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和行业的情况下,企业能做的资质类项目;有周期较短的资质类项目吗?就是政府官方资质类的。

【行业建议】:资质——不是要淡化,而是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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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建议】:资质——不是要淡化,而是要取消
作者说明7月25 日,住建部发了一份意见征求函,在资质条件中要取消六七种证书要求,业界一片欢呼声。笔者感觉到这届住建部领导比较重视建筑业,对建筑行业的理解比以往更接近行业真相,所以突然来了兴致,把以往写的对建筑行业的思考与建议又从电脑里翻出来,大概有五六篇,稍加修改,将连续刊登于此,欢迎拍砖,也希望能作为部领导决策的参考。—— 毛晨阳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建筑业资质制度,对于当时规范行业行为、助推民营建筑企业发展,使各种所有制建筑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相对公平地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确实起到了一些历史性的正面作用。但是,三十多年后的今日,现行建筑业资质制度已经被异化,已经完全不适应行业发展,甚至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最大的绊脚石,应该予以完全取消。为什么?现行资质制度可以用“谬”、“误”、“过”三字概括之。先说“谬”。“谬”之一:我国的资质标准不仅将施工行业按部管按条划分专业,按规模划分等级外,还对各专业各等级应具备的专业人员类别与数量、拥有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类型与数量、过往工程业绩,甚至信息化应该怎么实施,技术中心应达到什么等级等等都规定的死死的,差一丁点儿都不行,这就导致了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高度相似。企业之间没有了差异化,同质化竞争相当严重。我国的资质标准还规定如要申报高一级资质,必须能承建该行业中大部分产品,如市政一级升特级,必须会承造七种市政产品中的五种,房建一级升特,必须至少会五种房建类产品中的三种。使得我国的施工企业什么都会干。我们已经知道,什么都会干的人很难做到精深专——专业专注,企业也是一样的。人们已经知道,企业的竞争力来自于差异化。这种高度相似导致了我国施工企业差异化竞争性差,同质化严重,行业集中度自然就低,自然而然形成低、小、散的行业局面。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低、小、散”和同质化竞争局面长期得不到改善,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最根本的和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行的资质制度。“谬”之二:坐在北京某间会议室翻看千里之外企业报上来的一大堆复印件的专家,连这家企业的门朝哪个方向开,老总长什么样都不知道,其实并不能判断申报企业真实的施工能力。申报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与复印件所反应出来的相去甚远。我见过一家拥有七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公司真正的员工是二十七名,没有任何机械设备,制度、管理等等几乎空白,财务人员还在手工做账。但它产值一年有四十多个亿,其中不乏大型项目,全部挂靠或转包。国家把那么多种类的大型建筑产品的承建资格赋予这样的企业,有没有一种向人民犯罪的味道。时至今日,这已绝非个案。说带有普遍性也不夸张。“谬”之三:个人一旦取得某种知识和能力,没有特殊事件发生,一般这种知识和能力不会轻易丢失。但像公司这种组织的能力却容易丢失。施工企业因为经营亏损,人员流失、设备折旧或转让,股东抽资等等都可能导致企业施工能力急剧下降。但资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对企业能力进行动态监控,事实证明六年一轮的资质就位也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南方某城市的数家施工企业因管理粗放、乱投资,互保赔付和银行抽贷等原因而倒企破产,人员已流失殆尽,机械设备办公房产也悉数变卖,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一家施工企业应有的项目施工能力,但企业资质还在。刀没了,刃却还在!笑话吧!更笑话的还在后头。这个城市的法院居然还把这个“刃”拿出来拍卖,居然卖到数百万甚至数千万。法官可谓苦心孤诣,匠心独运,为债权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也为本地保留住了资质资源,无可指责,甚至值得肯定。但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制度设计大笑话。再说“误”。“误”之一:隐形地部分剥夺了业主和市场选择承建商的权力。资质制度与招投标制度二相结合,导致了我国的业主基本丧失了选择承建商的权力,还美其名曰“公开、公平、公正”。作为业主,是不是公开公平公正,跟我一毛钱关系没有,我要的是找到优质合适的承建商。为什么要公开公平公正?大概是想要防腐败防权力寻租吧。可那是公检法和纪委的事啊,靠这样一项制度来防腐,错位了!也不可能达到目的。