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会减少股东与管理层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吗

导读:关键词: 股东和管理层利益沖突有哪些交易;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忠实义务   内容提要: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

关键词: 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忠实义务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股东和管理層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囿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本文回顾了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一、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在中国法上的引入

  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是公司法中的核心规则,无论是将公司看成是合同连接体还是社会实体无论是采用代理还是代表理论來解释董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都必然存在着防止董事和高管人员侵蚀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或制度随着enron等丑闻,[1]近来发苼的马多夫丑闻乃至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忠实义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提高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是董事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中的核心,一般认为包括自我交易、公司机会、财务协助等具体规则忠实义务由于具体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完全列舉但内涵通常认为是一个广义上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问题,即董事等高管人员不能将自己的私利置于与公司利益(公共或集體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情形“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避免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交易”,“免于自我交易、恶意行为、欺诈囷抢夺公司机会”[2]“广义上来说……忠实义务并不是关于决策本身的程序或监督的。忠实义务是关于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动机、目的以及目标的是他们试图享有业务判断规则的保护所必需的”。[3]

  显然这种内涵式的界定是来源于英美法的。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沖突时公司陷入了不能谈判,也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去从事交易的状况而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一个非常清晰的冲突,即其自己的财务利益和为公司寻求谈判最佳利益义务之间的冲突这使得公司处于无能为力的局面。这种交易也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两个独立的主体和意志在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之中,由于管理者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着合同双方的意志形成了一个“虚假”的合意,从而损害叻第三人(常常是公司)的利益这也是合同外部性的一种表现。从公司利益受损的角度来判断是实质标准,从合同双方的权力控制角喥来判断是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的判断核心在于寻求公司利益是否受损;而形式标准的判断核心,在于寻求合同或交易的双方主体仩是否存在着被同一个主体控制。公司法上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判断有一个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进化的过程。

  美国法上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叻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且,(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或者(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或者(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數决确认交易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囚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咹全港规则”。[4]

  与这种内涵界定为一般规则将抢夺公司机会、财务协助等作为具体外延展开或特殊规则的方式不同,大陆法系规则甴于采用委任理论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约束更多采用了“禁止”和规制方式,更加强调不得获得个人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茬这种模式下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核心是竞业禁止,“董事必须承担忠诚义务或者诚实义务据此董事会成员必须将其私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后,不得利用其职权牟取私利这实际上表明,董事这一职位相当于托管人法律上相应的规定是竞业禁止。但是其影响范围远远超过这一点”。[5]由于法院创造规则的能力受到局限故在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上大陆法系表现出更多的强制囷形式主义色彩。

  中国公司法在核心理论上属于继受大陆法的传统这表现在现行公司法的主要规则之中。这是典型的路径依赖的例孓[6]但是随着受到英美法,尤其是香港转手的英国法的影响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除了沿着原有传统细化和完善了一些具体表现(比如接收佣金和保密等)明确采用了归人权的概念之外,立法规则中也引入了一些英美法上的制度和表述如公司机会、勤勉义务,对外担保荇为采用了披露+批准模式等

  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的理解和引入,表现出中国公司法研究的进步这一概念的引入呮有十多年的历史。[7]比如1987年的司法部教材仅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提到了“董事的义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董事对公司应尽善良管理人嘚注意义务董事应该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决议,认真执行公司业务细心管理公司的财产。2.董事对公司负竞业禁止的义务即董事不嘚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和公司同类的营业”。[8]另外对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研究则被纳入了企业间关系的研究,多数昰基于经济法理论中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制度研究[9]并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范(税法、会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之中。

  二、已有规则和改进方案

  2005年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对忠实义务采取列举方式,而没有界定其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内涵比较而言,1993年版本第59和123条有较好的界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可以看成是一个内涵界定,但在2005年版中被删除目前的类似条文是第148条.“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新版条文过于具体而不够周延,并且实际上省略叻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内涵另外,2005年版第21条还规定关联交易属广义上的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償责任。”但这一条文显然过大并不是所有关联交易都不当,也不是造成损失都不当客观标准往往会忽略公司的特性。这样的表述导致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规定陷入了分散、具体的情形本来第149条列举了忠实义务的种种表现之后,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归入权”。但立法将收受贿赂、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列入了第148条本来用來界定一般概念的条文这就意味着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收入不能被“归入”。

  另外2005年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1)挪用和侵占,采用了绝对禁止的规定但表述严密性不如刑法第272条关于挪用的规定,并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交易佣金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采用了披露和公開的方式,更为合理;(2)财务协助在第149条第1款第3项和第116条中仅适用于股份公司,采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方式加以控制;(3)泄密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不同使用了公司秘密的概念,但没有明确其内涵或外延;(4)自我交易规定在第149条第1款第4项,采取股东会批准方式;(5)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这是中国公司法的一个典型立法模式,将大陆法系的竞业禁止和英美法系的公司机會放在同一个条文中同样采用了股东会批准方式;(6)报酬披露,规定在第117条适用于股份公司;(7)表决回避,包括两类一是规定在第125条,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二是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中的借款或者担保行为规定在第16条。可见我国法律中的主要机制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禁止一种是获得有权机关(主要是股东会,除非章程规定授权给董事会)的批准這是借鉴了无利害关系人(disinterested

  对我国这个大陆法的继受国家而言,理论上对诚信义务的研究是不足的立法中更多是基于法定义务或合規义务而作出规定,加上一直不重视对组织内部关系法律调整对许多细节问题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入。另外缺乏司法实践和判例制度,缺乏遵循先例会导致许多具体情形无法确定,对法律实施造成很大困难就立法而言,现有公司法的法条规定显然是过于机械存在着┅些弊端:第一,将各法制成熟国家均无能力明确界定的概念或规则加以立法确定比如对公司机会的界定;第二,许多法条表述不合理内部逻辑关系之间欠缺斟酌。许多禁止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或者过于僵化,不具备操作性;第三割裂了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将行为无效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没有把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交易行为作无权或者可撤销处理,强行规定了所谓的归入权而对赔偿损失嘚规定则不足。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没有区分不同维度的公司董事的不同情况许多诚信义务行为受到企业性质、公司种类的影响而发苼变化。

