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实行两票制的省份实行是否与税法和工商管理法有关法律矛盾

全国首例两票制落地 药品将减少「层层加价」
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佟人冬 孙斌园
备受关注的药品采购「两票制」终于尘埃落定。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从下个月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将推行「两票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药品流通将「去中介化」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据介绍,药品采购「两票制」就是要求开一张发票到配送厂,配送厂再开一张发票到终端,这中间一共发生了两次增值税发票过程,减少层层加价的流通环节。据省食药监局新闻办工作人员介绍,实行「两票制」的目的,是继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 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医药行业或面临「洗牌」安徽省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其中,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业内人士表示,今后临床回扣空间将被压缩,药品销售主要靠质量、性价比竞争。药代面临转型,销售企业将面临行业震荡。记者了解到,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的药品,可不受「两票制」的限定。「两票制」落地纳入日常监督根据安排,安徽省各级食药监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管工作。食药监部门将推行「两票制」纳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卫生计生部门将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公安机关将把「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商务部门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工商行政部门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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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香园|法援热线:3>>>>>>正文营改增后的两票制:医药行业的挑战和趋势
 2016年,一起关于上市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案引发了所有人对医药上市公司增值税管理合规性的关注,案子的处理仍然在进行中,另一个关于医药行业的重磅信息就接踵而至。日,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4号文”)。4号文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的省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率先推行两票制,上述省市范围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他地区的公、私立医院则鼓励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延续了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26号文”)中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要求,标志着国家版两票制的落地。目前启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的省市共11个,包括江苏、安徽、福建、青海、陕西、上海、浙江、四川、湖南、重庆、宁夏。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共1011个。对两票制政策的梳理和解读1.传统药品流通环节与两票制的要求传统的药品销售多采用多级经销商模式,严重依赖于医药代表,如下图一。由于药品的销售环节多且不透明,各级经销商和医药代表均作为供应链的一个环节,参与销售利润的分配,这被认为是药品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两票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要求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只能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为第二票,如下图二。在两票制下,因为开票要求,理论上会导致交易环节大大压缩。2.国家版两票制的具体规定4号文对两票制的实施仅提供了框架性意见,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版政策目前仅适用于药品,主要规定如下:(1)对关键概念的界定两票制要求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只能开具两张发票。因此,如何界定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一票”至关重要。对生产企业的界定除常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外,根据4号文规定,以下企业视作生产企业:对“一票”的界定第一票是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开具的发票;第二票是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4号文进一步规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因此,无论商业上是否可以增加环节,如果将发票视为医药的税务成本依据,那么流通中就只有两次的税务成本确认机会。(2)对购销票据和合同的法律要求药品销售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否则,不得验收入库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医院招投标环节:“两票制”作为集中采购的必备条件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投标书需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方式采购药品,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医院验收入库环节: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且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即带票配送)第一票和第二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才可入库(3)鼓励一票制26号文和4号文均“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即实现生产企业到医院的一票制,而流通企业负责配送。3.