“误”之二:误了好企业的发展。资质制度的设计隐含着对“总承包”概念的理解偏差。总承包本质上是建筑产业链中的一个位置或节点,譬如房建总承包,是说它有能力统领整栋房子的建造,在自主施工主体的同时可以管理基础、门窗等分包商。总承包处于这样一个产业链节点上。资质制度却将其定位为各种建筑物都会干,譬如,房建特级资质条件中规定,①一百米以上建筑,②36米单跨钢结构,③28层以上,④5万平米以上单体,⑤2亿元以上单位工程规模,共5类工程中必须干过3类,否则不可能拿到特级资质。也就是,一家专门从事超高层施工的企业,在超高层领域再优秀出色,做到全国NO.1,也别想拿到特级房建资质。腾达建设集团走地铁施工专业化道路非常成功,已经成为民营企业中地铁方面的翘楚,但它并不能因此申请到经营所必须的市政特级资质。因为资质条件规定申报特级资质必须会干而且干过七种市政产品种类中的四种,如桥、道路、给排水管道,公共广场等等,才能取得特级资质。腾达不得不成立各种事业部来从事这些业务,才拿到了特级资质。显然,这种制度导致的资源分散,极大地削弱了该公司在地铁施工领域成为更具竞争力企业的能力。资质制度硬生生地逼迫一些原本可能能够发展成为大型差异化的施工企业成为高度相似的同质化企业。有个比喻,这种制度安排相当于规定互联网公司要拿到牌照就必须同时经营社交、电商、搜索、支付等四种里的2种或3种。如果真的这样规定了,就不可能有阿里、腾讯、百度等恐怕早就奄奄一息了,或者中国根本就不可能出现BAT。建筑施工企业的差异化进程,核心能力的建设进程就这样随着这一纸制度而被扼杀于摇篮之中了。再说资质之“过”“过”之一:资质是挂靠之根。没有了资质,也就没有了挂靠之说了。制质取消后,今天的挂靠老板还会用企业的牌子去接工程,但已经不是挂靠而是合作了,是管理、资金、人才等资源的优质组合和高效配置。“过”之二:资质制度使得潜规则盛行。资质是招标过程中串标围标卖标之源。今日之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有多少是压根儿不打算做工程、专事串标卖标的?具体数量或比例没有统计,但这个数字可以肯定非常庞大。这批企业是建筑施工行业的搅局者,混乱制造者。资质取消了,这批行业之祸害也就自然消失了。“过”之三:腐败寻租之遮羞布。公共投资强制招标和资质制度二者配合,原本以为可以防止权力寻租,防止腐败。事实上,资质并没有起到这个作用,某些时候更成为权力寻租的遮羞布,被人利用。“过”之四:产业调整之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一个行业接着一个行业进行了行业调整,为这些行业后来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建筑施工行业一直不能迎来行业调整时机。“低、小、散”同质化竞争的行业格局一直无法改变,二十万多家企业竞争无序,企业科技投入少,无力进行产业升级,规模效应出不来,无法形成真正的大型企业和专业化特色企业,其根源就在于资质制度。因为这个制度不是从市场需求出发,而是只要企业本身满足预设的资质条件就给予。理论上,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只要有资金投入,都可以满足预设的资质条件。而审批制又给人们错觉,觉得这东西很值钱,使得行业内外的人们趋之若鹜,纷纷申报,想尽一切办法申请到各种各样的资质。市场上资质供大于求就这样形成了,甚至出现了一批只有营业执照和一本资质证书,其他什么都没有的所谓“公司”。有人提出,企业申报资质行为本身就具备市场经济特点,市场无形之手会有效调整,饱和了,自然就没有人申报了。可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如期到来,企业甚至个人申报资质的热情从未减弱。我国的资质数量多年前就已经超过市场需求了。分析原因,可能有二个,一是因为审批制导致资质本身已经成为一项商品,并有一定的市场价格;二是资质成为了事实可以独立的东西,不需要任何办公室等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移动资产,甚至不需要人和钱,就可以保留一个资质并开展经营获取收益,因此其需求变得接近无穷大。这种情况又直接导致下一个“过”。“过”之五:劣币驱逐良币。我去位于绍兴的宝业建设集团考察交流时问王总,宝业在绍兴本地的市场占有率如何。他无奈地说,投标时别人一票我也一票,宝业在本地的市场占有率很低。宝业的优秀自不必在此赘述。目前的资质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叠加,制造了貌似公平的市场规则,公平的表象却遮盖了最大的不公平。一家有充备人才和设备,有严密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的公司和一家把客厅当公司总部,除了有几个亲属员工外什么也没有的公司同台竞争,投标时“一人一票”,即无论企业优劣,大家都只有一个中标机会。而市场潜规则让劣者更具中标手段,包括合法和不那么合法的手段。劣币驱逐良币,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在市场上无法找到或者无权找到优质的产品制造商。针对建筑施工资质制度的种种弊端,怎么办?——唯有取消资质。取消资质会不会引起招标市场的混乱呢?只要应对得当,完全可以避免。方方面面发挥聪明才智,一定可以探索出很好的方法。本人设想一个方案如下:由某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厅、委、局都可以)向辖内施工企业发放一张施工登记证,用于证明该企业是从事工程施工的,有领必发。建一个全国性信息公告平台,全国施工企业均在此平台上登记企业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机械设备、过往工程业绩情况、在建工程情况、获奖和受罚情况等,并列出本公司擅长和愿意承担的产品类型。