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艺术品节税存在电子税务局用户不存在风险 企业通过投资艺术品节税的现象到底存不存在

投资公司,“营改增”下20个节税筹划要点
发布时间:
09:12:22 & 作者:刘天永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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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投资公司类型广泛,包括诸如VC、PE、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等各种类型,很难准确地给出一个定义。日实现了全行业的&营改增&,各类型投资公司大多可以归纳到&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项目,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期华税解读&营改增&给各类型投资公司带来的变化,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相比较于营业税,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全面营改增后,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标准,绝大部分投资公司都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实行抵扣纳税模式,相比较于较为简单的营业税纳税模式,新税制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投融资模式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税建议,对于债权融资而言,增值税相应的进项不能扣除,是否考虑融资结构的调整,增加股权融资,虽然股息红利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投注分红不涉及增值税。同时,针对文件&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规定,,签署融资合同中,对于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具体条款设定需要充分考量,可以考虑分别签署合同。
  二、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税务风险
  按照营改增政策,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税建议,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延续了营业税税制得规定。因此,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交易频繁的公司,需要金融市场的情况,合理规划会计年度内的转让行为,最大程度消化&负差&,降低计税基础。
  三、收益性质的界定与节税
  投资公司取得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收入在纳税义务方面也不一样。比如,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债权型投资取得利息,管理费等收益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华税建议,投资公司可以合理规划投资报酬的具体取得形式,具体需要和被投资方协商解决,当然,一项税务筹划的实施,同时需要考虑可能带啦的隐形税负,投资者需要综合权衡。
  四、转让房产可简易计税
  按照营改增政策,针对房地产、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转让房产等行业出台了特殊性政策,比如,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5%的税率。
  华税建议,政策层面虽作出了上述的规定,实操中还会面临一些实际的难题,比如,面对合同法、物权法、税法背景下不动产产权交割的复杂形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的时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作为投资公司,可以在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到来之前,积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进行简易征收的备案工作。
  五、收益权转让如何处理
  针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营改增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与之较为接近的是&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华税建议,收益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税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应该课以流转税、所得税等,但是难点在于,收益还没有真正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衡量,从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应该是尽可能通过筹划,推迟纳税义务产生或实现递延纳税。
  六、服务价款的界定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
  华税建议,与投资人等签署相关协议时,针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需要明确是否含增值税,一方面涉及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投资双方的利益分成问题。
  七、价外费用有风险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部分项目不包括在内)。
  投资公司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列举价外费用的名目,并约定其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义务。
  八、可抵扣进项管理、规划
  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投资公司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增值税税负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华税建议,投资公司购进的不动产、办公设备、器材、车辆、员工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都可以进行抵扣,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并需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九、进项发票认证及管理
  增值税下,国家通过&金税三期&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等进行严格管理,只有取得法定合规抵扣凭证且经过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对于逾期没有认证且不具有法定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华税建议,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最新规定,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2016年8月以后,让需要对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
  十、受托收款行为
