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后,地方对其父母有什么参战老兵优抚政策2017

2015海南夏秋季征兵开始 谁能报名?今年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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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已全面拉开帷幕,为便于适龄青年和家长了解掌握今年的征兵信息,积极踊跃报名参军。7月4日,南海网记者就今年海南征兵有关政策,采访了海南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毕重峰。
南海网海口7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丽娜通讯员孙尚国吴涛)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已全面拉开帷幕,为便于适龄青年和家长了解掌握今年的征兵信息,积极踊跃报名参军。7月4日,南海网记者就今年海南征兵有关政策,采访了海南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毕重峰。
记者:今年征兵工作总体上如何安排
毕重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今年夏秋季征兵工作已全面展开。依法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是每位公民光荣而神圣的义务。海南人民具有关心国防、支持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优良传统,军民并肩作战创造了木船打军舰、孤岛奋战23年红旗不倒的丰功伟绩。无论是革命战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当前参与南海维权维稳,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广大适龄青年继承和发扬这一光荣传统,踊跃报名参军,进一步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为实现强国梦、强军梦贡献力量。
根据全国征兵工作总体安排,今年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已于4月1日开始。6月19日,省政府、省军区召开了全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我省征兵工作,大体上分6个阶段:7月25日前,组织宣传报名;7月26日至8月1日,组织体格检查;8月2日至16日,组织政治考核;8月17日至23日,组织体格复查;8月24日至9月9日,组织走访定兵和送审;9月10日起,组织新兵起运。各市县的安排可能有些局部调整,大家要关注当地的具体安排,及时报名、参加体检和接受政治考核。
记者:今年新兵征集的对象和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毕重峰:今年政策明确规定,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省会城市(海口市)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其他地区将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是征集的主要对象,欢迎踊跃报名应征。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记者:应征青年的年龄有什么要求?今年年满24周岁的男大专毕业生还可以当兵吗?
毕重峰:关于年龄问题,今年是这样规定的: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男女高中毕业生入伍。刚才,你所问24周岁的男大专毕业生,是可以征集的。
记者: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毕重峰:体格检查,主要包括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辅助检查(含胸部X线检查、肝功能、毒品吸食、艾滋病检测、心电图、B超等)、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女青年还有妇科检查。政治考核,主要考核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记者:今年海南征集的新兵主要有哪些地区和兵种?
毕重峰:根据国防部征兵办预告,今年我征集任务有3420人,其中女兵80人,主要补入陆军、海军、武警、边防、消防、海警等部队,分布在海南本岛、华南地区以及其他省份。不管在哪个地方、哪个兵种服役都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贡献,&最美女兵&文敏、&公安边防部队带兵模范&一等功臣李文,分别从屯昌、万宁入伍,是出岛当兵、建功立业的典型代表。希望广大青年及家长,端正&挑兵种、选去向&的传统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祖国挑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励练、保家卫国。
  高校学生当两年义务兵可获约10万元
记者:海南优待安置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毕重峰:近年来,海南在退役士兵优待安置工作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如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给予每年4500元的一次退役金外,我省按照每年不低于5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可享受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的还可享受贷款、免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今年,我省大部分市县还调整增加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都是成倍增长,比如海口市今年增长为11980元/年,已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且还保持定期增长模式;三沙市每年的标准为20000元。在这里给大家算一笔账,海口市高校学生当两年义务兵,算上学费补偿代偿、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经费补助、家庭优待金和部队津贴,大概约10万元。
6项新增举措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去读硕士
记者:大学生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
毕重峰:往年大学生主要有复学(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加分、高职(专科)升学、政法干警招录、免修军事技能和退役就业服务等7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今年教育部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①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②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遴选指标体系。③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⑤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⑥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这6项新政策加上已有政策,可以说,初步形成了这样一个体系:大学新生从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了解入伍政策和程序。高校学生入伍,不仅享受国家资助学费,而且复学有保障,可以转专业、优先转本校国防生,考研加10分、单列计划录取,专升本实行招收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退役后就业的,除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享受专门就业服务外,各地还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20%,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
记者:现在大学生很关心入伍后的成长进步问题,请问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政策?
毕重峰: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在部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提干,还可以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等等。
关于大学生毕业生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记者:请问今年廉洁征兵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毕重峰: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廉洁征兵问题上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发现问题绝对&零容忍&。今年主要采取以下&六个一&的廉洁征兵措施:①一次性分拨指标,省及市县各级征兵办不得私自截留征集名额;②一站式封闭体检,并落实家长代表进站监督体检制度;③一体化集中政考,禁止层层审批、步步设卡;④一次性集体定兵,由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并及时公开公示;⑤组织体检前发放《致应征青年(家长)的一封信》,重点说明廉洁征兵有关事项。⑥入伍前落实一次思想教育,组织应征青年、家长、基层武装部部长、人武部主官四级联签一份《廉洁征兵承诺书》。各级均设立了举报电话、信箱,欢迎社会、家长及青年予以监督。也希望应征青年及家长自觉遵守廉洁征兵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兵役机关,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
同时,毕重峰提醒广大适龄青年和家长,对征兵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或举报有关问题的,可向省征兵办举报咨询,也可向各市县征兵办咨询。省征兵办咨询举报电话是:,同时,大家也可登录&海南省征兵网&(http://www.zbb.)举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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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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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日期: 15:03:11 &&类别:本站原创&&浏览次数:708
&&&&&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征入伍时享有&四个优先&:
&&&&& 一是优先报名应征。
&&&&&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报名期间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
&&&&&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 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前去报名,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其上站体检。
&&&&& 三是优先审批定兵。
&&&&&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 四是优先安排使用。
&&&&& 县级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去向时,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按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安排到适合岗位,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陕西省教育厅网站(域名:)属于政府网站,未经我厅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未经网站所有者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任何媒体或互联网站转载本网站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抄袭,或为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目的使用本网站及其内容。如果本网站所有者确定用户行为违法或有损网站利益,则将保留采取相关法律行为的权利.......[]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河北清河:入伍新兵父母享受医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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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入伍新兵父母在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接受免费体检。为解决入伍新兵父母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出台一系列针对全县入伍新兵父母的医疗优待措施,包括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发放医疗优惠卡、减免医疗费用等。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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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优抚政策
二、问题:
1、重点优抚对象是指?
