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看一下井下工亡正规的工亡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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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亡待遇时必须要有工亡认定书吗,
我父亲因为矽肺死亡,申报工亡时是否一定要有工亡认定书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河南 平顶山 卫东区发表时间: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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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好把二者的关系搞反;工亡认定的前提是工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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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认定程序
范文一:工亡认定程序、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市工伤认定办事程序事故报告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调查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决定及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文地址:工亡认定程序、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市工伤认定办事程序事故报告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调查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决定及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范文二:脑死亡与工亡认定作者:唐惠 曹燕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11期[摘 要]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其家属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我国《脑死亡》尚未出台,造成劳动者48小时内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笔者对此问题试做法律分析,提出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希望能有效这一解决问题[关键词]脑死亡;工伤认定;工亡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亡是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通俗称为工亡认定,本文笔者采用这一通俗称谓)。工亡认定的关键是劳动者48小时内死亡。但死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的《脑死亡法》并未出台,实践中以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以下简称心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对脑死亡不予认可。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从而引发大量争议。此类问题表面上涉及医学界的两种死亡形式——心死亡和脑死亡。但由于死亡的认定标准直接决定了脑死亡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亡保险待遇,涉及到公民重大财产权,因此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足够重视。当前尤为迫切需要解决工伤认定中的脑死亡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一、工亡保险待遇数额巨大,脑死亡劳动者权益急需法律保障根据《条例》第39条等相关规定:工亡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旧《条例》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日新生效执行的《条例》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立法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大对工亡职工家属的保障力度;同时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同,以体现立法的公平。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30%~40%,按月发给符合条件的家属;如果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为例,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343500元。再加上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全部赔偿金额会更高。(并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存在拖欠或没支付能力。)正是因为涉及到劳动者如此重大的财产权,“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才引发了脑死亡职工家属极大地争议。各地类似案例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此。二、目前通过司法或信访途径解决脑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不能根本化解矛盾,急需新的解决模式由于劳动者超48小时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引发了家属对社保部门的不满,故诉至人民法院。网络、报纸等媒体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例。