  营业税制下,针对经纪代理等行为出台了大量的差额计税的规定,比如,&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按照最新营改增政策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层面,是否继续适用差额计税的规定,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华税建议,投资公司存在代收等行为时,应签署代收协议,并由实际收款方开具发票,否则面临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当然,对于从代收款提取的佣金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一、虚开专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被认定为&虚开&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华税建议,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十二、视同销售的风险
  营业税制下,没有将无偿服务行为界定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不收取营业税;营改增后,引入&视同销售&概念,并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纳入其中,目前在更进一步的政策规定出来之前,有关公司间的无偿资金拆借等行为,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诸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8种法定情形,也面临视同销售的风险。
  华税建议,相关合同条款应调整&无偿&、&免费&等表述,明确服务类型、期限、金额等事项,以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
  十三、可以简易计税的投资项目
  根据最新营改增政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华税提示,简易征收项目相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十四、2016年税务检查、稽查风险
  2011年以来,金融投资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稽查的重点领域,曾多次作为当年的指令性稽查项目。营改增下,投资公司可能面临两方面的税务检查、稽查风险,一是营业税之下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地税部门后续可能会加大检查的力度;二是金融投资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严格稽查的重点领域,投资公司会面临稽查部门的严格
  从我们获取的信息来看,金融投资是2016年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领域,投资公司在规范税务处理的同时,应做好自查,尽早化解重大税务风险。
  十五、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营改增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7)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十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带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华税提示,填写测算表是为了掌握纳税人税负变化的情况,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提供了信息数据支持,因此,投资公司在税务筹划中,需要考虑税负变化情况或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进销项倒挂问题
  部分投资公司设有大量的分支机构,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分属不同的机构,营改增后,可能面临进销项倒挂问题,成本费用中心进项多,却无销项,利润中心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重。
  华税提示,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合并汇总纳税申报,或者进行业务链条的重塑,消除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十八、兼营行为应分开核算
  营改增后,取消了混业经营概念、保留了兼营行为概念(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按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般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合同经济行为中涉及到兼营行为的,为了避免因从高适用税率而导致承担额外的税负,有必要在合同中将涉及到的经济行为的价款分别明确,建立分开核算的合同依据。
  十九、规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营改增的最新规定,对于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华税提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申报日期、滞纳金起算日期、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日期以及复议、诉讼期限的规定等。因此,需要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投资公司角度来看,应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开票、合同、产权变更等方面进行规划。
  总结:合同、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
  注重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法律凭证是用来明确和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或证据。在商事经济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采购合同、建筑合同、销售合同等等都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特别是商事合同的正确签订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中起着根本性作用。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时需要给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各种合同材料,有时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而巧妙的签订使相关业务符合税法规定。
  &三证统一&具体而言是指,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实践中,一定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同时,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上的数据必须与法律凭证中的数据始终保持一致,否则会面临成本增加的可能。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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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品市场要面临税收问题
来源:转自互联网&   |
  税收问题是中国艺术品市场迟早要面对的
  &&西沐关于艺术品查税问题答记者问
  税收问题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到今天,已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问题了,虽然我们在很多时候不愿去直面税收问题,但这并不代表艺术品市场的税收问题就已经解决或是不存在。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拓展及艺术金融产业的发展壮大,事实上,税收问题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绕不过去的问题,是迟早要面对的问题。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艺术产业已经院副院长西沐研究员。