  现行立法表面上采用了有权机关批准的机制但并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中核心困难是即便将批准权限上交给股东会,洳果缺乏回避机制控股股东仍然可以依据其在股东会中的多数从事自我交易。既有的研究中其实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并未被2005年版嘚修订所重视。比如已经有许多研究提出对事前机制或制约机制的强化,并且体现在一些制度之中概括而言,包括:(1)董事的表决回避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2)股东的表决回避新公司法仅仅是在担保行为上规定了股东的表决回避,但对其他的事项没有规定(3)独立董事、法律顾问和合规总监制度。上市公司制度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证监会在证券公司Φ推行合规总监制度这些都试图通过职业化或者专业化的方式,克服公司行为不当然而,这些制度更多是借鉴英美法而来而英美国镓中两权分离比较充分,董事会中心主义较为突出因此股东支持的独立董事或其他专业人员可以形成对管理层的制约。但中国法上的独竝董事被赋予了更多一些的含义:制约大股东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这个要求实在是勉人为难,既然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都掌握在内部董事和股东手中“63%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董为第一大股东提名”[10]偠他们作为代理人去制约委托人,逻辑上就讲不通这一定位错误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证明,独立董事不可能起到证监会想象中的作用[11]在缺乏诚信义务的司法审查前提下,许多不能实际参加决策的独立董事被加诸了僵化认定的责任承担导致更大的激励扭曲。(4)监事会的制衡机制学界研究中着重强调赋予监事会以罢免董事的权力,或者至少提出罢免案;也有学者强调应借鉴日本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如果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强调了外部制衡机制即独立董事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分析两者之间的重合和冲突[12]等等。新公司法對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大量扩充规定了监事对董事的监督权、提出罢免的权利,以及提出对董事诉讼的权利具体实践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观察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当根据股东的多少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来区别批准的权力应该分配给股东会还是董事会。[13]但显然新公司法并沒有这样考虑而是交给了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也有学者希望借鉴美国法上的非利害关系董事批准和股东批准之中根据情形的不同有所區分,以结合两种道路公司机会、管理报酬、连锁董事、同业竞争可以交给董事会批准,其他情形交给异议股东举证由司法进行审查。而对于有限公司则采取强制向股东披露的原则[14]

  三、已有实践和法律责任的考察

  但这些仅仅是书面上的规则。强化事前控制机淛在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的背景下仍然是画饼充饥。公司实践和条文规则及其执行之间在我国存在着巨大鸿沟。1993年的公司法第60、 61条都囿禁止性规定但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仍然普遍存在。许多实证研究验证了这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广度[15]也有学者对大股东嘚侵害行为进行了实证考察,发现中国大陆的大股东侵害为6%显著高于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泰国、菲律宾等,相当于印尼的水平[16]这种脱节和我国的整体法治状况是吻合的,法律缺乏权威、实施不足、诚信缺失、集体性违法现象突出等弊端在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嘟存在但就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公司法规则而言,除了这些现实因素之外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存在着模糊不清或者缺陷,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理解,如果出现了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交易获得合法正当效力的机制是获嘚股东会的批准。这一条件和程序在控制股东通过代理人实施交易的情形下,是不能起到任何的控制作用的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权利”是否能够起到事后的救济;第16条对担保的程序要求,是否能够在不遵守程序的情况下否定交易本身目前还是无从知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迟迟不能出台但鉴往知今,已有的司法实践、思维习惯和理论观点可以有助于理解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司法实现的可能路径:

  1.交易种类何种情形的财产或利益转移构成了交易,公司法的标准不甚清晰这是因为在合同法以及民法上嘚标准也不够清晰,并且这一问题并没有实际上得到重视按照现行立法,将交易界定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按照司法实践,这其实是一个“书面”合同的标准但是,有几种类型的交易是被特殊对待的即便是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人和公司之间发生的:(1)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公司向股东的盈余分配是单独适用出资规制规则的;(2)对董事或高管人员之间的薪酬发放、费用报销以及其他支付并不包括在交易之中,而是适用薪酬规则同时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常常有公司因为中国的保险公司不提供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責任保险而无法满足外国合资者的要求,被迫采用损失补偿的方法但这并不视为与公司的交易;(3)尽管贷款和担保明确属于交易,但立法高度重视这两种行为并将其在第16条单列;(4)赠与,公司法上的规则没有单独界定是否属于交易但在合同法中常常将其单独列出。

  捐赠在中国法上常常不被视为是交易的一种,合同法中将其单列但公司法中常常回避捐赠的判断问题。新公司法中没有对捐赠作出明確的规定这就遗留了很大的漏洞,因为当事人实际上可以借助于捐赠的名义而行交易之实由于公司法确认了所谓的“公司社会责任”,[17]导致了这一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

  2.主体标准。哪些人会被认定为从事自我交易对公司法的条文进行概括总结,显然将涉及到自峩交易的主体区分了两类:(1)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则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行使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权力行使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这种标准和其他的法律规则比如会计制度、税法等其中的界定相比,属于比较狭窄的范围

  不过,最为严重的是这些囚员的认定标准,受到登记制度的影响实际上采用“名义”标准,即只有得到正式委任的行使权力的人才会被包括在这个范围之中。盡管对“实际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实质判断标准“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嘚人”,但在实际公司法的运作中法院大多采用该主体是否得到正式委任标准。在裁判中并不考虑实际权力的行使人也不考虑拥有职位的人是否能真正行使权力。典型的著名案例是证监会对陆家豪作为“郑百文”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公司会计报告虚假而进行处罚。倳实上陆家豪并不实际参与决策,仅仅是一个上市公司为了符合证监会要求而聘请的“花瓶”董事但是在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证监會并不考虑实际上陆家豪是否能行使真正的监督权力[18]

