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优先股派发登记需要手续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_ 东方财富网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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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的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均纳入了规范范畴,《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发布的《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清算交收等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申报的优先股持有明细数据,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优先股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持续地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变更登记、转股、回购、权益分派等登记结算服务。对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优先股的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细则》作为支持优先股试点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性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在《细则》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意见,通过召集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座谈、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市场建议,《细则》对此进行了充分吸纳。配合《细则》的发布、实施,中国结算还提前组织技术力量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造优化。
  为更好地服务发行人及投资者,中国结算编制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安排专门人员通过业务咨询热线为市场各方提供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咨询服务。目前,《细则》及常见问题解答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所发行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办理优先股的集中登记存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优先股持有人名册登记。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优先股的认购、交易和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本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优先股登记申请;
  (二)发行优先股需有权机构核准、审查的,还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通过核准、审查的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豁免申请核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优先股发行确认文件;
  (三)承销协议(如有);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有)等;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转让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优先股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证券账户号码、优先股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数量等内容;
  (六)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的,发行人需提供有权部门对上述股东持有人类别认定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申请;
  (七)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八)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九)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传送的通过交易、转让系统发行的结果,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结果,办理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由于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因发行人原因导致登记不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第八条优先股持有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交易、转让的,本公司依据优先股交易、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优先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及司法冻结;
  (三)行政划拨;
  (四)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质押;
  (七)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八)优先股回购(含赎回、回售,下同);
  (九)公司收购;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通过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资金划付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优先股转换完成后的普通股最小单位为一股。
  (二)发行人应在优先股转换起始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出办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申请,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通过审查的文件。
  (三)在优先股转换前,发行人应公告明确,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优先股转换后剩余不足转换为一股普通股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偿还资金),由本公司代为划付,并在公告的偿还资金发放日两个交易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四)本公司确认发行人偿还资金足额到账后,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在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记减优先股余额,记增相应的普通股数额,并将偿还资金划付至优先股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机构于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到偿还资金当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优先股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优先股发生回购,通过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资金划付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行人应在回购条件满足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有关优先股回购业务的申请。
  (二)在优先股回购前,发行人应公告明确回购资金由本公司代为划付,并在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两个交易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本公司确认发行人回购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行人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相应记减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优先股余额,并于回购资金发放日将回购资金划付至优先股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机构应于发行人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将相应回购资金划入优先股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本公司定期向发行人提供优先股持有人名册。
  发生优先股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转让)异常波动等情形时,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持有人名册。
  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优先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其发行或持有的优先股登记信息。
  对通过网络查询服务系统等非现场办理方式获得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以本公司确认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优先股股息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派发股息的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息。
  发行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于派发股息的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办理优先股股息派发手续;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说明原因及后续安排等事项。
  因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成交结果,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确认的成交结果,可提供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成交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参与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优先股交易、转让,计入各结算参与机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证券结算的计收范围。
  最低结算备付金按照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收取。
  第十八条优先股登记结算相关服务费用,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涉及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收及结算风险基金计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优先股发生终止上市等情形,参照普通股办理相关的登记存管手续,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上述业务规则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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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发布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股息约4.87亿美元
原标题:中国银行发布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股息约4.87亿美元千龙网北京10月13日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13日发布公告称,该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此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该行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据了解,中国银行此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计息期间为自日(包括该日)至日(不包括该日)。发放对象为日Euroclear Bank SA/NV(简称“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简称“Clearstream,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在The
Mellon SA/NV, Luxembourg Branch登记在册的该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对于发放金额和扣税情况,公告称,中国银行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确定的第一个股息率重置日前的初始年股息率为6.75%(税后)。根据中国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该行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该行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有关规定,相关税费由该行承担。此次派发优先股股息约4.87亿美元(税前),其中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约4.39亿美元(税后)。在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方面,中国银行表示,该行将指示支付代理人The
Mellon, London Branch,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该行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The Ban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Euroclear及Clearstream,Luxembourg的共同存管人是唯一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The
London Branch向The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应被视为该行已履行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据介绍,优先股(preference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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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经济601669:中国电建第一期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_中国电建(601669)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601669:中国电建第一期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优先股代码:360016优先股简称:电建优1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0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日除息日:日股息发放日:日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优先股(简称:电建优1,代码:16年股息派发方案已于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第一期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1、计息期间:日至日2、股权登记日:日3、除息日:日4、股息发放日:日5、发放对象:截至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第一期优先股股东。6、发放金额:以公司第一期优先股发行量2000万股为基数,按照5.00%的票面股息率,向全体优先股股东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含税)。7、扣税情况: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申报缴纳股息所得税,公司向其每股优先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00元,其他股东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二、第一期优先股派息方式公司第一期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三、咨询办法联系部门: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特此公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优先股是啥股敢问打湿们
优先股是啥股敢问打湿们
优先股是啥股敢问打湿们
只拿分红小倩倩,不上市交易,它们没有交易权。
是不是我9月14号买了他们的股票就可以拿到分红了吗?