  1、请问什么是艺术品税?国内是否有&艺术品税&这个税种,我国是从哪几个方面对艺术品征税的?目前,我国艺术品的税收是什么情况,与国外有何不同?
  西沐:所谓艺术品税就是指在艺术品创作、流转、保藏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目前在国内,据我了解还没有&艺术品税&这个专业税种,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征收机关主要是将参与艺术品市场的不同主体,按照生产、流转、保藏等环节的不同而分类,归入不同的市场主体与纳税种类来实现对艺术品征税的目的。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1年,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体规模继续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市场交易总额超过了3600亿元人民币。中国艺术品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当然,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自然也无法逃避中国税务部门的注意。早在1997年,针对个人艺术品拍卖所得收入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便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154号文&)。但可能是由于操作层面的问题,154号文从公布之日起就一直停留在书面的效力上,未能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地予以实施。从大的方面来讲,虽然我国对于艺术品市场税收有一些的政策上的规定,但艺术品市场的税收问题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与漏洞。相较于当前愈发火热的艺术品市场,与艺术品市场总规模相较,艺术品投资市场的税收可以说少得可怜且流失较为严重。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形,不外乎其一是监管制度的缺乏,艺术品交易在我国目前基本上是现金交易,而且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大量的是私下交易行为,因此对于艺术品税收很难监管;其二是艺术品的生产和流通机制与其他商品不同,其中间环节的税收也难以征收。可以说,在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运营过程中,税务及其管理问题一直存在,只是大家都尽量不去提、不去碰。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画廊、艺术机构,还是二级市场的拍卖行,甚或是艺术家的私下交易,避税、偷逃税现象都不同程度地长期存在。尤其是近来兴起的企业与机构投资,包括新兴的艺术金融,特别是各类基金,避税、偷逃税的问题可能会表现的更为严重。
  企业与机构投资的税收问题虽然存在,但绝对量并不大。逃税漏税的方式虽然多,但避税主要的一种是折旧对冲的方式。我们知道,依据我国《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企业与机构就可以当作固定资产入账。尽管很多艺术品,如古玩、字画等未被列入&固定资产&项目,但也没有明确将其被排除在外,所以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很多时候是将其默认为企业文化投资的经营成本对待。由于金融证券和房地产投资都计入特定的会计科目,所以,其价格的涨跌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账面损益。但企业与机构的艺术品投资应当如何入账,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企业与机构可能就会把艺术品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我们知道,固定资产每年都是有折旧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拉低企业与机构的总资产值,对冲&减少&其账面的利润,从而达到了企业与机构少交所得税的目的。以企业与机构竞拍艺术品为例子,通常他们以企业与机构名义参拍,将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进行分期折旧,成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费用,以冲减当期税收额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折旧完的艺术品却升值很多,这样企业与机构既避了企业所得税,又获取利益。如此看来,艺术品的投资,自觉不自觉地已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一些人的逃税漏税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与做法各具特色,但按照施政目标的基本取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美国模式和西欧模式两大类。但无论哪种模式,发达国家普遍基本上都实行了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界限对各类文化艺术产业区别对待的财税政策,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等等,从而有利于调控产业结构,推动各类文化艺术产业都能得到均衡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文化艺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文化遗产、民族艺术和保障公民接受艺术教育、享有文化服务,以及支持各种公益性文化艺术事业和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事业等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鼓励利用市场机制发展文化艺术产业。特别是鼓励收藏和展示,遏制艺术品投资的投机与炒作,并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等。但在这些措施中,作用最直接、效用最大化的应该是税收政策。比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艺术品经营机构的发展;利用税收调节市场,收藏和展示与遏制艺术品投机、炒作等。
  由于中国艺术品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形态,事实上,税务问题以前由于市场规模小,参与者能力弱且分散,很少被纳入监管范畴。以至于我们与国际艺术市场甚至亚洲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内地地区的税收问题还没能有效自觉地纳入一种策略范畴来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当然,这与相关的研究、规划及政策都基本处于一种缺失状态密切相关。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拓展,税务问题及其管理问题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但这可能仅仅是一个开始,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主管部门与税务等部门的协同。
  2、自四月份北京海关税务调查艺术品运输公司,到现在的艺术经纪人及拍卖公司老总被拘留等,您是怎么看待当前我国愈演愈烈的艺术品&查税门&这一事件的?