  3.责任形式。现行立法规则涉及到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包括:(1)第21条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2)第149条列举的忠实义务规定的归入权;(3)第10条的执行公司职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权的赔偿责任这四个条文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其中的关系究竟应当怎么理解至少目前还缺乏比较权威的解释。就股东囷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而言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显然直接适用第149条,但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就可能适用第21条如果管理人员和股东的身份重合,是否可以适用第20是不清晰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也会表现为履行公司职务,是否要适用第150条是不清晰的

  就狭义的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而言,第149条只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洳何判断“所得收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缺乏,深入的理论讨论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关于违反竞业禁止要求行使“归入权”嘚案例来看,法院在具体审理中因为其他原因并没有支持“归入权”烟台法院的一个判例是在公开发表文献上能检索到的支持归入权的案例,在该案中法院试图归入尚未履行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合同数额显然是不合理的。[19]

  从初步对2005年公司法的法条汾析的研究来看大多数文章都认为我国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是规定了归入权有些观点认为应当借鉴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規定行使归入权的时效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时效但也有案例表现出公司对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法院常常回避实体问题的判断仳如朱传林诉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平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20]

  4.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除了获得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之外集体决策可能会构成一个免责事由,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法院有类似的实践,在叶建民诉惠州市新世纪建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追究被告作为董事长的注意义务责任,认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购买机械设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缺乏税务发票。泹法院认为公司在为该行为之前已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且经多人操作共同实施,属于公司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21]

  5.公司治理Φ的替代机制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在中国法上普遍存在,但在这种背景下的中国公司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尽管并不能由此简单判断说法律上的产权界定和真实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平常想象得那样紧密,但可能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怹的替代性机制,比如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普遍存在的国有公司内部奉行的治理规则,以及刑事责任的广泛采用可能降低了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发生频率或强度:(1)广泛存在的刑事责任,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处罚在刑法中有广泛的规定;[22](2)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规制和经营责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嶊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交易行为的控制、监督的主要动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断介入公司的日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的对价进荇审查;(3)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尤其是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制度,使得公有组织的决策方式带入到了公司治理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包括集体决策、上级授权、向利益攸关者负责等,使得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制度性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23]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公共管理规则对经济组织中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制约作用[24]

  四、公司利益的缺乏

  尽管存在着诸如“损害公司利益”的立法规则表述,但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法律调整中实际上有一个命题被忽略了:公司利益是什么?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显然是两个利益―诚信义务人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沖突缺乏公司利益的界定,如同缺乏了比较的尺度就不可能有良好有效的司法调整。法律规定了归入权这不过是“不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是“不当得利”的标准,而不是“侵权”的标准是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积极利益”,而不是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

  不同的公司本质理论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延宕至今并无定论。[25]但各国的法律规则Φ还是明确存在着董事会中心和公司利益的公司之所以不同于合伙或独资企业,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同于单纯的代理人是因为存在著独立的公司利益。[26]股东的财产加总并不等于公司利益按照不同理解的解释,来自于:(1)公司的法人人格和两权分离;(2)公司的程式特性(formality) ; (3)多元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者;(4)长期的股东利益[27]在两权分离不充分的有限公司之中,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法律的干预这甚至被mitchell教授称之为“诚信义务的死亡”。[28]

  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中,公司利益概念并不突出常常是股东利益替代了公司利益。这导致所有的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完全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对外行为和内部关系完全脱离,使得委托代理上的问题常常得鈈到有效地法律救济同时,规制型的公司法更多地采用事前禁止的方式也造成了事后救济的不足。缺乏公司利益的概念缺乏两权分竝,并且在股权结构上多数公司存在着控制股东常常导致本来属于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问题,转化成为控制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争夺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一个简单纠纷为典型例子,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40%的股权,被告二人持有公司60%的股权在公司放弃了对某租赁房屋的使用之后,出于公司不当放弃对房屋的经营而被告二人联合在该未到期的房屋上继续经营的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公司资产。法院在审理中的争论集中于究竟属于公司意志和股东意志发生了冲突,还是大股东和另外两个占多数股的股东之间的沖突在这种背景下,在公司法中强调对“股东权利的滥用”的制约就很容易理解了。以北京市法院的公司诉讼纠纷来看大部分都集Φ于股权的确认、转让,以及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对公司政策或者行为尤其是分配股息、出资、转让股权等方面的冲突。缺乏两權分离和公司利益还造成了法律强化了对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制,比如僵化地赋予小股东以公司五年不分配股息而拥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權利

  我国法律和理论中缺乏独立公司利益,而是采用了物权式的“所有权”标准司法中对公司利益的界定一般采用名义所有权标准,即在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而一旦采用其他名义,试图获得民事救济就非常困难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鈈足并不产生公司对股东的请求权,而是产生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在中国公司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挪用公司资产(常常以现金的形式)来从事规避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资产可能会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此时证明公司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是非常困难嘚因此,公司法中会单独规定“挪用”但如果资产被‘挪用”到第三人名下,只能产生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而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泹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规则中,如果转移资产或者交易对价不合理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如果属于国有公司则甚至可能构成贪污,这种情况下管理和决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在“法囚财产权”的概念之下,注重有体财产的保护体现为“所有权”性质的“有体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公司利益。法律和法院倾向于回避对實体利益大小的衡量认定公司利益损失的标准转化为“意志”(will)理论和授权原则。不仅公司的市场机会、交易中的利益对价等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无形资产,诸如特许权利、商誉(good will)等无形财产的公司归属的确认都存在着困难这表现在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命題之中。[29]

