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园住宅小区区公共地方留下的安全隐患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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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电梯使用频率高,尤其是公共场所和高层住宅,电梯已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必需工具。当前天气持续高温,电梯机房温度高、湿度大,设备负荷重,电梯故障率高,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暑期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对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使用频率高的党政机关、车站、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重点检查电梯机房设备、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情况,有无底坑渗水、积水情况,“4+1”安全责任公示情况等。
二、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安排人员,即日起开展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要责令停止使用,督促整改,市局将不定期对维保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绝不能让电梯“带病”运行,坚决不留安全隐患。
三、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切实落实维保责任
针对当前高温时期,各电梯维保单位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规定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公共场所和群众投诉较多的小区,要加大电梯维修保养频次;接到电梯困人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城区半小时、其它地区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四、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电梯使用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落实好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健康运行,对维保、检验单位提出的维修及配件更换建议,要及时落实。各使用单位要安排专门的电梯管理人员加大电梯安全自查频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五、强化技术保障,提高检验效率
市特检中心要把开展“两学一做”成果体现在为民服务之中。对使用单位申报电梯检验的要及时检验,及时出具报告。充分发挥政府所属的检验机构技术服务的优势,指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做好电梯日常性的维保工作,为全市电梯提供安全、快捷、高效、优质的技术保障。
         &&&& 2016年7月28日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 - 通知格式范文 公告格式范文 - 第一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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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住宅小区是在每一个城市都会存在的,因为这是居民居住的地方,人口密集度极大。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下面两篇文章由资料站提供。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一
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我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年度检查
&&& 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在管物业管理商品房小区开展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小区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 (四)每年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演练;
&&& (五)楼内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 (六)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 二、检查的方式
&&& (一)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自查。各小区项目经理要根据所管项目实际,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工程技术和相关人员,逐项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查真改,落实到位。
&&& (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联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同志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到每一个在管小区检查项目自查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自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责成专人督促落实。
&&& (三)区县房管局抽查。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辖区各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重点对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易发生火灾部位和消防工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推动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 三、工作要求
&&&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关系广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检查、联查和抽查工作,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检查整改到位。
&&&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所管小区消防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问题,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消防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善消防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把火灾隐患消除在日常工作中。同时要注重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居民增强消防意识,自我防范意识,时刻消除火灾隐患。
201x年x月x日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二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 为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市政府5月2日全市消防工作紧急会议的部署和我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沪房管物〔2014〕76号)的要求,现就5月16日前在全市住宅小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通知如下:
&&& 一、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的宣传力度
&&&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居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充分利用小区户外视频、社区板报等载体和媒介,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引导市民群众自查自改身边火灾隐患,切实增强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 二、加强对群租、违法搭建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行为的发现、劝阻、报告力度
&&& 针对住宅小区中存在的群租、违法搭建、居改非、违法占用公共部位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积极会同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加大巡查发现力度,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 三、加强楼道堆物、占用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等行为的排查整治
&&&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积极会同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集中开展清理楼道堆物行动,及时消除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消防应急生命通道的畅通。
&&&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 物业服务企业及小区经理要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产权人、业主),提出维修、改造、更新建议。要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发现报告制度,发现业主(使用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完整保存各类工作资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有资格的人员值班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
&&& 区县房管部门、房管办事处要结合住宅物业服务&四查制度&,进一步强化物业行业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检查督导台帐,留下工作痕迹,同时将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通过962121平台上报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我局将力量赴区县房管部门和住宅小区,对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跟踪督导检查。
&&& 五、加大房屋安全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 针对住宅小区中存在的群租、违法搭建、居改非、违法占用公共部位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区县房管部门、房地集团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主动对接公安、消防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加大执法整治力度,确保形成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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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期:圈占小区公共空间之风如何遏制?
第57期:圈占小区公共空间之风如何遏制?
