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以娶离异女子遭男子骚扰的暂且不信主的女子为妻么?

& 问题正文
手机用户(****0677):
基督徒可以娶一位离异的女人吗?
基督徒可以娶一位离异的女人吗?
行业百科海外网友(112.16.*.*)
基督徒能娶一个比自己大的为妻子吗?
12:50:05&&&&来自
12:50:05&&&&
再娶再嫁要找主力的。
12:18:12&&&&来自
12:18:12&&&&
手机用户(****0677)
23:43:38&&&&来自
23:43:38&&&&
手机用户(****9458)
她是基督徒吗?
13:30:08&&&&来自
13:30:08&&&&基督徒婚姻的问题
我的图书馆
基督徒婚姻的问题
基督徒可以离婚吗?或可以和离过婚约人结婚吗?陈终道 & 问:马太5 章32 节的话是什么意思呢?请详细解释。 & 答:圣经中关乎这方面的教训约有三组重要的记载:(1)(申24:1 至4;参赛50:1;耶3:8)& 旧约时代摩西曾许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许可离婚),但必须给她休书,使她在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嫁人。(即许可离婚后再结婚。)但这并非神原来的旨意,是摩西因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这样许可他们--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太 19:8)  神创造人的初时,设立婚姻的制度,绝不为人预留可以离婚之条件的。离婚,完全是人类犯罪之后的产物。摩西见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而随意休妻;与其让许多妇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于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郑重其事,必须给予被休的妇人休书,经合法的手续,才可以休妻。并使被休的妻子证明本身是洁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权利。(申24:1~4)。 (2)太5:32,19:3 至9 (参可10:2 ~12;路16:18)& -- 按这两处经文的记载,主耶稣的意思约可归纳为:  甲、向当时的法利赛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说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结合之后不可离婚--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   所以摩西的办法,只是对不肯遵从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办法而已!(但这办法在旧约时代是被认许的(参赛50:1;耶3:8;太19:8)他们不可以为照着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觉是已经履行了律法,自以为满足。   乙、说明休妻的唯一正确理由,就是:因为妻子犯了奸淫--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5:32,19:9)& 换言之,离婚的正确理由只是因为对方犯奸淫,否则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稣不是说若夫妇之一方犯了奸淫,就必须离婚,乃是说因这缘故而离婚或离婚以后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与另娶是两件事)  丙、针对当时那些藉口给休书就随便休妻的人发出警告:说明随便休妻,不但违反摩西许可他们写休书就可以休妻的原意,并且:  a. 对自己-- 使自己陷于犯奸淫的罪中。因为这样行,实际上是轻慢了神设立婚姻制度之神圣。   b. 对被休的妻子-- 使她无辜地蒙受淫妇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妇了" 的"叫" 字,原文poiew 是"产生"、"作成"、"使之变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奸淫才是休妻的正当理由,则并非为犯奸淫而休妻的,实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种不合理的情形下陷于与淫妇相同的地位上了。   c. 对于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使那人也犯了奸淫的罪:"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这妇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应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则娶这被休的妇人,当然也是犯奸淫了。 (3)林前7:10 至15 & -- 使徒保罗教导哥林多人如何与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处时,有关夫妻离异的问题,其意见是:  甲、"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林前7:10,11)换言之,不可离婚。   按当时哥林多教会有人信主之后,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对),他们不知是否应离婚,保罗在此针对他们的疑难,给他们明确的答案,不可离婚。   乙、"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林前 7:15)(注意本节之"离去" 原文xwrizetw 与10、11 的"离弃" 同字,照10 ~11 的用法,明显是指离婚而说的。)这节的意思,照笔者个人的领会就是说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对方信了主而坚持离异,或以放弃信仰为条件而要求离异,在信徒无法抵受的情形下,可以让他离去。但离婚后信徒不应再婚(参林前7:11)。   综合以上三处圣经的记载,试按对以上真理之应用方面,作如下之结论:  1. 基督徒应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无论怎样情形下,离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 在丈夫或妻子确有犯奸淫的事实,家庭环境又无法抵受时,若离婚不算犯罪。   3. 为信仰的缘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对方用强硬手段离弃,例如虽然信徒方面反对离婚,对方却利用种种藉口和诡计,从法律方面获得胜诉而离异;(地上政府对离婚之法律各异)这种情形下离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 信徒若因对方犯奸淫(不是自己犯奸淫),而经合法手续离婚,以后若再嫁娶不算犯罪。 (注意太19:9 主所说的"休妻"与"另娶",原文是在两个不同的短句中,是两件事。)  若不是因对方犯奸淫,而是因对方用种种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续离婚的,就不应再嫁娶(林前 7:8),因为这种离婚,虽然按地上的决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却仍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形下被离弃的一方,就是被无辜地陷于与"淫妇"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离婚后,对方已经另外嫁娶,则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为这项离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则对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奸淫,对方既犯奸淫,这离异就不论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结婚、离婚、再结婚吴主光  对某些人来说,本文的原则可能太松,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太紧。但作为一个共通的标准来说,我们认为本文已经足够解决一般有关离婚与再结婚的问题。再者,这篇文章绝没有任何鼓吹离婚,也没有任何削弱以往我们属灵的立场的意向。在对离婚的研究中,我们同样没有将圣经的教训作任何增加或删减。  宣道会的教导与立场 〖 一、引言 〗  1.我们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基础,是神圣的结合。正如创世记二章十八节所记载的,主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婚姻制度是神亲自建立的,而且在人类的历史中,婚姻一直被视为神对人类德道的法令,是神所赐福的。以弗所书五章启示出婚姻神圣的真理,夫妇的结合被形容像基督与教会的联合一样。  2.因此,今天教会必须付出任何代价去鼓励和维持婚姻的制度,维护神所启示婚姻的根据。很可惜的,有一些人企图在神的话语以外加添一些道德原则,虽然也有一些人坚持圣经的教训,但却持有不同的见解,尤其是关系到已离婚的人是否有权再结婚的问题。为此,宣道会感到有需要表达出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好使宣道会众教会在真道上能同归于一。  3.虽然本文不可能为所有问题作出详尽圆满的解答,但相信可以作为准确的指南,应用到各种不同的需要上。本文在书写时,特别考虑到北美洲社会的情况,因此,海外的教会可能需要稍作适应性的调整。〖 二、婚姻 〗  1.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人人都当尊重的制度(来 13:4),是神在人类历史中继续其创造工作的一部份(创 4:1),使人类可以享受蒙福的伴侣生活(创 2:18)。婚姻并非是人格健全的必需部份,亦不是神对人类不可缺少的要求。