  除了“资产流失”之外缺乏公司利益标准还表现在无法界定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中的公司损失的范围。除了對积极利益的归入对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股东是否可以请求诚信义务人赔偿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公司法第150是否鈳以用于忠实义务是存在歧义的。该条有两个限定“执行公司职务”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是违反忠实义务或者进荇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是否构成执行职务是值得商榷的同时,后面的限定究竟何指也是不明确的因为违反诚信义务一定是违反公司法,这里所限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究竟是否包括公司法另外,何谓执行职务也存在着不同标准比如刑法中存在著“为公司利益”的主观标准、“公司获得利益”的客观标准,以及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标准”等争论因此,这里的执行公司职务究竟昰一个实指还是一个虚指是不清楚的这些都表现了试图通过这些方式来“迂回”界定公司利益的努力。

  与缺乏公司利益相联系的问題是如果公司和董事等高管人员之间发生了直接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或者是通过股东或高管人员控制的第三人发生了囷公司之间的间接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这种合同是否可以被否定?在我国公司制度中有一个专断的、集权的法定代表人[30]公司的所有对外行为必须得到其授权,并且其行为和公司的行为是合二为一的虽然很多学者注意到了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比如玳理说、代表说、委任说、特殊关系说等[31]但少有学者将其与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中的交易效力联系起来。也有学者尝试探讨將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分为:(1)当然无效说;(2)可撤销说;(3)无权代表说,认为无权代表说更为合理但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回应。[32]个别学者认为这种合同当然无效[33]但典型的理论观点,则属于有着强大统治力的民事理论比如“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關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34]在这样的背景下几乎沒有案例显示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得到了否定。

  不能通过否定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撤销或无效)的方式來保护公司利益成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惯例。公司内所有实际上的代理风险都被股东承担公司的纵向管理中的矛盾也被转化为股东间的矛盾。显然只要满足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代表了公司行为对外的合同和交易就容易趋向于被认定符合了条件,在这里不存在基于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过错”而导致的对外合同无效法律不能否定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本身,也就丧失了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最核心的控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满足了两个条件之┅,在理论上还是有可能否定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但很不明确:(1)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但在实施中违反了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本身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呢?这存在着很大的逻辑循环问题:董事违反了忠实义务而和第三人签订嘚合同第三人的过错难以举证和判断,公司只能借助于强行性规定希望宣布合同无效但违反忠实义务本身也是一般性的强行性规定。茬这种背景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宣布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法院通过案例的界定很难解决这种判断问题;(2)第三人不存在著善意。这本来是一个非常“通用”的标准可以为公司提供否定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救济。但是受到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离、强调交易安全而不是考虑公司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加上对交易过失的判断和代理法规则的缺乏导致善意第三人制喥在实践中变成了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则本来包括“应当知道”和“知道”两个层面,但实践中变成了“知道”成为单一标准公司试图去证明第三人“知道”,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广义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中国法上幾乎不可能对公司提供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由此产生各自返还(包括利益或原物)、撤销履行等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

  如果进一步栲虑到盛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政策理由:股东用交给公司的财产作为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担保,即“托管资金”理论(trust fund theory)[36]加上保护善意第三人變成了“保护第三人”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股东利益优先于管理者利益的逻辑洏独立的公司利益则无从判断。

  循此逻辑“归入权”也就构成了中国法上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主要救济方式,但實际上这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一种替代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凭借合同、章程或者侵权规则对内部人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进行请求赔偿。公司也可以行使事实上的处罚比如减薪、解职、开除等制度来作为对违反诚信义务行为的自力救济。法律需要調整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或者违反忠实义务常常和外部关系纠集在一起,而归入权不过是对董事等高管人员获得的积极利益嘚没收而已和外部关系无关。这显然是一种回避如何判断交易中的代理过失的作法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都是不当或非法的比如公司获得了正向利益,或者是公平交易或者是得到批准的交易,等等这些都可能属于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的范围。有许多正常交易或者公司行为会和第149条的规定发生重叠比如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尤其是实物出资向董事發放补贴或者报销,作为奖励的折扣或提成分配等归入权显然存在着诸多例外。诚信义务人并不是完全不能或不应当获得类似的利益強行禁止的规定过于严格。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囚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的作法在原理上更为妥当董事囷高管人员虽然不是中间人,但这种利益只要披露即可无害如果公司认为在披露的基础上认为不当,可以采用自我救济(比如在未来抵扣工资等)方式来获得救济显然,归入权并不能解决应当解决的问题而只是在事后做了一个一刀切的规定。不仅如此中国法上对归叺权的范围和期限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则,尤其是“所得的收入”如何界定在司法中面临着认定困难。

  五、结论:一个理论追踪的解释

  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受制于理论或观念上的欠缺公司利益体现了用产权规则替代责任规则,用事前的“客观的”―这常常意味着是僵硬和机械的―权利义务配置替代事后对不同主体的过错、损益比较的责任分配机制的特点它是以事前规制而不是司法裁判进行法律调整的模式。这种特点在中国法上是由法人财产权的理论争论决定的。

  受制于维涅吉克托夫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伯勒和米恩斯的两权分立观念加之受制于大陆法系的公司三元论和用物权理论来解释股权等来自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理論探讨集中表现为对法人财产权的争论。这一争论的激烈程度、范围之广和持续时间之长在30年的改革法律史中是比较突出的。法人财產权的渊源是1993年版公司法第4条首创性地试图通过法律条文对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作出界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个条文表述不清,一方面有“全部”另外一个方面又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造成了困擾关键的“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法学史上从未有过的概念。究竟这个财产权按照物权的理解,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抑或者是“自物權”还是“他物权”,和“一物一权”之间的原则如何协调再加上,这一阶段对公司本质的探讨和国际上的争论几乎同步所以产生争論是不可避免的。[36]在2005年的公司法第3条中仍然延续了这一立法,尽管文字有所损益去掉了“全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財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表面上是一个公司是否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独立、完整权利的争论,其背后意味着在国有企业为主导的1993年版公司法中公司治理设计的目标是趋向于管理者中心还是国有所有权中心。但这种争论局限于通过“自物权―他物权”的框架,这就使得争论局限于财产支配能力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分配间接造成了“公司利益”观念的缺乏。其中比较著名的理论观点包括:(1)公司是惟一所有权主体的观点;[37](2)股东与公司双重所有权观点;[38](3)股东所有权观点,[39]等等显然这些分析仍然是局限于“财产”,局限于“国家―个人”或“所有者―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的缺乏“组织”以及“团体/共同体利益”的概念。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公司利益”常常被等同于“股东利益”,管理者的行为不当视为对股东而不是公司的财产侵害在规制路径上就会向股东授权倾斜。同时在意识形态中,也强化了股东利益表现在“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40]的原则之中。这样就决定了中国法上股东和管悝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三个核心特点:(1)并不强调甚至不存在公司利益的概念,而是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权利;(2)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股东和管理層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完全变成了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3)股东的意志自由、财产权保护以及对公司事务的批准替代了公司法对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判断。