开始时间: 08:11
市区人民东路一多层住宅楼道口被私自圈占、装上卷帘门当成杂物房,其他住户意见很大。近来,本报和市8890平台陆续接到此类投诉。小区公共空间被私自圈占频频发生,邻居有苦...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建设监察支队大队长
市建设监察支队大队长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处长
市消防支队工程师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由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推出的《市民问政》直播访谈节目第五十七期。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圈占小区公共空间之风如何遏制?
近来,私自圈占小区公共空间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邻居有苦难言。金华日报和市8890便民服务平台陆续接到此类投诉。小区公共空间被圈占对其他业主造成哪些困扰?为什么这种现象频频发生?这种非法行为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有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期《市民问政》邀请到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这些问题一同来进行交流探讨。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新闻演播室的嘉宾,他们是:
市建设局副局长 章建德
市建设局信访室主任 吴箐晏
市建设监察支队大队长 徐辉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处长 李国建
市消防支队工程师 何顺法
欢迎各位的到来!
主持人:一、圈占公共空间概况介绍:
对于小区公共空间的所有权,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物权法》中相关条例已有明确界定,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绿地、外墙面等共有部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问题(1):小区公共空间圈占主要有哪几种情况?圈占的目的、用途?
徐辉: 圈占主要是,一由业主擅自在房屋公共楼梯、楼道增设铁门,或在楼梯间占有公共部分。第二种情况业主擅自将车库或地下室部分开挖扩大空间。第三种是业主擅自将开放式的公共停车位用砖块或固定程式封闭成房间。第四种是业主擅自用砖块等封闭公共阳台、平台专用。第五种是业主擅自在房间或阳台的外墙浇现浇楼板,增加房屋或阳台的使用面积。第六种是业主擅自在小区暴露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基本上是这六种行为。
他圈占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自己小的私利,增加自己的私用空间,私用面积来影响公共的利益。
主持人:这种违法圈占,看似方便了个别人的需求,同时却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甚至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提到消防安全隐患,那么我们也向消防部门了解一下
问题(2):金华因违法圈占,是否引发过较严重的消防安全事故?(若有,大概多少起?最严重的事故?造成多大损失?若无,其他地方类似的事故有吗?
何顺法:到目前为止,据了解,圈占引发较大事故的还没有,目前小区里普遍隐患,像楼道里被部分的占用,像公共的走廊一些鞋柜,设置一些炊具,还有特别普遍的是小区里面消防车通道,特别是主干道被占用堵塞的情况比较普遍,统计一下,2013年小区住宅的火灾期数公共发生4250起,其中住宅小区940起,占全部火灾的22%,其中市区总共发生984起,住宅小区占368起,比重高达37%,住宅小区的火灾我们在救火过程中有很大的困难,就是消防车通行的问题,有些小区甚至因为门岗的设置问题进不去,有些因为通道、主干道乱放车、乱停车,阻碍了消防车及时快速的到达,延误了最佳的时机,借此机会,呼吁广大业主尽量不要在小区的通道、主干道上乱停乱放私家车辆。
我们对重大事故有一个定义,一般的事故还是有的,重大事故在分析事故教训的时候也会分析到这一点,像2010年,上海晋安区教师公寓火灾,造成49人死亡,其中有一个教训是消防车没有及时靠停火灾现场。2013年1月份,四川成都有一个小区,也是因为消防车不能驶进小区里,只能停在小区外面,由于救援不及时,居民来不及救护,导致死亡事故发生,这种也是会有的。
主持人:希望这样的事故悲剧不要在金华重演)
今天这期节目的话题,我们也是从8890便民服务平台中市民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中选取出来的。
据了解,8890平台近来经常接到此类投诉,但是大多数转交给相关部门受理的事项都被退回。问题(3):受理的部门主要是城管执法局和建设局。为何8890递交的此类事项中大多数被退回,是否存在主管部门权责不清的情况?各自的职责究竟是如何划分的?