例如,日《成都商报》报道《公交司机途中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的脑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一二审均被驳回,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日《新快报》报道《多“活”了42小时,赔偿少了20万元》,死者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日《华商报》报道《抢救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呼吸机维持5天难定工伤》,死者家属的工伤认定现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司法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不愿通过诉讼的家属又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或者直接到用人单位闹事。激化职工和用人单位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立法的空白造成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尴尬。各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同一问题多次、重复的付出劳动,因为没有从源头解决问题,没有从制度上反思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所以矛盾未能有效化解,且又引发新的矛盾。造成司法资源、政府资源浪费。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观念,重新提出制度化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政府资源。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需要解释一下脑死亡及我国《脑死亡法》的有关情况,供读者分析判断。三、脑死亡及我国《脑死亡法》的立法情况脑死亡,又称“昏迷过度”,是一种不可逆的脑损害,表现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丧失,脑循环终止,神经系统已不再能维持机体内环境的稳定性。这种病人常需要借助于机械呼吸机才能维持生命,故又称“呼吸机脑”,病人虽有心跳,但脑功能永远不能恢复,延续一定时间后,心跳也必将停止。随着医学科学的进展,复苏技术的不断完善,心肺功能可用人工维持较长时间,但脑组织可因坏死、自溶,脑功能完全丧失。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已公认脑死亡就意味着人的死亡。[2]通俗理解为:深度昏迷,大脑功能丧失,无自主呼吸,无自主血压。
脑死亡为什么是真正的死亡?其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于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是一个时间问题。”[3]因此,从1959年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脑死亡概念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也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之一。我国2008年也完成了新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但由于脑死亡涉及到对我国几千年传统死亡观念的挑战、涉及公众接受能力、宗教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所以进展谨慎。但我国必须推广《脑死亡法》的意义在于:第一,病人脑死亡后,所做的抢救工作是徒劳无益的。国家每年据此项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因此,立法可以让“卫生资源更合理、公正的使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第二,病人脑死亡后,其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脑死亡法能破解器官移植的“瓶颈”,为器官移植开辟一个更广阔的空间,让很多生命垂危的病人能有再生的机会。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如果《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难度,可以考虑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用。四、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的重大意义鉴于脑死亡在工亡认定中矛盾的突出性;鉴于我国《脑死亡法》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在工亡认定这小范围可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理由如下:(一)能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因此,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残疾、死亡、患职业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重要制度保障。工伤认定通过后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成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党中央领导人多次提及“让劳动者有尊严的劳动,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这不仅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改变利益分配格局,让劳动者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之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同时,工伤认定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行政行为,很能体现“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让脑死亡家属获得工亡保险待遇,能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二)能为《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有如下好处:第一,让脑死亡职工家属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可以逐步引导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第二,医疗机构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让《脑死亡法》立法更科学。