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年满18周岁的满级村民漫画不让参加选举投票怎么办?

年满十八周岁可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常委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 19:23:38
4月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为了便于实际操作,降低行政成本,该修订草案新增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期限以及选民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内容。《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原则、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组织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序、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修订草案新增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成员分布上,将建制村范围内的自然村考虑在内;二是村委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修订草案规定,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三个内容,一是对村民年龄的计算进行了规定,要求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其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二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对选民登记的三种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三是明确了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的四种情形。这三项新增内容既保证了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又降低了行政成本。此次修订的亮点还在于删除了候选人资格条款,规定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可能被提名为候选人,这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的自荐条款,明确规定: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这一条款为候选人的产生作了有益补充,符合农村民主发展的趋势。9日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说,修订草案内容全面、详实,但篇幅较长,建议分章归类表述。巴图巴依尔委员建议对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加以规定,应当占集中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关于洛阳市辛店镇延秋村村民四组的组长及代表选举情况:  一、选举在日上午9时开始举行。选举前负责监督选举的领导将选票(78张,本组村民按户参选,本为69户)尽数交由本次待选人(原村组长)手中,这样是否符合选举要求。  二、选举中发现有人代选,有村民要求进行终止选举,村监督之领导未置可否,后村原组长之亲近之人又多次代人选举,村民并多次与村监督之领导汇报,还是未置可否。选举完毕后,本为69户,选票却有73张,还有部分村民未参选,有村民反对本次选举结果,村监督之领导还是未置可否,并且原组长说:“今天选举就这样选,我说了算”!继续对本次选举结果唱了票。不知此次选举是否成立?  三、选举后有村民不认可此次选举,组织到村委会要求重新选举,驻村乡纪委监督领导说:“等我们与村里商量一下给你们答复”,后村领导说“将此次选举上报镇里解决”,当第二天又去时村领导说“要本次当选人同意方可再重选”。2014年12日上午,村领导又说“当选人不同意,我们村领导也没办法”。难道真的原组长一人说了就算吗?难道村领导就这样忽悠村民吗?  四、日下午有村民去镇里反映情况时,见驻村纪检领导,领导说:“本次选组长是村里组织,由村里解决”。请问这个回答是否合理?又见镇领导,镇领导说“封箱后无论对错,已无法更改本次选举结果”。请问是否真的如此?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普通的村民。你们当官的是不是真的觉得我们不懂选举法,你们作为人民的父母官,不仅不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监督选举。反而却为了极个别人的利益忽悠我们!  五、我们一个平民老百姓,我们确实没有你们博学多才。但我们最起码懂万事要讲一个理,我们国家要求民主,要求各级政府进行民主选举才能成立。我们村民认为此次选举就是忽悠,一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把好好的上级政策忽悠成了部分人说了算的谬理,难道我们的部分领导真的无视上级的要求和政策,真的想成立一个官僚主义思想严重的乡镇村落吗?。  最后我想说: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们在习主席好的方针政策领导下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也在通过学习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我们的目的只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非法狂徒的侵犯。请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领导们好好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吧!好好看看自己是怎么忽悠我们老百姓的吧!!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二)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三)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观察、采访、拍照、录像..............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验收标准根据本法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按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否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否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议,是否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是否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是否差额产生,候选人产生后有关组织是否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整,候选人名单是否在选举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以及投票站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否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唱票和计票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结束后,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辖区内的全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九十七条 委托投票  (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同时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出具书面收回凭据;选举结束后将选民证归还委托人。  (三)选举日在村的体能活动正常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四)口头委托无效。  (五)不得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  (六)受委托选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  (七)候选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  (八)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投票委托。  (九)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十)受委托选民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百三十二条 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验各票箱封条、加锁有没有被拆毁和改动的情况。如发现有拆毁或改动,应立即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澄清情况,追查原因。  经检查确认各票箱无问题后,每个票箱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互相监督下当众开启。  禁止任何人单独开箱。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外开启票箱。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出整张有效票、整张废票、整张弃权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  疑难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数字是否有效,以及选票或排列区是否作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是否有效,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无权确认。向选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有效票数、废票数、弃权票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在选民的监督下,选举工作人员分组公开唱票、计票。计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规则。唱票、计票场地的选择应考虑方便选民监督。  不得秘密计票。不是公开计票的选举为无效选举。  第二百五十七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避免其他选民围观。  选民可以选择代写员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三百条 村民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0日内,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第三百零一条 对于整个选举是否有效的争议,选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对所争议的选举是否有效的处理决定。  对选举是否整体无效,重点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违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选举基本原则。  (二)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  (三)选举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无)选民数和选民所投票数是否准确、合法,选票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票箱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或者收回选票没有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则选举整体无效。  第三百零二条 如果选举整体无效,则所有当选者的当选均无效。  选举整体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  第三百零三条 不符合当选资格条件,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标准,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  选民有权就选举结果向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政府应当就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县级政府作出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第三百零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接受乡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乡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有权就乡级行政部门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向县级行政部门举报,县级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百零七条 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于违法选举,须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纠正,哪个程序违法就从哪个程序纠正,整体违法则整体纠正,部分程序违法则部分纠正  第三百一十条 认定重新选举的,认定机关应派专人进行指导。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撤除、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罢免、撤除、更换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法规定的时限2个月的的。  (六)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的。  (七)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  (二)用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它选举舞弊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村委员成员的村民进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有关规定。在村民选举争议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为公开信息,村民委员会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公开选举结果,允许任何人凭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查阅、抄录、拍照、摄录。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延秋村村民恳请希望上级领导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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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瑶的路过  
