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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没打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事实_凤凰资讯
朋友借钱没打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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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兵)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了急事需要借点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
原标题:朋友借钱没打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事实【摘要】
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本报讯(记者李兵)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了急事需要借点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中,朋友或亲人间的人情借款普遍存在,在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大家也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写明借条等书面借据,将具体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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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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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可能败诉
发布者:中山律师苏
时间: 14:28:01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可能败诉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作者:吴崇岳(中山律师)&& 单位: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面)
工作手机:,1中山律师网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有很多新内容。
一、较大金额的借款如果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将存在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对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款项流向、款项交付、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
&&[吴崇岳律师建议]:出借数额较大的款项(何谓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建议超过5万或10万以上)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借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保留银行回执(如系网上转账,建议尽快打印网上转账凭证后到银行加盖印鉴)。
二、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将可能败诉。
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提供证据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吴崇岳律师建议]:借款给他人,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据),并注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管辖法院等事项。开庭时不能只让律师出庭,本人应尽量到庭,以利于法院查清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
三、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已经收取了的也要返还。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率时,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如果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司法解释还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和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 [吴崇岳律师建议]:民间借款约定的利率不能过高,注意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四、有条件的确认了企业间互相拆借款项行为的效力。
司法解释规定,企业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注:199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均规定企业间借贷无效)。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吴崇岳律师建议]:企业间借贷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必须用于企业经营),尽量让借款企业的全体股东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尽量让他们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五、他人只在借据等凭证上签名盖章的,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只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吴崇岳律师建议]:如果需要他人为借款人做担保,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注明担保人的担保身份和担保方式,由但保人在盖章或签名时加注&保证人&字样。
本文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中山律师网)吴崇岳律师(工作手机)原创,如需转载本文,需注明来源于中山律师网并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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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还款? 无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据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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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熟人之间的借贷没有借条,而一旦发生了纠纷,即使有银行转账凭证,也不能很好解决问题。近日,王江泾镇的老沈便与女婿小莫因此闹上法庭。
  由于经营的需要,丈人老沈与女婿小莫之间经常会把钱借来借去。因为是一家人,两人之间无论借钱还是还钱从来不写字据,双主留在手中的只有相互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前段时间,老沈和小莫之间闹起了矛盾,丈人一怒之下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婿归还20万元。
  法庭上,老沈拿出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1年7月有一笔20万元的资金从其卡上转入小莫卡内,老沈说这就是他借给小莫的20万元。对此小莫不认可,说自己在2011年5月的时候曾经借给丈人20万元,所以丈人在7月转账给自己的20万元完全是在还钱,而不是借钱。于是,小莫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上面显示,2011年5月的时候,其将20万元转给了丈人。
  对此,老沈坚决予以驳斥,说自己在2010年底及2011年上半年共计借给小莫19万元,到了2011年5月,小莫将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1万元还给自己,这20万元还是小莫在还钱。2011年7月,小莫又需要资金了,所以他重新将20万元借给了小莫。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作为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一方的老沈,不能证明双方必然存在借贷关系,只能承担败诉责任。
  &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却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原因,而款项交付的原因多种多样,或为借贷,或为赠与,或为货款结算,或为给付报酬等。&对此,法官提醒市民,不管借款给谁都要写借条,借多少钱、对方是否收到、何时还款、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等,这些都要写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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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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