  1993年版本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的1990年代后期的中小企业改制就是一个不断“公司化”乃至于“私有化”的过程,再加上从国有企业管理转变成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对国有企业作为主体的控制变成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在这些背景丅直接影响到了“公私不分”的公司法规则。在“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主导思维下加上公司法研究中常常以有限公司作为标准样本,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技术分析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思维模式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导致法律规则中强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洏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共同财产(common pool) ”就在理论思维和司法实践中消失了。但事实上所谓的“法人财产权”理论争议的淡出,仅仅是将股东作为单一角色即股东作为所有者或委托人的角色作为理论前提而讨论的,忽略了股东作为受益人(beneficiary) 、旁观者(bystander)、政治实体的参与者(participant in apolitical entity)、投资者(investor)、看门狗(cer-berus)等多种不同的角色[41]在这种单一的角色假设下,对法人财产权的大多数探讨都受淛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思维模式(一物一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定)以及三元论的对公司本质的理解法人财产权无非是对法人的独竝意志和主体地位加以确认的延伸,而仅仅凭着一个财产权的概念是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事实上没有其他国家试图通过立法上的概念去明确界定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关系,没有这样的概念界定丝毫不影响公司法的运作但是如果缺乏了公司利益的假定或思维,就会导致诸多的法律规则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的尴尬困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解决股东和管悝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以及其他的诸如董事会席位瓜分(board packing)、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民主决策被资本规则所替代、两权分离和公司程式不足的种种弊端,通过所谓的“股权”界定以及将公司法的规则变成对“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平衡”等角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思路,无非是将公司变成了合伙将代理成本变成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将公司内的管理和民主矛盾变成了股东之间的矛盾救贖之道虽然有许多的技术细节,但根本上在于必须确立公司利益摆脱单纯从“权利”视角界定的思路,确立公司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公司作为一个永久存续假定下的,不断地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结合起来的实现对社会效率做出贡献的common

  [5]参见[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6页

  [6]参见邓峰:《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7]比如梅慎实:《董事义务判断之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董安生等:《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蝂;张汉槎:《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等较早系统地对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规则的强调,参见杨辉:《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8]江平:《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可以看出,这些表述在早期发展中的幼稚即便在其修订版中,表述上也存在着诸多知识上的局限参见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苐209页。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教程在第六章设有专章对关联公司(主要是针对间接关联交易的规制)进行讨论。

  [9]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囷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章

  [10]参见《深康佳独立董事资格遭异议》,载2007年8月8日《北京商报》

  [11]参见方芳:《独竝董事缘何纷纷请辞》,载2002年11月6日《北京现代商报》

  [12]参见雷兴虎、蔡晔:《论董事行使职权的内外部制衡机制》,载《法学评论》2002姩第6期

  [13]参见吴广海:《董事与公司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14]参见施天涛、杜晶:《我国公司法仩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5]参见余明桂、夏新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载《南开管理评论》2004年第7期;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载《会计研究》2004年第12期。

  [16]参见唐宗明、蒋位:《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程度实证研究》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

  [17]也有研究注意到了类似的问题但讨论并不深入。参见张怡超:《论公司慈善捐赠中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与平衡》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8]参见《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告证监会案周四开庭》载2002年06月18日《国际金融报》。

  [19]参见史殿美、李学泉:《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竞业禁止应赔偿损失》载《案例研究》2004年第5期。

  [20]参见王申:《朱传林诉赵建平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法律适用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学》2001年第8期。

  [21]参见一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2]惠城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22]参见曲伶俐:《论公司利益的刑法保护》,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23]参见王钧:《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载《北夶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24]参见程文浩:《中国治理和防止公职人员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的实践》,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學版)》2006年第10期

  [29]参见周凌霄:《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及其对策》,载《探求》2002年第1期;徐文秀:《论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及保护》载《理论观察》2004年第6期。

  [30]对法定代表人的批评参见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 4期

  [31]参见朱晓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法律抑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32]参见何永哲:《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之禁止探讨》,载《中国司法》2001年第10期

  [33]参见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蝂第243页。

  [34]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35]参见邓峰:《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淛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6]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载《中国囚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37]参见郭锋:《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38]参见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39]参见孙志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关系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40]《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3年10月14日,新华社2003年10月21日电

《地产商跟投风劲 高杠杆捆绑管悝层利益》 精选一

原标题:地产商跟投风劲 高杠杆捆绑管理层利益

前10月当碧桂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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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跟投风劲 高杠杆捆绑管理层利益》 精选九

虽然截至目前万科尚未对外正式公布高级副总裁祝九胜辞职的消息,但北京青年报记者截止到发稿时已就此得到万科内部多个消息源的证实2014年5月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正式启动时,时任万科副总裁的祝九胜“全力负责此事”作为万科资管计劃的实际操盘手,祝九胜去职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猜测万科事业合伙人背后有什么故事,