  各村,都差不多,百姓还生活在解放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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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云阳镇2016年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 重庆市云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信息分类名称:
云阳镇/公文类信息/全社会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云阳镇2016年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公 文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群众公认原则,围绕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选好配强(社区)村“两委”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干部队伍,为构建文明和谐新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层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市、县、乡文件精神,提名村委候选人要执行“四选八不选”原则,努力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整体素质。
“四选”:选对党忠诚、一心为民的人,选善于抓产业、促发展的人,选群众工作能力强、乐于奉献的人,选公道正派、群众口碑好的人;“八不选”:不选党性不强、作风不实的人,不选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人,不选侵占集体利益、吃拿卡要的人,不选大操大办、变相敛财的人,不选参与家族和宗族势力、欺压群众的人,不选煽风点火、扰乱社会秩序的人,不选不履行职责、无所作为的人,不选不守规矩、违法乱纪的人。
镇换届领导小组成员要起到监督、指导作用,严格把关村级换届各项程序,在村级选委会有疑问的地方,争取做到有问必答、答有所用。
三、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村委换届选举时间安排,从2016年7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四、方法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10日至9月30日)
1、成立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选举业务培训,做好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工作经费。
2、围绕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弄清村域范围内村民小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摸清可能出现拉票贿选、“三宗”势力干扰选举的情况。公布干部职位、参选条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选举。
(二)组织选举阶段(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0月30日)
1、成立村选举机构(9月27日)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上一届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村民代表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出现的缺额,按原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各村选举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主任1人;社区选举委员会委员7人,其中主任1人。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各村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由成立的选委会提名举手表决通过。每个投票站监票人不得少于3人。
(2)发布选举时间、地点公告及选举委员会公告
以村委会名义发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和选举日、投票地点公告(第二号)。村民选举委员会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名单报乡备案。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选举工作方案、选民登记办法,确定选民登记员,安排选民登记有关事宜。
(3)宣传发动,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举办专栏,营造浓厚的选举工作氛围。乡指导组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选民登记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工作程序,掌握操作方法。
2、选民登记(10月6日)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防止无选举权的(或者没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参与选举,保证选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村(居)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委会的选举。
不列入和不予登记对象。经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是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是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三是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3、选民张榜公布(10月6日)
10月6日发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告。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同时,公布其他人员参选名单;第一次公布委托、被委托人名单。
4、公布资格候选人条件(10月11日)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除;(2)符合《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4)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5)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6)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7)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8)村委会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通过换届,使村委会主任队伍形成以45岁左右为主体的年龄结构;(9)村委会成员要以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主体,原则上要有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村民委员会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
5、提名推荐候选人(10月11日)
村民委员会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在提名推荐候选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我村设置5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1名、委员4名,并须有1名女性候选人。
6、公布提名候选人(10月11日)
在10月11日前公布初提候选人名单。初提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计算候选人提名得票可“高票低计”,即主任推选票可以下加计入委员推选票。
7、公布正式候选人(10月21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审查确定村委会正式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主任候选人确定2名,委员候选人确定7人。同时,正式候选人报乡备案。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正式侯选人若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自行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人数根据原推荐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在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公布调整后的选委会名单。
8、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名单(10月21日)
在10月21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名单
9、办理委托投票(10月21日)
登记参选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选举投票的,可以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能超过3张。在10月21日前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
10、公布委托人、被委托人名单(10月24日)
在10月24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布委托人、被委托人名单
11、宣传正式候选人(10月26日)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绝不允许候选人私自活动,严防出现拉票贿选等非组织行为。
12、正式选举(10月26日)
(1)投票准备(12月26日)
投票选举准备工作包括:
①准备选票。准备的选票数与本村登记选民数一致,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密封后由包村干部保管。
②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委托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③决定投票方式。我村设置1个投票会场(XX村便民服务中心),采取一人一票(除委托票外),实行一次性投票。
④定好选举大会议程,拟好主持词。
⑤布置选举会场,设立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制作票箱。划定各组选民区域,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⑥准备投票使用的物品。准备《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册》,编好顺序号,用于选票发放核对;绘制放大选票票样;书写大会议程和大会纪律;准备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工作证、票箱封条、选举大会工作用的计票黑板、粉笔、纸张等物品。
⑦安排、培训会场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验证登记员、发票员、负责秘密划票间人员、票箱人员、代写处代写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维持选举大会秩序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召开选举大会(10月26日)
召开选举大会,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到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持《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参加投票选举,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在村委会选举中,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三)后续工作
13、做好工作交接(11月6日)
11月6日之前组织村委会做好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交接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离任村委会成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工作。
14、选举并公布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名单(2016年11月31日)
11月26日之前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后,村委会要依法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并及时公布名单。
15、材料归档(2016年11月31日)
村委会组织收集整理换届选举工作材料,将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选票、当选名单封存归档,归档资料要真实全面,符合重庆市村委会档案管理要求。
16、健全完善规章制度(2016年12月31日)
新一届村委会研究制定本届期目标和工作规划、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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