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郭正钢的前妻子女女争房产怎么办

共同买房临终老伴立遗嘱 遗孀过户房产遭继子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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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婚共同买套房 临终老伴立遗嘱 遗孀过户房产遭继子女为难
与现任丈夫结婚,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立下了见证遗嘱,但现在丈夫与前妻生的4个子女均不认可这份遗嘱,现在办理房产过户出现了困难,赵女士
原标题:结婚共同买套房 临终老伴立遗嘱 遗孀过户房产遭继子女为难
与现任丈夫结婚,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立下了见证遗嘱,但现在丈夫与前妻生的4个子女均不认可这份遗嘱,现在办理房产过户出现了困难,赵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昨天上午,她致电本报周二之约咨询。
赵女士的丈夫在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留给赵女士。赵女士是丈夫的第二任妻子。赵女士说这份遗嘱是在丈夫的表妹和表妹夫还有律师的见证下立的,有录像,律师也说这份遗嘱有效。现在赵女士要去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丈夫与前妻生的四个子女签字,但是丈夫的这四个子女认为这份遗嘱是父亲在赵女士的要挟下才写的,因为遗嘱中没有将财产分给除了赵女士以外的其他几个继承人。
赵女士说,在自己与丈夫结婚前,丈夫已经把存折里面的所有存款和前妻留下的东西分给了四个儿女。现在的房子是自己与丈夫共同购买的,并且是在丈夫的前妻去世后九年才买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熊婧就此回答:只要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是处于清醒状态,能够清楚地表述自己的意思,并且遗嘱中提及的财产都是赵女士的丈夫所有,那么这个遗嘱就是有效的、合法的。赵女士可以和丈夫与其前妻的孩子沟通协商,如果沟通不起作用。赵女士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以自己为原告,其他几个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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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离世遗留200万房产 子女老伴前妻越洋争房
来源:北京晨报
  当年2万买的房如今身价200万 购房是否在离婚前各方争不休
  朱先生离世后,公证遗嘱将房子赠与老伴余女士,但老伴在要求确认房产时,朱先生的前妻叶女士认为13年前双方离婚打官司期间,朱先生隐瞒了购买公租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所有权,将余女士和自己的子女起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现场
  前妻不愿调解
  由于身在国外,叶女士和自己两个子女都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过一位坐在原告席上,另一位坐在被告席上,在子女代理人的旁边是第一被告朱先生后来的老伴余女士和她的代理人。
  记者了解到,案件的起因源于余女士起诉叶女士的两位子女。余女士的老伴朱先生于1998年和叶女士离婚,两人于次年重新组建了家庭。去年7月份,朱先生去世。在去世前,朱先生将遗嘱做了公证,指定由余女士继承房产。但是当余女士联系朱先生和叶女士的两位子女,希望对方签字认可时,遭到了拒绝。为此,余女士将朱先生的两位子女起诉至法院。
  但就在审理过程中,叶女士得知了房产的来历,认为自己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反将余女士和自己的两个子女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三方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怎么分割,都有自己的想法,在庭审时争执不下。最后法官主持调解时,叶女士的代理人明确予以拒绝。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房子到底算谁的?
  前妻: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叶女士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朱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叶女士上诉,直到1998年才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叶女士一直在国外,而朱先生住在单位的公租房内。但是时隔13年,叶女士才得知1998年3月,在两人离婚前,朱先生享受单位政策,将公租房买下,变为个人房产。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还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的代理人提供了朱先生单位当年的房改文件以及朱先生从1998年4月就不再有房租支出一项的工资条等证据,证明房子是在离婚前购得。
  老伴:房子是丈夫个人财产
  但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叶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先生取得产权的时间是1998年3月,“房租是种福利,从房产证看,房子是朱先生再婚后才拿到手的。”代理人提出,叶女士当初是知晓朱先生购买公租房的,并不存在朱先生隐瞒的问题。
  法院也到朱先生单位进行调查,得知房改是以家庭为单位购房,起初购房时计算了朱先生和叶女士夫妻二人的工龄,但后来朱先生只以个人工龄买了房,补交了差价。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这证明房子是朱先生一人的所有权,现在也应属于余女士所有。
  子女: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
  叶女士起诉的对象也包括自己和朱先生育有的两个子女,两位子女既不同意母亲的诉求,也不支持余女士的意见。
  其代理人表示,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朱先生、叶女士和两个子女共同所有。“这也是两人不同意由余女士继承房产的原因。”代理人表示,当年购房时,朱先生只花了2万元左右,而现在该房价值已有200多万元。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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