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法院是什么级别的公证处是在县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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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子不是自己名字,现在可否到法院公证处进行公证呢?
去年买的房子,是属南昌县的,想问问如果可以公证,是应该到哪个法院进行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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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公证处公正不必去法院,材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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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委托公证擅卖共有房产 法院:系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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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委托公证擅卖共有房产
法院:系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无效&
& 2011年12月30日,处于情感危机中的孙某,持委托人一栏中有丈夫“王某”字样、由某公证处出具的关于出售系争房屋的《委托书》及对该《委托书》上王某签名公证的《公证书》,代表王某与陈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孙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陈某夫妇,转让价款为705万元。次日,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之后,陈某夫妇按约支付孙某全部房款,孙某也按约将房屋交给陈某夫妇使用,并将产权登记于陈某夫妇名下。
& 2013年1月5日,孙某的丈夫王某获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告王某诉称,在自己与孙某离婚诉讼期间,孙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陈某夫妇,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鉴于系争房屋交易是在自己不知情之下进行的,其本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故孙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交易过程存在欺诈和恶意串通情节。现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孙某与陈某夫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被告陈某夫妇则辩称,自己在系争买卖合同中是善意第三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取得所有权。对王某与孙某签订合同时的婚姻状态不知晓;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对孙某的代理行为和买卖行为等做了公证证实,为购买系争房屋支付了符合市场价格的对价,自己是善意取得。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欺诈和恶意串通的行为,自己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
& 在审理中,原告王某向某公证处申请复查并撤销相关的公证委托书,同时向该公证处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公证书证明的委托人王某的签名与王某本人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 事后,该公证处作出撤销相关公证委托书的决定。
& 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孙某持虚假的王某公证委托书,以王某代理人身份与陈某夫妇签订的合同系无权代理行为,且未经王某追认,故合同对王某不发生效力。现王某要求判决确认王某、孙某与陈某夫妇签署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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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42400 & & & 赣ICP备号-1酒泉市金塔县公证处积极为法院执行进行证据保全发布时间: 13:47:47【】【字号&&
  本网讯(通讯员 李生成)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公证处根据金塔县法院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某某对金塔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债务执行行为及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日,金塔县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某某发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存放在金塔镇敬老院内的红砖。金塔县公证处接到金塔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债务执行行为及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后,认真、仔细审查了提供的证明材料,于今年9月14日下午,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一名摄像人员随同金塔县法院执行局法警前往金塔镇敬老院内现场,对清点人员清点金塔镇敬老院内存放的红砖数量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清点数量进行了登记,摄像人员对院内现状及清点红砖数量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笔录》及《财产登记清单》,并依法出具了公证文书。
  法院依法申请公证机构介入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既证明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场状况、数量,又证明了法院执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从案件的执行效果来看,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消除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更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了公证的特殊职能作用。(金塔县公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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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080号邀请公证处派员监督执行过程 在博兴法院尚属首次-滨州-齐鲁晚报网
邀请公证处派员监督执行过程 在博兴法院尚属首次
18日,博兴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泥某房屋强制腾出执行工作开始行动,破锁、查验、清点、腾出、安置等工作,有条不紊,顺利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行动除了十余名执行干警外,还有两名特殊的工作人员&&该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泥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泥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相关义务,博兴法院依法将泥某所有的位于该县某小区的房产予以拍卖,案外人牛某竞拍获得该处房产。由于泥某下落不明,法院两次依法发出腾出房屋公告通知后,决定对该处房产强制执行。为使交付过程更加公正、透明,同时为避免因强制腾出房屋产生其他纠纷,博兴法院除全程录音录像外,还主动邀请县公证处派员全程监督,并为该次执行活动清点财物工作出具公证书。&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引入外部监督,是博兴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阳光、透明司法机制的一项重要探索。今年以来,博兴法院已邀请人民陪审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监督执行160余案次,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据了解,本案引入公证监督执行工作,在博兴法院尚属首次。(通讯员 舒志喜 郭建华 记者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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