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上市后股价中能达上市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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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元科技毛利率两年腰斩 产品价格年年跳水钱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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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碳元科技毛利率两年腰斩 产品价格年年跳水钱景何在)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font face="楷体,楷体_GB年3月20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碳元科技”,股票代码603133)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碳元科技本次发行数量为5,200万股,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碳元科技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2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0.00万元,分别用于“搬迁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 
  碳元科技于日首次发布招股说明书,日首发申请获通过。日,碳元科技启动申购,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1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90,132股遭弃购。股价走势来看,碳元科技3月20日上市以来连续九个交易日涨停,截止3月30日收盘,收报24.30元。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881.18万元、33,725.19万元、33,138.91万元、46,593.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46.37万元、14,901.29万元、5,449.56万元、8,233.89万元。&
  碳元科技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0,000.00万元至11,0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30.86%至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5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19.29%至49.11%。&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4,189.12万元、7,112.27万元、6,848.79万元和13,447.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9%、21.09%、20.67%和28.8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97次、6.28&次、5.00次和&7.14&次。&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存货余额分别为7,129.79万元、8,968.02万元、4,908.67万元、8,599.98万元。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逐年增高分别为578.93万元、1,222.44万元、1,946.68万元、4,201.08万元,占存货的8.12%、13.63%、39.66%、48.85%。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14次、1.82次、3.22次和4.81次。&
  报告期内,碳元科技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呈现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6年,单层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421.97元/平方米降至168.07元/平方米、复合型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1,156.93元/平方米降至343.12元/平方米、多层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448.95元/平方米降至234.71元/平方米。&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42%、56.65%、32.68%和30.32%,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相对集中,较多地使用杜邦和SKPI等少数大型化工企业所生产的聚酰亚胺,聚酰亚胺价格的大幅下降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售价的下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或者下滑。&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高导热石墨膜生产企业登录上交所&
碳元科技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高导热石墨散热材料开发、制造与销售,是国内开发、制造与销售高导热石墨材料的领先企业。公司自主研发、生产高导热石墨膜,产品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LED灯等电子产品的散热。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三星、华为、VIVO、OPPO等品牌智能终端。&
碳元科技起步于高导热石墨材料,未来3到5年,碳元科技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升碳元科技的品牌影响力,继续提升和巩固公司在消费电子散热领域的领先优势地位。未来,公司还将通过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积极推广、扩大公司产品线,致力成为消费电子新型材料的国际一流企业。&
公司将消费电子产品作为目标市场,以碳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碳陶复合&材料,碳硅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为主导方向进行发展。根据上述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建设技术研发中心,做大做强现有的高导热石墨膜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徐世中直接持有碳元科技本次发行前54.14%的股份,同时其所控制的弈远投资持有碳元科技本次发行前7.41%的股份。徐世中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完成后,徐世中直接和间接控制碳元科技的股份比例将下降,但对公司仍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徐世中,董事长,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舟山虹语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广州晶海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珂迪树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州通&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碳元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碳元精密执行董事、&碳元香港董事、碳元绿建执行董事、梦想工场执行董事、世竟金属执行董事、弈&远投资董事长、元翔投资执行董事等。&
陈福林,董事,女,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徐世中之妻。曾任宁波格兰特沥青有限公司工艺分析员、宁波亚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广州晶海化工有限公司技术部长等。现任碳元科技董事、弈远投资董事兼总经理、元翔投资总经理、达远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瀚远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881.18万元、33,725.19万元、33,138.91万元、46,593.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46.37万元、14,901.29万元、5,449.56万元、8,233.89万元。&
