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补办报建手续下岗证需要什么手续,去那里违章建筑补办报建手续?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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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下岗证需要什么手续?
我是零壹年下岗的,当时单位没有邦我们办下岗证,明年五十岁了,国家四零五零政策需要下岗证才能办理,所以要补办下岗证。
 问题来自:江苏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11 咨询人:c204tb913qw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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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政策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规范户籍业务办理的
工作审批流程及时限,实现户籍窗口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市户籍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三条 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均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婴儿的姓氏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婴儿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登记。对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出生登记的小孩,未满十六周岁的,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二)十六周岁(含)以上申报往年出生登记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办理,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三)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为非婚生小孩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
(四)无《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落户的,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可凭居(村)委会证明、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随父或随母落农业户口的,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区范围内出生登记: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交由申请人上报市局,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九县(市)范围内出生登记: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交由申请人上报,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应具备如下手续: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六)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婴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按补录办理落户。出生登记应具备如下手续:父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七)父母均为集体户口婴儿出生登记。出生婴儿父母系单位集体户口或省、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要求登记的,依据其《出生医学证明》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口中给予登记,单独为其办理“非农业集体户”性质的“居民户口簿”。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婴儿出生登记。可以落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单独立户)。均按补录办理。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九)无父母婴儿,需要立户按补录办理。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十)收养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儿童落户。可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收养证》到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哈市范围内收养人为非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落非农业户口,收养人为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九区范围内出生登记: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交由申请人上报市局,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收养落户。
九县(市)范围内出生登记: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交由申请人上报,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收养落户。
(十一)在暂住地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回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凭暂住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第四条&市内迁移登记
(一)本市非农业户口公民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迁移落户。
(二)本市农业户口公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经本人申请、凭结婚证、落户地村委会证明。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三)本市农业户口公民,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本市农业户口公民,整户迁移,凭本人申请、落户地村委会证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五)本市集体户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单位)因房屋动迁、出售等理由正当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迁移落户。
(六)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形成书面证明的,经外勤民警调查、主管所长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七)租、借房屋落户。市内公民无房而租、借他(她)人房屋长期居住要求落户的,派出所依据房主本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及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房屋租赁证等证件,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迁移落户。
(八)出国人员户口恢复。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依据其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其被注销的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恢复户口。回国后要求在非注销地落户的,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应给予出具本人户口登记全部信息的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其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恢复户口。
第五条&市外迁移登记
(一)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局打印签发准迁证。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由教育部派遣到哈市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事厅的落户介绍信,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事厅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局打印签发准迁证。
(三)夫妻相互投靠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只要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夫妻投靠,可到哈市范围内的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夫或妻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夫或妻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人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十八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子女到哈市范围内投靠父或母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哈市范围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父或母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父或母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五)父母双方年满四十五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到哈市范围内投靠子女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一方或双方投靠哈市子女,不受是否还有其他子女限制,可到哈市范围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父母的退休证或下岗证或病退手续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六)哈市范围内的建制镇、乡,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房产被依法动迁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农业人口,在哈市范围内建制镇、乡有房产(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到房产所在地建制镇、乡的派出所申报落非农业户口。经村、乡或镇出具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由各分、县(市)局审批。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农转非。
(七)哈市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成建制征用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失地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安置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征地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和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
(八)哈市范围内,有承包土地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政府出具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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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哈市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但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出具无土地证明和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人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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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哈市范围内,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村、乡或镇政府出具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证明后,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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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户口为哈市农业户口的统招大、中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凭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转为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
(十二)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哈市迁出注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
(十三)户籍地在哈市范围以外服役期满十年(含)以上的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县(市)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员军人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分、县(市)局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外埠人员只要在县(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含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口。
1、已在县(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县(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县(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结婚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局,县(市)局在三个工作日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
