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房产居住权,可以有什么人对房屋有居住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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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只有居住权的产房,现在拆迁能否得到补偿?求解答
我妈的以前在船舶厂工作,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开除,但是在开除前已经分给她一套房子,但是一起没有居住,但是分房时也只有居住权,全厂都没房产证,但是家具等生活用品一直保留在里面,现在要拆迁,请问能否得到按规定的补偿。如果有关领导说因为本人没有经常性居住,从而不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请问这个理由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样落实,并成功得到补偿。主要事项。。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四、区分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其他回答(共3条)
拆迁分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买了可以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没有房产证,没法子过户,合同所形成的交易,存在违约可能,所有权并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如果该房屋有其他补偿或再次拆迁,如果补偿很高或者有其他巨大利益,卖给你的人会违约使用补偿合同或相关产权证书去取得收益,而你获得不了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对方明言违约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第一,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合法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家具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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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06:42来源:
孙洪林案情大赵和小赵是亲兄弟,近日双方因一套房屋的居住权诉讼到法院。原告是小赵,小赵认为本市A处公有住房是1998年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是父亲承租的公房,当时小赵及小赵的女儿、小赵的父母及大赵与其儿子6人都是安置对象。因为A处房屋是两室一厅,6口人没有办法居住,所以小赵就在分到A处房屋后没多久住到了小赵的老婆家里。 2008年和2009年,小赵的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当小赵打算入住A处房屋时,哥哥大赵却不许小赵入住,无奈之下,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A处房屋的居住权。而大赵认为,小赵从未在A处房屋处居住,所以不是同住人,没有权利主张居住权。评析A处房屋是由大赵和小赵的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动拆迁安置所得,小赵作为房屋动迁安置过程中原住房人员与新配房人员之一,对A处房屋理应享有居住使用权。虽然小赵未实际长期在A处房屋内居住,但考虑到该房屋状况,当时的居住人员情况,小赵就其未能在A处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原因所作的陈述是较为客观的,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小赵不因未在A处房屋长期居住而丧失同住人的资格。故小赵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小赵拥有A处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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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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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有权确认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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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女士问:我们家拆迁,拆迁人给我和哥哥两个一居室,但是我们要了一个两居室,房产证写了哥哥的名字,现在哥哥不让我住了,我还有居住权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解答:当时拆迁的时候是以你和哥哥两个人为标准进行的拆迁补偿,本应给你们两个一居室,因为你们的特殊要求,所以拆迁人给了你们一个两居室。虽然房产证不是你的名字,但是你有权要求法院确认你对这个房子有居住权。所以,若协商不成,你可以诉讼解决。本报记者唐琼 整理
作者:唐琼 整理
(来源:京华时报)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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