答: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重点优抚对象。
2、三属是指?
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复员军人是指?
答:在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4、参战退役人员是指?
答: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
答: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6、评定烈士条件?
答: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7、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8、关于三属抚恤金发放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9、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10、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其配偶可否享受遗孀补助?
答: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发给生活补助。
11、发放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实施范围?
答: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子女。
12、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
答:认定退役士兵是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以下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
1、在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农村籍退役士兵,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为依据;
5、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13、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答: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三倍标准发放。
14、残疾等级评定包括哪些?
答:新评残疾等级、补评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5、新办评残人员有哪些?具体时限?
答:新评残疾等级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评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三年不再受理。
16、补评残疾等级的人员有哪些?
答:补评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17、调整残疾等级的人员有哪些?时间要求?
答: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本次调整残疾等级与上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相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18、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本人申请;
2、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在服役期间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出现役后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3、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对其负伤情况和残情的证明;
4、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提供其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组部、人事部制)复印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其本人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7、《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一份。
1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本人申请;
2、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3、伤残证件原件。
20、退出现役军人换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残疾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一式四份;
2、 原始评残档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 退役(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5、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录入数据库后的电子数据。
 21、伤残抚恤适用对象在表述上与原来有哪些不同?
 1、将原来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将原来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4、将原来随时可以补办评残的各类适用对象,限定为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以外的对象,在负伤3年后不再办理评残。
 22、&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
《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批准了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中央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范围。具体单位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3、评残审批程序有哪些特点?
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的材料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做出了&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
24、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根据立法本意,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性质。因此,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25、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的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伤致残,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
比如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中风,如果死亡了且符合医学上&猝死&条件,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如果导致残疾(如偏瘫),则不能认定因公致残。但是,如果发病时正在从事驾驶等工作,由于突发疾病导致行为失控无法控制车辆,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外伤性残疾,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精神病,因自发的狂躁行为(如跳河、跳楼、自残等)导致的残疾,则不属于工作程序紊乱致残,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26、如何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致残?
《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或致残的,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对上下班的认定应当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对在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其他活动或绕路行驶发生的意外不予认定。
27、出差期间是否都可视为执行任务?
整个出差期间不能都视为执行任务。如果在出差期间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发生意外,可按&在执行任务中&进行认定。否则,不予认定。如在出差期间,在散步、旅游、个人购物等时候发生意外不能按&在执行任务中&认定因公致残。
28、对不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退役军人的评残手续应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为减少不必要的上请下答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民政部门不必上报。
29、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因此,如果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应擅自改变专家小组鉴定的残疾等级,而必须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同时,第十条也授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相应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最易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专家小组不只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残情,而是对申请人所有的残情、病情都进行了残疾等级鉴定,从而导致鉴定的残疾等级较高。因此,民政部门在安排申请人体检时,应特别注意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因及部位告知体检机构,便于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准确做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如某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曾因火炮发射导致耳聋,退伍后要求补办评残。但体检时医学专家小组不仅将因公致残的耳聋纳入了评残范围,还将因病致残、不属于因公致残的肝病也纳入了评残范围,导致鉴定的残疾等级较高。民政部门认为专家小组做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并未重新组织鉴定或评定,而是按照自己习惯性做法,自行评定了残疾等级,从而违背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导致在行政复议中所做评残决定被撤销。
30、涉及隐私及不宜公开的残情应如何把握?
《办法》规定涉及隐私及不宜公开的残疾情况不公示。在实际工作中,对艾滋病、性病、生殖器官缺损畸形等一般不公示。
31、残疾情况减轻的可否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无疑变相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即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根据《办法》第四、第六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对残疾情况减轻的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
32、残疾军人退役时残情与等级明显不符的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对鉴定的残情与等级明显不符的,特别是残情较轻或者不明显的,可视同残疾情况已比原来减轻。按本条规定,可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3、申请人在评残过程中死亡的如何办理?
申请人已进行残情鉴定后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伤残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鉴定时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34、民政部门在接收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时应注意什么?
《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因此,对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民政部门应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发给其残疾抚恤金。
为避免因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跨年度而可能出现的抚恤金接续问题,关系转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因此《办法》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做出了时限要求。同时民政部门也应加快办理速度,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35、民政部门应向前往港澳台或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告知哪些相关事项?
《办法》规定:&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民政部门在告知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人)在《告知书》上签字,表明民政部门已履行了告知程序,当事人也已知晓了告知内容。《告知书》应至少保留至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居住证明为止。
36、对已一次性领取5年抚恤金的伤残人员如何继续发放抚恤金?
对此前已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领取了5年抚恤金的,可将所领的抚恤金按相应的抚恤金标准折合相应的时间,从一次性抚恤金领取的时间向后延续,延续到本《办法》之前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给抚恤金;延续到本《办法》之后的,从到期当月开始发给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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