第三,工伤定点医院管理正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有效监督管理。总之,实施起来利大于弊,能为《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奠定基础。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48小时内脑死亡应视为工伤,并且建议在工伤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具体可有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作出修改,增加“劳动者48小时内脑死亡,视为工伤”条款。立法的这种规定,能体现出法律保护弱者的公平正义精神;能体现出法律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精神;能体现出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这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合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尤为重要,希望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并提早解决。五、结语笔者作为律师,在工作中遇见两起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职业的敏感性促使笔者不停地思考此问题,并希望从制度上提出解决方案。所以,笔者曾把这些观点及建议同脑死亡立法方面的专家、医务工作者或人大代表沟通。笔者惊喜地得知,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采纳了笔者建议,提出《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的议案,正式在两会上提出。这让笔者觉得律师的责任神圣光荣,律师职业的价值所在得到彰显。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新浪网·新浪中心.cn/s/1//0412/html。日访问。案件简介:日,宜宾市公交司机王勇开车途中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抢救后昏迷、无自主呼吸,即脑死亡。医生多次劝家属放弃治疗。家属始终不愿意,靠呼吸机和升压剂维持患者呼吸心跳。11月7日,王勇被宣布临床死亡。因不被认定为工伤,其父提起行政诉讼。[3]转引自《长江商报》。案件简介:日12时40分,工程师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35个小时后停止呼吸,妻子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布临床死亡。但因为多活了42小时,不被认定为工伤。其妻提起行政诉讼。唐惠,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律领域;曹燕,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范文三:工伤认定程序一、申请登记(一)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二)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二、受理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留档一份;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3、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调查核实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义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的取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则开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3、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4、对相关部门证据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伤认定时效已接近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开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待条件具备时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5、经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开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6、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会商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四、行政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五、送达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范文四: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分四部,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认定为工伤;接着为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保险待遇。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而劳动者又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践中,劳动部门会要求劳动者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于是案件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我们假设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6、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的事实,在60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不认定是工伤。