碳元科技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0,000.00万元至11,0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30.86%至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5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19.29%至49.11%。&
碳元科技本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为5,2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0.00万元,分别用于“搬迁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 
  持续盈利能力遭问询&
日,证监会公布了碳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部分问询如下:&
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总和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31%、67.58%和68.56%,客户集中度较高,大多为手机品牌商或为其组装手机的组装厂。(1)请说明三星、华为、欧珀、SEOWON等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2)请说明并披露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该客户的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3)请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年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77.79%、73.91%和69.24%,主要供应商变化较大。(1)请说明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有何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更换主要供应商的原因;(3)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方式、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4)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说明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宇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张德忠(持有发行人0.17%的股权)实际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其作为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681.47万元、6,086.87万元和5,463.01万元,占比分别为10.36%、18.05%和16.49%。发行人对其的销售价格与对其他客户的平均售价有一定差异,且差异波动较大。(1)请说明补充披露上海宇为的营业收入、利润、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发行人产品的金额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等情况;(2)请说明上海宇为对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包括主要客户、交易金额、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和回款情况以及回款方等;(3)请说明并补充披露上海宇为的主要客户及交易金额;(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对鸿诠电子进行了2,700万元的投资,但被投资方当年即申请破产,发行人计提了40%的坏账准备。(1)请说明发行人在得知鸿诠电子资金链紧张,且投资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仍进行投资的原因,该项投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鸿诠电子的具体信息,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请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徐世中是否按照董事会的决定对发行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于报告期设立了四家子公司,除常州碳元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之外,其他子公司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关联不大,另外碳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并未开展实际业务。(1)请说明发行人设立业务关联不大的子公司目的,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营业务和战略调整的情形;(2)请说明设立碳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但不开展实际业务的原因和公司的设立目的。&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9,726.78万元、14,616.75万元和22,103.06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其中,在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下降的前提下,直接材料在成本中的占比下降的幅度不大,另外直接人工的波动较大。(1)请说明成本的计算和归集是否准确和合规,以及各产品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并按产品类别详细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和原因;(2)请说明原材料占比波动不大的原因,并结合工资水平的变动情况分析直接人工占比波动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售价从2013年的614元/平方米下降到2015年的254元/平方米,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42%、56.66%和32.68%,净利润分别为10,046.37万元、14,901.29万元和5,449.56万元,未来可能出现营业利润持续下降乃至亏损的情形。(1)请分产品类别,根据单位成本、单位售价的变化情况以及产品结构的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毛利率的变化情况;(2)请充分披露毛利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预计未来发生亏损的依据和应对措施;(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高导热石墨膜的行业数据,包括产销量、竞争者数量、发行人的市场份额、行业平均销售价格等,行业可比竞争者的产品售价、毛利率、净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发行人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发行人产品类别、功能较为单一,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在下游相关终端产品的具体运用情况,产品分类标准及各类产品在下游运用中的差异情况,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对手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相较竞争对手发行人产品的优劣势、在功能、价格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特点、销售市场情况、技术壁垒情况等,分析其可替代性,发行人针对单一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日,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23次会议召开,根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对碳元科技提出如下问询:&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和2016年全年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销售收入及毛利率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相关披露是否准确、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上海宇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宇为)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是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与上海宇为的交易情况。