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中国电信在编职工收入转企的公职问题解释

青岛市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_青岛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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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收藏
事业单位改革一直在进行中。《关于青岛市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发(2010)2号,对人员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人员安置相关政策。(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工由转企后的企业接收。自转企基准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转企单位要认真贯彻各级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政策,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按聘用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二)养老保险及退休养老待遇。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转企基准日前参加工作、基准日时在编在职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为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可一次性自愿选择按事业或企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1.选择按事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档案及工资管理。职工自愿选择按事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仍通过原投保渠道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标准养老待遇。职工档案由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档案工资按转企时政策认定的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确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基数并封存,今后在国家统一对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薪级工资时,由所在单位对应调整,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对其档案工资作相应记录。该档案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作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退休时作为核算基本养老待遇的依据。持股问题。职工自愿选择按事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持有所任职(工作)单位(企业)股份及关联单位(企业)股份,已经持有的,由原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清退,清退情况报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备案。人员调动管理问题。职工自愿选择按事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转企后由组织统一安排到仍由原主管部门管辖的本系统内其他企业工作,或由组织统一安排到由事转企单位分离出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工作,或因单位裁员等非个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在单位与个人就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出资渠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享受事业标准退休待遇资格。除以上情况外,凡单位转企后以各种形式脱离原事改企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享受事业标准退休待遇资格。2.选择按企业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职工自愿选择按企业标准退休的,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个人帐户补贴,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标准办理退休。3.参加一次性选择人员情况公示进行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转企基准日前参加工作、基准日时在编在职的原事业编制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转企基准日时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标准、持股份情况等。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若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一并公示,同时形成公示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须由三名群众代表签字,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4.基准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三)提前离岗。截止转企改革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在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办理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事业标准退休养老待遇。(四)离退休人员待遇。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转企后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几项要求(一)事业单位转企改革事关单位的发展兴衰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证改革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充分尊重民意,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二)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程序缜密,凡涉及改革相关单位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步骤,积极稳妥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三)事业单位转企改革人员安置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人员安置所涉及各项工作,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职工一次性选择、档案工资封存等结果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四)对改革工作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由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凡涉及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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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SDPR-&&&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4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身份转换问题&&& 省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转入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作为计发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根据。&&& 二、关于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养老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行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再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三)失业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分类登记和管理。转制前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的,变更为企业失业保险登记,其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关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问题&&&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问题&&& 日(含)以前转制的不属财政供养的驻济省属转制单位,自日(含)起,已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的津补贴项目确定为:①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号)规定的纳入退休人员补贴的项目;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退)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意见》(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调整省属驻济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补贴标准的新增部分。驻济以外省属事改企单位纳入统筹内的津贴补贴项目,参照驻地事改企政策执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津补贴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补贴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转制后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0〕7号等文件确定的住房补贴和根据鲁财综〔2014〕20号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可由转制后的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所需经费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 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原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核准表》,经离退休人员本人认可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根据。&&& 五、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内部退养,是为照顾工龄较长、年龄偏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仅适用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止于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前转制的,转制单位要根据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工资情况和计算出的工作年限,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自日(含)起,应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核增原内退人员剩余内退年限的生活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后转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年过渡期(日至日)内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分别计算内部退养人员新老办法待遇,并按“保低限高”有关规定核算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过渡期结束后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直接按新办法核算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核准表》,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作为转制单位缴纳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所需费用和发放其生活费的根据。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可由单位发放,或者由单位转制时一次性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所需费用从原渠道解决。对应统筹项目外的津补贴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关于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一)在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执行。即“对已达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十年并仍在聘用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没有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山东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工人中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专业技术干部的退休年龄对待;被聘任为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仍按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 (三)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技岗位聘用不满十年(截至管理或专技岗位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到达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退职)。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到达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批准其退休(退职)的,应当退休(退职)。&&& (四)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及其《电话通知》精神,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转制事业单位工人身份聘任(用)为专业技术、管理职务(岗位)的女职工内部退养条件,应根据单位是否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和本人的情况,来选择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七、关于转制单位在职人员辞去公职问题&&& 转制单位转制时选择辞去公职的人员,本人须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辞去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和辞职补助金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准予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不满一周年的,不予发给。&&& 转制单位辞职人员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并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辞职人员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职业介绍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职业介绍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辞职人员职业年金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费用支出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会同省审计厅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辞去公职人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养)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鲁发〔2004〕15号、鲁厅字〔2005〕41号、鲁发〔2011〕16号和鲁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实施转制的省属单位和人员。&&& 本意见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原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2009〕29号)同时废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日(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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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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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
列入转企改制范围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七类:(1)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2)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3)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4)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5)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6)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7)其他需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名单由省编办界定后下达。
2、为什么要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委提出了加快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要求。这对我省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促进安徽奋力崛起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总体要求,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我省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要如期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调动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将进一步激活这些单位的体制活力,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行政性垄断、市场分割和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积极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组织体系;有利于突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促进部分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组织载体,它与政府机关有着紧密的附属关系。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条件。过去,政府大包大揽,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而许多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好。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可以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四,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加快转企改制单位发展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虽然被冠以事业的“帽子”,但是既不能享受财政拨款的待遇,又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约束,问题日益凸现:一是职能普遍弱化,许多单位“不务正业”;二是大多数单位经营状况惨淡,长期依靠主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承揽业务,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生产经营缺乏活力;三是大量的资产闲置和人才浪费,资源不能合理配置,整体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发展,等等。由于效益差,许多单位工资不能足额发放,职工思想不稳,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扭转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这种状况,单纯依靠加强管理已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让它们在市场中求生存、增活力、促发展。这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符合广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及职工的利益。
3、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4、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转企工作。通过机构性质和职能的重新界定,将这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二是抓好改制工作。在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进行改制,改革产权制度,做到政企、政资分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要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积极寻求与之相适应的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组建集团、中外合资合作等改制形式。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将国有资本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之中,促进转企改制单位尽快建立起新体制和新机制。三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关键是人员安置,处理不好,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要严格执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5、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总体上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第一批次原则上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次原则上在2007年底前完成。省直各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梳理和摸排,按照2006年为第一批次、2007年为第二批次的总体时间要求,将所属转企改制单位进行分批次改革。
6、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期间,人、财、物是否冻结?