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7、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入到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同样,一审的审限为3个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只能维持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是2个月。二审有3种判决结果。一是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二是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三是撤销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我们假如法院最终维持了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案子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9、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认定属于工伤后,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30日)作出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法律未做规定)。第二十一条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10、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最终认定为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就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受理不受理用人单位无异议用人单位提异议,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进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进入工伤受理的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有异议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不存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工伤进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进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复议决定认定工伤的予以赔偿,程序结束不予赔偿,进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无异议予以赔偿,程序结束有异议进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判决承担予以赔偿,程序.......判决不承担
范文五: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范文六: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范文七:工伤认定程序办事项目:工伤认定办理机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见附表)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主体: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范围: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1、必备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复印件;(2)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3)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伤事故证明书》,内容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作息时间、伤害情况等;(6)上下班受机动车伤害详细路线。2、相关材料(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程序: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范文八:根据市局要求,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程序规范如下:一、个人提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需要认定连续工龄的,转正定级后,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申请连续工龄的理由和起止时间等,同时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汇报能查证、核实个人经历的单位、当事人及有关资料(本人取证无效)。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形成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核。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主管部门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1、查阅本人档案记载情况。2、审查原始劳动(聘用)合同。3、逐月审查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原始工资明细表。4、找两名以上原所在工作单位同期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掌握原则,凡有涂改、后添加等可疑痕迹的材料以及后出的证明,均不能作为核实上报的依据。四、呈报经核查情况属实并且符合连续工龄条件的,主管部门以红头文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调查申请人*年*月-*年*月在何单位从事和工作,符合*文件第*条规定和研究形成的意见等内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五、上报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日前正式参加工作且申请连续1984年底前的临时工工龄的。1、连续工龄审查情况呈报表。2、本人档案原件与相关复印件。3、座谈调查取证材料原件,须有调查人(2人及以上)和被调查人的共同签名和主管部门公章。