相反的,婚姻却往往成为神对个人呼召的拦阻,限制了人对神呼召的响应,使他不能无条件地将自己摆上,因此,有一些人以得着恩赐不婚为福气(太19:12;林前7:7)。  2.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是终身一夫一妻制,这是创世记二章二十四节清楚表示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节经文就是主耶稣所曾引用,要推翻当时人们对摩西律法过份松懈的解释。(太 10:6)。虽然在旧约时代,多妻的制度流行,但这并不等于「一夫一妻」的制度被取消了。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二节那里说:  「就如女人有了夫丈,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朿,丈夫若死,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请参考林前7:39)  3.新约圣经所记的婚姻条例,是严格而高尚的,其重点乃在人与人的基本相交和家庭的关系上。对基督徒来说,婚姻的爱应以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爱为根基(参弗5:33)。婚姻最先由互相立约开始,正如玛拉基书二章十四节所说,婚约是立在神与人的面前,是非常严肃的。以西结书十六章八节利用婚姻的关系来描写神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并且指出这关系是由起誓开始的。主耶稣在约翰福音第二章出席了一次婚娶的筵席,表示祂对这个公开的婚礼认同和支持。所以,男女不应该只同居而不举行正式而公开的婚礼,所有婚礼应该以法定的约和誓言为基础,而且最好在一位基督教的牧者面前进行。  4.婚姻包括了肉体的联合,这是使徒保罗在林前6:16节清楚指出的。在帖前 4:3-5节那里又形容,婚姻是为保持人的灵魂与身体圣洁尊贵而设的。保罗在前后十二章十九至二十一节那里警告哥林多教会,如果那些在性关系的事上犯了罪的人仍不肯悔改,他就要前来采取干涉行动了。  5.我们绝不赞成任何「同性者」与「同性者」进行婚姻式的结合。圣经形容同性恋的结合是一种最卑贱的罪行,是必须加以禁止的。因为他们将人类的尊严贬低了,又污秽了神在创造上的本来设计。(参利20:13; 罗1:26-27, 32; 林前6:9)。  6.我们认为一个基督徒不应与仍未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人结合。林后6:14清楚地指出:「信和不信的不要同负一轭。」林前7:39也表示了同样的标准,因为保罗劝勉当时的寡妇,如果要再婚,也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应该将献与基督的爱,永远放在任何事物之前(太 6:33)。〖 三、离婚 〗  1.离婚就是离开神所定的旨意。虽然在旧约时代,离婚是准许的,表面上是很随便的,但离婚像多妻制度一样,是明显违背神所定最高的旨意。主耶稣解释旧约时代人们之所以准许离婚,全因为他们心硬,而且肯定这是罪恶的(太 19:8)。先知玛拉基宣布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2:16)耶稣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可10:6-9)因此,教会应该尽可能打击离婚的念头,作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方针。  圣经指出,即使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合了,也应尽可能与那个不信的配偶同住(林前 7:12-13)。  2.离婚根本上是与神的原意相反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离婚却是准许的。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九节两处指出,人不可离婚,除非是为淫乱的缘故。希腊文「淫乱」( FORNICATION)一词,一般希腊文学者都认为,是含有惯性而不道德的性生活之意,所以与其同义词 WHOREDOM 相仿,暗示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和奸淫也包括在内,这些行为将婚姻的关系污秽了。  3.虽然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节,和路加十六章十八节这两段经文都没有提及准许离婚的事,这却不表示新约教会不能照摩西时代在离婚的事上作技术性的调整。当时耶稣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释,原是为要指出,准许离婚的目的是要借着接纳一个较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个更坏和不可能容忍的情况中。如果离婚的目的是为要立刻与另一人结合的话,那是绝对不准许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离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乱的罪之后,作为最后的选择,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为与另外一人结婚的理由。