李国建: 8890开通后,关于圈占公共空间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投诉确实比较多,先前跟建设局也曾经有一个在法律上明确的分工,按照日实施的浙江省违法局处置规定,出台了一个新的地方法规,有一个新的内容,头段时间在法制办并办的召集下,依法局跟建设局已经达成双方职责分工的意向,以两家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这里补充一个问题,按照建设局的分工,有些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是也碰到城乡规范法律规定的建设局物业管理以外的有些圈占公共空地行为的是一个空白,对这类空白可能从强化管理,解决名义的角度去做,如果服役的话还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一直像市民业主呼吁,一个跟物业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明确部门去查处的我们责无旁贷,如果是法律空白的,按照物权法民权通则,由投诉人向行为投诉人民事侵权去诉讼,我一直在呼吁,呼吁了十多年了,现在很多投诉人都希望执法部门有确切的依据去做掉,那也没问题现在很多交叉的有些是确实规定没有的,违法空白的,按照民法通则的侵权原理还是可以起诉的,对这些不清楚的,现在都依法行政,两家按照明确的意识去做,一些新的问题没有规定的,我们也不好去做。
主持人:11月6日金华日报曾刊登一则报道,称6月30日有市民曾向8890便民服务平台反映,市区人民东路776号3单元有人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公用楼梯底下安装了卷帘门,当仓库使用。由于该小区没有物业入驻管理,此事反映给相关部门,也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解决。现场的情况如何?我们先来看一段视频。
【视频1】(人民东路776号)
视频里我们看到,11月25日,当记者再次到现场查看时,发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这距上次的报道已经过去将近20天。
问题(1):在座相关部门负责人,打算何时解决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李国建:按照先前了解情况,为人民东路卷闸门事情我们已经介入调查,按照现在跟建设局的分工,对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圈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属于我们执法局,下一步根据建设执法支队调查的相关的数值,由辖区的婺城分局搞一个方案,相关的法律程序去做。个人理解对卷闸门这个东西也不属于城乡规范法律里面的构筑物,按照构筑物就是居民不能住人的建筑物,像烟囱、电梯相关等,单这一扇卷闸门是比较牵强的,当然事情可以按照两家的协定,我们按照程序走,但如果当事人请律师起诉,这个行为的合法依据性问题还有商榷。
主持人:问题(2):问题迟迟没有解决,相关部门的监管难点有哪些?(针对这些难点问题,在座相关部门负责人都在现场:下一步打算如何协调、衔接、解决?有何破解之道?)
现在按照法制办要求我们依法行政强化法制意识的相关规定,确切的时间还不能承诺,只能说尽快,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强制法相关的程序,还是有一定的时间。法律执行还是要按照正常的3个月以内,基本诉权还是要保留给他们。前段时间跟建设局就相关问题明确的过程中确实碰到很多问题,一个法律规定不是很准确,第二个法律交叉还是存在。首先这个法律交叉体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建设局依据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现在圈占空间的是去年2013年浙江省的违法建设处治规定是地方性法规,乱造跟城建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强于地方性法规。第二个有些规定还不是很确切的,像浙江省违法处置规定是很明确的,在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共用空位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就回到前来的问题,这扇卷闸门是不是构筑物,这个就是焦点的问题,如果我们拆除,对方就这个问题纠缠或确认也值得讨论的。针对前面这些问题,节目之前也跟张局汇报了解,涉及到部门的协同,像人民东路如果进去里面的话要公安部门执行公务要介入,第二个有些我们要进门去拆露台外面的占用行为,需要撬锁,但我们没有强制性功能,要公安在现场,他去撬掉,我们再进去,整个过程要取证,免得在诉讼过程中被动。
主持人:在采访中,我们不难发现,占用公共空间的现象在老旧小区普遍存在。我们再通过一段视频进行深入的了解:
【视频2】(中景小区、南苑社区)
问题(1):视频中,被圈占区域的小门上贴了浙江省城建监察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请问: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具体是接受哪些调查询问?
