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不来,法官竟以找不到为借口要求原告开庭前准备为被告支付公告送达费与另外的费用,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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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不来法官怎么判
民事案件,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原告起诉后,法院应该传票传唤被告,告知其按时出庭应诉。那么,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不来法官怎么判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却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二是被告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愿到庭,代收人托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程序裁决。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时则尽力回避。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怎么判:根据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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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法院法官龚关枉法裁判,让我丧失了收回抵押物的权利
红尘有道 发表于 &10:58:46『标签:&->&』
  人民法官不为民 枉法裁判只为利  强烈控诉因执法不廉不公,害提我倾家荡产的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龚关。  我叫陈烽,今年45岁,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88号。  我与唐万总(湘潭市人,原湖南万圣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本就是朋友, 日,他因需要一笔流动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找我帮忙,而当时我也需要一笔资金偿还湘潭霞城信用社126万元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与唐万总签订了一个互惠双赢的协议书,即:  唐万总(甲方)与陈烽(乙方)双方协议约定: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150万元整,用于偿还乙方在湘潭霞城信用社的贷款。二、乙方征得妻子李玉琪同意,自愿将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38号附13号,附15号,附16号,附17号,合计建筑面积824.94平方米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甲方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手续。三、乙方向甲方借款期限和乙方房屋的抵押期限均为三年。四、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处置抵押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偿还向甲方的借款。如甲方不能解除乙方房屋的抵押手续,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的损失。五、三年期满,如乙方未归还向甲方的借款,甲方可处置乙方上述所抵押的房屋及地产……。”同日,此份协议书由唐万总和我及我妻子李玉琪签字,并由湘潭市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正。日,唐万总将借款150万元交付给了我,我也向唐万总出示借条一张。随后,唐万总用我的房产作抵押向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400万元(不计息的承兑汇票),之后,唐万总还先后于日续贷300万元至2009年1 月17日。日第一次贷款到期后,未经我签字确认继续担保的情形下又续贷260万元至日,我的抵押物直至日才被解除,并被唐万总从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领走。唐万总在我的抵押物一直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于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易家弯法庭起诉,要求我偿还150万元借款。  负责办理此案的岳塘区法院易家弯法庭法官龚关(后调回岳塘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唐万总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的发生,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150万元借款本金。据此,法院以(2009)岳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我(陈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唐万总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14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  可笑的是,2005年以来我一直住在家中,龚关竟以我没有住在湘潭、无法找到我为由,采取在我根本无法看到的《**报》上公告送达方式,用我缺席判决的办法开庭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都无法送达。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我有固定的住所和联系方式,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可该案的承办人龚关没有采用合法的送达方式,就是在案件办结后,到了执行阶段龚关仍然是采取同样的方式让我无法获知的报纸上进行送达。直至执行完毕后,龚关怕事情败露,才于日到湘潭市和平桥社区居委会调取了内容为陈烽一直未在湘潭电业局物业公司管辖区居住的证明。并且,把时间伪造成日(即立案之日),造成我下落不明的假象,以掩盖他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真相(有湘潭市检察院民行科调查材料为证),严重地剥夺了我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龚关早在日就派人找我过谈话(见一审案卷谈话笔录)。  更有甚者,办案者是龚关(立案时,龚关在易家弯法庭,当龚关被调回岳塘区法院后,本应人走案移,非但没有移交案件,反而他又将案件带回岳塘区法院自行办理,这样本身就不合法),不知道岳塘法院是确实没有人了,还是他们院领导纵容干警违法,审执不分,结案后对该案的执行还是龚关。