当一方犯了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准许提出离婚,但却不是必须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离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罗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朿。」(林前 7:15)。这样的分居很有可能导致离婚,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离婚,基督徒就不算为有罪。〖 四?再婚 〗  1.圣经只准许离了婚的人在某一些情况之才再婚。例如:在离了婚之后,其中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罗马书七章二节并哥林多前书七章三十九节都清楚指出,只有死才能解除婚姻的关系。  2.当那犯淫乱的一方提出离婚,无辜的一方就可以有再婚的权利。主所说:「凡为淫乱的缘故休妻的」这句话,暗示了再婚的权利。当主说:「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即犯淫乱的一方),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主否定了那犯奸淫的一方有再婚的权利,同时也否定了提出离婚而目的是为要再婚的人的权利(可10:11-12)。  3.主耶稣所解释的,也吻合了旧约圣经的教训。因为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节和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节所引据休妻和准许再婚的经文,都是源自申命记的。主耶稣并没有改变离婚的道理而特准人离婚,祂只是拒绝任何离婚的理由和籍口,祂清楚地指出,只有无辜的一方,就是他本来的婚姻受到被离婚而遭破坏的一方,才可以有权再婚。  4.根据林前七章,因为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离开」(请参考前文第三段第三点)而引致离婚,这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正如十一节所说:「若是离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换言之,如果那不信又遗弃配偶的一方一天还没有死去,或没有再婚,信主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  5.当两个不信主的夫妇离了婚,后来其中一个悔改信了主,而双方亦未有再婚,这位刚悔改信主的基督徒就应该重新努力去恢复他已破碎的婚姻。倘若那不信的一方坚持不愿意,这种情况就与林前七章十五节所描写的相同。  6.倘若一个人被离婚,理由并非如上述所写的属灵根据,而另一方亦已再婚,根据圣经的标准(太5:32; 19:9),那再婚的一方就等于犯了奸淫,因此就解除了先前的婚约。  7.再婚永不应视为必需的,在某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只能被视为准许性的,被离婚者如果拥有上述可以再婚的属灵根据,亦应以最小心的态度进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婚姻破裂的个案,受害的一方极少可能是「完全无辜」的。申请再婚者应为前婚约遭到破坏而表示出为自己有可能犯错的态度来,且应接受教会的辅导,使他不致再有过往那些错误的态度和行动。  8.任何人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被离婚而后来再婚者,均在神面前属犯了奸淫的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节那里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教会的牧者不应为这一类的结合主持他们的婚礼。  9.任何人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被离婚,而这人后来信主成了基督徒,他不能因为离婚的事是在未信主之前发生,就不需要守住维持独身的圣经教训。虽然我们都在基督里成了新造的人,但我们仍须对未信前在法律和道德上负有应负的责任。例如:一个人在未信主前欠下别人一笔债,虽然他后来信了主,他的债项还是需要还清的。又例如,一个人在未信主之前生了几个儿子,他后来信了主,但他仍需要对他未信主前所生的儿子尽父母应尽的责任。非基督徒尚且需要尊重婚约,何况一个在主里面的基督徒,岂不更要履行自己所立的婚约。  10. 任何人在未信主前离婚又再婚,却没有圣经容许的属灵根据,后来他信了主,就毋需为自己再婚不合圣经的教训而再离婚,因为再婚所犯的奸淫罪已将前婚的婚约破坏了,他就无从需要对前婚约负责任,乃应对新婚约尽忠才对。前婚约已遭破坏,如果他再对新婚约不忠,他就是再继续犯奸淫的罪了。  11. 任何人被离婚,或离了婚又为圣经准许的因素而再婚者,都应该享有教会会友全部的权利,及任何相交的生活。一个被离婚的基督徒,或一个在未信前离婚又在圣经准许的根据以外再婚而后来信主的基督徒,亦应享有他全部所有的权利,因为基督赦罪的恩典已赦免了他所有的罪,他在基督里已成为新造的人。  