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退休人员返聘规定聘到企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社保知识 - 社保网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
&&&社保网&&&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  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工作中受伤,应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辞退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不具备合法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其不具备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就不能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是《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调整的对象。
  若其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又被企业返聘工作中受伤,也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等八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之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应由聘用单位参照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分情况处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在判断是否适用工伤待遇申请,要根据劳动者的自身情况而定
相关阅读:
&&&&社保网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24小时排行
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当前位置:>>
>>正文内容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我国的并为明确的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理,或参照《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并享受待遇。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
本月排行TOP20
协办: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备案号:苏ICP备号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诚信自律同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对于已经退休后公司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wl2013najv
对于已经退休后公司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 镇江 润州区发表时间: 10:01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没有明确现定,一般不一定适用劳动法律。
律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2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劳动工伤相关词条:
遇到女工保护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专长:劳动工伤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公司想和退休反聘人员签订协议,但是当心因年龄大,好多人患有无法避免,想在协议条款中写明。要如何写才对双方都有利。谢谢
离退休人员返聘并非国有企业的特色,但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讲,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情况在国有企业内部还是比较常见的。就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笔者随机访问了几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同事,有人认为用工风险确实存在,只不过人员相对较少,风险不高;有人认为这种风险太低,没必要考虑;笔者认为,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确实存在,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规避。
一、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相关信息待遇的。”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受聘或至他人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雇佣法律关系。
二、
雇佣风险分析
今年年初,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则案例:“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近日...
离退休人员返聘并非国有企业的特色,但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讲,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情况在国有企业内部还是比较常见的。就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笔者随机访问了几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同事,有人认为用工风险确实存在,只不过人员相对较少,风险不高;有人认为这种风险太低,没必要考虑;笔者认为,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确实存在,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规避。
一、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相关信息待遇的。”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受聘或至他人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雇佣法律关系。
二、
雇佣风险分析
今年年初,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一则案例:“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对于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一般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下述文件规定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离退休返聘员工并非劳动关系主体,则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正因如此,一旦离退休返聘人员受到伤害,正如上述案例所写,绝大部分风险都需由雇佣主体即企业承担。
三、
商业保险是避风港
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商业保险不仅具有社会保险那种保障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更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且有弹性的特点,完全可以达到投保者要求,且无强制缴费年限的限制。因而无论是对于无社会保险保障的离退休返聘人员,还是对于需返聘离退休员工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
然而,据笔者了解,国有企业各基层单位中,“返聘者常有,购商业保险者不常有”的情况还是不少的。为返聘员工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拉近公司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的朋友的,里面还有很多建筑方面的资料可以下载的,有施工方案,规范大全,设计图等,应该可以帮到你
提供现下更有竞争力的更好推广的交易平台,资质雄厚稳健,与我们合作更放心。佣金周返,也可根据合作商绩效灵活结算,返佣更高。 详情可Q-Q咨询.867-940-...
新劳动法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原文.讲的很详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权威专业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对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企业,承包、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仍由原单位负担。合同期满停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  二、企业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期间(如商贸、修理服务、农副产品加工等),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伤残或死亡的,其保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医疗费等待遇由本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其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办法处理。  三、上述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亡的保险待遇标准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聘用单位或各类经济实体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并为其聘用的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因工伤、残、亡的保险待遇,按当地政府颁发的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企业退休人员正常退休后,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照发。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看后心情如何:
相关文章阅读相关咨询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1个回复】
【2个回复】
【30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人员返聘法律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