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身份可以参与审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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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具有2800多年建城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被誉为荆楚文化发祥地、三国文化之源、汉水文化的核心区、中国古城文化中富有代表性的区域,是湖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千古帝乡、智慧襄阳”是我们这座城市最贴切、最直观、最乐道的内涵气质和外在形象。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现管辖9个县(市)区检察院、1个派出检察院(高新区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现有在职干警近千人。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提升定位、打造亮点、坚守底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争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创新型、人本型、效能型’检察院、争当‘忠诚可靠型、学习思考型、干事创业型、专业职业型、文明规范型、亲民廉洁型’检察官”活动为载体,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市院两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3次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所辖两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一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市院反渎局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反渎局”荣誉称号。
检察工作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将把门户网站建成发布检察权威信息的主阵地、联系群众的新桥梁、服务群众的新平台。我们将把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与厚爱,化作检察工作前进发展的不竭动力,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同时,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对襄阳检察工作给予监督、理解、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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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警张静和夏琳:办案过程中,嫌疑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2001年,张静成为了樊城区检察院第一名女法警,夏琳则在2006成了她的小伙伴。从此,侦办女性嫌疑人案件时,基本上就由她俩一起配合完成提押、看管女嫌疑人的任务。
  这十几年执行任务下来,她们经历过惊险的时刻,也体会过连夜办案的艰辛,正是因为如此,练就了自己执行任务时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一身本领。&
  下面跟随笔者一起看看我们这两位女法警一天的工作是怎样的吧。&
<font size="4" face="楷体, 楷体_GBa.m.早早地到达办公室,审批用警申请
8:30a.m.领取手铐、执法记录仪,准备出警
9:00a.m.与检察官一起外出,传唤女性犯罪嫌疑人
9:40a.m.带女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9:50a.m.将嫌疑人带入讯问室,解开手铐
10:00a.m.检察官审讯嫌疑人,法警坚守看管岗位
  检察官对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两名女法警全程参与,保障了嫌疑人和办案人员的安全。在张静看来,办案过程中,嫌疑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保证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安全。这正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10:50a.m.带女性嫌疑人进入卫生间
  在夏琳看来,执行任务过程中,她俩其实挺像嫌疑人的贴身保姆加贴身保镖的。不但要保证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生活需要,还要保证嫌疑人的安全并避免嫌疑人逃脱。工作时,精神必须高度紧绷,一点纰漏都不能出。嫌疑人即使是上洗手间,她俩也必须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意外发生。&
<font size="4" face="楷体, 楷体_GBa.m.嫌疑人看资料,签字按手印
<font size="4" face="楷体, 楷体_GBp.m.位嫌疑人戴上手铐,送去看守所
  其实,在将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间,法警还必须带嫌疑人前往医疗单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嫌疑人移交时身体为健康状况。&
  夏琳至今仍对2013年发生在她和张静身上的一件事记忆犹新。那天,她和张静一起押送一个女嫌疑人去农工医院做体检。当时医院的设施有些破旧,嫌疑人在洗手间进行尿检取样时,她和张静的一个眼神交流,她意识到张静也很担心,她们都怕出现什么意外。&
  原来,这个女嫌疑人魁梧,比身材娇小的夏琳高出一个头,她们担心嫌疑人从窗户跳下或是夺门逃脱之类的情形出现。尽管在洗手间取个尿样只有不到5分钟的时间,但这几分钟张静和夏琳过得十分紧张。张静用身体抵着厕所门,夏琳抵着窗户,当她们陪同嫌疑人走出洗手间的时候,才感到自己的衬衣都湿透了。&
  & & & &
<font size="4" face="楷体, 楷体_GBp.m.保护公诉人前往法院开庭&
<font size="4" face="楷体, 楷体_GBp.m.返回办公室,进行台帐登记
  十几年来,张静和夏琳日复一日地这样工作着。&
  “最辛苦的是异地办案的时候。比如2016年的夏天,市院指定我们院办理一件异地的案件,那2、3个月里经常和办案检察官一起出差,几乎每周都在外面跑,根本顾不上家里。”张静说起当时的状况。&
  但张静和夏琳对此无怨无悔。夏琳说:“到了执行任务的环境里,就会有那种责任感,觉得受点累、受点伤都不算什么,都是自己应该做好的工作。”&
  这就是我们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女法警,这就是他们的平常日子和神圣使命。&
作者:张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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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破获大案法警参与贩毒
日 08:21:02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字号 】【】【】【】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武装贩毒案,竟然是法警借其身份作掩护,伙同他人参与贩毒。此案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冰毒14.81千克,毒资60多万元。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通报了“”特大武装贩毒案侦办情况。
         (李杰 尹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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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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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警务保障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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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宋某林正在接受警方调查。记者于涛摄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周祖龙)这是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正在法庭接受审理,庭下双方家属在法庭坐得满满当当。但在这些人中,该案的另一位嫌疑人竟也大胆前来旁听,被法警当场制服。
妻子与人吵架老公带人砸店
今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寻衅滋事案件。据检方称,今年3月5日晚上6时许,在西区沙朗被告人周文超的妻子徐某培因音响质量问题与受害人王某荣发生争执,随后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周在得知此事后很愤怒,立即纠集多人到王某荣经营的门店对其进行殴打,并砸坏店铺柜台,其中还有人抢走店内手机等物品,经法医鉴定,王某荣左耳受轻微伤。周文超被警方抓获。
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当日有数人前往该店打砸,但只有周文超落网。
嫌疑人旁听被受害方家属指认
10月31日早上9时30分,法院开庭。开庭前,主审法官黄剑烽例行对旁听人员进行了身份核实。黄剑烽分析称,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因此,或会有同案犯到庭,了解周文超是否会把自己供出来。
在案件审理了十多分钟之后,受害人家属走出法庭,小声向当值法警罗春明表示,旁听席中,坐在左边第二排、第二个位置的宋某林也参与了该案件。在获知此事之后,罗春明带着家属再次对当事人的位置进行了确认,其身着黑色上衣,额头有伤疤。
在确认后,法院随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把守住审判庭各个出入口,并通知辖区派出所前来处理。随后,当值法警通过法官通道进入法庭向黄剑烽说明情况,黄随即宣判休庭,将被告人押回羁押室。随即,多名法警冲入法庭,控制住旁听人员,再合力将黑衣男子带入羁押室,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当事人否认参与店面打砸
由于有新的当事人出现,目前本案已经发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据沙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介绍,宋某林同周文超为老乡,都是湖北人,当日他是在收到周文超的妻子的通知来到法庭的。另据了解,目前宋某林仍然否认参与了对王某荣店面的打砸。
本案目前仍在侦查中。
作者:胡迪 李志金 周祖龙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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