地方两票制梳理除上述11个启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的省市外,河北、天津、广东、山东、湖北和吉林也在不同程度上决定推行两票制。其中,安徽、河北、陕西、重庆、上海(已叫停)等地已经下发了关于两票制的框架性规定。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下表梳理了与国家规定不尽相同的地方两票制政策。两票制的影响和应对姑且不论虚高的药价是否会因两票制而降低,但其确实对传统的药品流通环节产生了巨大冲击效果。通过前文图一和图二的对比可知,两票制下,由于交易环节的压缩,很多经销商被强制排除在供应链外,而国家和诸多省市所鼓励的一票制,更是将流通企业也排出供应链,只可承担配送功能。那么,两票制,甚至一票制下,企业现有的医药经销模式将何去何从?受到两票制冲击的不仅仅是经销商。对于众多药品生产企业而言,当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并使得整个行业供应链发生重大变革时,其面对的主要挑战在于,传统的底价销售模式能否继续采用?是否要承担更多的商业职能?如何建立合理的商业和发票管理模式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应对这一要求?首先,从商业上看,新的两票制很可能促使生产企业深度介入市场从而使渠道扁平化,虽然这一做法本身和社会分工要求不完全吻合,由于生产企业将需要承担原来由经销商承担的营销和销售职能及相应市场风险,因此理应获得更高的利润。故需要改变底价销售模式。而生产企业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由原来的购销关系改变为服务提供模式,或另行选择其他营销和推广服务提供商。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考虑如何合法合规地建立服务关系,在费用支付和发票管理上做到全面合规,以降低相关税务成本。与前述生产企业的选择相对应,大型的经销商可以整合小型经销商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利用关键进院能力转变为流通企业。而小型的经销商可以转变为服务提供商(即ContractSalesOrganization),进行单纯的推广和营销服务、咨询服务,而不再进行商品购销。未来,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应对,都会对其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变革影响。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头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达摩克里斯剑”,企业该如何理解和建立与增值税相关的内部管理体系,来应对业务模式的调整,是极具挑战性的问题:两票制和营改增的目的都是以税收调节经济活动,因此,合理地完成税收处理是降低所有交易风险的关键。当企业将营销服务外包时,需要逐步建立内控制度,包括供应商管理体系及发票管理制度。同时,保留并提供接受服务的证明文件和凭证,以降低相关税务风险。如何根据税法的规定,在商务和税务合规成本中求取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是企业需要在管理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的因素。如何利用第三方资源,在综合考虑法律架构,交易结构设计和税务成本的角度进行综合交易改革对市场的各个主体都十分重要,流通企业和新的服务提供商们应当从商业、法律和税的角度,综合考虑交易安排的法律形式。作者 / 叶永青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来源 / 金杜说法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无锡市知名律师推荐擅长领域:股份转让、企业改制、投资并购、破产清算擅长领域:常年顾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热门民事法律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3所在位置:
两票制+营改增:医药工商企业最全面的应对之道
更新时间: 22:53:14 | 文章来源:健客网社区
  自4月份以来,医药行业欲执行两票制政策万众瞩目,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两票制如何界定。政策暂未出台,行业亟待明确,近日据权威媒体披露,两票制政策或有重大调整,两票制的界定由原来的“每个独立法人企业开出的发票为一票”,或调整为“药企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但仅限一家商业公司、一家国内总代理,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基层,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允许适当进行转配送。”  据悉,国务院医改办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部分药企、行业协会、业界专家、相关政府部门等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多次“落实药品流通‘两票制’有关工作的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卫计委、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信部、食药总局、中医药局、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部门,座谈会的召开、采纳业界意见对政策文件的调整,预示着有关“两票制”的全国性落地政策文件或将出台。  与前期坊间网络流传的“两票制”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对不同企业必将带来不同的影响,有机遇也有挑战?这是否意味着传统药品临床市场底价结算模式终结?“两票制”推行,不同类型的药企怎么迎接,守法合规转型?  推行“两票制”,传统营销模式面临巨大转型升级挑战;而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药企费用处理也从未有过的压力山大;可更“要命”的是“流通整治”,即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6年第94号公告”《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决定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全国各省市已积极行动,正在落实中央部委的政策要求,整治风暴已经开始。监管大刀高举、整治利剑高悬,这意味着,传统的费用票据抵扣链条被斩断、被堵死,数千家顶着批发资质的医药商业,或面临生死存亡的抉择,会否将在这次整治风暴中被淘汰出局?医药工业、商业企业风险如何防控?  两票制推行,大批代理型商业面临淘汰,地市级配送型商业或将面临新机遇,底价代理工业企业面临巨大挑战,靠倒票生存的商业公司原有价值丧失,药企怎么迎接新政,代理商将何去何从、自然人的生存状态将如何改变?  招商代理营销模式的企业,在推行“两票制”和全面实施“营改增”新税制环境下,增加税费如何分摊降低企业税负、大量佣金如何提取兑付、如何解决可以抵扣的合法合规票据?营销模式亟待转型!财税票据必须合规!当过去的违规走票过票被堵死,传统高开高返、佣金返现等营销模式的财务处理将面临着严峻挑战。  如何应对“两票制+营改增+流通整治”的全面推行,药企进行合规转型?  