其他经销商相比,该公司的利润率水平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主要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来源、发明专利主要开发者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主要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外销客户发生变动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外销客户和外销业务核查的方法、程序和结论。&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严格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处罚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定价17.2-19.4元&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碳元科技高导热石墨膜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还是近几年的新兴应用,材料本身的特性还有一定提升空间,消费电子产品的推陈出新也对散热解决方案提出了更多样更复杂的需求。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还有很有潜在的应用场景有待开发,为公司带来新的增长点。&
散热部件是所有电子产品必须的功能部件,高导热石墨膜在智能手机等智能终端的渗透率仍有持续提升的空间,仅按智能手机测算,市场每年有1000万平方米的高导热石墨膜的需求,有利于消化公司募投增加的产能,提升公司业绩。&
川财证券在研报中指出,募集资金用以公司搬迁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公司IPO募集资金总额为4.09亿元,主要用于搬迁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公司近年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产能利用率已经处于较为饱和状态(2016年达到97.5%的产能利用率),原有生产能力已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搬迁扩建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200万平方米的产能,将有效缓解现有的产能紧张局面。根据wind一致预期,预计公司2017年营收达到49.7亿元,同比增长6.67%,归母净利润达到8900万元,同比增长8.09%。&
浙商证券在研报中称,预计17、18和19年收入分别为5.25亿元、6.32亿元和8.58亿元,同比增长13%、20%和36%;预计17、18和19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0.93亿,1.07亿和1.38亿元,对应增速分别为13%、15%和30%,17、18和19年EPS为0.45、0.51元和0.66元,结合公司增速和参考可比公司,可以给予17年40-50倍PE。&
申万宏源称,碳元科技考虑到公司产品质量与国际水平相当,客户绑定三星、华为、OPPO及VIVO等,并且国产品牌迅速崛起,对公司石墨散热膜的需求增加,上市市盈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约48倍)仍有一定差距,且未来产能扩张情况,可以更好的满足智能手机、超薄笔记本、平板电脑等下游需求,预计17-1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36万元,考虑新股上市后全面摊薄EPS分别为0.43/0.45/0.48元。&
对比同行业A股可比公司状况,申万宏源给予公司17年40~45倍,对应合理市值及价格区间为35.8~40亿,17.2~19.4元。&
  产品类型单一&库存商品激增&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4,189.12万元、7,112.27万元、6,848.79万元和13,447.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9%、21.09%、20.67%和28.8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97次、6.28&次、5.00次和&7.14&次。&
报告期内产品类型单一,目标市场集中于智能手机散热领域,存在依赖单一市场的情形,一旦目标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出现波动或者下滑。&
基于公司产品和市场的单一性,如果手机行业研发出用于手机散热的全新材料,并且成本、性能均优于高导热石墨膜,或者智能手机结构或零部件出现重大革新从而大幅降低散热需求,公司如无法及时应对,将面临产品需求下降、经营业绩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存货余额分别为7,129.79万元、8,968.02万元、4,908.67万元、8,599.98万元。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逐年增高分别为578.93万元、1,222.44万元、1,946.68万元、4,201.08万元,占存货的8.12%、13.63%、39.66%、48.85%。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14次、1.82次、3.22次和4.81次。&
  以降价应对竞争&产品价格年年“跳水”&
高导热石墨膜自2009年开始批量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2011年开始大规模应用于智能手机,属于新兴行业。导热石墨膜产品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盈利水平也吸引了国内企业进入该行业,并通过降低价格来获取市场订单。为应对此类竞争,保证市场占有率,碳元科技亦采取了降价的销售策略。&
报告期内,碳元科技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呈现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6年,单层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421.97元/平方米降至168.07元/平方米、复合型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1,156.93元/平方米降至343.12元/平方米、多层高导热膜平均价格由448.95元/平方米降至234.71元/平方米。&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单价变动情况(来源:招股书)&
随着高导热石墨膜行业从初创期逐渐走向快速发展期,行业竞争逐渐加剧,国际厂商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开始逐渐降低产品价格。与此同时,一些行业新进入者为获得市场份额,采取了大幅降低产品价格的竞争策略,导致了行业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此外,根据IDC数据,2012年智能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为387美元,而2015年智能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为293.61美元,较2012年下降24.13%,预计到2019年,智能手机的平均销售价格还将以每年4.6%的速度下滑至236.38美元。下游智能手机价格的不断下降,相应压缩上游手机配件、组件和辅材的利润空间。进而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或者下滑。&
  毛利率下降&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2013年至2016年,碳元科技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42%、56.65%、32.68%和30.32%,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
碳元科技综合毛利率变动情况(来源:招股书)&
毛利率的下滑将压缩碳元科技的盈利空间,当毛利率下滑使得碳元科技业务产生的毛利不足以覆盖碳元科技期间费用时,碳元科技将有可能发生亏损。&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中石伟业2013年、月的毛利率分别为87.91%、54.98%,下降趋势与碳元科技保持一致。其中,由于中石伟业2013年主要客户为通信行业,毛利率较高,2014年销售客户扩展到消费电子行业,毛利率与碳元科技基本一致。&
公司表示,随着高导热石墨膜市场由兴起逐渐发展成熟,行业竞争将进入相对稳定状态,导致行业整体毛利率也从高处下降至稳定水平,但在之前,公司综合毛利率有可能受行业竞争状况影响出现波动。&
