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方与以方有没有谈好召开劳务产业座谈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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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高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考研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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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就读于,专业是经济学(金融方向)。报考院校是,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学专业。原谅我记性不大好,好多具体细节具体时间都有点忘了,下面就把能记得的和师弟师妹们分享一下吧。  英语(单词是基础,真题最重要):  单词,是贯穿整个英语学习过程的,就是背了忘忘了再背,不断的重复。我用的是单词书和自己的笔记本。单词书,我第一遍是用艾宾浩斯记忆曲线背的(主要是分单元+重复记忆,但这种方法是越往后负担越重,占得时间也很多),背完一遍之后就是每天安排一定时间(我一般是早上刚到自习室那一会儿)背了,随着之后其他科目学习时间增多单词时间会减少。单词是基础,背单词时间可以不多也可以比较零碎,但不能间断。还有就是自己的笔记本,我用了一个专门的本子,开始做英语考研真题的阅读之后,把自己不会的都记下来,不想看单词书的时候看看自己的笔记本也可以换个心情。  阅读,我基本上只做了真题,做了四五遍吧,可以参考网上比较盛传的“六遍法”。我问过一个英语85分考清华的小伙伴,他也是只做了真题做了有10遍(我反正是做不到。。。我觉得有个五六遍就足够了)。翻译阅读也比较有效,最好是手写下来,开始的时候肯定巨慢,到后来会越来越快的,相信我。  翻译和新题型,这两部分我也是只做了真题,做个两三遍,每一遍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翻译阅读对于翻译题型也是很有帮助的,顺便还能练一下长难句。  作文,暑假之后开始准备,性价比还比较高,如果能力比较强的可以自己在平时的阅读中就总结好的词组句子形成自己的模板。像我这样基础不是很好的,可以背作文(可以参考真题,话题就那几大类),不贪多反复背,要特别的熟练,这样最后自己练得时候才能把自己背的灵活的运用起来,不那么像模板。大概到了十一月左右了吧就开始自己练,在练习的时候最好是在自己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要墨迹。  专业课:  其实专业课最后的分数真的挺出乎我的意料的,我也没想到自己考那么高,可能专业跨度比较大很难对自己作出正确评估吧。我报的辅导班中包括了专业课一对一,专业课第一遍一定得好好看,为了理解这本书的内容也是为了 了解这门学科,看的时候可以画出觉得比较重点的内容。至于笔记,每个人的习惯不一样,因人而异吧。第一遍书最好在暑假之前完成(我由于各种坎坷就没有完成这个目标,以至于后来一直很慌乱,心态也没调整好)。在看完第一遍书之后就会对书中内容有了大致了解,这个时候就可以对照着真题在课本目录上标出哪一年哪一道题出自哪一章哪一节,虽然过程很痛苦,但是标完之后重点章节就一目了然了,这样复习的时候也有侧重点。暑假期间专业课还是个大头,继续看课本,前面专业课掌握的越熟练后期背的时候就越快。我真正开始背书大概是在十月份了(我中间换过专业,起步的也比较晚,师弟师妹们还是能早则早),由于我个人不喜欢做笔记,我都是拿着书背的,但书中要背哪些我都标的很清楚。背的过程中会发现背了后面忘了前面,这很正常,在第二天开始背新任务的时候可以用很快的速度把前一天的过一遍。到后期书背的差不多的时候,可以自己模拟模拟真题。真题很重要,有些重点会来回的出题,看过今年真题的都知道又有原题,还不止一道!背的没有忘得快很正常,要对自己有信心。开始可能很久才能背完一本,后来会越来越快的,所以专业课也是要不断的重复重复,背的遍数越多越好,当然效率也很重要。  Ps:专业课参考用书  1、636劳动关系基础:  (1)劳动法――《劳动法》常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法条背);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管理》唐k(新出的,我当时没有把这本书全背,画的重点问题背的,今年个人觉得还是这本书为重)+《战略劳动关系管理》(前期由于各方面原因,我主要用这本,和HRIR好多内容重复)  2、803劳动科学综合(3选2 选的劳关和人管):  (1)劳动关系学――《劳动关系学》常凯;  (2)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概论》彭剑锋(2014年新出本《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理论、实践与前沿》,对《概论》中内容稍作改动还多了几章内容) 辅助的两本书《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这两本书不用全看,后期挑重点背背即可)  政治:  作为一个理科狗对政治还是挺无奈的,政治也是我考的最差的一科。下面的大家就看一看乐一乐,然后投奔高分大牛吧。由于我报了辅导班,暑假就把知识串了一遍。暑假之后就是看辅导班的资料做习题,因为肯定不会做一遍的,做的时候可以把答案写纸上或者学我写便利贴上粘旁边(初衷是为了好标出错题和与之后做的对比)。出了大纲解析之后我就看这本考纲了。出了这本书之后,我再做选择题就会把错题的相关知识点标这本书上,发现有些知识点来回的错。反正最后一二十天会出各种预测卷,选择题就多模拟着做做吧。  我感觉其实不管是学习哪一科,都比较重要的就是 真题&“重复重复重复” 吧。之前都算是理科生,我第一次背这么多文科的东西,很庆幸自己没有背书背到崩溃时就放弃。跨专业考研这件事情本身并没有什么,重要的是你就是要相信自己你干什么事情都能干好。在整个的考研路上,我觉得有几个人为因素也是比较关键的:一个是学长学姐的指导(考研的时候就不要管面子了也不要怕师兄师姐烦,有什么问题赶紧问);一个是研友小伙伴的陪伴;还有就是自己的意志力和心态了。  Ps:有很多人问过我为什么不学本专业,那我就说说我什么从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经济学专业中跳了出来。说实话,也谈不上不喜欢,只是一想到将来还要学什么高微高宏我就头大(中微我都没搞懂。。。)所以就挑了个经管大类中也是很红火的会计专硕,复习了很久(这时候已经四五月份了,有的小伙伴已经快复习完一轮了),小伙伴告诉我考名校的师兄师姐几乎全军覆没,于是我就怂了。因为机缘巧合知道了劳关专业,跑去人大听过几节课觉得还挺感兴趣,我还有一个小小的私心就是它竟然发经济学学位(但报考的时候才知道从我这一届好像改为了法学序号o(s□t)o),就下决心改考劳关。这样做的风险真的很大!!!期间浪费了很多时间,搞得自己也很慌张。在这里我有个报考小建议,首先是自己真的感兴趣,还有就是除了自己查资料了解学校专业以外,最好你报考的专业里有熟悉的师兄师姐,最大的好处就是他们可以提供对你来说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考研期间问问题也比较方便。  经验都是别人的,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最重要。在考研路上真的没有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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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即时文章辽宁:“谈判定工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新华网沈阳6月30日电 题:辽宁:“谈判定工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新华社记者 陈梦阳
沈阳市城建交通农林工会主席詹军刚刚松了一口气,半年来,他推动在全市公交行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事情终于有了结果:28日,我国公交行业首个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在沈阳诞生。驾驶员、车辆修理工、调度员等主要工种的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上调了45.6%、36.4%和31.8%,工资年度涨幅确定在15%。“职工方代表和企业行政方代表先后进行了12次协商,整个过程太不容易了!”詹军感慨地说。
从今年3月开始,辽宁在全省开展了一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攻坚行动”,以工时工价、劳动定额以及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协商重点,目标是推动企业普遍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建会企业的70%,像沈阳公交行业那样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全省各地都在上演。
作为老工业基地,辽宁省有着引以为傲的产业工人大军,由此带来的保障职工权益的任务也分外重。辽宁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2006年起,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辽宁十大民生工程之首,连续三年纳入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辽宁省总工会连续四年在与省政府的联席会议上将职工工资问题作为议题,还推动省委、省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管理目标考核体系,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省“十二五”规划。2010年,辽宁省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全省要在3年内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到95%,5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辽宁不仅有党、政、群团组织的高度重视和具体规划,还有这样一群工会干部,他们不畏难、敢争先,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寸步不让,沈阳市总工会主席鞠秀礼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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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规范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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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也将此解释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并规定,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为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也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有的学者还把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跳槽自由权&。   