4、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工作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等;下乡知青需提供原始下乡和回城证明、服兵役的需提供士兵档案)。(二)日后正式参加工作申请连续工龄的 。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1、原始劳动(聘用)合同和转正定级审批表的原件与复印件;2、所涉及各年度会计凭证中所附的会计凭单及原始工资明细表原件与复印件(起止月份和每年的3、6、9、12月份)。以上所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出证单位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出证人、调查取证人(均两人及以上)签名。五、复核审批人事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有关原始证件和复印件,材料不齐全的指出需补充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连续工龄条件的集中提交局务会研究后审批(人事局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予以退回。六、责任追究各部门对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和呈报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如有不实,导致认定结果有误的,追究呈报部门的责任。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县人事局。
范文九:L g l y t m  n   o t  e a  se A dS de v S20     ( )    9.1 0 0 中{占土 I 荨金  ; I完善罪犯死 亡认 定程序 的思考张摘 要岚王 振栋本 文就 罪犯 死亡认 定程序做 了简要 的论 述 , 以期 为罪犯 死亡认 定程序 的完善 有所裨 益 。关键词 死亡认 定程序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一刑 事犯 罪 非正 常死 亡  文献 标识码 :   A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1.4 —2 10 —5 22 0 ) 3 6   0 0 于 20 0 4年 5月 8日公布实 行 的 《 狱检 察业务工 作操 作细则》 监、引言近 年来 , 国各种 刑事 犯罪一 直处于 高发态 势, 我 监狱 在押 犯  中,规 定派驻 监检 察部 门在发 现监 狱 发生罪 犯非 正常死亡 案件人 数量 也保 持 高位运 行 。 在押犯 人在监 管期 间死亡 ( 括 正常  后 , 须赶 赴现场检察 , 0 包 必 封存 死者遗体 , 并通 知法医到场鉴定死 因。   死 亡与 非正 常死 亡) 的事件不 可避 免 。实 践中 , 在押 犯人 死亡 后  就我 市而言, 在监狱 正常或 非正常 死亡时, 狱刑务 处  罪犯 由监 引发诸 多法 律和 社会 问题 。 如 , 例 我市某看 守所 因与负 责 治疗 的  通 知家 属和驻 监检 察部 门 。驻监 检察 部 门通 过技 术部 门通知 市  监狱 总医 院工作衔接 出现 问题 , 导致 一名被监 管人 员正常死 亡 以  院技术处 法医到场 , 同查 阅抢救 记录 , 共 检查尸表 , 要时予 以照  必 后遗体 保存 不善变质 而无法 鉴定死 因, 最终演 变为一起 涉 法上访  相 固定 。非正常死 亡案 件 由市 院技术 处法医 出具司法 鉴定, 家  如事件 ( 案例一 ) 。我市 某监狱 发生 的一起服 刑人 员非正 常死 亡事  属 不表异 议、 检察机 关不表 疑义 , 由监 狱持相关抢 救记录 、 史  则 病 件后 , 在善 后过 程 中, 监狱机 关 同地 方公安 部 门对 应 由哪个 部 门出具 死亡证 明产生分 歧 , 拖不 决 ( 久 案例 二)  。资料到 驻地公 安派 出所签 发死亡 证 明书 。三、 罪犯死 亡认 定法律 处理 程序 的缺 陷探微对在 押人 员死 亡后 的认 定处 理导致 纠纷 的并 非个 案 。类 似犯死亡 后妥 当处置 , 原因在 于我 国相 关法律规 定对罪 犯死亡 后 的现 行法律对于 罪犯死 亡认 定处理 的程序过于 粗疏 , 主要表 现案件 在外 省市 犯人监 管机 关也 时有发生0 其共性 在于 未 能对罪  为没有 对 以下 问题作 出规 定 : 。( ) 一 未能对 罪犯死 亡后 , 管机 关通知检 察机 关 、监 家属 的时现 行监狱 法第 5 条仅 规 定 ,罪犯 在服刑 期 间死 亡 的, 狱  5 “ 监认定 、 处理 程序 上 的粗疏 。 彰显罪 犯死亡 认定 处理法 律程序 亟  间 明 确 界 定   也 须完 善的 必要 性 。   我们认 为 , 完善 罪犯死 亡认定 处理法律程 序有利 于使 死者尽  应 立即 通知罪 犯家属 和人 民检 察院” 此 处 的“ 即通 知” 。 立 相对 比快得 到妥 善处 置 , 入 土为 安” 体现 法律 的人文 关情 。 同时也避  较原则 , “ , 多少时 间为“ 即”可操 作性不 强 , 立 , 不利 于保障检 察机关  免监 狱与 死者 亲属之 间产 生 的误 会 , 化解 矛盾 , 防止 因处 置不 当  及 时介 入监督 , 也不利 于保障 罪犯家 属的知情权 , 容易 引发争议 。   引发 纠纷 , 少社会 不稳 定因素 , 减 防止 出现 因处置不 当而 引起 的  上访 、 闹访 事件 。有 利于检 察机 关加强 法律监 督 , 时发 现违 法  及 ( ) 二 死亡 罪犯 家属对 死 罪鉴定提 出异议的 时 间规定家 属提 出异议 的时 间确有 必要 。 司法 实践中 , 的 当 在 有事人 受利益驱 使 , 在死 因认定 上设 置人为障碍 , 滥用异议 权, 造成犯罪 线索 , 治监 管中 的国家工 作人 员失职 渎职 犯罪 。 惩二、 现行法 律关于 罪犯死亡 处理认 定程序 的规定及 实践操 作  善后 工作进 展缓 慢或者 无法 开展 。 另外 , 因鉴 定受到 时间 的限  死罪犯 的死 亡认 定处 理属于 刑罚执 行过程 的法 律范 畴 。 中华  制 , 《 因死者遗 体保存 时间越久 , 遗体 细胞会不 断腐坏 , 愈会影 响死人 民共和 国 狱法》   第五 十五条规 定 , 罪犯在 服刑 期 间死 亡 的 , “   监狱 应 当立 即通 知罪犯 家属和 人 民检 察 院。 犯 因病 死 亡 的,   罪 由 监狱 做 出医疗 鉴 定。 民检 察 院对 于监 狱 的医疗鉴 定有 疑义 的 , 人亡 鉴定 的正确性 。( ) 犯 死亡证 明签发 主体  三 罪实践 中 , 于罪犯 病死 于监狱 医 院医疗机 构时 , 死亡证 明  对 其可 以重 新对死 亡 原因做 出鉴定 。 罪犯家 属有疑 义 的, 以 向人 民 可   文 件签 发争议 不大 。 但如 果某 罪犯 是突 发病死于 监狱 , 或者在 监  检 察院提 } ; 犯非 正常死亡 的 , 民检 察院应 当检验 , }罪 { 人 对死 亡原  狱 内的非正 常死亡事 件 , 则对 于应 由何机 构签发死亡 证明存在较  因做 出鉴 定。  ”根 据 该法 , 犯在 服刑期 间死 亡后 , 狱应 当立 即通知 罪犯  罪 监 家属和 人 民检 察院 。 