我们接到市民的投诉后开车到达现场后调查取证,到达现场后发现经过询问发现违章,是一个公共楼梯下违反建筑物储藏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至于谁违章到现在为止,接到通知发出来,询问小区居民,包括像物业管理征询意见的时候,没有人知道是谁圈占这块地,同时也和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他也不知道谁在违章谁在圈占,虽然接受调查通知书发出,留置在现场,希望业主看到询问通知书后,尽快到支队接受调查,要查清楚由谁违章的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下一步还是会继续跟踪这个案件。
主持人:问题(2):如果业主逾期未接受相关询问调查,建设部门又会采取什么措施,会被处以什么责罚?(可了解:相关部门是否有针对本地圈占公共空间的情况开出过罚单,追究过相关责任的例子吗?开出的最大罚单是多少?)
徐辉:责罚制度有的。如果业主明知道不接受调查后,我们要取齐旁证,物业公司的旁证包括相邻住户的书证,包括视频资料,把所有的证取齐了以后,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圈占意见,可以处理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他改正,但有一定的难度,他不愿意接受调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后,可能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建设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只能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去后,收到处罚决定书六个月以后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起诉的由我们建设局像法院提起起诉进行强制拆除,时间相对来说有点长。
到目前为止是还没有,因为接收到这种投诉现象很多,一般情况下发出问询通知在接受调查后道理讲清楚后,很多人都自行纠正自行拆除掉了,自行拆除后原则上是不会进行立案处罚的,没有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后果,自行纠正就可以了。
主持人:问题(3):有网友“BMW”通过新金华论坛给我们留言,他说道,南苑社区这种情况见怪不怪了。我楼下的半地下室一直被老嬷嬷占用着。还上了锁。记者走访南苑社区,发现情况的确是像他说的这样。针对老小区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有何举措吗?是否考虑出台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法?
李国建: 做节目之前我上网看了一下,上海出台了一个上海市民规范,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一个相关的规定,现在金华这种公共圈占的行为确实比较普遍,金华没有立法权,在这类情况,像省人大呼吁,去强化立法工作。回到南苑小区这个问题,现在做的这个动作是没有法据依据的,回到跟建设局的分工,如果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尚未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话,这一块是逃避管理条例66条,他没有依据的话,现在执法局按照分工去查处,查处的套路是一样,走别路走程序及有一些激进的市民反应对物主的不配合的所谓的野蛮式的,这肯定不行,可能快捷高效地非常措施个人认为可以采取。
主持人:问题(4):对于圈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如果是有物业的小区,那么物业首先应起到劝导作用。中景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在居民向物业反映情况后,他们都对圈占者进行劝导,却因没有执法权,光靠劝导,一些业主根本不听。因此,更需要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也有网友说,有物业监督的小区尚且难以解决圈占问题,那么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各方应如何行使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一起探索建立一个较完善的协调机制)
李国建: 引进像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受聘业主委员会,也是受聘全体业主的意思来管理小区的物业,对一些特殊的圈占行为,假如对物件像过道里没用的煤饼炉这种很简单的清除动作就能够完成的,我个人认为这种没必要通过执法部门来投诉,因为你是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的,你是一个民事委托式的管理行为,通过今天这个节目媒体呼吁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聘用合同,那也是法律依据授权的,可以大胆地去做这些简单的清除的障碍工作,不能说对法律上不是很清楚很确切的行为,一定要我们执法部门在执法空白下去做,物业管理公司这方面的意识,今天这个节目很有必要强化一下。
城市管理执法本身很多职责是由建设法规里推深出来的,上级业务主导指导部门,我们两家已经以共同下文的方式,开创了大家互相协作的推动,下一步按照不同的投诉要求,结合前面两家的文件,肯定有相应的合作动作。
主持人:之前两个视频反映的都是小区居民私自圈占楼道的情况,那除了这类情况之外,私自圈占公共空间的现象是否还有其他情况的存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视频3】印象城:
问题(1):和上述两个情况不同的是,这次违法圈占搭建者是该小区的开发商,而且该开发商认为他们有权利这么做,有些小区开发商或者物业私自圈占公共空间,再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法律对此类情况,是如何定性的?
