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哪里办理证的费用是按面积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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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是什么?会对我家房产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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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开始陆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对于老百姓来说,关系较大的就是将来会变成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这个最值钱的“小本本”目前是怎么办理的?将来变成不动产登记证后又会有什么变化?
为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将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不动产目前在什么部门登记? 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新证和现有房本有何不同?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封面和现在的房产证很像。红色封面上印着国徽,下方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字样。 不过,新证书的内页中,登记的内容更详细,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有多项防伪标记,并且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比如房屋的、土地的分摊等。而目前的房产证中,基本没有记载土地的相关信息。 现在的“房本”还有效吗? 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初,就明确了“不变不换”的概念。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在整合过程中,还是在机构整合之后,对于产权人来说,只要没有产权变动,就可以不换证。即便是将来新证全国普及了,人们仍可拿着以前老的房产证办理手续。
7×24小时热文榜2016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 2016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2016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具体内容,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收费政策。其中规定,对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八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通知》规定了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  同时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并未说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附加: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日更多相关文章: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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