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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如何执行棚户区改造费金优惠政策(吴兵彬)
地税部门如何执行棚户区改造费金优惠政策(吴兵彬)
作者:吴兵彬
发布时间:
来源:省局稽查局
(双击滚屏)
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余年来,为支持棚户区改造,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优惠与扶持政策。在这里,笔者想着重阐述的是费金相关优惠政策。
一、& 费金优惠政策依据
涉及费金优惠政策的文件主要有三个: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此可知,无论以何种文字来表述,免收费金的要求没有变,变动的仅是受益对象,棚户区改造项目始终稳居其列。
二、& 费金优惠操作办法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棚户区的费金优惠政策,先后出台了两个具体规定:1、《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2、《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后者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为了突出照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废除了53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改为凡是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无需公布,力度更大。
还需厘清的是,除城市棚户区外,其它类型棚户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口径分作了两大类型:一是财政部公布的项目,二是待各省市公布的本地区的项目。两类型都需要正列举,显然,城市棚户区的优惠尺度更为宽松。
三、& 地税部门如何操作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的费金有“五费三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5月1日之后由国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2月1日起停征)。
而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费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项。已在财政部文件里明文规定的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那么仅余其它三项费金,让我们逐个分析。
水利建设基金,属全国性政府基金,收录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第6项。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我省细则为湘政发〔2001〕31号,后湘政发〔2011〕27号对此作了修改。显然,水利建设基金不属财政部规定的免收的全国性政府基金范畴。
工会经费属于由工会组织支配的费用,工会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保护劳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工会经费不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征,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至于是否属于政府性基金,《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未作收录,《湖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2015版)》为17项,2016版精简至12项,亦未作收录。笔者又查阅了广东等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均未作收录。既然工会组织不属于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也就不具有政府性的特征。由于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全国性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对此进行正列举,即便工会经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亦不属于免收范畴,根本不作考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用于残疾人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收录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第17项,其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我省操作办法为省政府令206号,后省政府令273号予以废止,此为地方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72号文,此为部门规章。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全国性政府基金,同样不属财政部规定的免收的全国性政府基金范畴。
综上所述,涉及地税部门的费金,从日起,城市与工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两个附加的减免;从日起,城市与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均享受两个附加的减免。也就是说,无论何时,地税部门只涉及两个附加的减免,其余统统不在其列。
(永定区地税局稽查局 吴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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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7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物价局《》(穗财综[号,以下简称711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及时将政府的费金贯彻到位。主动排查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采取各种切实的方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和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业务的操作辅导工作。
  二、对符合711号文规定的减免条件而文到前已征收入库的堤围防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不办理退库,可在该业户以后月份应缴费金额中抵缴;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规费管理处联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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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地税去年完成费金收入5.56亿 增量首破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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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3月8日讯(通讯员黎牧)近日,岳阳市地税局召开了全市税收工作会议,会上透露岳阳地税去年累计入库的“五费两金”收入达到5.56亿元,是全市地税总收入的11.89%,增量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3亿元,同比增长30.78%,增幅创下了历年来的新高。
岳阳市地税局依法为政府代收、代征的“五费两金”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7种规费。每年入库的费金都有专门用途,均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和服务,或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费金收入的大增为促进教育事业、养老保障、文化建设、残疾人就业和防洪水利建设等各项民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强费金、保民生、促发展”是该局规费工作的目标,按照“税费并重、联控共管、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工作思路,出台了《岳阳市地税局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费源情况清晰、征管制度健全、职责落实明确、基本流程规范、征纳主体和谐的征收模式。他们把加强费源管理作为第一要素,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系统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费金数据集中纳入平台管理,建立了“五费两金”费源征收电子台帐和重点费源台账,对费源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做到费源清晰、数据真实、更新及时,全面掌控全市规费费源的存量和分布情况。
在规费征管中,该局创新征缴措施,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做到“税费同步申报,税费同步征缴,税费同步检查,税费同步清缴”四个同步,落实缴费人按月申报制度,并建立征管档案,使费金档案和税收档案同步管理。同时,将费金任务细化到各征收单位,连同税款一并征收管理,按月通报费金征收进度。通过坚持抓大不放小,既抱西瓜又捡芝麻,做到各项费种同步增长,教育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社保费、残保金、工会经费增幅达到15%以上。
针对部分纳税人“重税轻费”的思想,他们加强政策宣传,狠抓政策落实。自2010年12月起,国家对外资企业开征教育两费,该局第一时间向全市140家外资企业进行点对点政策宣传,让涉外企业及时掌握计征依据、费率及申报缴纳等事宜,全年共征收外资企业教育两费1219万元,去年全市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18925万元,同比增收6763万元。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征工作,他们先后考察全省六个市州,到统计局、住建局和大型建筑企业调查了解工资水平、经营收入、农民工管理、工会建立等数据和情况,联合市总工会出台了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深入基层征收单位督查代征情况,去年10至12月建安行业增加入库工会经费140万元。通过强化规费代征工作,不仅支持了全市老百姓的教育、养老、就业等民生保障,使全市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而且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黎牧
本文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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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清理规范工作的通告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号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部署,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决定对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一次地方税收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包括经市、区二级工商局或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各种事业单位及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政策  (一)办理税务登记。全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办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有、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办证提供材料: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等。  3、办证地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地在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的,办证地点为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楼3楼税务登记柜台;机构所在地在同安、集美、杏林区和海沧的,办证地点为所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柜台。  4、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使用票据。以上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须统一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并按税定缴纳各项税款。  1、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14号)第四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2、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现将以上单位行政事业收费有关征营业税规定列示如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组织的下列收费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判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刊发广告等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企业所得税  以上单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1)以上单位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民间组织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材料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2)持有技术贸易资格证的社会团体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后,暂免征收所得税。  (3)以上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4)凡符合上述优惠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  (5)以上单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对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所得税额。  3、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政府特殊津贴、按规定缴纳并由本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按市政府规定取得的与职务挂钩的电话费补贴等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均应申报纳税,不再作其他扣除。  4、其他地方税  以上单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即不包括生产经营及出租用的房屋、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生产经营及出租用的房屋、土地、车(船)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以上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凡经批准设立的以上单位在日之前补办地方税务登记的,一律免于处罚;逾期未办理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二)以上单位要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主要是1999年以来)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查表可到全市地税机关或各办税服务厅索取),于日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各项税款。  (三)地税机关从日起对全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票据和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以上单位自查补税部分免征滞纳金和罚款;对各稽查单位查补的税费严格按税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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