该平台完全向社会开放,既是一个接受社会和同行监督的平台,也是一个卖方展示实力、买方查询卖方的平台。业主有项目需要寻找承包商时可以进入该平台寻找意向企业谈判或招标;也可以由平台内企业主动报名。全国统一一个平台,各省各市不自建平台不设置任何门槛,全国统一建筑市场也顺带自然形成。信息化时代了,是不是很简单了。特别预测:资质是中小施工企业的保护伞。资质取消后,优质企业将承接到大量的项目,迅速做大做强;差的企业只能做点“尾矿”或者给优质企业打工做分包商;劣质企业将迅速消失。笔者估计,三者比例应该是1:2:7。笔者亲手创办的鲲鹏建设、宏旭建设这种规模的企业能不能生存下去肯定是问题。但对行业来说一定是有百利而无害的。建筑业资质取消之日,一定是我国建筑施工行业调整窗口期打开之时;就是终结“劣币驱逐良币”结束,优者胜出之时;就是迎来建筑施工行业欣欣向荣,“高、大、上”企业和专业化专一化从而拥有差导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开始出现之时。本文作者:毛晨阳,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董事长还是《中国建筑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特邀讲师,第三届研修班将于9月22-24日在美丽杭州举行,欢迎莅临!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浏览毛董事长的“晨阳书屋”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2015年,我国建筑业同比增长2.3%,远远落后于6.9%的GDP的增长,在去库存的背景下,“十三五”规划中建筑业年均增速下调至5.5%,中国建筑业增速已步入快速下行通道,建筑市场的新动能在哪里?建企又将何去何从?作为实行准入制度的建筑市场,资质高低一直举足轻重!而企业资质淡化已是大势所趋,资质作用将越来越被弱化!同时伴随“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需要环环相扣,资质淡化+营改增,这将使得以“出借资质”挂靠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建筑企业将面临生死考验!面对新型城镇化、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新兴市场,建筑工业化、BIM、互联网等新生产方式、新技术,建企又将如何利用与应对?我国建筑业已经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全面梳理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管理已是当务之急。为了协助建筑企业更好地认识新阶段、适应新阶段、赢得新发展,浙江度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上海鲁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攀成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拟定于日-24日(21日全天报到)在杭州举办《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届时,七位行业知名专家和200位来自全国的企业家齐聚杭州,与您共话行业发展与企业成功之道!欢迎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二零一六年九月一、课程价值全方位洞悉建筑行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战略决策和规划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管控与运营能力拓展建筑行业高端的人脉资源二、授课对象建筑企业董事长、总裁、副总裁、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整体安排日期时间课程内容主讲人21日全天报到全体22日上午建筑业发展态势和建筑企业的应对李福和下午突破重围-中国建企转型升级新思维杨宝明晚上杭州百年老店楼外楼.晚宴全体23日上午新政策环境下,建筑企业内部管控黄如福下午营改增后税务风险控制策略肖太寿晚上观看大型歌舞演出:宋城千古情全体24日上午承包商如何开拓PPP业务汪金敏建筑企业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杜慧鹏下午联营模式的风险管控与直营模式成本管理分析毛晨阳晚上自由活动全体25日全天线路一:杭州一日游全体线路二:乌镇一日游线路三:绍兴一日游四、会务安排1、培训时间:9月22日-24日(21日全天报到)2、培训酒店:杭州市君澜度假酒店(五星级),位于余杭区良渚文化村内,电话:8标准间优惠价500元/间(携程网价格821元/间)酒店全景3、会务组联系方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宣路158号4幢8楼(310013)会务咨询:孙小姐&教务咨询:卫先生 电话:7传真:1网址:.cn邮箱:.cn4、培训期间用车奥迪A6L为本次研修班官方用车,学员到达杭州火车站和飞机场后,会务组将安排接站、接机,培训期间用车会务组也将免费提供。