区分  常死亡 与非 正常死 亡 的不 同情形 , 并大争议 。 原因在 于 , 所有 发 生突发 性罪 犯病死 的监狱 医疗机 构均为医务 所建制 , 不具 备签 发死亡 证 明的权 限: 如果发 生死亡 的罪犯属于 非正 常性质 , 那么 根据监 狱法 第五十 五条规 定 , 必须 由检分 别 由监狱 和 人民检 察院作 也死 因鉴 定。 凶病死 亡 的, 由监 狱 作  察机关 作出死  鉴定 , 而现行 法律法规 仪规定检 察机关具 有死 因   m医疗 鉴 定 。 正常死 亡的 ( 非 自杀 、 冈伤 害致死 等) 由人 民检 察  鉴定权 , 没 以赋 予类似 公安 机关 的死 亡证 明签 发权 。 则 并院作  鉴 定 。 民检察 院负有 监督职 责 , 犯家 属有 疑义 的可 以  人 罪向人 民检 察院提 出 , 民检 察 院对 监狱 的医疗 鉴定 有疑 义 的, 人 可以对 监狱 的医疗 鉴定  新 鉴定 。( ) 四 罪犯死 亡后 的证 据封 存在罪犯死 亡后 的第一 时间封存 证据有 利于准确判 定死 因, 妥善处 理 尸体 。案例 一 中被监 管人 员正 常死亡 最终演 变为 一起 久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最高检颁 布 的《 民检 察院刑 事诉 讼规  拖不 决的涉法 上访 事件 , 因就在 于监狱 医疗 机构 与监管场所 之  及 人 原则》 并无规 定髓所 监督工 作 中发生罪犯 非正常 死亡后 , 中, 如何 检验 及 死 }l 大鉴定 的程 序 。一些 地 区司法 部 门针对 实践 巾 卜现 的问  H间工作未能有 效衔接 , 没有在 事件 发生后 的第 一时 问妥善封存 尸体, 在家属对 死 因提 出异议 以后 , 失去鉴 定条件 。现行监 狱法 对应 谁  ( 下转 第 3 8 ) 4页   题 对 死亡 认定 处  作 f 更 为贝体 的规 定 。如_ 海 市人 民检察 院  于发 牛I 犯死 亡事件 以后 , 由谁封存证 物、 { { j 二作者简 介: 张岚 、 王振栋 , 上海 市宝 山区人 民检 察院3   46阅读详情:L g l r t mAn o i t  e as  ̄e dS ce y{占 l 轧金  ; I者将 信 息告知侦 查 部 门。二是 配合 开展 狱侦 。 由监 管部 门配合  效 。在 押 犯 中物 色和 建立 “ 线人 ” “ 目”对 职 务犯罪嫌 疑人 以进行  、耳 , “ 贴靠 ” 等方 式开展 狱侦 , 时掌握 犯罪 嫌疑人 的动 态, 及 尤其 是律六、 强化 与律 师 的沟通  在会 见不受监 听的权利 保障下 , 务犯罪 侦查部 门无从直接  职师会 见后 的动态 , 于侦 查部 门快速 跟进 , 便 了解犯 罪嫌疑 人是 否  掌握 律师与 犯罪嫌疑 人之 间的接触情况 , 律师却 可 以通 过会见犯出现 变供或 者存在 变供 迹象 , 找变 供 产生 的原因 , 查 采取 针对 性  罪嫌 疑人 了解其供述 内容 , 析判断职 务犯罪侦 查部 门所掌握 的  分措施 。   五、 强化 与监所检 察部 门的 内部沟 通  证据 态 势 。律师 行使 调查取 证权 ,与侦 查部 门可 以同步 处理案  件 , 控 辩全 面对抗 的时 间提前 至侦查 阶段 。 将 侦查 部 门调 查的对  性, 证实 犯罪 与否定 犯罪在 时空 上处于 并存状 态 。基于此 ,   自拘 留至逮捕前 是犯罪嫌 疑人思 想变化最 大的阶 段 , 有效 利用  象 、 证 的场 所与律 师行使 调查取证权 的对象 与场所可 能具有 同  取这一 阶段 可 以起 到事 半功倍 的 效果 , 因此, 驻监 检察人 员有 必要一在律 师会 见后 2 4小 时内与 犯罪嫌 疑人 进行 谈话 。 这不 仅有 利于  侦 部 门应 当在侦 查阶段 即与律师进行 有效沟通 , 根据各 自所掌握  缓解 职务犯 罪侦查 部门讯 问谈话工 作 的人 力资源压 力 , 且有助  的证据 材料交 换案 件 的法 律意 见 。当前 , 而 在案件 侦查 终结前 , 反于消 解犯罪 嫌疑人 的抵触心 理与不 稳定 的情 绪 , 侦查 工作中  贪 部 门都 要听取 律师对 案件 的意见 , 深挖 但仅仅停 留在办案 程序是 否  尚未供 述 的细 节与检察 机关完 全没有 掌握 的犯罪事实 , 并将 获取  合法 等层面 上 , , 对此 侦查人 员可 以建议 律师对 案件 的证据 、 事实  的信 息第 一 时间告知侦 查部 门。 值得 强调 的是 , 务犯 罪侦 查部  提 出书面 意见 。 着侦 查工作 的不断 深入 , 件事 实的 查 明要求  职 随 案门与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努力实现内部机构双向信息交流的畅通。 可 能 愈加细致 或 者可 能产生 部分法 律疑 点 。故侦查 人员 也可 以监所检 察部 门有必要 从检察工 作一体 化的角 度出发 , 充分发挥 派  针对 案件 的具体 问题或 相关 证据 与辩护 律师进 行 即时沟 通 。律驻看 守所检 察室 的职 能 , 对职 务犯罪 案件犯罪 嫌疑人 羁押 期间的  师 对犯 罪嫌 疑人 的影 响较大 且对 程序与 实体 规范 具有专 业性 的  言行 与要 求予 以重 点关注 , 从多方 面掌 握其 思想动 态 。 发现 有翻  理解 , 师交流 证据与法 律观 点, 与律 形成一致 性意见 , 利于通 过  有 供、 串供 迹象 的 , 时与 自侦 部门沟 通 : 及 发现 有坦 白可 能的 , 当  律 师 向犯罪嫌 疑人 阐 明事 实与法 律 , 应 促使 其认 罪服法 , 受罪 刑  接 耐心 进 行法制 教育 。 就侦 查部 门而言 , 方面 应 当在常规 工作  相 适 的刑事 法律 后果 , 而体现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法律政 策 。 一 进中主 动 向监 所检察 输送 与犯 罪嫌疑人谈 话 的技 巧与深 挖案 件 的当然 , 贪污贿 赂案件 的监控 不仅 限于上 述六个 方面 , 对 与检工 作思 路 。另一方 面可 以针对 犯罪 嫌疑 人对 侦 查干部 的抵 触心  察 机关 内部 的侦 监、 公诉部 门 的沟 通 , 补强证 据 , 与法 院的沟 通 ,   理, 派驻 一名侦查经 验丰 富的反贪干 部 以监所检察 人 员身份常驻  在 犯 罪证 明、 证据 效力 等方面 形成共 识都 至关重 要 。看 守所 开展 工作 ,提升 监所 检察 与职 务犯罪 侦 查的 内部联 动成( 接 第 36页 ) 封存过程 是有 严重 缺失 的 。 上 4 督   四、 完善 罪犯死 亡认 定程序 的建 议  我 们认 为。 应从 以下 几方面 完善罪 犯死 亡认 定 的程 序 :属 的 时间罪 犯 死亡 事件进 入善 后处 理阶段 的关 键 。该阶段 上涉及 多个 职能部 门 , 需要 各部 门之 间的相互 配合 协调 , 不宜 由涉及 到任何 一个 部 门单方面 以 内部规 定或行政 法规予 以规定 , 通过立法 予 以 应( ) 步明确罪犯 死亡事件 发生后 通知检 察机 关、 一 进一 罪犯 家  调整 。 我们 认 定 , 监狱 法第 5 条可 增加 如下规 定 : 5 罪犯 因病 死亡的, 监狱 医疗 机构做 出死 因鉴 定后 , 家属 无异议 的, 由监狱 持监狱  属有 异议 的, 则在检 察机关 重新作 出鉴定后 , 按上述 规定办理 。 再   对于 罪犯 非正 常死亡 的, 民检 察 院应 当检 验 , 人 对死 亡原 因  在 监狱驻 地 公安派 出所注 销户 籍 。   