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相对集中,亦面临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毛利率波动风险。2014年至2016年,聚酰亚胺采购金额占公司当期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50.09%、23.24%和&35.81%,而公司较多地使用杜邦和SKPI等少数大型化工企业所生产的聚酰亚胺,采购来源相对集中。&
公司存在由于石油价格波动、地缘政治、需求爆发等因素造成公司采购价格大幅上升、甚至无法采购到足够原材料用于生产的风险。同时,聚酰亚胺价格的大幅下降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售价的下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或者下滑。&
(原标题:碳元科技毛利率两年腰斩 产品价格年年跳水钱景何在)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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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碳元科技&&&&&&&&&&&&&&&&&&&&&&&&&&&&&&&&&&&&&&&股票代码:603133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3&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2、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
税金。
&&&&(3)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A.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和
&&&&B.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徐世中承诺: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福林、冯宁、田晓林
承诺: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勤旺、范东立承诺:
&&&&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作为弈远投资股东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元翔投资、黄佳、严昶杰、孟
霄雷、严中原、林光石、张雪妮、朱云飞、陈福明、魏中收、孙鑫彬、魏振平、
陈福荣、王盛伟、李帆帆、代旭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股东的君睿祺投资、金沙江投资、福弘投资、亚邦投资、祺嘉
投资、华芳投资、翰盈承丰、龙城投资、鸿宝信科技、徐玉锁、张德忠、蒋美萍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作为公司股东的弈远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世中,作为公司董事的
陈福林、靳文戟、潘晓峰、冯宁、田晓林,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其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A.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B.要求控股股东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C.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D.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E.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迟于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A.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B.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C.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
措施。
&&&&(五)减持意向承诺
&&&&1、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徐世中,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其拟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弈远投资,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君睿祺投资、金沙江投资、福弘投资,
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在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六)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世
中,就招股说明书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且徐世中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作为公司董事的陈福林、靳文戟、潘晓峰、朱亚媛、袁秀国、金力、冯
宁、田晓林,作为公司监事的邵卫东、朱勤旺、范东立,就申报文件作出如下承
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信证券、锦天城、公证天业,就申报文件作出如
下承诺:
&&&&(1)中信证券承诺:
&&&&其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关于国有股转持的核查意见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其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其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锦天城承诺:
&&&&其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其承诺将严格
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3)公证天业承诺:
&&&&其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
和专项说明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其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其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承
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各承诺主体如未履行承诺,则约束措施如下:
&&&&其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
配作为履约担保;
&&&&3、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公司有权暂扣其该年度及
以后年度的工资作为履约担保。
&&&&5、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
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2017&年&1-3&月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0,000.00&万元至&11,000.00&万元,较
2016&年同比增长&30.86%至&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5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19.29%至
49.11%。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66&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3&月&20&日
&&&&3、股票简称:碳元科技
&&&&4、股票代码:60313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0,8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2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资金
申购发行的&5,2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3&月&20&日起上市
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TANYUAN&TECHNOLOGY&CO.,&LTD.