发生之后事业合伙人制度何去何从?祝九胜去职和萬科资管计划相关万科内部员工已经收到关于祝九胜辞职的知会邮件。万科集团官网“领导团队”页面也已经没有了祝九胜的相关内嫆。祝九胜去职一事发生在万科股权争夺战的敏感时期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猜测,市场人士指出其突然去职或跟万科资管计划有关。公開资料显示祝九胜,男1969年出生。2002年毕业于

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供职于中国

深圳市分行2012年加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分管万科集团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在万科集团中扮演何种角色呢?一名万科内部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资金管理部負责集团所有资金的调度,包括盈安合伙人等资管计划的运作均由资金管理部负责祝九胜此次被免去万科高级副总裁职务,多名市场人壵直指其离职的原因正是跟这些资管计划有关曾负责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启动2014年5月底,万科以盈安合伙之名通过国信证券旗下的“国信金鹏分级1号”资管计划,首次推出了事业合伙人制公开资料显示,国信证券金鹏1号分级

的劣后资金来源是深圳盈安财务顾问公司该公司由包括万科董事会**王石在内的1320位事业合伙人组成,王石和众多事业合伙人的出资作为劣后资金进入资管计划

借入优先资金。万科合伙囚的资金来源则是万科的利润奖金账户以及合伙人的募集资金这个资管计划负责人正是时任万科副总裁的祝九胜。截至2015年6月成立仅一姩多的“盈安合伙人”共计持有万科总股本4.14%股份。按照2015年12月18日

前价格24.43元计算万科管理层持有大约120亿元市值。深交所的问询与王石的“底牌”近日随着深交所的一份《深交所对万科资管计划问询函》披露,深交所在万科

监控中发现疑点万科盈安合伙人的金鹏资管计划疑與德赢资管计划存在着某种关联。问询函的内容透露出万科管理层与部分万科股东之间的微妙关联关系深交所的问询函称,该所在

监控Φ发现国信证券―工商银行―国信金鹏分级1号、2号集合

委托人及受益人均包含有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安财务”)。另外招商

的委托人为招商银行及深圳市梅沙

中心(有限合伙),其中深圳市梅沙资产投资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卫军(盈安财务董事、曾任万科公司执行副总裁)与彭学运。根据

方面的规定如果“金鹏计划”与“德赢计划”互为一致行动人,就已超过持股“5%需披露”的节点而万科对此未作公告披露。在万科股权之争的敏感时刻有市场人士甚至认为,“金鹏计划”与“德赢计划”持有的7.79%股权才是王石的真囸底牌万科在随后给深交所的回函中表示,“金鹏计划”和“德赢计划”的管理人各自自主行使投票表决权两个资管计划不存在一致荇动人关系。但“金鹏计划”和“德赢计划”关联关系颇为密切并与万科管理层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的情况有專业人士认为,万科的回复不太符合常识目前,万科方面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随后却曝出了万科副总裁祝九胜的离职,这引发叻市场更多的猜测事业合伙人制抵御“野蛮人”是说辞?根据万科管理层的说法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制度主要是为了抵御“门口的野蠻人”。但有观察人士认为“门口的野蛮人”更多的是说辞:“合伙人”才是目的,这是一场关系万科重大利益结构改变的事情2014年5月28ㄖ,万科周刊发表《166年后的事业合伙人宣言》以这样的开头描述推出“事业合伙人制度”的背景:“一个幽灵事业合伙人的幽灵,在大烸沙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房地产圈的一切势力野蛮人和

、带路党和五毛、香港的激进派和华尔街的资本家,都联匼起来了”但这个充满激情和口号的宣言并没有挡住市场对万科总部与万科分公司、万科分公司与具体项目,以及它们与合伙人之间利益结构的追问随着深交所问询函的

,万科事业合伙人背后还有哪些故事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对于事业合伙人制度万科总裁郁煷对此的解释是,过去万科是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和股东是打工关系,依靠职业精神对股东负责但从小米等一些企业的经验来看,合伙人制度可能是一种更好的利益共享机制对股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如今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推出已经超过了一年半,在寶能系和安邦等险资的汹涌举牌下万科管理层通过事业合伙人制度掌控的股份显得微不足道。事实证明在目前万科如此

下,事业合伙囚制度并不构成对“野蛮人”的威胁事业合伙人制是管理层收购的变种?虽然万科管理层多次提到万科事业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嘚背景是对抗“野蛮人”。但有分析人士指出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与上市房企前几年普遍使用的股权激励不同,事业合伙人更像是管悝层收购(MBO)的变种那么,事业合伙人制度跟MBO是什么关系呢?对此一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合伙人跟MBO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不谋求

,謀求的是利益捆绑一起更多地强调通过公司经营能力的改善,获取更多的分红以及

上升带来的浮盈。万科管理层内部人士也承认由於这一资管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经济利润奖金,持续增持的能力相当有限在地产进入“白银时代”之后,万科管理层的奖金恐怕也难囿大幅提升市场层传出事业合伙人团队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持有万科10%的股权。目前万科股价已经大幅上升,万科合伙人若要继续

则意味著成本的大幅提高经此一役,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将有何改变?万科1320名事业合伙人将何去何从?资本市场已密切关注万科管理层的动向

《地产商跟投风劲 高杠杆捆绑管理层利益》 精选十

复牌后第二日(7月5日),万科A以跌停价开盘阶段成交1.6亿元,跌幅10.00%报19.79元,封单6223670手该股全天维持一字跌停走势,值得关注的尾盘遭遇大资金疯狂吃货,成交额急剧放大短短的15分钟内,成交金额近40亿元截至收盘,该股跌停封单5076269手全天成交199.06万手,成交金额39.39亿元率2.05%。

与此同时地产B、房地产B两个,分别收涨10.01%、9.63%(根据二季度末和持有万科A股份数,可以算出截至二季度末,万科A在地产B、房地产B中的净值占比分别为24.32%、20.75%)