为确 保 公平正 义 , 维护 国家法 律的权 威 , 障检察机 关法 律  保 明书资质 的监狱 医疗机构 一时无法 确定死 因的 , 一由人 民检 察  统 现 行监 狱法第 五十 五条规 定 “ 罪犯 在服 刑期 间死亡 的 。 监狱  医疗 机构 签 发的死 亡证 明到所 在地 公安派 出所 注销 户籍 。如家  应 当立 即通知罪 犯家 属和人 民检 察 院” 。该规 则相对 比较原 则,   可操 作性 不强 。基于 保障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权和 罪犯 家属 的  在罪 犯死 亡后 的一小 时 以内通知家 属和 检察 机关 。   ( ) 定服 刑人 员死亡后 的相 关证 物封 存  二 规 封存规 定 , 以作如下 规定 : 犯死亡 事件发 生 以后 , 可 罪 监狱应 当在  场, 监督 监狱封 存证物 、 现场 , 制作笔 录 。 并( ) 定罪犯 家属对 死 因提 出异议 的时 限  三 规注释 :知情权 出发 , 我们认 为, 可以将 该法 第 五十五条 修改 为: 监狱应 当  作 出鉴 定 , 由监狱 医疗 机构依 据鉴 定签发 死亡证 明 , 由罪犯 所  并监狱法 应完善死亡 罪犯遗 体、 治疗 抢救记 录及死 因鉴 定证物  监 督权 的有效 实施 , 条还 应增加 一款 : 该 即对 于 具有签 发死亡证事发 以后 一 小时 内通 知检 察机 关 ,检察 机关 应派 员 即刻赶 到现  院开展 死 因司法鉴 定 。①过 去五年 里我国检察机关批捕井提起公诉的案件不断攀升。根据 2 0 0 3至 20 年  08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 ,0 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 7 4 7 20 6 7 6人, 提起公诉 8 9 1 人 。 12 6   20 0 4年共批准逮捕 8 10 112人 , 提起公诉 87 8 6 16人。2 0 0 5年共批捕 8 0 7 人 , 632 提起 公诉  900 5 84人 .2 0 0 6年共批捕 8 1 6 , 9 2 0 提起 公诉 9 9 8 9 0 6人。20 年批捕 9 4 4 07 0 76人. 提起 公  诉 15 7 3人。从统计数 字反映 出的发展趋势看,未来刑 事犯罪 的数量仍将呈增长态势, 056   监狱 在押犯人 数量仍将增 长.   ②广 东省阳春监狱罪犯彭某因艾滋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届 以罪犯在服刑期  弼枝干警电击以及监狱不积极救治导致其死亡断由, 向阳春监狱提 出国家赔偿。在该案处  理过程中. 死者家属两次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 对两次鉴定结果均不服 . 遂向广东  监狱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驳回罪犯家属的请求后 , 罪犯家属又以同样  理由诉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广东高院驳回罪犯家属的请求。据监狱方面反映, 监狱  在处理彭犯死亡事件中牵扯 了大量人力、 物力和精力 . 共出警 3 8人次, 出动车辆 1 5台次,   花费医疗费 l8 0元。由于罪犯家属一 直对彭犯的死因结论存在异议.死 者尸体存放 5  24 5 天后才在征得检察院同意并在场 的情况 F 得以火化  ,死者 家 属对死 因鉴 定对 出异议 是 法律赋 予其 的 司法救 济 。   但 司法 实践 中, 少数 当事 人为 谋取私 利滥 用死 因鉴 定的异 议权 ,造成 善后 处理 难 以进 行 , 影响 到死 因鉴定 的准 确性 。因此 , 也 规定罪 犯 家属异 议时 限确有 必要 。 我们 认 为 , 法应 将该 条修 改  监狱为: 如对 死亡罪犯 死亡 原 因有 异 议 的, 家属在 收到 死亡 鉴定证 明以后十 五 日内, 向检 察机 关提 出重新 鉴 定要求 。( ) 四 明确 罪犯死 亡证 明签发 的主体赋 予监狱 医疗机 构 I具 《 亡医 学证 明书》 1 死 J 的资格 。死r证  二明文件签 发在罪犯 死亡认定 处理程 序 r 起着承 前肩 下的作f , I 1 { 是  】3   48
范文十:【劳动纠纷】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登记(一)申请人1、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3、工会组织,上述申请人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二)申请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二、受理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留档一份;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3、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调查核实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义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的取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 则开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3、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4、对相关部门证据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伤认定时效已接近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开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待条件具备时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5、经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开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6、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会商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其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五、行政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六、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文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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