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应注意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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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注意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
  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标准从日起执行。
  假设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人×24000元/年=48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有一个自然人和一个,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另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则本企业费用扣除标准为0元,这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方面,自然人在某企业领取工薪所得,同时兴办另外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并不鲜见。
  六、注意其他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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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所得缴纳。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如何缴纳所得税,本文参照小陈税务的博客(.cn/gaoxing919)传载《南京税务》上的文章《非常实务: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改编而成,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务必把握以下5个关键点。
& & 一、关键点1: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必须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例如,某合伙企业在成立时有3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是张先生和李先生。2014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也就是说各个投资者均能取得200万元的所得,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和两位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应当如何缴税呢?根据财税[号和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各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8.525万元(200×35%-1.475)。
& &&&二、关键点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投资分红应单独计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如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家个人独资企业年终对外投资分回红利3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0万元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6(万元)。
& && &三、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年终需合并汇总计算所得税,再按照各自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分配每个独资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 && &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 &&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 &&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 && & 例如,李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所得是8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2014年年初,李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水果超市(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经营所得是12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则林先生在年度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8+12=20(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元);
& && &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5/00(元);应补缴税款==2100(元);
& && &水果超市应纳税额=5/50(元);应补缴税款==3150(元)。
& && &四、个人独资企业汇算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 & 例如。张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4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张先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领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Powered by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第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日起,个人独;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四)经政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自日起执行。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坏账准备也不行。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调整。
(10)投资者兴办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④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境外所得和清算所得。
(1)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5、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处理如下: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征收管理: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缴纳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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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问题
13:00:59南京日报字体: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一些细枝末节。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下最后一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是否已经全部了然于胸?是否还有些细枝末节,仍然理解得比较模糊?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再次捋一捋。
  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
  王某和朋友2013年初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由于他们的眼光比较独特,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对这类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于自己的投资收入不清楚应该归类于哪一种应税项目,可以随时拨打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者咨询主管地税部门,详细了解。
  个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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