12. 可是,教会应有权决定拣选或不拣选一些已离婚又再婚的人士当任教会的领袖。虽然在基督里,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平等的,但却不是每一个基督徒都适合担任领导性的事奉的。教会的长老(属灵的领袖)和执事(事务的领袖)应由教会中更高品德和灵性的人担任,因为他们都需要作众信徒的榜样。  13. 一个基督徒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故意离婚,或一个基督徒明知而故犯地与一个没有圣经许可根据而离婚者结婚,又或一个基督徒得到某方面准许离婚,却没有圣经准许根据而再婚,都必须接受教会的制裁。除非他向教会表现出真心悔改,为自己故意离弃圣经教训而认罪,否则教会不应恢复他在教会里相交的权利。  (本文所表列明的?是为解释1986年在爱民顿宣道会常年大会所共识的原则)    若有任何意见或查询,请电邮至 info@hkpec.org。
婚姻问题解答 — 第四课 婚姻危机一、 基督徒可以离婚吗?除了外遇,如果对方有很严重的不良习惯,如:嗜赌、暴力、虐待……等,是不是可以离婚?   婚姻是神所设立(创二),是神圣、庄重的(来十三4)。婚约是终身的,“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十9)  休妻另娶“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耶稣说:“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婚约的有效期是终身的,只有死亡(林前七39)及淫乱(太十九9)两项,始能解约。但即使是因淫乱的缘故,我们仍视离婚为最后一步。(读者请参阅本课第四题)  至于其他因素(包括个性不合,相处不好,或嗜赌、醉酒、暴力、虐待……等不良习惯),虽属合法的离婚理由,但却不是圣经教导及准许离婚的原因。遇到上述的问题,若夫妻二人无法协商处理,应设法找牧师传道或专业辅导员协助。二、 在婚姻中,是不是血浓于水(如: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   前曾于第三课“沟通”的第一题(参23,24页)中解说基督徒的婚姻观,不但创世记第二章说明人的成长及“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18-24)新约圣经在耶稣的谈话(如太十九;可十),及使徒保罗书信中(罗七;弗五;林前七,十一)也有记载。使徒彼得(彼前三)一再引申及说明婚姻的重要性,离开父母(leaving)及与妻子连合(cleaving),说明了二者的相连相关性: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灵魂、肉体、社交、情绪等成一个新单元。虽因篇幅所限,未能将上列经文详细解说,读者请翻阅一遍,便更明白清楚了。  至于“血浓于水”一词,源自中国传统及儒家“孝悌”之说。神为亚当(用他的肋骨)创造夏娃,然后带她到亚当跟前,亚当惊叹地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二23)当然与华人“血浓于水”的观念,不可同日而语。  况且华人传统是父系社会,又重男轻女,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及女人应守“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言德、貌德、工德、贞德”)。更有“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即兄弟为同胞,血浓于水;妻子老弱残旧,随时弃掉……)等不合圣经真理的意识及陋习,非除不可。  至于“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的说法,亦为父系社会、男性轴心及重男轻女(如:三妻四妾、妻子如衣服等习尚)的典型意识。再加上崇高“孝悌”的观念(如“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等语)而引致的。  华人受了欧美动辄离婚、家庭破裂的颓风败俗影响,包括信徒在内,每当夫妻不和,婚姻低潮时,更易于婆媳问题出现时,找个借口离异。以孝顺母亲为理由,喊着“娘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的口号,见异思迁,别恋,离婚。这是真心信主、奉行圣经真理的基督徒,所不该有的放纵私欲行为。三、 婚后发现,两人的个性极度不合,甚至无法相容,如何处理?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事情较好办。虽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但信主的人在主里“重生”,有圣灵内住,有真道光照,有教会肢体相助,随从圣灵引导结果子(包括仁爱……和平……恩慈……节制),除去情欲的罪(包括奸淫、污秽、邪荡……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嫉妒……等,参考加拉太书五章)。  若能彼此相爱、相让、相顾、相助(林前十一章,弗四章,西三章,彼前三章……等),信主的妻子应用行动见证,感化未信主的丈夫,领他归主(彼前一至六章)。  