一、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就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来说,劳动者一方相对于企业是弱势的一方,在工资、待遇、福利等各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左右。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其次,促进劳动力合理流通。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一干就是一辈子,更换单位、更换职业,是极为少见的情况。原因是企业对人的约束过多,对于劳动者的流动规定了种种繁琐的手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设置人为的障碍,对人员调动横加干涉,导致地方劳动市场僵化,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活跃了人才市场,促进了人才流通,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带来不利后果   殊不知,在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同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的行使,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然而基本法的原则是合同一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应遵守,并应及时,适当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存在失去积极意义,可能会造成不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也就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劳动合同作为一项权利、义务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原则也应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相同。《劳动法》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无疑认同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只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用人单位如打算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况下,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是用人单位无任何过错情况下,只需劳动者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由此可见,该条在解除合同方面授予劳动者的权利过于宽泛。而在现实中,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由于有些劳动者的履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已经养成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就是先找一个工作,有了稳定的落脚点就立即辞职,以寻求更好的工作,获得更丰厚的薪水或更大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有些劳动者受过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或分得用人单位的住房。可现实生活中,往往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情愿退还培训费和住房,因此,他们常常不辞而别,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直接带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投奔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极大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构想   (一)、规范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经双方协商或由当事人一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果通过一些手段把劳动者留下来,也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制定较为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解决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害。   (二)、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举,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一方违约应给付另一方违约金及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用以补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害。这样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到一个约束作用。因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这样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劳动者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又可以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既公平又合理。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性。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相对长的劳动期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这个期间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针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可以约定比较长的工作期间。这样,对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确定符合实际的通知期限,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何种岗位,这样笼统地把预告期规定为30日,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企业的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如打算离开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日内,用人单位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专门人才替代他们。这样,就会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造成损失。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找到新的岗位,但要等到经过预告期之后才能辞职,很可能就与新的工作失之交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来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象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等高级人才,他们单方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应适当长一些,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挑选替代人员,避免造成企业措手不及,尽量把因企业替换人员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在最小限度内。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应缩短预告期,这样做便于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并且原用人单位也会在很短时间内找到替代人选的。所以,我认为,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那么,我认为,《劳动法》第30条应该将提前30日变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当然,法律还是应该对这个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免用人单位钻空子,在订立合同时不合实际地提出了过长的提前通知期,而劳动者为得到工作,被迫迁就,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兼顾公平,我们不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这个提前期最长期限加以限制,限制在三个月或六个月。这样,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才可以同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各个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保证人才流动有序,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从根源上限制&跳槽&的发生。   由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以及实际中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笔者建议立法者对关于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作以修改,使之能更加公平合理,切合实际,使劳动法真正地实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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