五、学习费用与报名1、学习费用:8600元人民币/人包含:资料费,培训费,21日晚餐、22-24日中餐和晚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9月25日(周日)杭州/乌镇/绍兴1日游(三选一)2、优惠措施:9月10日前完成报名汇款的学员,学费优惠1000元/人同一单位交费5人及以上的,优惠价8折3、交费方式(电汇或转账)户名:浙江度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三墩支行账号:00942954、培训报名(1)长按右图“二维码”三秒,识别打开后在线报名;(2)登陆58建筑网(.cn)下载回执表,填写相关信息后传真至1或Mail至.cn六、课程和老师简介课程一、建筑业发展态势与建筑企业的应对时间:9月22日 &08:30-12:00主讲人:李福和李福和老师是国内知名企业管理资深专家、攀成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裁李老师拥有近30年建筑行业经验积累,为近千家企业提供了专业指导,其创立与领导的攀成德咨询公司已成为建筑业最大的管理咨询机构。李老师还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经济管理委员会专家,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大总裁班讲师,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实践经验,已经为国内近千家施工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咨询和培训服务。课程提纲:一、建筑业市场分析(1)过去10年建筑业发展评述(2)目前建筑业的情况及挑战: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国际建筑业与中国建筑业、中国建筑市场总体变化、房屋建筑市场变化、基础设施市场变化、“一带一路”机遇解读(3)未来市场发展的总体判断综述二、建筑业改革:总体改革的线路分析、市场化改革分析、最近3年建设部政策解读以及应对、其他建筑业热词解读三、应对策略:可以选择的三种策略、战略和组织管理应对变化思路、典型企业的应对变化思路分析课程二:突破重围——中国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新思维时间:9月22日&14:00-17:30主讲人:杨宝明杨宝明老师是经济学博士、鲁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杨博士是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建筑时报》《施工企业管理》特约撰稿人,编著的《突破重围-中国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新思维》,广受业界好评。杨博士曾在上海建工集团、同济建设任项目经理近10年。杨博士还是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同济大学工学硕士专业:建筑结构工程,师从沈祖炎院士;鲁班软件、班汇通创始人。课程提纲:一、认识新常态:宏观经济分析、建筑行业新政、建筑业竞争新市场环境、建筑业趋势分析、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新思维二、当前中国建筑企业战略误区:经营理念(情怀不够)、战略能力局限(找不到方向)、竞争倒逼不足(日子还好过)、管理技术局限(客观困难巨大)三、战略制胜(定位战):建筑企业优势模式分析、中国建企竞争力评价体系、企业成功定律分析、企业成功四大关键要素四、建立强大运营管理系统:企业级管理困境分析、互联网+BIM(打造运营管理系统核心)五、实战案例研讨:行业焦点问题探讨、项目股份制讨论、“走出去”战略如何看待、对标战略的问题课程三:建筑企业内部管控核心要素和管理提升措施分析时间:9月23日 08:30-12:00主讲人:黄如福黄如福老师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黄教授拥有40年建筑行业经验积累,主导和参与数十项国家重大政策、标准制定工作,为全国数百家建筑企业提供过专业指导。黄教授是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息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课程提纲:一、中国经济和建筑业整体竞争环境分析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什么要战略管理、中建五局战略案例分析、战略全面预算管理三、经营管理模式分析:内部股份制、管理责任承包制、联合承包制、全费用承包制三、企业内部管控核心要素分析:企业组织分析、员工管理分析、客户/市场分析、企业薪酬管理四、企业管理提升措施分析:市场营销、商务管理、工程管理、施工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公司组织管理制度五、工程项目五次经营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课程四:营改增后税收风险防范和节税策略时间:9月23日14:00-17:30主讲人:肖太寿肖太寿老师是经济学博士、著名税收筹划实战派专家肖博士还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肖博士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专著四本:《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控税策略——6类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合同控税理论与51案例真解》、《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研究》。