3、注册资本&&&&&&:&15,6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徐世中
5、成立日期&&&&&&:&2010&年&8&月&13&日
6、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7&号
7、邮政编码&&&&&&:&213000
8、电&&&话&&&&&&&:&1
9、传真号码&&&&&&:&5
10、互联网网址&&&:&
11、电子信箱&&&&&:&
12、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3、营业范围&&&&&:&石墨材料、电子辅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高导热石墨膜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高导热石墨散热材料开
&&&&&&&&&&&&&&&&&&&&&发、制造与销售,是国内开发、制造与销售高导热石
&&&&&&&&&&&&&&&&&&&&&墨散热材料的领先企业。公司自主研发、生产高导热
&&&&&&&&&&&&&&&&&&&&&石墨膜,产品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液晶电
&&&&&&&&&&&&&&&&&&&&&视、LED&灯等电子产品的散热。目前,公司产品主要
&&&&&&&&&&&&&&&&&&&&&应用于三星、华为、VIVO、OPPO&等品牌智能终端。
15、董事会秘书&&&:&冯宁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徐世中&&&&董事长、总经理&&&&&&&&&&&&&&&&&9,016.8403&&&&&&&&&&&&&&&&&57.80%
&&&2&&&&&&&&&陈福林&&&&董事&&&&&&&&&&&&&&&&&&&&&&&&&&&&&283.2850&&&&&&&&&&&&&&&&&&1.82%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冯宁&&&&&&&&&&&&&&&&&&&&&&&&&&&&&&&&&&&&&&&86.7199&&&&&&&&&&&&&&&&&&0.56%
&&&&&&&&&&&&&&&&&&&&&&&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4&&&&&&&&&田晓林&&&&董事、副总经理&&&&&&&&&&&&&&&&&&&&34.6880&&&&&&&&&&&&&&&&&&0.22%
&&&5&&&&&&&&&朱勤旺&&&&监事&&&&&&&&&&&&&&&&&&&&&&&&&&&&&&17.3440&&&&&&&&&&&&&&&&&&0.11%
&&&6&&&&&&&&&范东立&&&&监事&&&&&&&&&&&&&&&&&&&&&&&&&&&&&&17.3440&&&&&&&&&&&&&&&&&&0.1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徐世中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4.14%的股份,同时其所控制的弈远投资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7.41%的股份。徐世中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前&&&&&&&&&&&&&&&&&&&&&&&&&&&&&&发行后
&&&&&&&&&&&股东姓名/
&序号&&&&&&&&&&&&&&&&&&持股数&&&&&&&&&&&&&&&&&&&&&&持股数&&&&&&&&&&&&&&&&&&&&&锁定期限
&&&&&&&&&&&&&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万股)&&&&&&&&&&&&&&&&&&&(万股)&&&&&&&&&&&&&&&&&&&&&(月)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1&&&&&&&徐世中&&&&&&&8,445.6453&&&&&&&54.14%&&&&8,445.6453&&&&&&&40.60%
&&2&&&&&&&君睿祺投资&&&2,080.0004&&&&&&&13.33%&&&&2,080.0004&&&&&&&10.00%
&&3&&&&&&&弈远投资&&&&&1,156.2652&&&&&&&&7.41%&&&&1,156.2652&&&&&&&&5.56%
&&4&&&&&&&金沙江投资&&&1,040.0004&&&&&&&&6.67%&&&&1,040.0004&&&&&&&&5.00%
&&5&&&&&&&福弘投资&&&&&&780.0003&&&&&&&&&5.00%&&&&&&780.0003&&&&&&&&3.75%
&&6&&&&&&&亚邦投资&&&&&&660.9489&&&&&&&&&4.24%&&&&&&660.9489&&&&&&&&3.18%
&&7&&&&&&&祺嘉投资&&&&&&571.9998&&&&&&&&&3.67%&&&&&&571.9998&&&&&&&&2.75%
&&8&&&&&&&华芳投资&&&&&&311.9997&&&&&&&&&2.00%&&&&&&311.9997&&&&&&&&1.50%
&&9&&&&&&&徐玉锁&&&&&&&&156.0010&&&&&&&&&1.00%&&&&&&156.0010&&&&&&&&0.75%
&&10&&&&&&翰盈承丰&&&&&&155.9998&&&&&&&&&1.00%&&&&&&155.9998&&&&&&&&0.75%
&&&&&&&&&&&&龙城投资
&&11&&&&&&&&&&&&&&&&&&&&&&&&&&&&152.6070&&&&&&0.98%&&&&&&&&&152.6070&&&&&&&&&0.73%
&&&&&&&&&&&&(SS)
&&12&&&&&&&&鸿宝信科技&&&&&&&&&&&36.7408&&&&&&0.24%&&&&&&&&&&36.7408&&&&&&&&&0.18%
&&13&&&&&&&&张德忠&&&&&&&&&&&&&&&25.8957&&&&&&0.17%&&&&&&&&&&25.8957&&&&&&&&&0.12%
&&14&&&&&&&&蒋美萍&&&&&&&&&&&&&&&25.8957&&&&&&0.17%&&&&&&&&&&25.8957&&&&&&&&&0.12%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5,200.0000&&&&&&&&25.00%&&&&&无