为确保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日起,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人、财、物一律冻结。人员只出不进(按政策分配的军转干部除外);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违章调用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在建工程仍按原立项的批件、原投资渠道以及原协议继续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7、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具体转企改制形式主要有哪些?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的要求,认真分析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企改制形式。转企改制主要有先售后股、兼并重组、停业破产等三种形式:
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进行改革。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采取组建集团、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8、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总体程序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拟定转企改制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审批。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按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转企改制方案;
(三)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并报省编办审批;
(四)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五)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六)办理职工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转换手续;
(七) 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9、如何拟定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要按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各项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转企改制方案,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转企改制具体形式;资产处置办法(包括剥离、核销、提留、出售、优惠等);人员安置方案及有关费用测算;转企改制后设立的新体法人治理机构和企业发展构想;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10、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如何报批?
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转企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一式10份)。省编办收到方案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省编办。省编办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后,
按照有利于改制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有利于改制单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改制单位妥善安置人员的原则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11、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如何组织实施?
转企改制方案批准后,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皖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改革,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改革的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转企改制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资产不流失。各批次转企改制单位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企改制各项工作,并将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省编办。
12、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出台了哪些配套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有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结合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总结试点单位的成功做法,省委、省政府制定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职工养老保险与提前退休等7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分别出台了《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提留问题的意见》、《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提前退休及待遇核定审批程序的通知》等配套文件。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配套政策是在我省经济和财政实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出台的,力度较大,含“金”量也比较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照顾。这些政策来之不易,要认真贯彻落实好。
13、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现有资产如何处置?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其中,转企改制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医务室、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委托转企改制单位代管。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14、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有何规定?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
15、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资产怎样进行评估?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工会经费除外)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2)在上述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3)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确定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企改制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评估(首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日,第二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日)。资产评估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土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转企改制单位予以公示。为确保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任一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均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16、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产权如何转让?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其转让价格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同时考虑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部门报请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实施协议转让。
17、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期间出现的收益和亏损怎样处理?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完成转企改制期间内的收益,50%上缴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再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划解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成本,另50%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所有。如果出现亏损,亦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18、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如何管理?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划解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用于支付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成本。其中,涉及转企改制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作为资本金转增改制企业,用于弥补改制单位净资产负数和支付改制成本。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其使用由主管部门拟定专项报告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同一主管部门(单位)下属的若干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先在本部门调剂使用。经财政部门确认不足以支付下属单位改革成本的,经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由省财政厅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结余中调剂解决。
19、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如何使用?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转企改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富余职工安置等费用,经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准后,可在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
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0、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怎样处置?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应按以下办法处置:
(1)转企改制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2)转企改制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前,持省财政厅批准的不良资产核销文件、不良资产清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与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对其中移交的实物性资产,转企改制单位、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转企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其中的大宗物资或不便搬运移动等资产,省产权交易中心应与转企改制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对其中移交的债权、股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人名称和股东名称,但债权、股权的所有权益应移交省产权交易中心。
(3)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移交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移交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及时将处置不良资产的净收益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转企改制单位对移交后的不良资产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转企改制单位履行协助追偿的义务。
21、转企改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如何安置?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依法解除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的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妥善安置原单位的全部职工,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辞退原单位职工,并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短于3年。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转企改制后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调整问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2、转企改制单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批准转企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改为企业次月起,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参保所在地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当地社保机构统一按国务院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原来的个人缴费可并入转企改制后建立的个人帐户。
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3、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能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对经省编办批准实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截至日,其改企前的原在编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档案报省人事厅初审。
对经省人事厅初审确认提前退休的人员,其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扣除其间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的月份)、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经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单位一次性如数缴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由省人事厅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单位和个人未能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4、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如何保障?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含按照皖办发[2005]26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下同)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其中: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在企业参保时划入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单位承担的部分,从原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按人均1-2万元提留费用中支付)。
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5、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其中: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转企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变现中按人均2-3万元提留费用中负责支付。
26、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问题如何解决?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问题,由单位按年人均4000元、每人15年的计提标准集中提留,由转企改制前的主管部门设专户监督管理,转企改制单位逐年发放。
财政供给(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原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从原单位净资产中提留。对国有资产不足提留或资产评估后为负数的,由省财政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从原单位净资产中提留。
27、转企改制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何承接和管理?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按当地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其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转企改制单位原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以及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计提医疗保险专项经费,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保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医疗费补助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和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的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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