编著8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企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经典案例解析》、《有效降低成本的战略与方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处理及填报方法》、《纳税筹划》、《企业涉税76难点深度解析与经典案例》、《砍掉企业税收成本3把刀及76案例精解》、《企业税收成本控制》。课程提纲: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三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不统一的税务风险案例分析2、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不统一的税务风险案例分析3、三价(合同价、发票价和决算价)不统一的税务风险案例分析二、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1、将项目经理承包制改为项目经理负责制分析与案例介绍2、将建筑企业挂靠制度变更为合同联营制度分析与案例介绍3、将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制度改为总公司直接管辖项目制度分析与案例介绍4、建立涉税风险防控的企业发票报销制度分析与案例介绍课程五:建筑企业如何开启PPP业务时间:9月24日 08:00-10:00主讲人:汪金敏汪金敏老师是瀛和律师机构PPP中心主任、中国建设会计学会PPP中心副秘书长汪律师还是中国工程索赔第一案首席代理律师,工程商务管理及债权危机救济体系首创人,《工程索赔100招》专著作者,《施工企业管理》杂志60期工程合同与商务专栏作者,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具有近20年工程合同、工程造价及工程法律的研究与实践经验。汪律师以自办案例、独创体系、精细研究、切实有用、生动有趣的特点,被学员评为“震撼性的演讲”和“最受欢迎的老师”,汪老师几乎每场讲课都做到了“结束时的学员比开场时的多”。课程提纲:一、抢占PPP商机刻不容缓二、PPP模式比BT有利得多三、开拓秘诀之挑靠谱项目四、开拓秘诀之联实力伙伴五、开拓秘诀之先落实融资六、开拓秘诀之后控制节点七、开拓秘诀之服务宜外包八、开拓PPP业务秘诀总结课程六:建筑企业项目管控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时间:9月24日 10:00-12:00主讲人:杜慧鹏杜慧鹏老师是国内知名企业管理专家、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杜总拥有二十年的建筑施工行业实践经验,曾在国外工作多年,具有国际视野,从基层成长为央企高管,具有丰富一线操作与管理实践经验。授课风格,理论结合实践,不仅具有前瞻性,而且很强的可操作性。课程提纲:一、理论介绍(理论篇):项目管理理论介绍、企业管理理论介绍、企业标准化理论介绍。二、体系建立(应用篇):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方法以及难点和重点;建筑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体系建设的思路,与企业管控模式结合的方法等。三、相互融合(升华篇):项目管理与标准化的联系,解读如何用一本手册统领企业项目管理与标准化;标准化在信息化上的体现,通过案例介绍信息化固化企业标准化并规范项目管理。且用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与标准化体系来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四、案例介绍(案例篇):国内外企业项目管理及标准化体系案例,包括企业内控、项目现场管理、成本管理、企业决策管理等。课程七:联营风险管控与直营成本管理分析时间:9月24日 14:00-17:30主讲人:毛晨阳毛晨阳老师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董事长于一九八四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后又获得MBA学位,三十年来专注于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实践。毛董事长于一九九三年创立鲲鹏建设集团,经过多年发展,鲲鹏建设集团年产值超50亿,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等多项资质,并以项目直营方式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大中型建筑企业。在毛董事长带领下,鲲鹏建设集团一直重视企业的风险管控和成本管理,并加强对先进技术研究工作,先后成立了BIM研究所、建筑项目管理信息化研究所、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研究所和建筑行业信息化研究所。课程提纲:一、自营与挂靠本质和各自公优缺点综合分析三、挂靠的风险管控:挂靠最大风险分析、培养适应挂靠的六支队伍、六大制度支撑挂靠业务、挂靠风险管控九招四、自营是正道、成本是关键:矩阵式功能设计、组织结构设计、成本控制程序五、构建未来的企业核心能力:信息化、互联网+、BIM和建筑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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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布,事业单位不得出资...