&&&本次发行股份&&&&&&&&&&&&&&&&&&&&-&&&&&&&&&&-&&&&&&&&&&&5,200.0000&&&&&&&25.00%&&&&&&无
&&&&&&&&&&&&总计&&&&&&&&&&&&&&15,600.0000&&&100.00%&&&&&&&20,800.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14&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发行后股份比例
&&&&1&&&&&&&&&&&&&&&&&&&&&&&徐世中&&&&&&&&&&&&&&&&&&&&&&&&8,445.6453&&&&&&&&&&&&&&40.60%
&&&&2&&&&&&&&&&&&&&&&&&&&&君睿祺投资&&&&&&&&&&&&&&&&&&&&&&2,080.0004&&&&&&&&&&&&&&10.00%
&&&&3&&&&&&&&&&&&&&&&&&&&&&弈远投资&&&&&&&&&&&&&&&&&&&&&&&1,156.2652&&&&&&&&&&&&&&&5.56%
&&&&4&&&&&&&&&&&&&&&&&&&&&金沙江投资&&&&&&&&&&&&&&&&&&&&&&1,040.0004&&&&&&&&&&&&&&&5.00%
&&&&5&&&&&&&&&&&&&&&&&&&&&&福弘投资&&&&&&&&&&&&&&&&&&&&&&&&&780.0003&&&&&&&&&&&&&&&3.75%
&&&&6&&&&&&&&&&&&&&&&&&&&&&亚邦投资&&&&&&&&&&&&&&&&&&&&&&&&&660.9489&&&&&&&&&&&&&&&3.18%
&&&&7&&&&&&&&&&&&&&&&&&&&&&祺嘉投资&&&&&&&&&&&&&&&&&&&&&&&&&571.9998&&&&&&&&&&&&&&&2.75%
&&&&8&&&&&&&&&&&&&&&&&&&&&&华芳投资&&&&&&&&&&&&&&&&&&&&&&&&&311.9997&&&&&&&&&&&&&&&1.50%
&&&&9&&&&&&&&&&&&&&&&&&&&&&&徐玉锁&&&&&&&&&&&&&&&&&&&&&&&&&&156.0010&&&&&&&&&&&&&&&0.75%
&&&&&&&10&&&&&&&&&&&&&&&&&&&&&&翰盈承丰&&&&&&&&&&&&&&&&&&&&&&&&&155.9998&&&&&&&&&&&&&&&0.75%
&&&&&&&&&&&&&&&&&&&&&&&总计&&&&&&&&&&&&&&&&&&&&&&&&&&&&&&&&&&15,358.8608&&&&&&&&&&&&&&73.84%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8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191,769&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
46,718,099&股,主承销商包销&90,132&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924.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了苏公&W[&号《验
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924.00&万&元&。&根&据&苏&公
W[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4,950.00
律师费&&&&&&&&&&&&&&&&&&&&&&&&&&&&&&&&&&&&&&&&&&&&&&&&&&&&&&&&&&&&&&&&&&&&&&&&&&&155.00
审计验资费&&&&&&&&&&&&&&&&&&&&&&&&&&&&&&&&&&&&&&&&&&&&&&&&&&&&&&&&&&&&&&&&&&&&&&&35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5.00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59.00
合计&&&&&&&&&&&&&&&&&&&&&&&&&&&&&&&&&&&&&&&&&&&&&&&&&&&&&&&&&&&&&&&&&&&&&&&&&&&5,924.0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1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5,000.00&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11&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
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424&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证天业对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苏公&W[&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
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计&&&&&&&&&&&&&&&&&&&&&&&&&&&&&&&68,831.33&&&&&&&&&&&&51,455.54&&&&&&&&&&&53,160.80
负债总计&&&&&&&&&&&&&&&&&&&&&&&&&&&&&&&18,291.78&&&&&&&&&&&&&6,103.95&&&&&&&&&&&&7,018.78
所有者权益合计&&&&&&&&&&&&&&&&&&&&&&&&&50,539.55&&&&&&&&&&&&45,351.59&&&&&&&&&&&46,142.0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539.55&&&&&&&&&&&&45,351.59&&&&&&&&&&&46,142.03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
营业收入&&&&&&&&&&&&&&&&&&&&&&&&&&&&&&&46,593.86&&&&&&&&&&&33,138.91&&&&&&&&&&&33,725.19
营业利润&&&&&&&&&&&&&&&&&&&&&&&&&&&&&&&&8,717.80&&&&&&&&&&&&5,878.76&&&&&&&&&&&14,888.94