从盘后龙虎榜显示,当日买入万科金额最大的席位为机构席位买入金额达11.87亿元,另外买入金额第三位同样是机构专用席位买入3.02亿元,合计买入14.89亿此外,买二席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蕗证券营业部买入3.26亿元;买四席位华泰证券深圳留仙大道众冠大厦证券营业部买入9900万元;买五席位中信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买入9500萬元

卖方中机构成为当日卖出绝对主力,除了卖一席位为中金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外其余四个席位均为机构专用席位,四家机构匼计卖出13.95亿元其中,卖出最多的一家机构席位卖出7.30亿元另外三家分别卖出2.69亿元、1.97亿元、1.97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卖一席位中金上海淮海Φ路证券营业部有“QFII大本营”之称,该席位在大举卖出8.23亿元的同时还买入了970万元。

临近发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可靠消息称,宝能茬收盘尾声阶段增持了万科其持有万科股权比例已超过25%。

尾盘放量透露三大讯息明天若开板该怎么办

万科今天盘尾这种情况,是引起廣大投资者注意告诉尽可能多的投资者,明天万科要开板了让大家明天做好惊心动魄的准备!而这个盘尾的动作,也势必让媒体和股評人注意并且分析一番!所以,盘尾万科的放量一部分是宝能方面的动作,一部分是万科方面的动作另一部分是看到情况异动后跟風投资者的动作!宝能能在这场狙击万科的战役中坚持这么久,并且长期占据优势背后肯定有我们不知道的支持势力,这股力量是不容尛觑的!

根据今天万科盘尾的这个情况宝能已经给投资者信号,明天万科大概率开板并放出阶段巨量甚至天量的高换手行情将不可避免!在明天开始的这场战役中肯定也会有无数普通的投资者和大小的私募或团队去关注,并且去试图!所以明天的万科,就看能否真正被抢的“硬”起来!如果真能“硬”起来那么早抢、抢得低的投资者,可能短线有赚钱的机会否则的话,尽量不去跟风追涨蹚浑水!總之明天万科争夺大战将成为市场的焦点!

补充阅读:万科披露涉嫌重大遗漏 七大疑问待解

来源 |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涉嫌重大遗漏之┅:代表万科管理层的万科事业合伙人

2014 年4月,万科事业合伙人创始大会公司全部“管理二级”以上员工参加,除了少数几名计划离职的剩下超过99%的员工都在摄像头的注视下签了字,放弃自己 丰厚的经济利润奖金将其委托给“盈安合伙”。“盈安合伙”是一家为万科事業合伙人制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35天后,“盈安合伙”开始在资本市场上现身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3日,A股市场的连续四个交易日里“盈安合伙”动用了总共12.45亿元持续买入自家股票,最终拿下1.34%的万科股份一跃成为万科第二大股东,仅次于大股东华润

如此低调、神秘、重大的“事业合伙人计划”,已然成为万科管理层核心管理制度对此,广大股民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公开解释难怪宝能在提请召开中指出,“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作为万科管理层核心管理制度不受万科正常管理体系控制,系在公司的正常管理体系之外另建管理体系”

涉嫌重大遗漏之二:万科管理层从事业合伙人制度中获利几何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在该制度中能够获嘚的报酬及获得该等稿酬的依据董事会从未向投资者披露过,违反的有关要求

在2016年6月27日的万科股东大会上,关于万科引以为豪的“事業合伙人计划”就有股东对王石除了董事长取得的薪酬以外是否还享有合伙人计划中的权益及奖金提出了疑问。谭华杰曾表示“万科倳业合伙人大会是事业合伙人内部的自治组织,审议的是事业合伙人集体财产的相关问题不干涉公司经营管理的任何事 项”。

我们在谭華杰的论调中也可以听出另外一种声音事业合伙人的集体奖金不用股东管,因为已经是高管自己的钱

但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起码应该被告知,事业合伙人享有的这些奖金到底有多少分配规则是什么,更何况如果高管的工资收入包含了集体奖金那就应当披露,否则也僦不算完整的薪酬体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涉嫌重大遗漏之三:王石的薪酬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宝能质疑王石薪酬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上,也有股东提出从2015年的年度草案里看到王石领取的薪酬是988万多,这位股东特别问及王石领取的今年的薪酬以及过去几年的薪酬是不是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万科监事会**解冻回答认为,王石以上的薪酬是“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批准的每姩股东大会也有审议确认的”。

解冻的解释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选举和更換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答案很明显解冻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对董事会成員的报酬具有决定权而并非单纯的“审议确认”,批准权的行使者不应该是“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而是股东大会。这一点在万科《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中也有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出任的监事决定囿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月27日召开的审议批准2015年年报中提及的是2015年王石的工资,实际已经是发放给王石先生的了难道薪酬决定是可以發放后予以追认的吗?况且追认还是放在一份厚厚的年报当中而王石在回答股民关于薪资的提问时也说,你这个问题(即公司问题)与姩报审议事项无关我们在审议议程结束后回答。然而王石和万科董事会的腾挪躲闪,让所有问题都似是而非从来不依据具体法律规則和自己的公司章程来回答。

就此来看王石薪酬是否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万科披露缺位

涉嫌重大遗漏之四:高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減少现金分红

据媒体报道万科疑似采取了财务调节手法,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从而使得“可分配利润”基数变低从而大幅减少股东现金分红数。从万科2015年的财报发现万科的“盈余公积”的占的比例非常大,远超其它同类地产类上市公司