为了达到他们执行的目的,龚关与当事人唐万总串通一气,人为的制造我不在湘潭、找不到我的假证据,同时还调取了使用废止印鉴证实唐万总从日至日期间银行贷款已还清(实际上根本没有还)的证据(该证据的作用主要是证明唐万总在协议三年期满后,已经解除陈烽的房产在银行的抵押手续),从而,依(2009)岳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于日,龚关一不经过银行允许,二不通知房产主人,偷偷的将我所有门面及房屋(面积共824.9平方米,房屋内还有价值300多万元的财物)以低价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总价329万元违法地进行拍卖(就当时所处海关附近的黄金地段我的那些门面及房屋市场行情价格最低也是每平方米一万元,少说也可以拍卖1000万元,而法院组织的拍卖每平方米只有4000元,个中阴谋和猫腻只有龚关与唐万总知道)。实际上我的房产到底拍卖了多少钱,恐怕也只有龚关唐万总知道,因为公开的329万元拍卖款中,唐万总已领走借款150万元和天价算成的逾期利息143万元,剩下的也不过是36万元了,而退给我则是50。4万元,法院讲该拍卖款账上就剩下这些了,这到底是什么账?糊途账?  我上千万元的门面和房屋被法院拍卖后毫不知情,直到日法院通知我时才知晓。加之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我妻子李玉琪无端下落不明,年幼(5岁)的女儿要上学,要吃要喝,我只能是既当爹又当娘,每天照顾着女儿。法官龚关说找不到我,这不是无稽之谈吗?我得知门面和房屋被法院拍卖作为该案的执行款后,我从2011年12月以后多次找法院要求将扣除唐万总150万元借款外的房屋拍卖款退还给我,我问龚关为什么拍卖我的门面和房屋,为什么不告诉我。谁知,龚关不但不退钱给我,不是将我从法院赶出来,就是威协我,要么将手铐往桌上一扎,要将我关押起来;要么就是训斥:“你还找我要钱?按照四倍罚息你还要给我200万元。”“你再要钱就把你关起来,看看法院是你讲了算还是我讲了算?”“我才四十岁,离退休还有20年,你的案子我陪你玩到底,不晓得你还有20年的寿命不?”。“看不贯你就喊检察院渎侦局来抓我呀”。  还有,我接到通知,要我到法院与唐万总协调和解时,唐万总看到我带了个律师去了,唐说:“你请这么高级的律师做什么?我已在法院花了100多万元,要错也是法院错了。”在这期间,我先后请了四、五个律师,仅律师费用就10多万元,可每个律师一到法院就受到威协而被档回,直到市检察院受理我的申诉后,法院才有所收敛。  我在检察机关受理我的申诉后得知,检察机关就本案的错误提出了抗诉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市中级法院只是于日指令岳塘区人民法院再审,日重新受案后,岳塘区法院换汤不换药地进行了再审,再审根本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而是维持了原判。更有趣的是,判决书中将办案干警龚关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据造成我不在湘潭而采取公告送达,归结为“工作不细致和责任心不强,不应视为违法公告送达,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同时,还在重审后判决书中写道:当时为了应付案件检查,办案人伪造一方当事人不在家的证据也是出于对工作的负责、是一种责任心强的表现。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就龚关违法办案提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市中级法院非但没有对违法办案干警进行调查处理,反而还将龚关提拔为岳塘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真是匪夷所思。  这就是一个人民法官对待一个无辜百姓的态度,一个人民法官对老百姓讲的话,这就是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吗?难道我们的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办案的吗?我为了养活女儿,供女儿上学,迫于无奈,我只好将自己来之不易的电业局工作以10.2万元的价格买断来维持生计。后来,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只好低三下四地求龚关,求他退钱给我,龚关要我写一个和解书,我提出在和解书加上一句“和解不影响申诉、抗诉的诉讼权利”的话,龚关死活不肯,实际上就是威协我,要我放弃诉讼权利。就这样,我在龚关手上拿了50。4万元的所谓退款。  我真的不明白,我和唐万总的协议书是相互条件、相互限制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维护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义务。根据唐万总与我于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我向唐万总借款150万元是用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及抵押期限均为三年。如果三年期满我应当归还唐万总的借款,唐万总则同时应当解除我的房产抵押手续,将房产证归还给我。事实上,唐万总在日起诉我归还150万元借款时,并没有解除我的房产在银行的抵押手续,还于日至日在长沙芙蓉合作银行借款260万元,直至日才将我的房产抵押解除,既然法院判决我归还唐万总150万元及逾期利息,也应判决唐万总归还我房产证及唐万总不能按约定归还我的房产证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就我们双方的协议而言,唐万总在没有解除我提供的贷款抵押物的情况下,他根本无权起诉我,即使要起诉,也得是日以后,还必须是在他催要150万借款无果的情形下起诉。因为我们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法院更清楚地应该驳回唐万总的诉讼请求,也不应该判我支付唐万总的天价借款利息,因为唐万总到目前还没有归还我的房产抵押物。为什么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只选择维护唐万总的权利而不注重唐万总必须履行的义务呢?是什么因素驱使法院特别是法官龚关这么做呢?  我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我的巨额财产、我的合法权益被无辜剥夺,作为人们敬重的人民法官,不顾事实真相,人为的不让我参加诉讼,整件事不让我知情,公然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枉法裁判,公平尽失,这样的法官还能让群众信服吗?龚关的所作所为,让我丧失了收回抵押物的权利,导致我上千万元的财产化为乌有,还要把我往死的逼,意欲何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整治“四风”,龚关的群众路线就是这么走的吗?如果是的,在他心目中,唐万总是什么群众,那我又是什么群众?如果我是群众,真的要这么待我吗?何况我根本就没有错呀,为什么凭白无辜的搞得我倾家荡产呢?  我对案件的处理不服,近年来,我一直依程序走申诉之路:申诉―请检察机关抗诉―再申诉―再请检察机关抗诉,然而,在湘潭市中级法院发还岳塘法院重审后,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严重超期违法,可还是没有结果。我多次找岳塘法院书院路法庭询问,办案人员要么不理,要么借故推脱,根本不理采我,我现在搞不清,人民法院到底是不是人民的,执法为民到底为的是哪家的“民”。为什么法院、法官纠个错那么难。是放不下架子,拉不下这个脸,还另有意图?   陈& 烽电话:
红尘有道:湘潭市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里面对岳塘法院的违法行为 写得清清楚楚,岳塘法院的种种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岳塘法院居然还大言不惭说自己没有违法。第1楼事实证据摆在面前
&10:52:33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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