利润总额&&&&&&&&&&&&&&&&&&&&&&&&&&&&&&&&9,694.65&&&&&&&&&&&&6,335.20&&&&&&&&&&&17,424.75
净利润&&&&&&&&&&&&&&&&&&&&&&&&&&&&&&&&&&8,233.89&&&&&&&&&&&&5,449.56&&&&&&&&&&&14,901.2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233.89&&&&&&&&&&&&5,449.56&&&&&&&&&&&14,901.29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921.89&&&&&&&&&&&&8,761.33&&&&&&&&&&&11,419.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25.88&&&&&&&&&&&1,512.07&&&&&&&&&&-11,285.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46.13&&&&&&&&&&-5,985.22&&&&&&&&&&&&&&978.5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918.43&&&&&&&&&&&&4,631.58&&&&&&&&&&&&1,142.18
&&&&四、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
流动比率&&&&&&&&&&&&&&&&&&&&&&&&&&&&&&&&&&&&&&&&&2.45&&&&&&&&&&&&&&&&6.33&&&&&&&&&&&6.60
速动比率&&&&&&&&&&&&&&&&&&&&&&&&&&&&&&&&&&&&&&&&&1.97&&&&&&&&&&&&&&&&5.30&&&&&&&&&&&4.97
&&&&&&&&&&&&&&&&&&&&&&&&&&&&&&&&&&&&&&&&&&&&&&&&&&&
&&&&&&&&&&&&&&&&项目
&&&&&&&&&&&&&&&&&&&&&&&&&&&&&&&&&&&&&&&/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17.08%&&&&&&&&12.05%&&&&&&&&&38.5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7.25%&&&&&&&&13.12%&&&&&&&&&13.2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7.14&&&&&&&&&&5.00&&&&&&&&&&&6.28
存货周转率(次/年)&&&&&&&&&&&&&&&&&&&&&&&&&&&&&&4.81&&&&&&&&&&3.22&&&&&&&&&&&1.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3&&&&&&&&&&0.35&&&&&&&&&&&0.96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外)占净资产比例&&&&&&&&&&&0.09%&&&&&&&&&&0.11%&&&&&&&&&&0.0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1,172.52&&&&&&&7,651.86&&&&&18,358.57
利息保障倍数&&&&&&&&&&&&&&&&&&&&&&&&&&&&&&&&&&274.40&&&&&&&&&109.78&&&&&&&&&603.9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0.76&&&&&&&&&&0.56&&&&&&&&&&&0.7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9&&&&&&&&&&0.30&&&&&&&&&&&0.07
&&&&五、2017&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0,000.00&万元至&11,000.00&万元,较
2016&年同比增长&30.86%至&43.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500.00&万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19.29%至
49.11%。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区
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邱墅支
行(账号&11209)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
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邱墅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开发
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邱墅支行分别在各自的监管协议中简称
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翔、林俊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年&3&月&10&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同意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
&&&&传真号码&&&&&:&010-
&&&&保荐代表人&:&颜翔、林俊健
&&&&项目协办人&:&王一真
&&&&项目经办人&:&李永柱、裘佳杰、王笑雨、杨浩然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发行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
章页)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
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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