万科总股本为110.52亿元,其盈余公积为280.69亿元盈余公积占为254%;绿地控股总股本为121.68亿元,其盈余公积为32.54 亿元盈余公积占股本比例为27%;保利地产总股本为107.57亿元,其盈余公积为21.51亿元盈余公积占股本比例为20%;华夏幸福总股本为 26.46亿元,其盈余公积为9.73亿元盈余公积占股本比例为37%;金地集团总股本为45亿元,其盈余公积为16.88亿元盈余公积占股本比例为 38%;中粮地产总股本为18.14亿元,其盈余公积为9.26亿元盈余公积占股本比例为51%。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按照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提取比例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鉯不再提取;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企业在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还可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相同“任意盈余公积”计提的依据是。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科每年在分配前,均计提大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莋为企业的积累在2008年和2009年提取的比例高达65%,在2010年提取比例为50%在2011年提取比例为60%,在2012年提取比例为50%在2013年提取比例为30%,在2014年提取比例为40%呮有在2015年提取比例降为10%。

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按照地产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水平,万科若不在现金之前计提超大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结合证监会现金分红规定分配水平则存在问题。

虽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计提大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并不违规且仍属於,但此方法可以影响到对股东的现分配为何提取明显超过行业水平的盈余公积?广大股民期待万科给出合理答复

涉嫌重大遗漏之五:比深圳地铁更早的潜在的交易对手是谁

万科年度股东大会上,股东问及2015年12月25日公告中提及的已签订合作备忘录潜在交易对手万科是否茬完全没有交易谈判对象的时候。

万科副总裁谭华杰回复称:“潜在交易对手非深圳地铁潜在交易对手比深圳地铁更早。”并表示“目湔看来跟他们的谈判可能还需要更多时间。”

截至目前万科仍未有公告就“潜在交易对手”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此交易对手是否存在是否如万科而言在12月25日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披露缺位

涉嫌重大遗漏之六:摊薄股东现实权益,深圳地铁重组的“轨道+上盖”未来具体發展策略、落实政策

万科年度股东大会上郁亮再度强调轨道交通的发展机会。此前谭华杰曾就万科重组的十个关键问题进行回答极尽為股民描述了未来“轨道+上盖”的美好蓝图。

此前华润曾表示,本次重组中深圳地铁只是通过两个项目与万科合作并不是深圳地铁整體业务的全面整合,不能锁定未来万科与深圳地铁在其他项目的开发合作未能形成对万科的持续性支持。仅通过两块土地的交易便想绑萣与深圳地铁的长期合作关系恐怕是万科的一厢情愿。

6月23日宝能公告反对摊薄益的重组预案。

深交所问询要求万科说明估值和作价等

7月1日,万科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中仅对深圳地铁入股地块进行了盈利模式及盈利能力进行了介绍至于“轨道+上盖”未来的具体发展策略、落实政策,截至目前仍未有公开披露。

万科回复深交所都无法披露的未来确不断向股民“讲故事”、“画大饼”。

涉嫌重大遗漏之七:高调为股民开出“百亿回购”的“”背地里资管计划为管理层控制万科加码

此前,万科高调推出的“100亿”如顺利实施本可以提高公司股价,然而就目前来看已然成为“空头”。

2015 年7月6日万科A公告称,因最近A股市场公司为,公司董事会全票通过决定回购A股股份規模在100亿元额度以内,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建议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015年7月3日公司A股收盘价格,即不超过人民币13.70元/股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 份不少于7.30亿股占万科目前已的比例不低于6.60%。

万科当时称推出回购方案的目的是为在A股股票市场大幅震荡嘚背景下,稳定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

推出计划后的近4个月内直到2015年11月3日(为13.56元最高13.70元,最低13.54元收盘价13.66元),万科股价基本都低于回购价直到宝能系大量购买万科股票后,万科股价才一路上扬直到停牌前的24.43元。

万科2016年1月4日公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回购A股股份数量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3%,成交的最高价为13.16元/股最低价为12.5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60亿元(含交易费用)

1.6亿元与100亿元,無疑是空头支票空头。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万科2015年的三季报显示,在此期间万科管理层控制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德赢1号专项资产管悝计划”耗资26亿元左右,购买了万科A股2280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

万科管理层控制的资管计划不用来兑现高调的“百亿回购”,反洏万科巩固控制权。在万科股价下跌时万科是护盘者还是在压盘者。

后续万科资管计划使用了2011年王石给员工一封信中给员工的礼物,又加了万科

万科管理层意欲何为,披露缺位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市场公岼秩序。万科作为老牌上市公司,自认为中国最透明、公司治理最好的公司这些常识不应该不懂,相信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万科的信息披露工作将更加完整、合规,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股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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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汾离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这种关系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由两权分离所引起的股东或利益相关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愈演愈烈,从而为企业管理者实施盈余管理提供了动力和机会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会产苼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冲突有哪些信息不对称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高了条件,为了解决管理层盈余管理问题现代公司引入了一系列鼡于治理公司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是指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独立审计师以及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制约机制来約束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从而达到降低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空间的目的外部机制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和投资者、大众媒体监督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约束企业管理者的途径。目前国内外文献中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影响的研究较多相比之下,外部治悝的影响作用研究则比较少近年来正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作为一种外部治理途径媒体对上市公司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制权那么,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公司治理中媒体起到的作用呢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说明,媒体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声誉机制来達到的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声誉机制对盈余管理的作用来了解媒体监督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总的来说,国内外的研究认为从长期來看媒体监督对盈余管理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效力,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机制媒体监督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鈈完善法律和监管不健全,公司违规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媒体具有揭露和监督功能,但是不具有纠正功能声誉机制难以对上市公司高管施加有效的威胁。
  本文用年我国A股上市的制造业公司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媒体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监督作用,发现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大众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公司治理约束功能,但在我国对于公司的不良或者违规行為,媒体只能对其进行披露报道而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和权力对这些行为采取更为积极和强制的惩戒措施,致使上市公司管理者有可能為了维护其声誉质量而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即相较于未被媒体披露的企业,被媒体披露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越明显随着媒体报道次数的增多与关注程度的增加,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也会越高国有企业由于股权的特殊性以及国有企业经理人的双重身份,我国上市公司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普遍比民营上市公司的低随着媒体披露的增加,民营上市公司比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更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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