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同法范围有哪些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附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9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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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年保护生育公约 4、1 2 乳腺 5、四三 6、20 25 7、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 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您当前位置: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哪些?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了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了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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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作者:周树森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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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学习相关规定制度
  距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已经近一年的时间了,什么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特别规定》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为什么女职工不宜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藉此&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就曾参与的科研项目中有关情况作一综述,以贻读者。
禁忌劳动范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
  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后,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上述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为《特别规定》的附件纳入其中,将《特别规定》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整合为一个文件,增强了《特别规定》的可操作性,更便于企业操作和执行,也便于今后对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女职工应禁忌劳动范围的依据
  在20世纪80年代时,原劳动部为了起草制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委托原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女劳动卫生研究组,进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该研究组对国内11个城市女工较集中的263家工厂进行了调查,从事有害作业的女工达8万4000余人,其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28种,其中对女性生殖功能(包括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及胎儿发育可能有直接或间接不良影响的17种,分别是:苯、甲苯、二甲苯、铅、汞、二硫化碳、甲醛、己内酰胺、氯乙烯、苯胺、氯、氰化物、氯丁二烯、噪声、高温、振动和高频电磁场。除上述17种职业有害因素外,根据国内外文献及课题组的研究,又筛选出11种对女工健康及胎儿发育可能有危害的职业因素,即:镉、有机汞、鈹、苯乙烯、氮氧化物、环氧乙烷、一氧化碳、砷、己烯雌酚、放射线及负重。根据调研的结果,对这28种职业有害因素,按其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进行了分级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女职工应禁忌的劳动范围。
  该研究组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禁止妇女参加有害作业的有关规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别提出了对全体女职工、经期女职工、已婚待孕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及哺乳期女职工应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建议,最终形成了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此,《原规定》中有关女工禁忌劳动条款的实施进一步具体化,对于保护女职工,特别是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危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生理因素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不宜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生理因素如下:
  一是女性的解剖生理特点有别于男性,在体格、体力上与男性有差别,一般来说女性作业能力低于男性。因此,女性不适宜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如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另一方面,女性的内生殖器官易受腹压增加的影响,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负重作业,易造成子宫移位和生殖器官下垂、痛经、月经过多等不良后果。
  二是女性的生殖功能包括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长期接触有害因素,会影响其生殖功能。如接触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可引起月经异常及受孕能力降低;妊娠期(特别是孕早期)接触某些有害因素,可导致自然流产、胎儿发育异常(出生缺陷)、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生后为低体重儿)或早产等不良妊娠结果,还可导致妊娠并发症(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剧烈呕吐)的发病率增加。
  三是妊娠时为适应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母体的生理机能会发生一系列变化,身体各器官系统的负担加大,因而对某些有害因素,特别是某些毒物的吸收量增加、敏感性增高,致使对某些毒物的中毒、特别是急性中毒的危险性增高,所以孕期应禁忌接触。
  四是母亲接触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后,可通过乳汁传递给乳儿,影响乳儿健康,如接触高浓度铅的女工的乳汁含铅量增高,通过哺乳将铅传递给乳儿,从而引起乳儿铅中毒。
落实《特别规定》应齐抓共管加强监督
  近年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状况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根据2008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劳动卫生学组、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的研究组对北京、福建、甘肃3省市482家各类企业,约5万名女职工的调研结果显示,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绝大部分是可行的。80%以上企业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和女职工保健管理人员;97.3%的企业没有女职工从事原《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的劳动;但尚有3.1%的企业,仍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四期&保护方面,80.9%的企业女工发生严重痛经时可休息1~2天,但尚有2.1%的企业仍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或冷水作业;76.2%的企业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者,孕期可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87.1%的企业女工孕期在医生开具证明后,可减轻其劳动或安排其他劳动;75.5%的企业女工怀孕7个月以上,在劳动时间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等。但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及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执行的状况亦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独资或合资企业,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国有企业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私有和集体)企业则较差,这主要与企业领导的以人为本理念、自身素质及经济能力等有关。
禁忌劳动范围将不断调整与完善
  《特别规定》针对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规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如删去了《原规定》中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2款&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第4款&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还有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3款&《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增加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高强度的噪声作业和高温作业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工农业生产中新工艺、新化学物质的不断涌现,新的职业有害因素也随之出现,这些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是否有影响尚需研究。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工的劳动条件也会不断改善,一些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逐渐降低,因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将会不断修改、调整与完善。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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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所属类别 :
其他法律相关
其他法律相关
第一条根据《》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处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日劳动部发布)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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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也就是98天。同时,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此外,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2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上述修订案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也有专家对上述规定提出疑虑。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可以选择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草案中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3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5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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