(十五)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学位证,职称证或晋升职称评审表,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十六)在哈市区范围内,经哈尔滨市政府或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大哈东新区等以及各类产业集群区)中的各类企业招录、引进、调转、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才(如IT人才、动漫科技人才等)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的特殊人才,凭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市、区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高级技师或技工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十七)外埠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等,凭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八)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九)在哈市购买约15万元人民币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如原房主户口确实无法迁出,依照购房落户者的意愿和申请,可以办理落户,但购房落户者必须在落户申请中注明:“本人同意原房主户口空挂在我产权证地址上,以后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均与公安机关无关。”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利税达10万元(含)以上,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一)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二)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金额达5万美元(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的亲属6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三)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通过省、市、区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工人,可到哈市一方夫或妻户籍地为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四)通过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五)户籍地在市区以外入伍的转业军人,经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到我市的,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2、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人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含自主择业),接收单位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转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六)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可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军官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落户信和接收单位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七)外埠人员被哈市各区政府评选为“十佳”等各类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或评选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等各项荣誉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八)在哈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如原房主户口确实无法迁出,依照购房落户者的意愿和申请,可以办理落户,但购房落户者必须在落户申请中注明:“本人同意原房主户口空挂在我产权证地址上,以后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均与公安机关无关。”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九)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已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的,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下放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十)哈市区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和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出生落户的,有学籍档案的凭学籍档案申报落户;无学籍档案的凭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及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申报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随父或随母落农业户口的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落户人的户口性质与哈市区内父或母的户口性质一致。出生落户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的监护人或落户人本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交由落户人的监护人或落户人本人到分局户政科网上流转。
(三十一)哈市区范围以外来哈生活多年人员,原籍户口已按夫妻投靠或父母投靠子女迁往哈市区范围内,但一直未落户,落户手续因各种原因丢失的,应回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夫妻投靠或父母投靠子女来哈落户。但是如果因迁出、注销时间久远,原籍无法恢复户口的,可凭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投靠落户。
视情需提供:申请人和投靠人的落户申请(说明户口手续丢失原因),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原户籍地址,户籍迁往地,迁出、注销时间及原因,被投靠人姓名及关系,经办人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建议随父或随母做亲子关系鉴定),配偶或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做亲子鉴定的,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三份(含)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按原因为“三投靠”的补录落户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后,返回分局打印准迁证。
(三十二)2003年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入学时将户口迁至学校转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没有迁出,没有找到接收单位,没有派遣,回原籍务农的,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人可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非转农”。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现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原籍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书,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村、乡或镇政府出具的同意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证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非转农”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十三)县(市)范围内,早些年,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公安厅黑公通【2001】120号文件《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户审批办法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农转非”在城镇落户,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无房产户口空挂,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及经济收入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原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非转农”。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现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原籍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书,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村、乡或镇政府出具的同意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证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非转农”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局,县(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十四)随迁落户
1、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
2、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
3、随迁的子女已超过十八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
4、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第六条&户口注销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本市公民正常死亡,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二)本市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被宣告死亡,应持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三)本市公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注销,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四)出国、出境的本市公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公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第七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公民申请姓名变更、更正
1、对公民申请姓名变更,不满十六周岁的。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监护人申请;学籍档案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经手人签字)及学校同意变更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派出所相关所长当日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姓名。
2、对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十六周岁(含)以上的,要求变更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姓名。
3、公民申请姓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4、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
5、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6、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7、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依据,需更正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户口专用章),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姓名。
8、姓名变更原则只能变更一次。特殊情况变更第二次,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公民申请年龄变更、更正
1、对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年龄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出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市局人口卡复印件(需经查卡人签字和加盖哈尔滨市公安局查卡材料专用章)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年龄。
2、其他原因申请更改年龄。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及下岗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年龄。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年龄变更登记: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公民申请民族变更、更正
1、对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民族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出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由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签字和日期);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九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3、父母离婚,婚生未成年子女要求自己民族随法院判决一方民族。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监护人书面申请;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日期);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九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4、依据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下发黑族联发【2003】12号《关于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年满20周岁(不含)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九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四)公民申请性别变更、更正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性别,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2、若性别系派出所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民警调查报告。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政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民族。
性别变更后,需重新分配公民身份证号码。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审核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公民非主项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凭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的相关材料。
2、住址变更: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等原件。
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原件。
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
由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结。
第八条&公民补录户口
(一)曾经具有哈尔滨市户口登记的公民,因在历次户口整顿、换发居民户口簿工作、以及人口信息微机录入等过程中遗漏户口登记的公民均可申请补录户口。