  西沐:据自己的了解与观察,这次查税风波并不是国家层面的针对艺术品进出口项目的专项治理,而是国家针对进出口环节进行的一次税收方面的治理,艺术品进口不幸被涉及,对此没有必要过分解读。当下,我国的艺术品&查税门&事件有愈演愈烈的一种态势,但我想强调的是,我们要分清行为、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就我掌握的情况是&查税门&事件针对的是艺术品走私这一行为,而走私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1条第四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到,这一行为的性质是多么的严重。当然大家都有一个良好的愿望,但在政策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整以前,执法机关不可能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以及艺术品走私是一种文化交流活动等就网开一面。因为执法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关税过高并不是可以违法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是,要调整政策,优化政策,而不是别的。
  3、有很多人将避税、偷逃税的行为归结于我国艺术品征税过高,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西沐:如果将问题归结于我国艺术品征税过高肯定是有道理的,但却只是一个问题的一个方面,还有就是由于我们缺乏相应的政策效应目标的规划与设计,我国艺术品税收还处于一个相对混乱的阶段。目前,在中国内地,艺术品与奢侈品同被列为进口商品的第21类。其中,与中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原作的进口税率为12%(现降为6%),复制品的税率为14%,没有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进口关税为50%.虽然日,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公布了《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2年起,中国内地部分艺术品(如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6%(暂行1年)。但实际上,艺术品交易远不止6%的进口税,另需缴纳17%的,对进口艺术品的实际征税额度达到了23%.虽然相对之前的30%有所降低,但进口艺术品依然处于高税重压之下。进口如此,国内艺术品市场主体也面临同样的状况。所以一些画廊、艺术品经纪机构的经营者一般不负责为艺术家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艺术品的价格受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制约,价格一般不稳定,艺术品经营者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就可想而知。因此,少交税,要逃税,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也就成不少艺术品经营者维持生计的一种默认的选择。要改变这种铤而走险的状况,引导艺术品经营者尊纪守法,使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进行国家层面的政策立法与相关政策的调整优化已迫在眉睫,不然艺术品税收问题还会爆出其他&门&来。
  4、&查税门&事件对拍卖行、画廊、艺术品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西沐:当前的艺术品&查税门&事件从总的概念上来看,只是进口关税,只要不查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税收,那对我国拍卖行、画廊、艺术品市场的影响主要在心理上,主要在投资信心上,而不是实体的经营上。我们知道,中国每年进口艺术品及其衍生品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绝对规模并不大,与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1000亿的拍卖规模及近4000亿的交易规模来讲,几乎可以忽略。但艺术品关税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长远影响还是值得重视的。我们在很多场合都讲过,中国艺术品市场比较独立,封闭性较强,是属于内源发展性的,主要靠内需的推动市场的特性以外,国际化的进程也在一步步提到议事日程上,关键是要尽快培育我国拍卖业、画廊业等艺术品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除了税收政策以外,更重要的是学术研究与判断能力、资金运作能力及专业与职业化的运作能力,也就是说,做好自己是关键,精耕细作最关键。
  5、&查税门&事件会影响海外艺术品的回流吗?
  西沐:当前的艺术品&查税门&事件肯定会对海外艺术品的回流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查税门&事件本身效应的影响,人们由于搞不清楚下一步要做什么,会有一定的恐慌与焦虑,但一定是短期的;二是由于&查税门&事件使人们不得不缴纳相应的税费而增加的回流成本的影响。这在相关政策没有调整之前,这种影响应该是深远的。但是,海外艺术品的回流是一种市场行为,水涨船高是基本道理,只要国内有这个需求,通过相关环节的努力,减少利润,提高运营效率,我相信,从长远来看,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回流只是一个阶段,到一定时间,输出与回流会出现一个平衡的状态。税收等政策等是一个综合的经济手段,既要兼顾现实,更要放眼未来。但降税则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
  6、针对&查税门&事件,您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作为?
  西沐:当前的艺术品&查税门&事件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反思,面对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我们应该自觉的提供相应的支撑与服务,应该有更多的作为,而不是看到更多的悲剧。首先就是要研究与认识中国艺术品市场税收的内在规律与世界规范的惯例;其次有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与我国文化艺术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中国艺术品市场不断地兴盛与壮大起来。在巨大利益的牵引下,不少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我们应该做的是正视现实,用科学的态度与实事求是的思路去解决问题,寻得发展。在中国艺术品税收过程中,如何能够实现让失范、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不想、不能、不敢去贸然为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积极的努力。一是要强化中国艺术品市场税收的法制工作,不断构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制体系,不断摆脱艺术品市场过度依赖政策的基本局面,不断地建立既要依靠政策,但更要依赖政策的基本格局的转变。在中国艺术品市场税收法制建构过程中,要把握与认识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在面对热点、难点的同时,要注重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出台与部门规章的应用这么三管齐下,从而使中国艺术品法制工作基本上能够覆盖与跟的上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基本步伐。近期要重视艺术品关税、税收与会计准则与规范的衔接、修订与优化工作。二是在认识并把控中国艺术品税收发展内在规律的同时,要加强艺术品税收监管工作。三是从建立与健全中国艺术品税收管理体制的角度重视行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与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以及自律与他律等行业管理工作的不断落实,为法治监管工作的深入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是不断优化环境,培育科学与健康向上的收藏与投资文化,倡导遵纪守法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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