这些是原则性的了解及指导,至于具体实行时的困难,或许找属灵长者、教牧长执或专业辅导员协助。  若是某方仍未信主,不能以此作借口而求去离婚。这一点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也有教导(七10-14)。已信的在这方面的责任及努力非常重要,所以保罗对已信的妻子及丈夫说:“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17)已信的要有信心又忍耐,有美好的见证,以至丈夫/妻子后来亦信主,经历重生的改变,婚姻生活便得改善,同受主恩,同耀主名。参阅使徒彼得所言:“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6)四、 如果发现配偶有外遇,应该装作不知道,尽力将对方挽回,还是该和配偶谈判?   如果发现配偶有外遇,自己先在神面前检讨省察,看是否在婚姻中,夫妇关系上有失责、犯罪之处,并为此悔改认罪,求神赦免。然后为破裂的婚姻恳切祷告,(“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求主赐下智慧、爱心及忍耐,在合宜的时机,用合宜的话语,诚恳的态度,与对方谈及此事,好把他挽回过来──“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加六1)  若是问题严重,夫妇二人不能处理及解决,便应找属灵长者、传道长老、牧师或专业辅导员协助。不应佯作不知,也不应四处宣扬,乞求可怜,藉用群众压力,迫使对方回归改错。总要以德服人,以善胜恶,以爱挽回,以恩宽恕,以诚感化。五、 离婚后如何重建?可否再婚?   结婚后夫妻二人相依互助,生活习惯与单身时大异,且日久已成习惯,一旦丧偶或失婚,不易适应,需要时间及努力。在心理上、时间及金钱的应用,生活方式,经济自立,办事自主……等,作大幅度的调整。若有儿女亲友同住,当然较易减轻丧偶或失婚所带来的伤痛,及解决独居孤寂的苦困。不然,建议要出外工作(受薪或义务不拘),多关怀扶助他人,因为这比独留家中,自怜自叹要好,因为“施比受更为有福”,“助人为快乐之本”。  正如前面两课中说明了,婚姻是终身的大事,所订的婚约是终生不渝的,除非是死亡或淫乱的缘故,已婚者不能淫荡自纵,动辄离婚再娶或再嫁。丧偶守寡的人可以再婚(林前七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至于再婚的问题,那看是何故离婚及再婚者是谁。耶稣在回答法利赛人问及休妻摩西条例时说:“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9-12)“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6-9)  从此可知,配偶犯奸淫破坏废除婚约了,无辜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但若自己犯奸淫构成离婚的情景,然后离婚再与他人结婚,这是一而再的犯奸淫了,所以不应再婚。这是圣经的教导,与法律无关。正如堕胎及同性恋在某些国家是合法化的,却不合圣经教导,信徒切要小心。
『活出基督』之婚姻 - 离婚倪柝声& &  在圣经里,有离婚的规定,但是,在圣经里离婚只根据一个条件(或者说有两个条件,但第一个条件是接到寡妇的问题来)。世界各国的律法,对于离婚有许多规定,有的国家的规定有二十几条。我们中国也定了许多条,说精神丧失,或者不同意等等,都能够离婚。但是,在圣经里,实在只有一个条件可以离婚,那唯一的条件就是犯奸淫。没有第二个。人精神丧失也好,失踪多少年也好,这都不是条件。乃是与别人有性的行为,这是惟一的条件。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路加福音十六章里清楚给我们看见,人如果犯了奸淫,就可以离婚。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你们也许要问,为甚么犯奸淫就可以离婚呢?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换一句话说,夫妻在神面前,从神看来,乃是合一的,任何的离婚,都是破坏这一个合一。甚么叫作犯奸淫?就是破坏那一个合一。你在你自己的丈夫之外,你在你自己的妻子之外有性行为,你是犯了奸淫,你是在那里破坏合一。所以,请你们记得,不管这一个人失踪了多年也好,精神丧失也好,像美国人所说,精神虐待也好,或者说甚么其他的理由也好,你若改嫁,就是破坏合一去犯奸淫。合一已失去可以离开   为甚么犯奸淫可以离婚呢?因为你已经把你的合一破坏了。你本来和你的丈夫是合一的,你的丈夫一犯奸淫,你就可以自由。本来是合一的,所以你要保守。现在那一个合一他已经失去了,所以你可以自由。所以,犯奸淫是唯一离婚的条件。一个丈夫犯奸淫,妻子离开,可以。如果有一个妻子,她的丈夫犯奸淫,或者娶妾,姊妹可以离婚,教会不能拦阻。她不只可以离婚,还可以改嫁。任何的事要来破坏这一个合一的都是罪。所以只有犯奸淫可以离开,因为犯奸淫已经破坏了那合一。  离婚不过是宣布而已。我和我的丈夫的合一已经没有了。没有合一,她要改嫁可以。  所以,请你们记得马太福音十九章、路加福音十六章是够清楚的两个地方,我们要好好注意它。离婚是根据奸淫。奸淫把合一破坏了,不再是一个,是两个了,那老的合一不存在了,所以可离婚。甚么叫作离婚,因为已经没有合一。所以,离婚是在犯奸淫的时候,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今天所谓的离婚,不过是手续而已。是宣布说,我们的那一个合一已经没有了。所以,婚姻的存在,是宣告那一个合一的存在,离婚是宣布那一个合一的已经不存在,所以,先犯奸淫可以离婚。没有犯奸淫而离婚,结果都是犯奸淫。假定说,一个丈夫、一个妻子没有犯奸淫,就是不好。但一旦离婚了,就是犯奸淫。那一个合一还在,如果改嫁改娶,都是犯奸淫。只有合一不存在,才可以离婚。  所以,我们要认识甚么叫作婚姻?婚姻就是合一。两个人不再是两个人,是一体。奸淫是拆毁合一。离婚是宣布合一的拆毁。今天合一在我们中间已经没有了,所以可以改嫁。合一如果还在,两个人如果脾气顶厉害,不相和,要离婚,世界上的人许可,世界上的律法也许可,但从神的眼光来看,不许可。先离婚反而是犯奸淫。先奸淫后离婚反而是对的。要他们看见说神所配合的不能分开。既然有了配合之后,千万不要分开,这是不可能的事。