徐辉:这个案子我们现在已经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一部分。这块由开发商它自己把这个公用车位圈占起来。据我们调研的资料,地下负三层它是不计容积内的,它在我们这房产产权证明是不能确权的,不能确权的部门证明没有卖掉,按照开发商的意思,没有卖掉而且它的物业管理前期委托,物业合同里面地下的二层和三层,是不在物业委托合同之内的,所以这个相对来讲比较麻烦。现在开发商也没有提供出来,它的产权属于它的东西,我们接下去,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在我们物业管理条例范围之内调整的,如果限期之内不改正,我们将予以立案查处,如果不在我们物业管理条例范围之内调整的话,我们到时候请行政执法局,进行交接。我们建设部门能做的事情就是这些,如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之内的事情,采取行政法规的条例,否则的话,如果仅此公共的车位,改变使用用途的话,到时候行政执法局来操作比较方便。
主持人:问题(2):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在地下车库圈占公共空间,是否也存在安全隐患?
何顺法:刚才看了这个视频,把这个敞开的停车库,改变了原来的消防设计,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角尖作为储藏室使用,可燃物的数量会增加,人员的活动量也增加,用火用电的机会也增加,所以火灾险性也会增加,同时,原来的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的探头,喷头它都是按照空间来设计的,你把它隔成小隔间以后,小隔间里面就没有相应的探头,或者喷头,如果发生火灾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报警,和扑灭处理,还有关于火灾方面的,可燃物比较多,烟雾比较大,地下空间里面很容易造成人员疏散困难和火灾扑救的困难。
主持人:问题(3):记者前期采访中得知,建设局已经了解过该小区这一情况,那么建设部门,如何看待处理此事?若接到通知后开发商仍未拆除,是否有相应的追责制度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企业侵害占、圈占公共空间,公共部位,我们要责令他改正,同时处罚5万到20万的罚款。前面的视频里讲到的,隔起来以后是出租的,出租是属于经营性的,我们进行适用。按照我们城区的话,最快的速度可能要在3年内,如果它不执行那还要延期,这是我们行政处罚局,要给它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它不执行,我们才能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主持人:其他一些地方做法借鉴:
我们都知道,圈占公共空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了,那么其他地区是否有什么好方法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上海日前发布《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为规范》(简称《规范》),《规范》对10类居住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对于诸如违法搭建、占用公共楼道等不文明居住行为,还将纳入公民信用征集范围。
问题(1):上海的这种文明居住行为与公民信用挂钩的做法,您认为金华可以借鉴吗?
章建德: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市民们同时遏制和圈占行为现象进行共同探讨,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我们相关部门和各位市民进行交流,我们在问政的同时,作为我们每个生活在金华的市民,都要问问自己的良心,凭什么我们有少数人就可以在自己的一己私利,把属于大家的空间、公共场所作为己有。我觉得这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有一个历史典故,康熙年间张英、张廷玉父子,他的家人,为了三尺宽的宅基地打官司,家人写信给张英,利用他在京官的权威,把官司打赢,后来张英给家里人回了一封信,并赋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收到这封信后,明白了张英的苦心,特意让了三尺,邻居一看这么谦让,也退了三尺,这就是六尺巷的千古佳话。在我们金华,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小区一些个别业主,把让它三尺有何妨,变成了我占它一尺你又能把我怎么样,每个市民,要问问自己的心,这种行动我们应该怎么办。说到上海,出台这么一个办法,我觉得我们要好好学习借鉴,但是,我们执法局李处也讲了,金华还没有自己的立法权,立法权我个人认为,我们要创造具有金华特色的,小区圈占这种不良行为,我个人认为,在当前,发挥综合作用,遏制这种现象。一是道德的约束力,我觉得这是最根本的。如果说每个市民业主的素质提高了,我们谦让了,明白是非了,把这个圈占他人空间,为了一己利益,是一个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我觉得这种事情就好办了,就有解决的基础。所以我们包括一个小区,一个楼道的侵占行为,对个别业主,同一个单元、同一个小区,大家都来警示他。第二,我觉得要发挥舆论导向力,现在的媒体很复杂,新媒体、传统媒体手段很多,作为这样一个围占公共空间的场所,毕竟是少数人,大部分是比较好的,业主还是比较好的,所以我们要宣传正能量,打击少数这些不文明行为。第三,发挥多方面的系统,我们一个小区,无论它有没有物管公司,一般的业主委员会,有街道、有业主代表,一系列的群众组织,可以发挥组织的力量,给它讲道理,我想这些侵占他人利益,自私围占公共场所的人,他是没有道理的,他讲不响的,我想,调解群众团体,民间团体,基层组织的协调力量是完全是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掉的。再一个就是发挥行政的执法力,对那些不听劝阻,我行我素,经过思想教育,对这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这些人,我们相关部门也有办法。对那些彻底没商量,我想想这个东西我们是正能量,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你不管怎么说,我们是有法律的,没有法律的,我们没有办法,有法律为依据,我们肯定有办法。我想只要我们各个部门齐心协力,敢于担当,依法依规是可以解决的。
主持人:问题(2):金华相关部门是否针对违法圈占,也有一些可行性的想法、做法在酝酿实施中,而不只是停留在通知或警告的一纸文书上?