(二)对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持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市局户口卡片查询单、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卡片查询单、或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7、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手持户口迁移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对手持释放证明、复原转业证明,如无户口注销依据,要求补录户口的,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七)对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出国护照的公民,无户口注销依据,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7、出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对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补录户口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退出外国国籍证明。
(九)对经证实曾经有户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提供不出任何所料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直系(旁系)亲属询问笔录及本人户籍信息;
7、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十)补录户口办理时限:
1、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调查上报;
2、分、县(市)局户政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3、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对申报补录人员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明。
(十二)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
(十三)《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必须填写申请补录人员联系电话。
(十四)补录户口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补录户口人员。
(十五)户口补录办结后,收缴原始《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出具外地公民临时身份证明
(一)对于下列情况,经询问本人,并经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核实,可以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持有过期三个月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
2、持有过期一个月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
3、持有过期六个月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外地公民;
4、持有过期二月内的港澳台通行证的外地公民;
5、持有《学生证》的外地公民;
6、持有《驾驶证》的外地公民;
7、持有《工作证》的外地公民;
8、持有《结婚证》的外地公民;
9、持有破损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地公民;
10、持有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的外地公民;
11、持有二代身份证申领证明的外地公民;
12、持有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的外地公民;
13、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外地公民;
14、持有近期来哈机票、车票、船票的外地公民。
15、自己能准确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
(二)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1、外国公民;
2、港、澳、台公民;
3、现役军人;
4、经查询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公民等。
(三)临时证明内容: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用途、有效期10天等信息,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
第十条&集体户口管理
(一)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县(市)局户政(治安)科(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人才中心等单位,经分、县(市)局户政(治安)科(大队)批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三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
2、单位设集体户口,落户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应为单位所有;
3、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管理。
(三)大中专院校,经分、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省内生源考入省内普通高等本科、专科院校(含民办独立学院和国际联合办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技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新生已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的,回原籍恢复户口;
3、省内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迁移户口毕业后需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5、学校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并协助公安派出所掌握本学校的户口变动情况;
6、学校应设集体户人员登记簿,准确掌握联系方式;
7、定期统计和核查集体户口人员。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人才中心、驻哈办事处、体育工作队集体户人员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落户登记。
(五)在校大中专学生、驻哈办事处、体育工作队集体户口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市内迁移,特殊情况须经市局审批。
第十一条 户口专用章、户口员名章使用
(一)&户口专用章、户口员名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二)&户口专用章在签发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常
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户口调查材料、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中使用,不得另作别用。
(三)&户口员名章供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证、
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时作为承办人加盖的专用章,其他人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 户籍档案管理
(一)常住户口卷
1、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2、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3、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
(二)居民身份证卷
1、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凭证、存根及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收缴登记表;
5、居民身份证查验、查询情况登记表;
6、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查处的有关材料;
7、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1、常住户口卷永久保存;
2、居民身份证卷长期保存。
(四)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档案室
户籍档案的管理应由主管户政的副所长(没有设户政副
所长的由所长负责)主管,并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员,暂无条件设立专职档案员的派出所,应由户籍内勤民警兼职档案员。档案员负责档案材料积累、立卷、保管和查询。主管所领导、档案员任职或离职时应由所领导主持建立移交手续,在移交簿册签字,并注明移交时间,建立档案管理终身负责制。公安派出所档案借阅,应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档案借阅后应依规定时间返还并建立返还登记簿册。
(四)&销毁公安派出所档案
需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领导和主要领
导呈批并经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销毁时要在保密和安全的场合进行,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销毁清册应列入综合档案室全宗卷永久保存。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户籍档案和数字档案。
(五)&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管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
力资源保障部、档案局2013年第30号令),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办理公民申领、换领及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三)对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认真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并在本人照片处盖章。要随时注意发现和打击伪造、变造、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严肃查处。
(四)居民身份证销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居民常住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变更后,公安机关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重新核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只变更副项项目的,居民身份证可继续使用。
2、公民死亡、出国、换证等收回的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造册登记后,将证件签发机关一角去角处理,定期销毁。
(五)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3、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4、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审批材料的上报、审核及办理
(一)首问责任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经手人签字;对群众办理户籍事项手续不全的,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经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材料;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辖区内的福利院、敬老院或其他行动不便的病残群体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在收取群众申报齐全的落户材料后,填写发放公民申报户口材料回执单(审批表、公民申报户口材料回执单在户政管理支队主页上由民警自行下载),开始计算工作时限,派出所社区民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纸质材料,户籍内勤并在网上登记流转。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制度。对往年出生和原籍无户口申报投靠来哈落户人员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明。往年出生和原籍无户口申报投靠来哈落户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投靠落户人员。
(三)值(坐)班领导承办制度。窗口单位要打破分工界限,严格落实值(坐)班领导承办工作制度。对群众到窗口办事而责任民警不在的,由值(坐)班领导负责为群众受(办)理相关业务,或由值(坐)班领导指定其他民警受(办)理;给予值(坐)班领导受(办)理户籍、身份证、变更更正等业务的权限,每日由其负责对办理户籍、身份证、变更更正等业务申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对疑难重大审批、报批事项,值(坐)班领导可与本单位主要领导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要按照主要领导指令受(办)理。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办)理或超时受(办)理。
(四)凡是市局或分、县(市)局已办结的户口材料,分、县(市)局户政(治安)科、大队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返给派出所,派出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落户人领取。
(五)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在受理群众落户材料时,取消有无公职证明、有无前科劣迹证明。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落户后,需登陆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查看落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如有通知责任区民警按规定管理。
(六)佐证材料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
(七)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在受理本省群众落户材料时,要在公安网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落户人是否是重人或重证号,有身份证号的要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查询,并核对落户人提交的户口、身份证信息是否与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一致,确认无误后再上报落户材料。查询不到人员,需电话核实户籍地派出所。
(八)凡是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审批的落户项目,如有超出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上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研究。
(九)在户口审批落户工作中,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四个一律
(一)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和分管领导责任。
(二)&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
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追究责任。
(三)&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
(四)&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范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    &
                                   & &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日
主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承办: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承建维护 版权所有:哈尔滨市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黑ICP备号网站邮箱:z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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