2014年度增发2000.00万股增发价格100.00元/股(实施) 增发对||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 ||象累计不超过200人。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是大利空,你不是优先股分红对象,分红与你无关,可除权后的股价下跌却会使你的钱袋子缩水
四川成都网友
同样是股东 别人每股派5元 你我就派几分
反对这样的分红,这是坑广大股民。
下次不投反对票都不成,不管你什么决议
什么意思吗,怎样才有息分?
优先股是啥股敢问打湿们
100元每股 价2014年3年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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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1、《细则》适用哪些市场? .................................................................................. 3 2、优先股应该在哪里登记存管? ........................................................................... 3 3、优先股应该到哪里办理股份登记结算业务? ...................................................... 3 4、优先股登记结算涉及哪些业务? ....................................................................... 3 5、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办理模式是什么? .................................................. 4 6、优先股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 4 7、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如何收费? .................................................................... 4 8、优先股终止上市涉及的登记存管业务如何办理? ............................................... 5 9、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 5 10、优先股网上公开发行的如何申购? .................................................................. 5 11、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投资者,其所持有的优先股是否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 5 2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本问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编写。 1、《细则》适用哪些市场? 答:《细则》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的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均纳入了规范范畴。 2、优先股应该在哪里登记存管? 答:根据《指导意见》,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3、优先股应该到哪里办理股份登记结算业务? 答:目前,上海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业务由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受理;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业务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受理;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业务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受理。咨询电话:。 4、优先股登记结算涉及哪些业务? 答:在登记存管方面,相关业务包括优先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股息派发、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和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3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查询等;在结算方面,主要为上述业务所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5、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办理模式是什么? 答:鉴于优先股属于股债混合型金融工具,其登记结算业务基本办理模式也凸显了股债混合的特点,综合了现行普通股、可转债的相关办理模式。 登记存管安排方面,优先股初始登记、质押登记、过户登记、权益派发、股东名册服务等业务,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服务内容上同现行的各市场普通股相应做法基本相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和回售)等业务,在资金划付、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上同现行各市场可转债相应做基本相同。结算安排方面,按照现行做法,对采用不同交易方式的优先股提供差异化的清算交收服务(具体见问题5)。 6、优先股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答:对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根据成交结果,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根据成交结果,提供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7、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如何收费? 答:对于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益分派等业务,主要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各自的普通股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转股、4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回购的,参照可转债收费标准执行。 为体现对优先股业务的支持,降低市场成本,优先股试点的初始登记、现金权益派发以及交易(转让)过户三项收费在前述收费标准基础上,视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费用优惠幅度等情况进行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分公司的相关指南进行明确。 8、优先股终止上市涉及的登记存管业务如何办理? 答:优先股发生终止上市等情形,参照普通股办理相关的登记存管手续,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答: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申请办理。 10、优先股网上公开发行的如何申购? 答:优先股网上公开发行的,采取资金申购方式。 11、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投资者,其所持有的优先股是否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答:根据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所持有的优先股不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常见问题解答91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 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  政府采购机票购买常见问题解答 1、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政策实施前应...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认可证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 会认可资质证书》...  常见理财问题回答一、客户到门前 答:老师您好,欢迎...十五、问:我们的理财收益按年还是按月结算? 答:...7.优先垫付,公司为理财客户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常见问题解答_金融/投资_...简称”一栏无需填写,由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 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按照各自规则编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 的登记、结算业务...  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 他...投资者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 15 审议...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中小企业私募之安全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则》及相关...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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