章建德:我们执法局的同志也说了,实际上我们从法律法规上来讲,一、我们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有规划,第三,有我们浙江省关于处置违章建筑处理的办法,我们这些法律联合运用,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主持人:记者提问:在有物业的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一定的了解,如果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会对这种行为加大力度?第二个,对多次圈占公共场所的个人行为是否会有更严格的处罚力度?
徐辉:如果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对这个侵占行为,我们建设部门是责无旁贷的,我们如果收到举报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我们也是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及早地,因为它是正常入住小区的,违章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的,我们希望和业主及早地劝导、劝阻,违章清理到位,使我们的当事人迷途知返,别一意孤行,当事人的违章成本,还一意孤行的话,我们将物业管理条例立案查处并处以处罚。
主持人:问一下吴主任,刚才讲的城管和建设在沟通协调,还有一些情况属于法律管理方面的空白,具体能介绍一下哪些方面的空白吗?
李国建:我讲的法律空白是这样的,现在我们前面张局所讲的,目前我们有物业管理条例,跟城乡规划相关的文件,为什么我讲的空白呢?这类情况一个交接问题中,是卷闸门装上去的动作,是不能住人的,不具有人的基本居住的要求,现在我们理解是可能是包括我们兄弟执法部门,或者老百姓甚至是相关的传媒人士他们理解固体状的东西就是构筑物,这是个误区。为什么我讲前面讲的是,建设系统也说过。我也知道建设部门管理规定,那是讲的很清楚的,公共产权以内的不管什么部位,不管是什么办法,拉铁门也好,都是可以套进去的,现在没有出来,目前反映的最贴切的小的圈占动作,我个人认为是不能套的,不能简单的构筑物去理解的。8890怎么解决老百姓投诉,可能还存在败诉的风险。
吴箐晏:刚刚我们李科长讲了空白的地方,像我们现在物业管理条例,执法局可以依托规划,这两个法律对一些圈占的不良行为,我们建设局对业主入住的问题,一是规定的小的圈占,原来建设局本身的这一块东西是属于空白的。
徐辉:业委会是自行选出来的,来管理我们小区的民生的自主,我们小区选聘什么样的物业管理来管理,或者委托怎么样的组织来管理小区,业委会权力,当然来自于全体业主,如果说选举选聘这项物业管理,它其实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在这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有依法依规来管理我们的小区所有的事务,特别是对侵占这块公共场地公共空间,这是我们业委会也是有责任和义务去劝导的,虽然是委托选聘类的管理公司,那么可能也有些物业管理一些劝阻行为,或者有些管理还是公正的,和违法现象,我们街道、社区,包括管理公司一起来做劝阻工作或者宣传工作,对劝阻无效的情况,及时向行政部门进行汇报,或者举报。
徐辉:像这样情况,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有这个规定,我们这个小区物业管理不一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委会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如果他是委托我们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入户管理,这才是物业管理的范畴范围之内的,如果业委会没有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入户管理,那么就不属于我们物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这样子我们处理起来就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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