环评爱好者网消息,3月6日(今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对新修订资质管理办法的意见。
小编经梳理后发现,其中变动较大的部分有:
1、限制事业单位以及与审批部门相关机构不得申请资质。由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以及从事技术评估的企业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2、提高申请机构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
甲级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每个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乙级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每个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报告所有章节均需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编制机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编制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4、报告要附合同复印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font color="#、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调整为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方式,制定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6、新增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过程中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增设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权限。征求意见函全文如下:
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委托我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中心邮箱。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 && && && && && && && &&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
(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
(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
(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
(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第八条(基本条件2)评价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完备。
第九条(甲级条件)甲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编制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二)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附件1)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其中至少3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范围中的每个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三)项中的规定。
(四)取得评价资质4年以上,且编制过至少8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乙级条件)乙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二)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其中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各5项。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内业绩要求)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编制至少8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至少3项为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编制至少5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 &&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评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含类别和类别等级)、资质等级晋级、变更、延续等。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证明等申请材料(附件4)。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及时限)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或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变更:
(一)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化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及时限)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受理)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审查批准)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环境保护部对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查中的特别规定)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资质注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办理评价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和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
(四)评价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四章& &&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原则)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机构和人员责任)评价机构应当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编制机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编制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承接)评价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合同中应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报告书(表)格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编制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类别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并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环评机构应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含委托合同、公众参与材料)、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情况报告)评价机构出资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换领和补办证书)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第二十八条(技术培训)评价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 && &&&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对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评价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抽查、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年度检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登记住所在本行政区内评价机构的年度检查,对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日常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1)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格式和附件要求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限期整改3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
(三)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的。
整改期间,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编制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本级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限期整改3至6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入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评价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整改期间,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编制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本级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十六条(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情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环保部监管权限)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部责令其在3个月内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撤回评价资质。
第三十八条(合同延续)评价机构限期整改期间,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承接的由本级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书面说明材料报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继续完成。
因评价机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发生变化,在变化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超越变化后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的,已经审批部门受理的,可继续完成。
第三十九条(诚信档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商登记住所在本行政区以及在本行政区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入本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应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全国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近2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环境保护部限期整改的,不予批准评价范围调整和等级晋级。
第四十条(质量监管体系)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采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审批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违规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开展环境影响价工作,有权向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罚款情形)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评价资质变更及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出资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变化情况的,环境保护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应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停业整顿情形)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停业整顿6至12个月: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评价机构停业整顿期间,在停业整顿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审批部门受理的,可继续完成。
第四十四条(警告和撤销情形)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该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评价资质,该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四十五条(罚款和吊销证书情形)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由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其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令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限期整改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本规定对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在一个评价机构或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和过渡措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废止。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取得评价资质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申请资质延续,以及环境保护部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重新核定资质时的资质条件,仍适用原办法中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
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建设项目内容资质条件中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应的专业类别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轻工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轻工纺织化纤类—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制糖、糖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纺织屠宰,水产品加工;化纤—卷烟,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塑料制品制造;—废塑料、废油再生利用。化工 石化 医药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化工石化医药类—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煤气生产;—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冶金 机电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冶金机电类—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汽车、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金属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船等再生利用,以电镀、喷漆工艺为主的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建设项目内容资质条件中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应的专业类别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显示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
