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物价上涨养老保险金上涨多少,出台没有

17年养老金上调通知
17年养老金上调通知
  17年养老金上调通知
  北京市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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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传来好消息,今年我省将不断完善民生保障机制,集中出台9项民生政策,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具体都有哪些好消息,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适当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
从2005年到2016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12次调整。2016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2017年我省还将适当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90元
2016年11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
通知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如2017年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
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2015年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2016年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45元提高到50元
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已经过数次调整,2011年从15元提高至25元,2013年至2016年四年间连续提高,2016年调整为45元。
五、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日前,省政府印发通知,要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将城市公办和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
新的制度实施以后,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学生、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本地学生和随迁子女都享受同样的政策,“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可随学生流动携带。
六、在2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国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七、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3300元
2016年,全省31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110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已全部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3.4万人,清退24.7万人。
八、继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通知,从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九、适当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2015年,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以船为家渔户。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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