7月22-23日,8月6-7日,赛柏蓝,将在武汉、沈阳举行[“两票制+营改增+流通整治”推行下,药企合规转型策略与风险防控研讨会](系赛柏蓝医药财务管理总第52期、第54期)  本次研讨会再次特邀国内医药行业顶级财税专家、医药行业著名律师、医药行业顶级政策专家、营销专家、实战派药企在职财务总监,深度分享新政策环境下:医药企业营销模式转型升级、搞好企业上层建筑,药企财税处理策略与方法、打造合规经营,以及营销财务各类风险防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会议议题  第一部分:“两票制+营改增”正式推行+流通整治,对医药工业商业营销经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深度分析  “两票制、流通整治”等政策背景、趋势、影响,行业因此变局、企业必须转型,是脱胎换骨迎挑战,还是边走边看找机会?新政之下,药企营销转型路在何方,如何通过搞好药企上层建筑,实现升级?---本部分邀请由多次参与国务院医改办两票制等政策研讨的医药政策和营销专家专题分享  第二部分:“两票制+营改增”全面实施+流通整治,药企营销财税模式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企业必须加强顶层架构设计,增设母子关联公司、还是并行独立法人,收编代理商为员工、还是以营销区域成立咨询服务公司(CSO)、或发动营销代表成立小微企业等等策略是否可行?如何低成本解决“高开高返”的策略方法?票据找进来、佣金分出去,并合法合规?---本部分由著名药企财务和营销专家专题分享  第三部分:“两票制+营改增”新政策环境下,药企税收筹划及稽查风险防控  高开票面临高返现难题、税收成本如何分摊困惑,冲账发票来源怎么解决、风险如何防范,财务人员因此带来高风险,怎么办?---本部分由知名药企的著名税务专家或税务局相关专家专题分享  第四部分:“两票制+营改增”全面实施+流通整治,新政策环境下,药企法律风险防控:医药企业财务处理与经营管理合规要点  有关税票违规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基于企业药品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关系,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与风险如何防范?企业老板、财务人员、营销人员,您需要知道?任何时候,安全第一位,否则很危险。---本部分由著名的医药行业顶级律师专题分享  第五部分:专题沙龙研讨、实战经验分享,“两票制+营改增”全面实施+流通整治,新政之下,医药工商企业转型策略与方法  本部分将邀请多位赛柏蓝的特约实战型专家、企业在任操盘手,和与会嘉宾代表现场对话交流,共同分享、深入探讨,两票制推行下,高开高返企业自营模式操作经验、底价代理模式转型办法?  如何规划重建营销商务体系、如何构建高效的新型渠道结构和营销渠道模式,如何重构新型医药营销合作生态体系“医药工业+配送经销商+代理分销商+医药营销自然人+医疗机构+医生......”?会议研讨给出解决方案,放弃投机取巧、丢掉雕虫小技,打造合规才是王道、追求持续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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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 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仿制药审评严格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进行。充实审评力量,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加快审评审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按罕见病、儿童、老年人、急(抢)救用药及中医药(经典方)等分类审评审批,保障儿童、老年人等人群和重大疾病防治用药需求。对防治重大疾病所需专利药品,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对需进口的参比制剂,加快进口审批,提高通关效率。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优先对批准上市的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试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
(四)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技术创新,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推动落后企业退出,着力化解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
(六)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采取注册承诺、药价谈判、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综合措施,推动实现专利药品和已过专利期药品在我国上市销售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价格,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支持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范使用。
二、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七)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
(八)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九)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逐步扩大谈判品种范围,做好与医保等政策衔接。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十)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十一)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二)强化价格信息监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十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十四)促进合理用药。优化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严格对临时采购药品行为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对各地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十七)积极发挥药师作用。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探索药师多点执业。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改革涉及利益主体多,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投入更多精力抓好改革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增强改革定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要及时评估总结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体系。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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