问题多多之哥林多 第十四课 - 婚姻的问题钟鹏章  经文:林前七:1 - 40  主旨:认识保罗的婚姻观。  1。对哥林多教会所发生的三个问题 - 分门结党、淫乱和诉讼事件,保罗已经按着福音的真道一一地给予解答。现在,他要响应哥林多教会的信里所提出的疑难。  2。在第七章,哥林多教会请求保罗指示一系列有关婚姻的问题。我先要在此申明,这一章不是基督教的婚姻观,这只是保罗针对他们当时的发问提出自己的见解。由于我们只读到保罗单方面的回答,而不知道哥林多教会那方面的问题,我们实在要很谨慎,不要随意地在这里建立基督教婚姻的教义。最稳妥的方法,还是参考一下别处书卷的经文,再来定夺。  3。让我先把这一章的结构列出:  a. 一至二节:保罗给那些以为基督徒不应当结婚的人的指示。   b. 三至七节:他给夫妻何时需要分房的指示。   c. 八至九节:他给那些没有嫁娶的和做寡妇的指示。   d. 十至十一节:他给那些认为已经结婚的应当分手的指示。   e. 十二至十六节:他给那些认为在婚姻中,一个是基督徒,另一个是非基督徒,就应当离婚的指示。   f. 十七至二十四节:他劝告基督徒,要守住在上帝面前的身份。   g. 二十五、三十六至三十八节:他给童身的人的指示。   h. 二十六至三十五节:他劝告不要让任何东西妨碍事奉基督,因为日子以近,主要回来了。   i. 三十八至四十节:他对那些有意再嫁的人的指示。  在读这一章的时候,我们也要把以下的经节牢记在心,这对我们了解保罗的婚姻观有很大的裨益:  (1)创一:18 - 25 上帝给婚姻设计的蓝图  (2)弗五:22 - 33 保罗的婚姻观  (3)可十:1 - 12,太十九:1 - 12,路十六:18 耶稣论休妻的问题  (4)来十三:4 圣洁的婚姻  4。林前七:1 - 2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  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这就是读保罗书信的难题。我们不知道哥林多教会的信徒问他什么问题,现在我们知道的只是他的回答。单从这个回答,我们会以为保罗过单身生活比结婚更好。其实不然。从弗五:22 - 33,我们看到他怎样将男女的婚姻比作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对他来说,婚姻是非常神圣的。在这里我们只能说,保罗并不是反对嫁娶,他只是说,在某些情形下,过独身生活是好的,如第二十六至三十五节,他劝告不要让任何东西妨碍事奉基督,因为日子以近,主要再回。  免淫乱的事当然不是结婚的惟一理由,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保罗是一个非常实际的人,因为哥林多是淫乱生活的同义词。  5。林前七:3 - 7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哥林多教会的信徒究竟问什么?难道夫妻什么时候分房也要保罗来插足?我想,这大概是一些虔诚的人为了要有读经祷告的时间,就忽略了另一半身体的需要。世世代代都有这一类的人。再一次,我们看到保罗是一个很实际的人,他不是一个空谈属灵的人,结了婚的男女是“二人成为一体”,事事都要替另一半着想。这是“二人成为一体”的最佳解释。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林前七:7) - 显然保罗当时没有结婚,或是结过婚,现在寡居。(他既然曾是犹太公会的一员,就必然结过婚。)他认为结婚与否,由各自来决定,他无权干涉。  6。林前七:8 - 9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若他们像我就好,这是保罗一再地劝告。我已经说过,这不等于说,保罗不赞成嫁娶;他只是说,若要专心事奉上帝,最好就没有任何家庭的事缠绕,各人要自作决定,这是上帝的恩赐。  7。林前七:10 - 11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这是耶稣基督在福音书里有关休妻的教导的翻版(可十:1 - 12,太十九:1 - 12,路十六:18 )问题是:这个教导是绝对性的吗?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婚吗?   记得有位姐妹在一个基督教的论坛上说,她和男方结了婚后,就不再爱对方,也没有和对方同房。她问:这样可以离婚吗?又有人问:基督徒妻子被丈夫虐待几乎死去,难道还要她维持“不离婚”的名分?还有人问:双方婚后情感不和谐,家庭生活只剩痛苦,基督徒夫妻勉强维持关系有何益处?这样就能荣耀上帝吗?总之,这样的问题如汗牛充栋,要答也答不完。  