合同效力、如何适用法律、法律责任承担等几方面,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民二庭以下意见供参考:一、关于认定买卖合同效力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间的转让如经过审批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以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省高院徐胜利讲话,认为依据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为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幻要》中有相同记载。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一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如无其他无效情形,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属国家所有。”因而此观点认为虽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的规定,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理由是虽然依据上述《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土地已经转为国有,但是毕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一种观点。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拥有一处宽基地。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第162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国办发(1999)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3)省高院徐胜利庭长讲话以及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内申请宅基地。二、关于旧村发行买卖房屋合同效力5、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作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认定此类合同无效。理由是虽然旧房换楼房,然而房子所依附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不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它同上述。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之一是契约自由,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要件,相关案例中村委会对外销售的其余房屋,大多已经办理了《村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考虑到大多数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依据“承诺不得反悔”的原则,购房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理由之二是该类房屋为楼房,与使用宅基地建平房应有所区别。如果判决无效相互近还,可能造成房屋大量闲置,浪费土地资源。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6、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包括已转为国有)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履行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未明确区分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可以理解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任何请求,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除法律另有规定。(2)最高法院有案例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对于合同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基于合同有效而对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有明确、合理的预期,是基于有效合同而关注并及时行使权利,即使因合同无效权利不能实现,然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已经产生,权利人不能怠于行使权利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民事秩序的稳定。(见最高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3)民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得以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出卖方而言,大部分因房屋升值提出反悔,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使其非法行为获得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提起诉讼或确认合同效力时起。理由是确认之诉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与否系确认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基于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的产生,只有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无效而返还或赔偿的责任,产生给付请求权,发生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四、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7、宅基地房屋买卖被确认合同无效后,依该合同取得的财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客基地房屋的评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不骨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五、审理中的突出问题8、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向城镇居民出售之后,该城镇居民又将房屋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另一村民出售,现村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份买卖合均无效,请求返还房屋。如何确认两份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份买卖合同均无效,应返还房屋。理由是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房屋。虽然又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该城镇居民所出售的宅基地房屋系非法取得,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城镇居民不允许购买宅基地房屋,但案中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与出卖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最终买受人可以补办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行为违法然可以合法补救。认定合同无效,但房屋无须返还。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9、如何确认将要拆迁房屋的赔偿数额。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得知将要拆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城镇居民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损失范围及数额应当以起诉之日现存房屋的评估值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将来拆迁后的补偿利益为准,拆迁补偿款或新建房屋的价值将远高于现有房屋的价值,判决损失数额以将来拆迁时给付的实偿款或新建房屋的评估值(50%)为准。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你还搞定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你还管这个干吗啊,谁敢判无效你直接举报他行了,看看谁敢!!
回复:崂山神秘人
现在各村都有各村的情况,处理方法也不一样,还是建议咨询律师和政府有关人员,自己买有关拆迁和土地有关法律书籍看看,找律师要多咨询一些,听听大多数律师意见,一人不可靠,律师也有不是东西的,同样律师打官司,还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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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中法〔号    关于印发《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建设与发展,使得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案件中涉及认定合同效力、如何适用法律、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买卖合同效力   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理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二、关于旧村改造买卖房屋合同引起的纠纷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1、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   2、对于将要拆迁房屋的赔偿数额,以将来拆迁时确认的补偿款为准,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五、其他   1、本意见自日起施行,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提起再审。   2、执行中有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执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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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判指导-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
作者:转载& & 更新时间:& & 【字体:小 大】 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认定合同效力的意见(讨论)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建设与发展,使得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保同纠纷日益增多。中院民二庭自2005年底爱理该类案件后至今已有几十起,虽然案情各有不同,但均涉及认定合同效力、如何适用法律、法律责任承担等几方面,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民二庭以下意见供参考:一、关于认定买卖合同效力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间的转让如经过审批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以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省高院徐胜利讲话,认为依据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为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幻要》中有相同记载。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一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如无其他无效情形,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属国家所有。”因而此观点认为虽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的规定,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理由是虽然依据上述《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土地已经转为国有,但是毕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一种观点。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拥有一处宽基地。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第162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国办发(1999)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3)省高院徐胜利庭长讲话以及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内申请宅基地。二、关于旧村发行买卖房屋合同效力5、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作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认定此类合同无效。理由是虽然旧房换楼房,然而房子所依附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不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它同上述。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之一是契约自由,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要件,相关案例中村委会对外销售的其余房屋,大多已经办理了《村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考虑到大多数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依据“承诺不得反悔”的原则,购房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理由之二是该类房屋为楼房,与使用宅基地建平房应有所区别。如果判决无效相互近还,可能造成房屋大量闲置,浪费土地资源。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6、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包括已转为国有)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履行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未明确区分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可以理解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任何请求,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除法律另有规定。(2)最高法院有案例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对于合同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基于合同有效而对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有明确、合理的预期,是基于有效合同而关注并及时行使权利,即使因合同无效权利不能实现,然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已经产生,权利人不能怠于行使权利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民事秩序的稳定。(见最高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3)民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得以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出卖方而言,大部分因房屋升值提出反悔,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使其非法行为获得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提起诉讼或确认合同效力时起。理由是确认之诉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与否系确认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基于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的产生,只有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无效而返还或赔偿的责任,产生给付请求权,发生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四、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7、宅基地房屋买卖被确认合同无效后,依该合同取得的财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客基地房屋的评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不骨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五、审理中的突出问题8、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向城镇居民出售之后,该城镇居民又将房屋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另一村民出售,现村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份买卖合均无效,请求返还房屋。如何确认两份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份买卖合同均无效,应返还房屋。理由是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房屋。虽然又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该城镇居民所出售的宅基地房屋系非法取得,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城镇居民不允许购买宅基地房屋,但案中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与出卖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最终买受人可以补办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行为违法然可以合法补救。认定合同无效,但房屋无须返还。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9、如何确认将要拆迁房屋的赔偿数额。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得知将要拆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城镇居民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损失范围及数额应当以起诉之日现存房屋的评估值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将来拆迁后的补偿利益为准,拆迁补偿款或新建房屋的价值将远高于现有房屋的价值,判决损失数额以将来拆迁时给付的实偿款或新建房屋的评估值(50%)为准。民二庭大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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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土地管理法》第38 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 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 年及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 &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业已长期、反复、深入地进行过讨论,但争议颇多、观点颇多,无法作出定论。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限制擅自转让宅基地、房地一体转让、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2、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3、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4、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5、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6、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7、房屋有无装修,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扩建的合法根据;8、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结合客观事实的审查及当事人过错的判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 综上,现有法律已无法解决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的诸多争议,纵使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笔者认为,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呈激增态势的根源在于我国户籍和土地的二元制度,这种二元制度促使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并以此来控制社会的稳定。然而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又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合同行为,法律的严格限制将妨碍契约主体的平等和交易的自由,这样就激发了国家管理和经济自由之间的矛盾,使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在法律适用上显现出无据可依的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法律,为今后出现的宅基地买卖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以前已经发生的纠纷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使农村房地产买卖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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