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黑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合金制造。建材 火电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材火电类—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制造,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墨、碳素制品;—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生物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燃煤、燃油锅炉。农林 水利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林水利类—农业垦殖,原料林基地,森林采伐工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转基因、物种引进项目,转基因实验室;—水库,灌区工程,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力发电(含航电枢纽工程),风力发电。采掘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露天开采及采选,石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煤层气开采,煤炭开采,土砂石开采,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等非金属矿采选;—地下水开采工程。采掘类交通 运输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运输类—公路,新建、改建铁路及铁路枢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仓储(含油库、气库);—机场。社会 服务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社会服务类—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尔夫球场,公园,旅游开发,殡仪馆。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建设项目内容资质条件中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应的专业类别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海洋 工程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类—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输变电 及广电 通讯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送(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迅类核工业以下项目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及上述项目的退役,伴生 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和废渣再利用;—核技术利用和退役。核工业类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一般项 目报告 表—可编制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各类特殊项—可编制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输变电及广电通迅目报告影响报告表。类、核工业类表
附 2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类别建设项目内容1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2化工石化医药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乙烯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3冶金机电新建(含搬迁)、扩建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4建材火电火电站项目。燃煤热电站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5农林水利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国际河流和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国际河流、涉及跨省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6采掘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序号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类别建设项目内容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7交通运输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跨省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8社会服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特大型和大型主题公园。9海洋工程围填海项目,海底隧道项目,海底管道、跨海桥梁项目。海底电(光)缆项目。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11核工业核设施项目(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铀(钍)矿开发利用项目。核电站项目。注: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略)
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略)
附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略)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于2005年发布、2006年实施,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评行业的发展、环评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26号令作为一部具体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市场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近期,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我部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明确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资质审批核心环节公开不够,评价机构管理存在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做好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资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对26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重点本次修订工作以推动环评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行业整体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环保主管部门后续监管为手段,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从而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促进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严格评价机构资质标准,合理调整环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有力推动专业优势明显、信用良好的评价机构做大做强。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资质条件设定事项,在取消和调整部分前置事项的同时,进一步突出资质条件中的专业人员、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等核心内容;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查程序,加大资质审查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三)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的属地化日常监管,赋予其处罚权限;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国家到地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四级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和省两级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对其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责任追究。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资质管理范畴;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重新划分不同等级评价机构对应的业务领域。
(二)资质条件部分。限制事业单位以及与审批部门相关机构不得申请资质的规定;删除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专业仪器设备、环评岗位证书人员以及各环境要素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提高申请机构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提高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机构的资质条件;调整申请机构工作业绩要求和环评工程师登记事项管理方式;细化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配套制度要求。
(三)资质申请与审查部分。增设资质申请种类划分;按照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环节顺序,对原条款内容进行整合;新增资质审查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四)评价机构管理部分。进一步明确评价机构质量责任;新增评价机构业务承接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有关规定;取消评价机构填报年度业绩报告表的有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部分。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督检查方式;新增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过程中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增设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权限;规范和调整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和幅度,减少监管中的自由裁量权;新增评价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和质量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并将资质准入与诚信情况联动;新增环评工程师质量责任追究的有关内容;新增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以及资质变化后,原有业务延续的有关规定;新增个人和组织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责任部分。增设对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变化情况的评价机构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对26号令第三十六条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情形的处罚由取消资质调整为停业整顿;赋予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权限,将26号令第三十五条中由环境保护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并处以罚款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由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环境保护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新增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部分。增加对环评工程师的名词解释;设置已取得资质机构适用修订稿的过渡措施。
(八)附件部分。进一步明确评价范围分类;修订资质申请表,增加诚信承诺书等内容;新增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以及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等3个附件。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所属机构的申请限制。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推进环评行业市场化发展,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启动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5年来,已取得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深化环评行业市场化改革,修订稿将申请机构的法人类型明确界定为企业法人。同时,为切实做好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关于“全国环保系统所属评价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评法》”问题的整改工作,修订稿中明确了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其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从事技术评估的企业,以及上述各类机构再出资设立的企业,均不得申请资质的限制规定。
(二)关于评价机构的业务领域。为充分发挥甲级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后,可能产生较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降低,修订稿中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级别划分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方式,制定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三)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范围。修订稿中以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方向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类型为主要分类原则,兼顾《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的变化情况,调整细化了各评价范围类别对应的建设项目内容。同时,根据近年来环评工作进展变化情况,修订稿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范围划分还作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因区域开发环评工作已纳入规划环评管理,修订稿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社会区域类别调整为社会服务类别,二是依照修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调整了海洋工程类别对应的建设项目内容。
(四)关于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能力是评价机构最基本准入条件之一,同时,为提高责任意识和强化责任追究,防范以各类合作名义出租、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修订稿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应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该规定并不是限制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开展必要的技术咨询。接受技术咨询的其他单位可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数据和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评价机构应在对合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基础上,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五)关于过渡期。因修订稿中的资质条件在环评工程师数量方面较现行规定有较大提高,为避免对现有评价机构和环评市场造成过大冲击,对于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允许其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工作,其中,对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施行1年内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资质条件仍适用26号令的有关规定,但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修订后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
(来源:部评估中心 环评爱好者网)
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这让没证的人情何以堪!&
这样限制申请资质单位并不公平,这样并不能解决大企业自建环评公司,集团内部所有项目自己评价的问题,而且环评机构被逼上担当建设单位律师的角色,而不是真正的第三方!
