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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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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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主要考查你对&&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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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法律: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②家庭、学校、社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 ③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法律给予保护和预防。 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首要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教育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应负的责任。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家庭保护的内容:一是家长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二是尊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禁止性要求:①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等。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举足轻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④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①保护未成年人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灵健康。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特殊制度。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通信圈,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和维护。1.每个人都有一些涉及个人心理以及社会交往的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公开。2.通信包括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电传、书信等多种方式。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3.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匿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权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等,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只要是搞出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就可享有专利权。)在同学的日常交往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 ①打听别人的秘密。②偷听其他人的私下谈话。③偷看他人日记。④猜测人家不愿公开的事情。⑤私拆他人信件。怎样应对父母侵犯子女隐私的行为:①要以适当的方式指出父母的错误。②要学会与父母沟通,争取相互理解、相互信任。③正确对待父母的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要了解维权途径:& 要了解维护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维护权利的最有力武器是法律,最常见的手段是非诉讼手段)二.& 要敢打官司: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应对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三.& 要善于斗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机智又要勇敢。未成年人保护建议: ①要做好家庭保护: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开展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②要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学校要创造良好学习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③加强社会保护工作:政府应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④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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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440790151501896739463176608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我国还制定了和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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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我国还制定了和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关爱与保护同在】(16分)看到校车安全事故频发,阳阳心理非常难受。在他的笔记里,就校车安全问题他收集了一些关于校车安全的漫画《再也挤不下了》和党和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的规定。(1)【我关注】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哪方面保护?(2分)在甘肃校车事件中对相关领导免职处理,体现法律的哪些特征?(2分)(2)【我搜索】除了条例外,我国还有哪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2分)(3)【我思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对未成年人给予充分保护的原因是什么?(6分,创意分2分)(4)【我行动】要是我乘坐的校车出现了漫画中类似状况,我该怎么做?请你给出两个正确的做法(2分)【我宣传】请你为校车安全拟一条宣传标语(2分)
【关爱与保护同在】(16分)&&&& 看到校车安全事故频发,阳阳心理非常难受。在他的笔记里,就校车安全问题他收集了一些关于校车安全的漫画《再也挤不下了》和党和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的规定。(1)【我关注】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哪方面保护?(2分)在甘肃校车事件中对相关领导免职处理,体现法律的哪些特征?(2分)&(2)【我搜索】除了条例外,我国还有哪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2分)&(3)【我思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对未成年人给予充分保护的原因是什么?(6分,创意分2分)(4)【我行动】要是我乘坐的校车出现了漫画中类似状况,我该怎么做?请你给出两个正确的做法(2分)【我宣传】请你为校车安全拟一条宣传标语(2分)&
【关爱与保护同在】(16分)看到校车安全事故频发,阳阳心理非常难受。在他的笔记里,就校车安全问题他收集了一些关于校车安全的漫画《再也挤不下了》和党和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的规定。(1)【我关注】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哪方面保护?(2分)在甘肃校车事件中对相关领导免职处理,体现法律的哪些特征?(2分)(2)【我搜索】除了条例外,我国还有哪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2分)(3)【我思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对未成年人给予充分保护的原因是什么?(6分,创意分2分)(4)【我行动】要是我乘坐的校车出现了漫画中类似状况,我该怎么做?请你给出两个正确的做法(2分)【我宣传】请你为校车安全拟一条宣传标语(2分)
一位老师为了惩罚违反纪律的学生,让学生相互之间打耳光。这位老师的行为
[&&&& ]A.是恨铁不成钢的表现,出发点是好的B.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规定C.没有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D.不是违法行为,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职责
某企业印制了一些书籍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些书籍中有许多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致使很多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该企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可见,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在我国,还有哪部法律是专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作为未成年人,为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努力做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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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7个回答)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10月25日,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某和行政拘留了童某。有网友问,为什么她们涉及的不是故意伤害罪呢?定寻衅滋事是不是比故意伤害处罚轻?对此,警方有解释:颜某涉及的可能有4项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
  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
  对于侮辱罪,这罪是需要公诉的才处理,可以由受害人家长向法院自诉。
  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这一罪。
  对于寻衅滋事罪,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颜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
  另外,事实上,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
是的,这点让人很是失望!
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法大都只有倡导性而没有可操作性。刑法的虐待罪没体现对儿童 的特殊保护,应当单独立法,专门 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里规定
在网页上搜索中国儿童资源网,打开,点击注册,照他的要求填写完成就OK了,然后点击登陆就可以了
儿童期受过虐待的人们当 他们步入成年之后,常常会发 现自己很难与周围的人建立起 亲密融洽的关系。同时他们还 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如焦虑、 抑郁、肆意挥霍金钱、毒品...
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答: 对犯罪后自首的未成年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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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什么
昔日的阳光;残留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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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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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宪法有两条原则性条款,即第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订的除宪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基本的民事法律。
还有刑法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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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7届第5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rdlf/9911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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