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个绝对性的诫命,只是一个原则。试想一想,十诫里的不能杀人,在战争的情况下也有例外,更何况是这条原则是针对当时人随便休妻再娶、对婚姻极不严肃的泛滥风气而言的。主耶稣要说的是:婚姻是神圣的,是一个盟约,我们绝对不能把它视为儿戏。破坏盟约是严重的罪行,若双方真的不能复和,而以离婚收场,双方都已经付出了严重的代价。  8。林前七:12 - 16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洁净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对当时的哥林多教会的弟兄姐妹,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因为他们大部分是外邦人,家庭之中若有一个信了耶稣,就要面对这个难题。保罗给的指示不是从主那儿来的,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他明白主的旨意,以使徒的权柄来说这些话。  保罗以非常实际的智能应付这个问题。当时外邦人对基督教控诉的大事之一就是分裂家庭。有的人信主后,太过属灵,把身边的另一半当作是妖魔鬼怪,忘记他(她)也是一个人,是上帝所爱的。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在家里活出基督的生命,说不定对方也能因此而得救。至于另一半和儿女是否就因此成为圣洁,我们不需要在这里建立教义,重要的是,我们要把福音传给他们,家里一切以和为贵。  9。林前七:17 - 24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这身份。”  保罗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不要因为信了主,就以为身份改变了,以此为借口,要伸张正义,要扭转社会的不公平,要发动革命。保罗在这里不是无的放矢,他是按当时的背景来说的,因为很多奴仆信了耶稣后,有的甚至成为教会的领袖,他们跟信主的主人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有时还很紧张。今天在拉丁美洲的革命神学之如此猖狂,也是因为人把这个原则弃之不顾的缘故。  10。林前七:25 ,36 - 38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这里的童身,是指年轻的未婚少女。大概哥林多教会有人问保罗,作父亲的对于自己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女儿,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按当时的习惯,作父亲的有权控制他们女儿的婚事。保罗认为,适婚年龄的女儿自己希望出嫁,同时也没有什么重大的难处拦阻她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让她结婚。若是女儿自己不愿出嫁,父亲也同意,那就留下自己的女儿不出嫁。何以保罗说“不叫她出嫁更是好”,那是根据他在上文(二十六节至三十五节)的论点而说的。我们千万不要因此认为保罗赞成不嫁娶。  11。林前七:26 - 35 “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  这里保罗把他的心迹完全表白。在他的心中,一直认为主就要再来了,时候不多了,人要抓紧机会来服事主,不要让身边的琐事缠绕,所以他认为,若是能够,人不要嫁娶,以便专心殷勤服事主。可是他也明白,这不是主对每一个人的旨意,所以他也明说这不是主的命令,只是他个人的意见。我们千万不要误解保罗的意思。  12。林前七:39 - 40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上帝的灵感动了。”  这是保罗给再婚之人的指示。在提前五:9 - 13 他再度论到再婚的问题,在那里,他鼓励年轻的寡妇再婚。保罗在这里也允许他们再婚,只是多了一个条件:要嫁在主里的人。不过,按他一贯的看法,他还是认为守节最好。可是他不勉强人,他让每个人自己作出决定。  从这一章,我们可以看出保罗不是一个空谈属灵,住在象牙塔里的人。当他没有主的确切指示的时候,他以非常实际的智能应付每一个问题。他的目的不是要牢笼信徒,乃是要他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希望在教会里负责教导和辅导的领袖,要时常谨记这一点,不要把无谓的律法重担加在信徒的身上。  默想:  据一九九六年七月份的《婚姻及家庭治疗月刊》(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指出,美国人的离婚率约为百分之六十,即三对夫妻中就有两对是离婚的。而在离婚后再婚者,约占百分之七十五,这些再婚者离婚的比率竟然也高达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之间!一次离婚,还是以离婚收场,他们并没有从第一次学到什么功课。
馆藏&15001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40岁离异女子冒充90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