是不是上岗证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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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遍地的“环评分支机构”,甲地证书在乙地的分支机构,没有甲地证书单位的环评工程师在乙地工作,办个分支机构,找几个新毕业的学生,网上下载范本,照猫画虎,开评估会时甲地证书单位派一个环评工程师来充当项目负责人,这就是现在的“环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无对策!!
& && && && && && && && && && && && && && && && && && && && &陕西环评爱好者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编制机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这一条就把分公司卡住了吧。&
支持,到处是皮包公司,借证、出租证公司&
您说的太对了,希望环保部能重视此类问题。支持!&
我只能说,教环境工程的,却不能从事环评工作,太搞笑了!为什么其他行业的,却没有这些规定?例如,安全评价的,等等,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应明确必须到现场且提供相应影像资料的要求。
每天都要新消息,快跟不上节奏了。关注后续发展形势。
请关注遍地的“环评分支机构”,甲地证书在乙地的分支机构,没有甲地证书单位的环评工程师在乙地工作,办个分支机构,找几个新毕业的学生,网上下载范本,照猫画虎,开评估会时甲地证书单位派一个环评工程师来充当项目负责人,这就是现在的“环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无对策!!
说得好。应对环评分支机构的环评师人员和技术能力及办公地点条件进行核定&
[]: loony 不小心吃了含三聚氰胺的奶粉,住院花了 4 个 金币 .
房地产的真的不要做书了。。。
取消了上岗证
好多机构人都不够了哟
[]: 星星 长期发帖不缴税,被强制罚款 4 个 金币.
上岗的还有求用!
愿闻高人解读
[]: janny3998 参加天山武林大会,使出环评宝典绝学震惊各路英雄,增加 4
请关注遍地的“环评分支机构”,甲地证书在乙地的分支机构,没有甲地证书单位的环评工程师在乙地工作,办个 ...
您说的太对了,希望环保部能重视此类问题。支持!
这是环评的春天要来了吗
有待考究........&
不错。不过凭啥报告书要附上合同,人家公司商业秘密怎么保护。有点管越位了吧。其实环评好管,更重要的是环保验收,大部分由评估中心垄断。这个根本没有提
为了防止环评挂靠情况,有啥商业秘密?如涉及商业秘密也可以打马赛克的。&
国家可以不搞上岗证培训了
请认真阅读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所有参与环评的人员都得定期培训,就像环评工程师一样。所以,你省不下的。&
环保部要求各环保厅3月10日前提交书面意见,
尼玛周五晚上发布,周一看到,再发快递都来不及啦,周二就十号啦!
尼玛还让不让人说话啦?
尼玛看来又撞枪口上了!
尼玛就差几个月啊!
尼玛一年时间上哪弄那么多工程师?
尼玛今年题目出完了么?
尼玛放大水啊,洪水啊,要不哥就只能被吞并啦!
增设地方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权限。地方环保部门只有这不痛不痒的权利。
[]: kunlunxia 发帖时被版主偷窥,勃然大怒使出天马流星拳,砸伤版主奖励 7 个 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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